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3
第二分編??典型合同
第九章??買賣合同
第五百九十五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條??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第五百九十七條??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第五百九十八條??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第五百九十九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第六百條??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于買受人。
第六百零一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交付標的物。約定交付期限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限內的任何時間交付。
第六百零二條??當事人沒有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一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
第六百零三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第六百零四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條??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未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時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第六百零六條??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第六百零七條??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六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第六百零八條??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據本法第六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第六百零九條??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第六百一十條??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第六百一十一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第六百一十二條??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對該標的物不享有任何權利的義務,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三條??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前條規定的義務。
第六百一十四條??買受人有確切證據證明 第三人對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但是出賣人提供適當擔保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五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
第六百一十六條??當事人對標的物的質量要求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
第六百一十七條??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依據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條至第五百八十四條的規定請求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百一十八條??當事人約定減輕或者免除出賣人對標的物瑕疵承擔的責任,因出賣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不告知買受人標的物瑕疵的,出賣人無權主張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第六百一十九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包裝方式交付標的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采取足以保護標的物且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包裝方式。
第六百二十條??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限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應當及時檢驗。
第六百二十一條??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限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限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標的物之日起二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是,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二年的規定。
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第六百二十二條??當事人約定的檢驗期限過短,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和交易習慣,買受人在檢驗期限內難以完成全面檢驗的,該期限僅視為買受人對標的物的外觀瑕疵提出異議的期限。
約定的檢驗期限或者質量保證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期限的,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為準。
第六百二十三條??當事人對檢驗期限未作約定,買受人簽收的送貨單、確認單等載明標的物數量、型號、規格的,推定買受人已經對數量和外觀瑕疵進行檢驗,但是有相關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六百二十四條??出賣人依照買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標的物,出賣人和買受人約定的檢驗標準與買受人和第三人約定的檢驗標準不一致的,以出賣人和買受人約定的檢驗標準為準。
第六百二十五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標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屆滿后應予回收的,出賣人負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對標的物予以回收的義務。
第六百二十六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和支付方式支付價款。對價款的數額和支付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一十一條第二項和第五項的規定。
第六百二十七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支付價款。對支付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出賣人的營業地支付;但是,約定支付價款以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為條件的,在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的所在地支付。
第六百二十八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第六百二十九條??出賣人多交標的物的,買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絕接收多交的部分。買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約定的價格支付價款;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的,應當及時通知出賣人。
第六百三十條??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百三十一條??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從物。因標的物的從物不符合約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第六百三十二條??標的物為數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但是,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顯受損害的,買受人可以就數物解除合同。
第六百三十三條??出賣人分批交付標的物的,出賣人對其中一批標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該批標的物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標的物解除。
出賣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標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之后其他各批標的物的交付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標的物解除。
買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標的物解除,該批標的物與其他各批標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經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標的物解除。
第六百三十四條??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數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到期價款的,出賣人可以請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請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第六百三十五條??憑樣品買賣的當事人應當封存樣品,并可以對樣品質量予以說明。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應當與樣品及其說明的質量相同。
第六百三十六條??憑樣品買賣的買受人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同,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的質量仍然應當符合同種物的通常標準。
第六百三十七條??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限。對試用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
第六百三十八條??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限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已經支付部分價款或者對標的物實施出賣、出租、設立擔保物權等行為的,視為同意購買。
第六百三十九條??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對標的物使用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出賣人無權請求買受人支付。
第六百四十條??標的物在試用期內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第六百四十一條??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
出賣人對標的物保留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六百四十二條??當事人約定出賣人保留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在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前,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賣人損害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出賣人有權取回標的物:
(一)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約定完成特定條件;
(三)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
出賣人可以與買受人協商取回標的物;協商不成的,可以參照適用擔保物權的實現程序。
第六百四十三條??出賣人依據前條第一款的規定取回標的物后,買受人在雙方約定或者出賣人指定的合理回贖期限內,消除出賣人取回標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請求回贖標的物。
買受人在回贖期限內沒有回贖標的物,出賣人可以以合理價格將標的物出賣給第三人,出賣所得價款扣除買受人未支付的價款以及必要費用后仍有剩余的,應當返還買受人;不足部分由買受人清償。
