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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日施行,新版《海上交通安全法》新在哪?

新版《海上交通安全法》新在哪?


傅恒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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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國家海運事業發展和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形勢的變化,船舶和海上設施數量大幅增多,且普遍向大型化、專業化發展,海上交通環境日益復雜,安全風險顯著增加。原83版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已無法滿足新形勢要求。201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條進行修改。2020年12月修訂版“海交法”向社會征求意見,根據社會反饋,增加了海上交通參與者應注意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明確船長在疫情控制方面職責和權力、修改強制引航范圍等內容。2021年4月29日,習近平主席發布第7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9月1日施行。


新法對于加快我國現代化交通強國建設、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提升國家形象有重大意義。新修訂的“海交法”強化船舶和船員管理、明確海上搜救機制、強調責任追究制度、細化事故調查等。總之,無論從章節結構還是具體細則均有較大變化。變動如下:


一、章節變化


現行83版“海交法”共十二章,計54個條款;新版海交法縮減為十個章節,計122個條款。章節縮減,但內容更豐富、相關要求更多更細。全文字數從原來的3553個增加到1萬8千多字。法規的目標也出現重大變化從事前制度規范、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強化應急處置等方面完善制度設計,全方位落實安全管理要求,相關要求進一步明確、細化,指導性更強,可操作性得到進一步提升。章節對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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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體修訂內容

(一)第一章總則

新版海交法適用范圍及監管機構出現較大變化。范圍從原來的 “沿海水域”變為“管轄水域”,不僅包括船舶和海上設施的“航行停泊作業”,還包括了“與海上交通安全相關活動”,內中乾坤,可仔細品讀。

監管機構從原來的“國家港務監督機構”修改為“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各級海事局根據職責范圍負責轄區內相應的監管、管理、支持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加強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的海上交通安全意識。

國家保障船員勞動安全和職業健康,維護船員合法權益。與海上交通相關的活動相關的單位、船舶及個人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技術規范。享有獲得航海保障及海上救助的權利,履行安全、防污染的義務。

(二)船舶、海上設施和船員

“船舶、海上設施和船員”內容覆蓋現行版第二章“船舶檢驗和登記”及第三章“船舶、設施上的人員”,內容上有更細的規定,結構上更多拓展,相關要求更明確,可操作性更強。如,所有的中國籍船舶、船用設備、部件和材料,都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相關要求,經船檢機構檢驗合格并取得相應證書、文書,并依法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又如船舶依照船舶登記相關法律、法規等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國籍證書登記及船舶滅失/報廢后的注銷相關規定。

新規明確,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管理人都應建立并運行安全營運和防污染管理體系,并接受海事主管機關審核發證。要求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管理人應建立船舶保安計劃,并按計劃為船舶配備保安設備,定期開展演練。

規定了中國籍船員及中國籍船上工作的外國籍船員培訓、取證相關要求(對船員的要求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2020修訂版相關要求一致)。船員的適任證書應匹配所在的船舶、航區、職務。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管理人有保障船員船上工作生活環境、安全保護、福利、保險、投訴等權利的責任和義務。

(三)海上交通條件和航行保障

該章規定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海上交通安全方面的職責,包括但不限于資源開發、劃定/調整并及時公布定線制、船舶報告區、交通管制區、禁航區、安全作業區、錨地等。另外,還負責海上安全航行及避碰相關措施配備、管理,標準制定及信息發布等。如航標、交通支持服務系統、無線電通信布局及監管、航行警告/通告、交通安全信息發布等。同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確定并及時相關港口發布保安等級

關于引航要求

現行版:外國籍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或者在港內航行、移泊以及靠離港外系泊點、裝卸站等,必須由主管機關指派引航員引航。

新版需申請引航情況如下(具體標準由海事管理機構根據港口實際情況制定):

  • 外國籍船舶,交通運輸部經報國務院批準后規定可以免除的除外;

  • 載運放射性物質的船舶,超大型油輪

  • 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散裝液化氣、散裝化學品船

  • 長寬高接近相應航道通航限制的船舶


明確了中國籍船舶及外國籍特定船舶在相關水域的引航要求,同時規定了引航機構及引航員的責任和義務。第三十一條明確:“引航員引領船舶時,不解除船長指揮和管理船舶的責任”。

