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日施行,新版《海上交通安全法》新在哪?
新版《海上交通安全法》新在哪?
傅恒星
隨著國家海運事業發展和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形勢的變化,船舶和海上設施數量大幅增多,且普遍向大型化、專業化發展,海上交通環境日益復雜,安全風險顯著增加。原83版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已無法滿足新形勢要求。201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條進行修改。2020年12月修訂版“海交法”向社會征求意見,根據社會反饋,增加了海上交通參與者應注意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明確船長在疫情控制方面職責和權力、修改強制引航范圍等內容。2021年4月29日,習近平主席發布第7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9月1日施行。
新法對于加快我國現代化交通強國建設、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提升國家形象有重大意義。新修訂的“海交法”強化船舶和船員管理、明確海上搜救機制、強調責任追究制度、細化事故調查等。總之,無論從章節結構還是具體細則均有較大變化。變動如下:
一、章節變化
現行83版“海交法”共十二章,計54個條款;新版海交法縮減為十個章節,計122個條款。章節縮減,但內容更豐富、相關要求更多更細。全文字數從原來的3553個增加到1萬8千多字。法規的目標也出現重大變化從事前制度規范、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強化應急處置等方面完善制度設計,全方位落實安全管理要求,相關要求進一步明確、細化,指導性更強,可操作性得到進一步提升。章節對比如下:
外國籍船舶,交通運輸部經報國務院批準后規定可以免除的除外;
載運放射性物質的船舶,超大型油輪
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散裝液化氣、散裝化學品船
長寬高接近相應航道通航限制的船舶
為船舶提供有效國籍證書及其他法定證書、文書,配備規定的航海圖書資料;
懸掛相關國家、地區或者組織的旗幟、船名、識別號、船籍港、載重線;
滿足最低安全配員要求,配備持有合格有效證書的船員;
不得指使、強令船員違章冒險操作、作業;
應當在其船舶檢驗證書載明的航區內航行、停泊、作業;
航行、停泊、作業時,應當遵守相關航行規則,按照有關規定顯示信號、懸掛標志,保持足夠的富余水深;
船舶在航行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啟船舶AIS、VDR、LRIT、通信與航行安全、保安、防污染相關的裝置,并持續顯示記錄;
船舶在第四十三條規定的各種情況下應加強瞭望、保持安全航速,并遵守相關區域特殊規定;
船舶穿越航道不得妨礙航道內船舶正常航行,不得搶越他船船艏,超過橋梁通航尺度的船舶禁止進入橋區水域;
不得違反規定進入或者穿越禁航區(現行版有“除經主管機關特別許可外”前提條件)。
船舶進出船舶報告區,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位和動態信息;
船舶進出港口、港外裝卸站,應當符合靠泊條件和關于潮汐、氣象、
國際航行船舶進出口岸,由原來的接受主管機關檢查,修改為“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許可,接受海事管理機構及其他口岸查驗機構的監督檢查”;
船舶應對在符合安全條件的碼頭、泊位、裝卸站、錨地安全作業區停泊。船舶停泊不得危及其他船舶、海上設施的安全。不是想泊哪就泊哪;
特種大件運輸、拖帶船特殊要求,只需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航行計劃、提供拖航檢驗證書,無需申請拖航檢驗并報主管機關核準。
除獲得進入口岸許可外,外國籍船舶不得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除指定的特殊情況未及獲得許可進入外。
在船舶開航前檢查并確認船員適任、船舶適航、貨物適載,了解航行警告、通告及其他警示信息,落實相應的應急措施,不得冒險開航;
在保障海上生命安全、船舶保安和防治船舶污染方面,船長有權獨立作出決定;
船長在其職權范圍內發布的命令,船員、乘客及其他在船人員應當執行;
為保障船舶和在船人員的安全,船長有權在職責范圍內對涉嫌在船上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人員采取緊閉或者其他必要的限制措施;
發現在船人員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嚴重威脅他人健康的傳染病的,船長應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在職責范圍內對相關人員采取必要的隔離措施,并及時報告有關主管部門;
船員應當按照有關航行、值班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以及船長的指令操縱、管理船舶,保持安全值班,不得擅離職守。