第六百四十四條??招標投標買賣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招標投標程序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六百四十五條??拍賣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拍賣程序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六百四十六條??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六百四十七條??當事人約定易貨交易,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的,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十章??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第六百四十八條??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
向社會公眾供電的供電人,不得拒絕用電人合理的訂立合同要求。
第六百四十九條??供用電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供電的方式、質量、時間,用電容量、地址、性質,計量方式,電價、電費的結算方式,供用電設施的維護責任等條款。
第六百五十條??供用電合同的履行地點,按照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供電設施的產權分界處為履行地點。
第六百五十一條??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供電人未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百五十二條??供電人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電人;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百五十三條??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斷電,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搶修;未及時搶修,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百五十四條??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支付電費。用電人逾期不支付電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經催告用電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電費和違約金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中止供電。
供電人依據前款規定中止供電的,應當事先通知用電人。
第六百五十五條??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安全、節約和計劃用電。用電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用電,造成供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百五十六條??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力合同,參照適用供用電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章??贈與合同
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五十九條??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百六十條??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依據前款規定應當交付的贈與財產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百六十一條??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六百六十二條??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百六十三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條??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條??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六百六十六條??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六百七十條??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條??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條??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或者其他資料。
第六百七十三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六百七十六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條??借款人提前返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條??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第十三章??保證合同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六百八十一條??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條??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六百八十三條??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第六百八十四條??保證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范圍和期間等條款。
第六百八十五條??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
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第六百八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九條??保證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第六百九十條??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協商訂立最高額保證的合同,約定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保證。
最高額保證除適用本章規定外,參照適用本法第二編最高額抵押權的有關規定。
第二節??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一條??保證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百九十三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四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第六百九十五條??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后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
第六百九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
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七條??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債權人和保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債務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受影響。
第六百九十八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的,保證人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價值范圍內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九條??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七百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第七百零一條??保證人可以主張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債務人放棄抗辯的,保證人仍有權向債權人主張抗辯。
第七百零二條??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抵銷權或者撤銷權的,保證人可以在相應范圍內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四章??租賃合同
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條??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零八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七百一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一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一十二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條??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第七百一十四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七百一十六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條??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是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
第七百一十九條??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但是轉租合同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應當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償。
第七百二十條??在租賃期限內因占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一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租金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限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第七百二十二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三條??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第七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第七百二十五條??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百二十七條??出租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拍賣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百二十八條??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
第七百二十九條??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七百三十一條??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二條??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限內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經營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第七百三十三條??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
第七百三十四條??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第十五章??融資租賃合同
第七百三十五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條??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七百三十七條??當事人以虛構租賃物方式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第七百三十八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于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不影響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三十九條??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
第七百四十條??出賣人違反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的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絕受領出賣人向其交付的標的物:
(一)標的物嚴重不符合約定;
