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江蘇省南通市安委辦消息,近日,江蘇省南通市將對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專家庫內的756名專家試行積分管理。
2020年6月、2021年1月,在原南通市安委會專家庫的基礎上,南通市安委辦分別增補了一批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專家。為加強日常管理、規范執業行為,更好地發揮專家在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方面的智力支撐作用,南通市安委辦出臺了《南通市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專家積分管理辦法(試行)》。
辦法明確,每位專家起始積分為100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為一個積分周期,將采取電話問詢、問卷調查、現場走訪、綜合能力測試等形式,以及通過舉報事項核查、隨機選取被服務對象調查等途徑,對專家服務情況進行管理。該辦法堅持正向激勵與反向懲戒相結合的原則,明確細化各類加減分情形。
存在下列八種情形之一的,一律納入“ 黑名單”:違反職業道德和行業規范,在執行相關任務中降低標準、弄虛作假、謀取私利,出具虛假證明或虛假報告的;開展相關業務工作不到現場的;由于專家個人的違規行為給有關單位造成事故或較大經濟損失的;由于工作疏忽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后,經調查由于專家在執行任務活動中未發現的重大問題是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的;參加安全檢查、隱患排查等履行職責過程中,事前打招呼、事中走過場、事后拿好處,不能客觀、公平、公正發揮技術支撐作用的;以專家名義從事推銷產品、介紹客戶、吃拿卡要等不正當活動的;有其他相關情形的。
積分周期內,專家累計積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90分以下的,對其采取提醒措施;80分以上(含80分)85分以下的,對其采取警示措施;75分以上(含75分)80分以下的,對其采取約談并通報措施。
根據該辦法,在1個積分周期內累計積分為75分以下或連續在2個積分周期內累計積分為80分以下的,將被終止專家資格,市縣兩級原則上兩年內不得再聘任、使用;被列入“黑名單”的,終止專家資格,市縣兩級原則上五年內不得再聘任、使用;對于專家連續在2個積分周期內的累計積分在110分以上的,在各類評先評優方面,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對專家工作進行監督。辦法規定,如發現專家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掌握專家違法違規信息的,可采用書面的方式實名向市應急管理局舉報。市應急管理局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對于舉報屬實的,按規定給予獎勵。專家執行任務時,造成他人損害或者單位損失的,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專家的日常管理,規范專家執業行為,指導專家有效發揮作用,根據《南通市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專家組及專家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市減災委員會、市應急管理局聘任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專家。第三條 每位專家起始積分為100分。積分周期從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積分周期屆滿,專家年度積分重新記錄。第四條 專家積分管理堅持正向激勵與反向懲戒相結合,遵循客觀、公正的原則。專家在一次委派(含委托,以下簡稱委派)任務中出現多種減分情形的,應分別減分;在不同委派任務中出現同一減分情形的,應分別減分。同一加分事項按分值最高項加分,累計加分不超過20分。第五條 專家積分管理采用電話問詢、問卷調查、現場走訪、綜合能力測試等形式,通過舉報事項核查、隨機選取被服務對象調查等途徑對專家服務情況進行管理。(二)未及時填寫和更新個人信息、記錄和反饋執行委派任務情況的;(四)在接受委派任務時未做相應準備,未提前熟知委派任務(個別臨時性委派任務除外)相關內容的;(五)未對完成的委派任務所出具的書面材料進行簽名的;(一)在執行委派任務時不按照有關法規標準或評審辦法,盲目依據個人經驗出具結論的;(二)在出具書面結論、編制書面報告時,出現低級錯誤或文字編排錯誤等的;(三)在執行委派任務時發現一般違法違規行為或一般事故隱患,未及時交執法人員責令被檢查單位整改的;(四)無正當理由,缺席專家會議、專家座談會、專家培訓等相關活動的;(一)在接受委派任務中,未對委派項目進行合法性審查的;(二)在接受委派任務中,應當發現項目存在重大錯誤或漏項,但未發現且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三)在接受委派任務中,應當發現生產工藝、生產設備或生產設施存在重大缺陷,但未發現且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四)在執行委派任務時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重大事故隱患,未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五)在開展委派任務時干擾、暗示、誘導或向其他專家施加壓力,影響其獨立工作的;(六)未嚴格執行保密制度,在接受委派任務后與相關單位聯系,私下接觸透露任務信息或將委派任務相關資料外泄的;(一)無正當理由,一年內2次以上未接受或未完成指派任務,或一年內2次以上不參加專家組正常交流活動,經有關部門提醒警示后,仍不接受委派任務、不參加活動的;(二)不接受任務又不報告,導致執行任務耽誤,造成他人損失的;(三)因執行委派任務不力,對全市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應急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四)參加市安委辦、市應急管理局組織的專家綜合能力測試,成績排名后三位的;第十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納入“黑名單”:(一)違反職業道德和行業規范,在執行相關任務中降低標準、弄虛作假、謀取私利,出具虛假證明或虛假報告的;(三)由于專家個人的違規行為給有關單位造成事故或較大經濟損失的;(五)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后,經調查由于專家在執行任務活動中未發現的重大問題是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的;(六)參加安全檢查、隱患排查等履行職責過程中,事前打招呼、事中走過場、事后拿好處,不能客觀、公平、公正發揮技術支撐作用的;(七)以專家名義從事推銷產品、介紹客戶、吃拿卡要等不正當活動的;(一)在非委派工作中將發現的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應急管理等領域的違法違規行為和事故隱患,主動向市有關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報告,避免或降低損失及影響的,經查證屬實的,加2分;(二)書面提出有關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應急管理有關工作的合理化建議或意見,并被采納的,加2分;(三)被國家、省相關部門抽調至外地參與事故調查、安全檢查等相關活動的,分別加4分、2分;(四)為全市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應急管理法律法規、政策規劃、標準規范的編制、起草和論證提供技術支持的,加4分;(五)在本行業相關領域榮獲安全生產類專利的,加4分;(六)在國家級、省級、市級報紙、雜志、媒體等發表本行業相關領域論文著作、經驗文章等的,分別加3分、2分、1分;(七)受到國家、省和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分別加5分、4分、3分;受到國家、省、市安委會表彰的,分別加4分、3分、2分;第十二條 在積分周期內,對于累計積分達到下列標準的專家采取以下措施:(一)專家累計積分85分以上(含85分)90分以下的,對專家進行提醒;(二)專家累計積分80分以上(含80分)85分以下的,對專家進行警示;(三)專家累計積分75分以上(含75分)80分以下的,對專家進行約談并通報;(四)專家在1個積分周期內的累計積分為75分以下的或連續在2個積分周期內的累計積分為80分以下的,終止專家資格,市縣兩級原則上兩年內不得再聘任、使用;(五)專家如存在符合第九條、第十條減分有關情形的,不適用第十一條加分條款;(六)專家連續在2個積分周期內的累計積分在110分以上的,在各類評先評優方面,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七)專家被列入“黑名單”的,終止專家資格,市縣兩級原則上五年內不得再聘任、使用;第十三條 專家對結果有異議的,可書面提出異議,否則視為無異議。第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對專家工作進行監督。如發現專家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掌握專家違法違規信息的,可采用書面的方式實名向市應急管理局舉報。市應急管理局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對于舉報屬實的,按規定給予獎勵。第十五條 專家執行任務時,造成他人損害或者單位損失的,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執行。由南通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各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