船員履行在船值班職責前和值班期間,不得攝入可能影響安全值班的食品、藥品或者其他物品。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拆封、拆解、初始化、再設置航行數據記錄裝置或者讀取其記錄的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安全裝卸、積載、隔離、系固和管理;
應當持有有效的危險貨物適裝證書,并根據危險貨物的特性和應急措施的要求,編制危險貨物應急處置預案,配備相應的消防、應急設備和器材;
托運人托運危險貨物,應當將其正式名稱、危險性質以及應當采取的防護措施通知承運人,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妥善包裝,設置明顯的危險品標志和標簽;
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應符合海上安全運輸要求、符合所持證書且擬靠泊港有相應資質,經海事管理機構許可,并報告進出港口和停留時間等相關事項,得到許可后方可實施;定船舶、定航線且定貨種船殼申請辦理一定期限內多次進出港許可。
船舶、海上設施從事危險貨物運輸或者裝卸、過駁作業,應當編制作業方案,遵守有關強制性標準和安全作業操作規程,采取必要措施,方安全事故。
船舶應符合海上交通安全與防治污染海洋環境的要求;
擬過駁的貨物符合安全過駁要求;
參與人員局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過駁作業能力;
擬作業水域底質、周邊環境適宜開展過駁作業;
過駁作業對海洋資源及附近軍事目標、重要民用目標不會構成威脅;
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過駁作業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和應急預案。
船舶、海上設施未持有有效的證書、文書;
船舶持有偽造、變造證書、文書;
船舶存在嚴重安全隱患;
船舶、海上設施實際狀況與證書不符
船舶未依法懸掛國旗,或違法懸掛其他國家、地區或組織的旗幟;
船員未持有適任證書、健康證或上述文件不符合要求;
以欺騙等方式獲得相關證書、文書;
未按規定標明船名、船舶識別號、船籍港、載重線標志;
配員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員要求;
船員未持有適任證書、健康證,或持有的適任證書、健康證不符合要求;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為中國籍船舶取得相關證書、文書;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船員適任證書
未保持安全值班;
攝入可能影響安全值班的食品、藥品或者其他物品;
其他違法海上船員值班規則的行為。
承擔無線電通信任務的船員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頻道值守和暢通;
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頻率交流與海上交通無關內容;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使用無線電識別碼,影響海上搜救身份識別;
其他違反海上無線電通信規則的行為。
船舶未按本法(第三章)規定申請引航,對經營人、所有人或管理人以及船長予以相應處罰;
引航員存在過失,造成船舶損失,對引航機構予以3-30萬罰款;
未經引航機構指派擅自提供引航服務的人員,對引航人員3千-3萬罰款。
船舶進出港或通過103條(一)規定的特殊水域時,未加強瞭望、保持安全航速并遵守上述區域特殊航行規則;
未按有關規定顯示信號、懸掛標志或保持足夠富余水深;
不符合安全開航條件冒險開航,違章冒險操作、作業,或未按證書載明的航區停泊、作業;
未按規定開啟AIS、VDR、LRIT、通信等與航行安全、保安、防污染相關裝置并持續進行顯示和記錄;
擅自拆封、拆解、初始化、在設置VDR數據或者讀取其記錄的信息;遠程航行審核如何實施?
穿越航道時妨礙航道內行船正常航行,搶越他船船艏,或橋梁超尺度進入橋區水域;
違規進入禁航區;
超尺寸的超限船相關違規問題;
船舶在不符合安全作業的區域停泊,或停泊危及其他船舶、海上設施;
船舶實際裝載情況與檢驗證書不符;客船未向乘客明示安全須知、設置安全標準和警示;
未按相關要求安全裝卸、積載、隔離、系固和管理貨物;
其他違法海上航行、停泊、作業規則的行為
國際航行船舶未經許可進出口岸;
船舶、海上設施未經許可從事海上施工作業;
礙航物的所有人、經營人或管理人相關違法行為;
外國籍船舶進出我國內水、領海違法本法規定的;
載運危險貨物船舶未經許可進出港口或從事散裝液體危險貨物過駁;未編制相應應急處置預案、配備消防應急設備和器材;違反強制標準和安全作業規程從事危險貨物裝卸、過駁作業;
托運人托運危險貨物的相關違規行為;
船舶、海上設施遇險或發生海上交通事故后未履行報告義務,或瞞報、謊報;
船舶肇事逃逸,或不依法履行救助義務,不服從海上搜救中心指揮;
拒絕、阻礙海事管理機構監督檢查,或檢查時弄虛作假;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