(二)未按照約定交付標的物,經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絕受領標的物的,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第七百四十一條??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助。
第七百四十二條??承租人對出賣人行使索賠權利,不影響其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但是,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免相應租金。
第七百四十三條??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租人對出賣人行使索賠權利失敗的,承租人有權請求出租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明知租賃物有質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
(二)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時,未及時提供必要協助。
出租人怠于行使只能由其對出賣人行使的索賠權利,造成承租人損失的,承租人有權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四十四條??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
第七百四十五條??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七百四十六條??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
第七百四十七條??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是,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第七百四十八條??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權請求其賠償損失:
(一)無正當理由收回租賃物;
(二)無正當理由妨礙、干擾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
(三)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
(四)不當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占有和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七百四十九條??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第七百五十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
承租人應當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第七百五十一條??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五十二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第七百五十三條??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讓、抵押、質押、投資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第七百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一)出租人與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且未能重新訂立買賣合同;
(二)租賃物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原因毀損、滅失,且不能修復或者確定替代物;
(三)因出賣人的原因致使融資租賃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
第七百五十五條??融資租賃合同因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而解除,出賣人、租賃物系由承租人選擇的,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賠償相應損失;但是,因出租人原因致使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除外。
出租人的損失已經在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時獲得賠償的,承租人不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七百五十六條??融資租賃合同因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毀損、滅失等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原因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按照租賃物折舊情況給予補償。
第七百五十七條??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第七百五十八條??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無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請求相應返還。
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因租賃物毀損、滅失或者附合、混合于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還的,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給予合理補償。
第七百五十九條??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價款的,視為約定的租金義務履行完畢后租賃物的所有權歸承租人。
第七百六十條??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就該情形下租賃物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租賃物應當返還出租人。但是,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無效,出租人不請求返還或者返還后會顯著降低租賃物效用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承租人,由承租人給予出租人合理補償。
第十六章??保理合同
第七百六十一條??保理合同是應收賬款債權人將現有的或者將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的合同。
第七百六十二條??保理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業務類型、服務范圍、服務期限、基礎交易合同情況、應收賬款信息、保理融資款或者服務報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條款。
保理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七百六十三條??應收賬款債權人與債務人虛構應收賬款作為轉讓標的,與保理人訂立保理合同的,應收賬款債務人不得以應收賬款不存在為由對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虛構的除外。
第七百六十四條??保理人向應收賬款債務人發出應收賬款轉讓通知的,應當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憑證。
第七百六十五條??應收賬款債務人接到應收賬款轉讓通知后,應收賬款債權人與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協商變更或者終止基礎交易合同,對保理人產生不利影響的,對保理人不發生效力。
第七百六十六條??當事人約定有追索權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應收賬款債權人主張返還保理融資款本息或者回購應收賬款債權,也可以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應收賬款債權。保理人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應收賬款債權,在扣除保理融資款本息和相關費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應當返還給應收賬款債權人。
第七百六十七條??當事人約定無追索權保理的,保理人應當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應收賬款債權,保理人取得超過保理融資款本息和相關費用的部分,無需向應收賬款債權人返還。
第七百六十八條??應收賬款債權人就同一應收賬款訂立多個保理合同,致使多個保理人主張權利的,已經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取得應收賬款;均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時間的先后順序取得應收賬款;均未登記的,由最先到達應收賬款債務人的轉讓通知中載明的保理人取得應收賬款;既未登記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資款或者服務報酬的比例取得應收賬款。
第七百六十九條??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編第六章債權轉讓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章??承攬合同
第七百七十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條??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第七百七十二條??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三條??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第七百七十四條??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檢驗。
第七百七十五條??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七百七十六條??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復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七百七十七條??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七百七十八條??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并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九條??承攬人在工作期間,應當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檢驗。定作人不得因監督檢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
第七百八十條??承攬人完成工作的,應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定作人應當驗收該工作成果。
第七百八十一條??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選擇請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七百八十二條??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第七百八十三條??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或者有權拒絕交付,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四條??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八十五條??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復制品或者技術資料。
第七百八十六條??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七條??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十八章??建設工程合同
第七百八十八條??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條??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條??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
第七百九十一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七百九十二條??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
第七百九十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
發包人對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七百九十四條??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概預算等文件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
第七百九十五條??施工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相互協作等條款。
第七百九十六條??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委托監理合同。發包人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本編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七百九十七條??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度、質量進行檢查。
