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防法》罰款裁量標準!
安徽省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正確適用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規范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裁量行為,確保執法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關于對部分消法安全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裁量指導意見》(應急消〔2019〕172號)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消防執法實際,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是指消防救援機構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根據立法目的和處罰原則,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內,綜合考量違法的事實、性質、手段、后果、情節和改正措施等因素,確是否處罰以及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選擇適用的活動。 第二章 消防行政處罰裁量的原則 第三條 實施消防行政處罰,應當按照公正、公平、公開的方針,遵循過罰相當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依法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確保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部門規章規定多種處罰應當并處的,不得選擇適用;規定可以并處的,可以選擇適用。 第五條 有兩個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應當適用相應的法律條款,分別決定,合并執行。對違法行為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六條 同一時期、同一地區,對同一類違法主體實施的性質相同、情節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當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在處罰裁量時,適用的處罰種類應當基本一致,處罰幅度應當基本相當。 第七條 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處罰: (一)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 (三)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 (四)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涉及公民生命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處罰的情形。 (六)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違法行為輕微并當場改正完畢,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口頭責令改正,并在監督檢查記錄備注欄上注明。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第八條 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 (三)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實施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 (四)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 (五)主動供述消防救援機構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六)配合消防救援機構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七)其他依法應當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內對行為人適用較輕種類或者較低幅度的處罰,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種類中選擇較輕或較少種類,或者低于法定處罰幅度下限的處罰。 第九條 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一年內因同一種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消防 行政處罰的; (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違法行為處于持續狀態的; (三)拒絕、阻礙或者以暴力威脅消防執法人員的; (四)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 (五)違法行為情節惡劣,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嚴重社會影響的; (六)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七)發生火災事故后逃匿或者瞞報、謊報的; (八)存在失信行為的; (九)具有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情形的。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內對行為人適用較重種類或者較高幅度的處罰。 第三章 消防行政處罰裁量的實施 第十條 根據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后果及單位(場所)使用性質,可以將違法行為劃分為嚴重、一般、較輕三種情形,分別對應罰款幅度的70%-100%、30%-70%、0-30%三個量罰階次。 第十一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應當處罰的,按照《安徽省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參照表》 見附件)表格001-1∽001-4進行裁量。 第十二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規定應當處罰的,按照《安徽省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參照表》(見附件)表格002-1∽002-7進行裁量。 第十三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九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應當處罰的,按照《安徽省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參照表》(見附件)表格003進行裁量。 第十四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應當處罰的,按照《安徽省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參照表》(見附件)表格004進行裁量。 第十五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四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應當處罰的,按照《安徽省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參照表》(見附件)表格005-1∽005-5進行處罰,涉及行政拘留處罰的,移送公安機關辦理。 第十六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五條或《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規定應當處罰的,按照《安徽省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匯總表》(見附件)表格006-1∽006-3進行裁量。 第十七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應當處罰的,按照《安徽省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參照表》(見附件)表格007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應當處罰的,按照《安徽省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參照表》(見附件)表格008-1∽008-2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八條規定應當處罰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第二十條 違反《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規定,應當處罰的,按照《安徽省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參照表》(見附件)表格009-1∽009-7進行處罰。 第四章 消防行政處罰裁量的適用 第二十一條 進行罰款處罰裁量時,應當首先按照《安徽省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參照表》,確定違法行為的情形和量罰階次。 第二十二條 違法行為人有本標準第二章規定的從輕、減輕、從重處罰或者不予處罰情節,但《安徽省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參照表》未規定相關情節的,應當根據對應處罰幅度從輕、減輕、從重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第二十三條 對具有多個裁量情節的,在調節處罰幅度時一般采取同向調節相疊加、逆向調節相抵減的方式,也可以將對整個案情影響較大的情節作為主要考慮因素。 第二十四條 消防救援機構在實施消防行政處罰時,應當全面收集與裁量情節相關的證據,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并在詢問筆錄或行政處罰告知筆錄中予以體現。在行政處罰內部審批表中,應提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額度的建議,并說明處罰裁量的事實和理由等情況。 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應當明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包括從重、從輕、減輕和不予處罰等情節,增強法理性,但一般不得引用裁量標準。 第五章 消防行政處罰裁量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各級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對管轄范圍內消防行政處罰裁量行為的監督檢查。上級消防救援機構有權對下級消防救援機構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處罰予以糾正或者撤銷。 第二十六條 除當場實施行政處罰外,消防行政處罰裁量實行說明理由制度和法律審核制度。案件調查結束后,承辦部門或 人員應當對擬作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提出意見,并在承辦人意見中說明行政處罰裁量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將案件材料送交法制部門或者法制員審核,未經法制審核,不得報送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七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將行政處罰裁量納入消防監督管理系統,實行網上裁量、網上審批、網上監督。消防行政處罰結果應當公開,允許社會公眾查閱,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消防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時,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與當事人受到的行政處罰相比,畸輕或者畸重的; (二)在同一或者同類案件中,不同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但所受行政處罰不同的; (三)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或者應當從輕、從重行政處罰,但濫施行政處罰或者未予從輕、從重行政處罰的; (四)其他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情形的。徇私舞弊、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依照權限和情節,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標準所稱“以下”、“以上”包含本數。 第三十條 對消防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裁量標準,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標準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2019年印發的《安徽省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同時停止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標準由安徽省消防救援總隊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