發電機組并網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發電機組并網
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華能、大唐、華電、國電、中電投集團公司,各有關電力企業:
為加強電力安全監督管理,進一步完善發電機組并網安全性評價工作,我局組織修訂了《發電機組并網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依照執行。
國家能源局
2014年2月8日
發電機組并網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力安全監督管理,規范發電機組并網安全性評價(以下簡稱并網安評)行為,保障發電機組安全可靠并網運行,確保電力系統安全穩定,根據《電力監管條例》、《電網運行規則(試行)》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發電機組,是指包括火力發電機組、水力發電機組、核電機組(非核島部分)、太陽能發電站和風力發電場等在內的所有發電設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由地(市)級及以上電力調度機構調度管理的發電機組的并網安評工作。
地(市)級以下電力調度機構調度管理的發電機組(不包括分布式發電設施)的并網安評工作參照執行。
第四條 新建、改建或擴建發電機組在進入商業運營前應通過并網安評。
已運行發電機組涉及并網安全的主要設備或系統經過改造的,應按本辦法進行并網安評。
第五條 并網安評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及績效;
(二)電氣主接線系統及廠、站用電系統;
(三)發電機組勵磁、調速系統;
(四)發電機組自動發電控制、自動電壓控制、一次調頻功能;
(五)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電力通信、直流系統;
(六)二次系統安全防護;
(七)對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有直接影響的電廠其它設備及系統。
并網安評具體評價內容按照國家標準《發電機組并網安全條件及評價》以及其它相關并網安評標準執行。
第六條 并網安評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編制轄區內并網安評工作計劃;
(二)發電企業開展并網安評自查、自改工作;
(三)發電企業自主選擇中介機構開展現場查評工作;
(四)中介機構選派人員進行現場查評并形成并網安評報告;
(五)派出機構組織并網安評報告評審并下達審核意見。
第七條 國家能源局負責全國并網安評監督管理工作,制定完善并網安評有關管理辦法和相關標準,指導、監督和檢查派出機構并網安評工作,組織中介機構現場查評人員培訓。
第八條 派出機構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組織轄區內并網安評工作,履行以下監督管理職責:
(一)制定本轄區并網安評實施細則、現場查評標準和中介機構并網安評工作監管辦法,明確并網安評報告評審標準、評審程序和評審完成期限;
(二)負責中介機構并網安評工作管理,公布符合工作要求的中介機構名單;
(三)制定本轄區并網安評工作計劃;
(四)指導、監督和檢查發電企業并網安評工作及相關整改工作;
(五)指導、監督和檢查中介機構現場查評工作,協調解決相關問題;
(六)組織并網安評報告評審并下達審核意見;
(七)組織發電企業相關人員并網安評培訓。
派出機構在組織非本轄區電力調度機構調度發電機組的并網安評工作時,應邀請相關派出機構參加報告評審等工作。
第九條 發電企業是并網安評工作的責任主體,應按照以下要求開展工作:
(一)執行派出機構制定的并網安評工作計劃;
(二)按照并網安評標準開展自查、自評工作;
(三)選擇符合要求的中介機構開展并網安評工作;
(四)配合并監督中介機構現場查評工作;
(五)及時整改評價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
第十條 電力調度機構應積極配合并網安評工作,參加派出機構組織的并網安評活動,執行派出機構并網安評相關決定。
第十一條 中介機構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按照“誰評價、誰負責”和“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獨立、公正、客觀、真實、準確地開展并網安評工作,對并網安評報告承擔相應責任。
中介機構應按照有關并網安評標準對并網安評項目逐一進行查評,不得采取抽項檢查的方式進行評價。
第十二條 中介機構應根據發電企業實際情況,選派符合要求的人員開展現場查評工作。現場查評人員原則上不少于五人,且與被查評企業無直接利益關系。現場查評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十年以上在電力調度機構、電網企業、發電企業、電力科研院所或安全評價機構從事相關專業工作的經歷;
(二)一般應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并具備從事并網安評的知識和能力;
(三)身體健康,滿足現場查評工作要求。
中介機構及其現場查評人員應遵守發電企業現場安全管理規定,并保守企業秘密。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并網安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可向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投訴或者舉報。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派出機構應將本轄區并網安評實施細則、現場查評標準和中介機構并網安評工作監管辦法等文件報國家能源局備案。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于2007年11月27日發布的《發電機組并網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電監安全〔2007〕4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