(四)航行、停泊、作業

章節名“停泊和作業”的“和”用“、”替代。本章包括但不限于現行版中第五章“安全保障”的內容。變化包括:增加了船舶、海上設施的相關證書、文件、資料、人員配備,及其他包括掛旗、船名、識別號、船籍港載重線等相關要求;船長的絕對權利及船長和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管理人的管理責任。同時明確船舶航行、停泊應遵守的保持法定記錄連續性、開啟相關無線電及通導、防污染監控等設備的相關規定。在本章中:

1.主管機關(交通運輸部)

為維護海上交通安全、保護海洋環境,可以交通運輸部會同有關主管部門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和制止外國籍船舶在領海的非無害通過

2.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管理人

  • 為船舶提供有效國籍證書及其他法定證書、文書,配備規定的航海圖書資料;

  • 懸掛相關國家、地區或者組織的旗幟、船名、識別號、船籍港、載重線;

  • 滿足最低安全配員要求,配備持有合格有效證書的船員;

  • 不得指使、強令船員違章冒險操作、作業;


3.船舶

  • 應當在其船舶檢驗證書載明的航區內航行、停泊、作業;

  • 航行、停泊、作業時,應當遵守相關航行規則,按照有關規定顯示信號、懸掛標志,保持足夠的富余水深;

  • 船舶在航行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啟船舶AIS、VDR、LRIT、通信與航行安全、保安、防污染相關的裝置,并持續顯示記錄;

  • 船舶在第四十三條規定的各種情況下應加強瞭望、保持安全航速,并遵守相關區域特殊規定;

  • 船舶穿越航道不得妨礙航道內船舶正常航行,不得搶越他船船艏,超過橋梁通航尺度的船舶禁止進入橋區水域;

  • 不得違反規定進入或者穿越禁航區(現行版有“除經主管機關特別許可外”前提條件)。

  • 船舶進出船舶報告區,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位和動態信息;

  • 船舶進出港口、港外裝卸站,應當符合靠泊條件和關于潮汐、氣象、

  • 國際航行船舶進出口岸,由原來的接受主管機關檢查,修改為“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許可,接受海事管理機構及其他口岸查驗機構的監督檢查”;

  • 船舶應對在符合安全條件的碼頭、泊位、裝卸站、錨地安全作業區停泊。船舶停泊不得危及其他船舶、海上設施的安全。不是想泊哪就泊哪;

  • 特種大件運輸、拖帶船特殊要求,只需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航行計劃、提供拖航檢驗證書,無需申請拖航檢驗并報主管機關核準。

  • 除獲得進入口岸許可外,外國籍船舶不得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除指定的特殊情況未及獲得許可進入外。


4.船長

  • 在船舶開航前檢查并確認船員適任、船舶適航、貨物適載,了解航行警告、通告及其他警示信息,落實相應的應急措施,不得冒險開航;

  • 在保障海上生命安全、船舶保安和防治船舶污染方面,船長有權獨立作出決定;

  • 船長在其職權范圍內發布的命令,船員、乘客及其他在船人員應當執行;

  • 為保障船舶和在船人員的安全,船長有權在職責范圍內對涉嫌在船上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人員采取緊閉或者其他必要的限制措施;

  • 發現在船人員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嚴重威脅他人健康的傳染病的,船長應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在職責范圍內對相關人員采取必要的隔離措施,并及時報告有關主管部門;


5.船員

  • 船員應當按照有關航行、值班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以及船長的指令操縱、管理船舶,保持安全值班,不得擅離職守。

  • 船員履行在船值班職責前和值班期間,不得攝入可能影響安全值班的食品、藥品或者其他物品。

  •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拆封、拆解、初始化、再設置航行數據記錄裝置或者讀取其記錄的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海上客貨運輸安全
    
客船應根據檢驗證書核對的載客定額載運乘客,除搶險或生命救助外,客船不得同時載運危險貨物;貨船不得載運乘客,且載運的貨物應符合檢驗證書核對的載重線和載荷種類。

載運危險貨物:

  • 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安全裝卸、積載、隔離、系固和管理;