第七百九十八條??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七百九十九條??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
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百條??勘察、設計的質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設計文件拖延工期,造成發包人損失的,勘察人、設計人應當繼續完善勘察、設計,減收或者免收勘察、設計費并賠償損失。
第八百零一條??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請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百零二條??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的,承包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零三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八百零四條??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第八百零五條??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第八百零六條??承包人將建設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百零七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八百零八條??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章??運輸合同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八百零九條??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第八百一十條??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
第八百一十一條??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
第八百一十二條??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通常的運輸路線將旅客、貨物運輸到約定地點。
第八百一十三條??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應當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承運人未按照約定路線或者通常路線運輸增加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可以拒絕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運輸費用。
第二節??客運合同
第八百一十四條??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時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第八百一十五條??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旅客無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級乘坐或者持不符合減價條件的優惠客票乘坐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實名制客運合同的旅客丟失客票的,可以請求承運人掛失補辦,承運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費用。
第八百一十六條??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記載的時間乘坐的,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辦理退票或者變更手續;逾期辦理的,承運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擔運輸義務。
第八百一十七條??旅客隨身攜帶行李應當符合約定的限量和品類要求;超過限量或者違反品類要求攜帶行李的,應當辦理托運手續。
第八百一十八條??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運輸工具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或者違禁物品。
旅客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將危險物品或者違禁物品卸下、銷毀或者送交有關部門。旅客堅持攜帶或者夾帶危險物品或者違禁物品的,承運人應當拒絕運輸。
第八百一十九條??承運人應當嚴格履行安全運輸義務,及時告知旅客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旅客對承運人為安全運輸所作的合理安排應當積極協助和配合。
第八百二十條??承運人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運輸旅客。承運人遲延運輸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運輸情形的,應當及時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損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不可歸責于承運人的除外。
第八百二十一條??承運人擅自降低服務標準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請求退票或者減收票款;提高服務標準的,不得加收票款。
第八百二十二條??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
第八百二十三條??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規定適用于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第八百二十四條??在運輸過程中旅客隨身攜帶物品毀損、滅失,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旅客托運的行李毀損、滅失的,適用貨物運輸的有關規定。
第三節??貨運合同
第八百二十五條??托運人辦理貨物運輸,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的姓名、名稱或者憑指示的收貨人,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等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
因托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二十六條??貨物運輸需要辦理審批、檢驗等手續的,托運人應當將辦理完有關手續的文件提交承運人。
第八百二十七條??托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包裝貨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條的規定。
托運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第八百二十八條??托運人托運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定對危險物品妥善包裝,做出危險物品標志和標簽,并將有關危險物品的名稱、性質和防范措施的書面材料提交承運人。
托運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也可以采取相應措施以避免損失的發生,因此產生的費用由托運人負擔。
第八百二十九條??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是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第八百三十條??貨物運輸到達后,承運人知道收貨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收貨人應當及時提貨。收貨人逾期提貨的,應當向承運人支付保管費等費用。
第八百三十一條??收貨人提貨時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檢驗貨物。對檢驗貨物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檢驗貨物。收貨人在約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對貨物的數量、毀損等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承運人已經按照運輸單證的記載交付的初步證據。
第八百三十二條??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三十三條??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百三十四條??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損失發生在某一運輸區段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和該區段的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百三十五條??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請求支付運費;已經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請求返還。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百三十六條??托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或者其他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百三十七條??收貨人不明或者收貨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貨物的,承運人依法可以提存貨物。
第四節??多式聯運合同
第八百三十八條??多式聯運經營人負責履行或者組織履行多式聯運合同,對全程運輸享有承運人的權利,承擔承運人的義務。
第八百三十九條??多式聯運經營人可以與參加多式聯運的各區段承運人就多式聯運合同的各區段運輸約定相互之間的責任;但是,該約定不影響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承擔的義務。
第八百四十條??多式聯運經營人收到托運人交付的貨物時,應當簽發多式聯運單據。按照托運人的要求,多式聯運單據可以是可轉讓單據,也可以是不可轉讓單據。
第八百四十一條??因托運人托運貨物時的過錯造成多式聯運經營人損失的,即使托運人已經轉讓多式聯運單據,托運人仍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四十二條??貨物的毀損、滅失發生于多式聯運的某一運輸區段的,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賠償責任和責任限額,適用調整該區段運輸方式的有關法律規定;貨物毀損、滅失發生的運輸區段不能確定的,依照本章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章??技術合同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八百四十三條??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許可、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第八百四十四條??訂立技術合同,應當有利于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科學技術的進步,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研發、轉化、應用和推廣。
第八百四十五條??技術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項目的名稱,標的的內容、范圍和要求,履行的計劃、地點和方式,技術信息和資料的保密,技術成果的歸屬和收益的分配辦法,驗收標準和方法,名詞和術語的解釋等條款。
與履行合同有關的技術背景資料、可行性論證和技術評價報告、項目任務書和計劃書、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原始設計和工藝文件,以及其他技術文檔,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技術合同涉及專利的,應當注明發明創造的名稱、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申請日期、申請號、專利號以及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第八百四十六條??技術合同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的支付方式由當事人約定,可以采取一次總算、一次總付或者一次總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預付入門費的方式。
約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產品價格、實施專利和使用技術秘密后新增的產值、利潤或者產品銷售額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約定的其他方式計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遞增比例或者逐年遞減比例。
約定提成支付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查閱有關會計賬目的辦法。
第八百四十七條??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可以就該項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訂立技術合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職務技術成果是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
