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存放大量固廢擬罰款7萬,固廢貯存如何規范化管理?
01
案例回顧
Law
近日,臨沂市生態環境局羅莊分局執法人員對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廠區東側存在如下問題:
02 作出處罰 Law 1、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2、擬罰款70000元。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系指未被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GB5085鑒別標準和GB5086及GB/T15555鑒別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險特性的工業固體廢物。
第Ⅰ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按照GB5086規定方法進行浸出試驗而獲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種污染物的濃度均未超過GB8978最高允許排放濃度,且PH值在6至9范圍之內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堆放第Ⅰ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貯存、處置場為第一類,簡稱Ⅰ類場。 第Ⅱ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按照GB5086規定方法進行浸出試驗而獲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種或一種以上的污染物濃度超過GB8978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或者是pH值在6至9范圍之外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堆放第Ⅱ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貯存、處置場為第二類,簡稱Ⅱ類場。
Ⅰ類場和Ⅱ類場的共同要求:所選場址應符合當地城鄉建設總體規劃要求。
應依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確定場址的位置及其與周圍人群的距離,并經具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可作為規劃控制的依據。 在對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場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應重點考慮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產生的滲濾液以及粉塵等大氣污染物等因素,根據其所在地區的環境功能區類別,綜合評價其對周圍環境、居住人群的身體健康、日常生活和生產活動的影響,確定其與常住居民居住場所、農用地、地表水體、高速公路、交通主干道(國道或省道)、鐵路、飛機場、軍事基地等敏感對象之間合理的位置關系。 應選在滿足承載力要求的地基上,以避免地基下沉的影響,特別是不均勻或局部下沉的影響。 應避開斷層、斷層破碎帶、溶洞區,以及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響區。 禁止選在江河、湖泊、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洪泛區。 禁止選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 Ⅰ類場應優先選用廢棄的采礦坑、塌陷區。
Ⅱ類場應避開地下水主要補給區和飲用水源含水層;應選在防滲性能好的地基上。天然基礎層地表距地下水位的距離不得小于1.5m。
貯存、處置場的建設類型,必須與將要堆放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類別相一致。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應設置貯存、處置場專題評價;擴建、改建和超期服役的貯存、處置場,應重新履行環境影響評價手續。 貯存、處置場應采取防止粉塵污染的措施。 為防止雨水徑流進入貯存、處置場內,避免滲濾液量增加和滑坡,貯存、處置場周邊應設置導流渠。 應設計滲濾液集排水設施。 為防止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滲濾液的流失,應構筑堤、壩、擋土墻等設施。 為保障設施、設備正常運營,必要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地基下沉,尤其是防止不均勻或局部下沉。 含硫量大于1.5%的煤矸石,必須采取措施防止自燃。 為加強監督管理,貯存、處置場應按GB15562.2設置環境保護圖形標志。
當天然基礎層的滲透系數大于1.0×10-7cm/s時,應采用天然或人工材料構筑防滲層,防滲層的厚度應相當于滲透系數1.0×10-7cm/s和厚度1.5m的粘土層的防滲性能。 必要時應設計滲濾液處理設施,對滲濾液進行處理。 為監控滲濾液對地下水污染,貯存、處置場周邊至少應設置三口地下水質監控井。一口沿地下水流向設在貯存、處置場上游,作為對照井;第二口沿地下水流向設在貯存、處置場下游,作為污染監視監測井;第三口設在最可能出現擴散影響的貯存、處置場周邊,作為污染擴散監測井。 當地質和水文地質資料表明含水層埋藏較深,經論證認定地下水不會被污染時,可以不設置地下水質監控井。
Ⅰ類場和Ⅱ類場的共同要求:
貯存、處置場的竣工,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或使用。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禁止危險廢物和生活垃圾混入。 貯存、處置場的滲濾液達到GB8978標準后方可排放,大氣污染物排放應滿足GB16297無組織排放要求。 貯存、處置場使用單位,應建立檢查維護制度。定期檢查維護堤、壩、擋土墻、導流渠等設施,發現有損壞可能或異常,應及時采取必要措施,以保障正常運行。 貯存、處置場的環境保護圖形標志,應按GB15562.2規定進行檢查和維護。 貯存、處置場的使用單位,應建立檔案制度。應將入場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和數量以及下列資料,詳細記錄在案,長期保存,供隨時查閱。 a) 各種設施和設備的檢查維護資料; b) 地基下沉、坍塌、滑坡等的觀測和處置資料; c) 滲濾液及其處理后的水污染物排放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等的監測資料。 Ⅰ類場的其他要求:禁止Ⅱ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混入。
應定期檢查維護防滲工程,定期監測地下水水質,發現防滲功能下降,應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地下水水質按GB/T 14848規定評定。 應定期檢查維護滲濾液集排水設施和滲濾液處理設施,定期監測滲濾液及其處理后的排放水水質,發現集排水設施不通暢或處理后的水質超過GB8978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標準,須及時采取必要措施。
Ⅰ類場和Ⅱ類場的共同要求
當貯存、處置場服務期滿或因故不再承擔新的貯存、處置任務時,應分別予以關閉或封場。關閉或封場前,必須編制關閉或封場計劃,報請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污染防止措施。
關閉或封場時,表面坡度一般不超過33%。標高每升高3-5m,須建造一個臺階。臺階應有不小于1m的寬度、2-3%的坡度和能經受暴雨沖刷的強度。
關閉或封場后,仍需繼續維護管理,直到穩定為止。以防止覆土層下沉、開裂,致使滲濾液量增加,防止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堆體失穩而造成滑坡等事故。
關閉或封場后,應設置標志物,注明關閉或封場時間,以及使用該土地時應注意的事項。
Ⅱ類場的其他要求:為防止固體廢物直接暴露和雨水滲入堆體內,封場時表面應覆土二層,第一層為阻隔層,覆20~45cm厚的粘土,并壓實,防止雨水滲入固體廢物堆體內;第二層為覆蓋層,覆天然土壤,以利植物生長,其厚度視栽種植物種類而定。封場后,滲濾液及其處理后的排放水的監測系統應繼續維持正常運轉,直至水質穩定為止。地下水監測系統應繼續維持正常運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