  • 應當持有有效的危險貨物適裝證書,并根據危險貨物的特性和應急措施的要求,編制危險貨物應急處置預案,配備相應的消防、應急設備和器材;

  • 托運人托運危險貨物,應當將其正式名稱、危險性質以及應當采取的防護措施通知承運人,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妥善包裝,設置明顯的危險品標志和標簽;

  • 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應符合海上安全運輸要求、符合所持證書且擬靠泊港有相應資質,經海事管理機構許可,并報告進出港口和停留時間等相關事項,得到許可后方可實施;定船舶、定航線且定貨種船殼申請辦理一定期限內多次進出港許可。

  • 船舶、海上設施從事危險貨物運輸或者裝卸、過駁作業,應當編制作業方案,遵守有關強制性標準和安全作業操作規程,采取必要措施,方安全事故。


從事散裝液體危險貨物應符合的條件:

  • 船舶應符合海上交通安全與防治污染海洋環境的要求;

  • 擬過駁的貨物符合安全過駁要求;

  • 參與人員局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過駁作業能力;

  • 擬作業水域底質、周邊環境適宜開展過駁作業;

  • 過駁作業對海洋資源及附近軍事目標、重要民用目標不會構成威脅;

  • 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過駁作業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和應急預案。


(六) 海上搜尋救助

生命高于一切!新規明確“生命救助優先于環境和財產救助”。明確船舶遇險后遇險應報告“中國海上搜救中心”代替原“主管機關”。

海上搜救原則:政府領導、統一指揮、屬地為主、專群結合、就近快速。

遇險船舶,從 “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組織自救”調整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生命財產損失和海洋環境污染”,不僅要自救,還應盡力防止、減少海洋環境污染事件。提出船舶遇險時船長的權利及棄船時船長的責任。

船舶、海上設施、航空器收到求救信號或者發現有人遭遇生命危險的,在不嚴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應當盡力救助遇險人員。

搜救行動的中止、恢復、終止決定由海上搜救中心作出。未經海上搜救中心同意,參加搜救的船舶、海上設施、航空器及人員不得擅自退出搜救行動。

(七)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

海上交通事故根據造成損害后果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個等級。事故等級劃分的直接經濟損失標準,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海上交通事故中的特殊情況確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船舶發生海上交通事故后應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并接受調查。

其中,特別重大交通事故由國務院或其授權的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事故損失較小、事實清楚、責任明確的,可以依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適用簡易調查程序。

中國籍船舶在本國管轄外海上發生事故應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事故情況并接受調查;

外籍船在我管轄范圍外發生事故造成我公民重傷或死亡的,海事管理機構根據締約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參與調查。

在海上遭遇惡劣天氣、海況及意外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損害,需說明并記錄時間、海域、采取的措施,可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海事聲明簽注;

(八)監督管理

實施主體:海事管理機構;

檢查范圍:在我國管轄海域內從事航行、停泊、作業以及其他與海上交通安全相關的活動的船舶及海上設施;

檢查類別:對中國籍船舶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對外國籍船舶實施港口國、沿岸國監督檢查;

檢查人員:規范著裝,佩戴職銜標志、出示執法證,自覺接受監督。

被查對象:有關單位、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檢查方式:登船檢查、查驗證書、現場檢查、詢問有關人員和電子監控等方式。

注意事項: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避免、檢查對其正常作業影響。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不立即實施監督檢查可能造成嚴重后果外,不得攔截正在航行中的船舶進行檢查。

海事管理機構可根據船舶、海上設施對港口安全的威脅性大小可作出:責令限期整改、限制操作、責令駛往指定地點、禁止進港或將其驅逐出境等處罰。

(九)法律責任

下述行為均涉及違法,海事管理機構將根據性質和嚴重程度予以相應處罰。相關方務必小心避免觸雷:

1.證書、文書相關違法行為:

  • 船舶、海上設施未持有有效的證書、文書;

  • 船舶持有偽造、變造證書、文書;

  • 船舶存在嚴重安全隱患;

  • 船舶、海上設施實際狀況與證書不符

  • 船舶未依法懸掛國旗,或違法懸掛其他國家、地區或組織的旗幟;

  • 船員未持有適任證書、健康證或上述文件不符合要求;

  • 以欺騙等方式獲得相關證書、文書;