第八百四十八條??非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可以就該項非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
第八百四十九條??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享有在有關技術成果文件上寫明自己是技術成果完成者的權利和取得榮譽證書、獎勵的權利。
第八百五十條??非法壟斷技術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無效。
第二節??技術開發合同
第八百五十一條??技術開發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品種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托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當事人之間就具有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實施轉化訂立的合同,參照適用技術開發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八百五十二條??委托開發合同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提供技術資料,提出研究開發要求,完成協作事項,接受研究開發成果。
第八百五十三條??委托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應當按照約定制定和實施研究開發計劃,合理使用研究開發經費,按期完成研究開發工作,交付研究開發成果,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和必要的技術指導,幫助委托人掌握研究開發成果。
第八百五十四條??委托開發合同的當事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百五十五條??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進行投資,包括以技術進行投資,分工參與研究開發工作,協作配合研究開發工作。
第八百五十六條??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百五十七條??作為技術開發合同標的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致使技術開發合同的履行沒有意義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八百五十八條??技術開發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出現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致使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該風險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風險由當事人合理分擔。
當事人一方發現前款規定的可能致使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情形時,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適當措施減少損失;沒有及時通知并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八百五十九條??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實施該專利。
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八百六十條??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
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第八百六十一條??委托開發或者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收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在沒有相同技術方案被授予專利權前,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但是,委托開發的研究開發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開發成果之前,將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給第三人。
第三節??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
第八百六十二條??技術轉讓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讓與他人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許可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許可他人實施、使用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中關于提供實施技術的專用設備、原材料或者提供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約定,屬于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八百六十三條??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等合同。
技術許可合同包括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秘密使用許可等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八百六十四條??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可以約定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范圍,但是不得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
第八百六十五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僅在該專利權的存續期限內有效。專利權有效期限屆滿或者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專利權人不得就該專利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第八百六十六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許可被許可人實施專利,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第八百六十七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不得許可約定以外的第三人實施該專利,并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
第八百六十八條??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讓與人和技術秘密使用許可合同的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技術資料,進行技術指導,保證技術的實用性、可靠性,承擔保密義務。
前款規定的保密義務,不限制許可人申請專利,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百六十九條??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受讓人和技術秘密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使用技術,支付轉讓費、使用費,承擔保密義務。
第八百七十條??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和技術許可合同的許可人應當保證自己是所提供的技術的合法擁有者,并保證所提供的技術完整、無誤、有效,能夠達到約定的目標。
第八百七十一條??技術轉讓合同的受讓人和技術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范圍和期限,對讓與人、許可人提供的技術中尚未公開的秘密部分,承擔保密義務。
第八百七十二條??許可人未按照約定許可技術的,應當返還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費,并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范圍的,違反約定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項專利或者使用該項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讓與人承擔違約責任,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第八百七十三條??被許可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的,應當補交使用費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停止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交還技術資料,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范圍的,未經許可人同意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或者使用該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受讓人承擔違約責任,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第八百七十四條??受讓人或者被許可人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讓與人或者許可人承擔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百七十五條??當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則,在合同中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后續改進的技術成果的分享辦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一方后續改進的技術成果,其他各方無權分享。
第八百七十六條??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等其他知識產權的轉讓和許可,參照適用本節的有關規定。
第八百七十七條??法律、行政法規對技術進出口合同或者專利、專利申請合同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節??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
第八百七十八條??技術咨詢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對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對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合同。
第八百七十九條??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闡明咨詢的問題,提供技術背景材料及有關技術資料,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報酬。
第八百八十條??技術咨詢合同的受托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完成咨詢報告或者解答問題,提出的咨詢報告應當達到約定的要求。
第八百八十一條??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約定提供必要的資料,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報酬應當支付。
技術咨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詢報告或者提出的咨詢報告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減收或者免收報酬等違約責任。
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約定要求的咨詢報告和意見作出決策所造成的損失,由委托人承擔,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二條??技術服務合同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工作條件,完成配合事項,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報酬。
第八百八十三條??技術服務合同的受托人應當按照約定完成服務項目,解決技術問題,保證工作質量,并傳授解決技術問題的知識。
第八百八十四條??技術服務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報酬應當支付。
技術服務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約定完成服務工作的,應當承擔免收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八百八十五條??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委托人。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八百八十六條??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對受托人正常開展工作所需費用的負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受托人負擔。
第八百八十七條??法律、行政法規對技術中介合同、技術培訓合同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