  • 未按規定標明船名、船舶識別號、船籍港、載重線標志;

  • 配員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員要求;

  • 船員未持有適任證書、健康證,或持有的適任證書、健康證不符合要求;

  •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為中國籍船舶取得相關證書、文書;

  •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船員適任證書



處罰對象: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管理人)、船舶、責任船員

2.值班相關違法行為

  • 未保持安全值班;

  • 攝入可能影響安全值班的食品、藥品或者其他物品;

  • 其他違法海上船員值班規則的行為。


處罰對象:對船長、責任船員

3.無線電使用相關

  • 承擔無線電通信任務的船員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頻道值守和暢通;

  • 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頻率交流與海上交通無關內容;

  •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使用無線電識別碼,影響海上搜救身份識別;

  • 其他違反海上無線電通信規則的行為。


處罰對象:責任船員

4.引航

  • 船舶未按本法(第三章)規定申請引航,對經營人、所有人或管理人以及船長予以相應處罰;

  • 引航員存在過失,造成船舶損失,對引航機構予以3-30萬罰款;

  • 未經引航機構指派擅自提供引航服務的人員,對引航人員3千-3萬罰款。


5.海上航行、停泊、作業時違法行為

  • 船舶進出港或通過103條(一)規定的特殊水域時,未加強瞭望、保持安全航速并遵守上述區域特殊航行規則;

  • 未按有關規定顯示信號、懸掛標志或保持足夠富余水深;

  • 不符合安全開航條件冒險開航,違章冒險操作、作業,或未按證書載明的航區停泊、作業;

  • 未按規定開啟AIS、VDR、LRIT、通信等與航行安全、保安、防污染相關裝置并持續進行顯示和記錄;

  • 擅自拆封、拆解、初始化、在設置VDR數據或者讀取其記錄的信息;遠程航行審核如何實施?

  • 穿越航道時妨礙航道內行船正常航行,搶越他船船艏,或橋梁超尺度進入橋區水域;

  • 違規進入禁航區;

  • 超尺寸的超限船相關違規問題;

  • 船舶在不符合安全作業的區域停泊,或停泊危及其他船舶、海上設施;

  • 船舶實際裝載情況與檢驗證書不符;客船未向乘客明示安全須知、設置安全標準和警示;

  • 未按相關要求安全裝卸、積載、隔離、系固和管理貨物;

  • 其他違法海上航行、停泊、作業規則的行為


6.其他違法行為

  • 國際航行船舶未經許可進出口岸;

  • 船舶、海上設施未經許可從事海上施工作業;

  • 礙航物的所有人、經營人或管理人相關違法行為;

  • 外國籍船舶進出我國內水、領海違法本法規定的;

  • 載運危險貨物船舶未經許可進出港口或從事散裝液體危險貨物過駁;未編制相應應急處置預案、配備消防應急設備和器材;違反強制標準和安全作業規程從事危險貨物裝卸、過駁作業;

  • 托運人托運危險貨物的相關違規行為;

  • 船舶、海上設施遇險或發生海上交通事故后未履行報告義務,或瞞報、謊報;

  • 船舶肇事逃逸,或不依法履行救助義務,不服從海上搜救中心指揮;

  • 拒絕、阻礙海事管理機構監督檢查,或檢查時弄虛作假;

  •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因海事交通事故引發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刪除了現行法規民事糾紛的“主管機關調解處理”

(十)附則

包括“船舶”、“海上設施”、“內水”、“施工作業”、“海上交通事故”、“海上險情”、“危險貨物”、“海上渡口”,共8個名稱的含義。

從第118條至120條,分別解釋公務船、體育運動船、漁業船舶/船員、F(P)SO、國防交通艦船及設施、外國籍公務船在我國領海航行、停泊、作業以及在我國管轄海域內外國籍軍用船舶管理相關特殊要求。

本法與我國締結或參加國際條約沖突時適用條款。

三、寫在最后

新規將于2021年9月1日正式生效,因內容改動較多,規定更為詳盡,建議業界相關公司及時組織船舶及岸基管理層逐條研讀,對比本公司的安全管理體系,查漏補缺,完善相關制度,避免因誤觸紅線使公司、船舶或船員遭受經濟及聲譽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