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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2019年)

2013116日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布,2019218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優化準入服務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的公告》〔2019年第8號〕修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工作,根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于《辦法》所規定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以下簡稱作業人員)的考核工作。

作業人員的具體作業種類與項目按照《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種類與項目》(以下簡稱《項目》)規定。

第三條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以下簡稱《作業人員證》)的人員應當先經考試合格,憑考試合格證明向負責發證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辦理《作業人員證》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工作。

《作業人員證》有效期為4年。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從事其作業工作的,應當按照本規則規定及時辦理證件延續(本規則簡稱復審)。

第四條作業人員考核工作由縣級以上(含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實施。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及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考核范圍和工作需要,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指定考試機構及其考試基地。

《項目》中A1、A2、A6A7、G6、R3、D2D3、S1S2S3S4、Y1F1F2管理和操作等作業人員的考試機構及其負責范圍(含地區范圍,下同)、考試基地及考點,由國家質檢總局指定并且公布;其他項目的作業人員考試機構及其負責范圍、考試基地及考點,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并且公布。

由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考試機構考試合格的,其《作業人員證》的發證部門為考試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考試機構考試合格的,其《作業人員證》發證部門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確定。

第五條特種設備管理人員只進行理論知識考試,其他作業人員的考試包括理論知識考試和實際操作技能考試兩個科目,均實行百分制,60分合格。具體的考試方式、內容、要求以及對作業人員的具體條件要求,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相關作業人員考核大綱或者細則(以下統稱考核大綱)執行。

第六條考核大綱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適用范圍;

(二)名詞術語(需要時);

(三)作業人員所需的培訓和實習時間;

(四)作業人員的基本條件和特殊要求;

(五)理論考試的范圍和基本內容,以及理論考試中的基礎知識、專業知識、安全知識、法規知識等所占的比重;

(六)實際操作技能考試的具體考試內容,包括項目(科目)、方法和合格指標;

(七)考試機構人員、場地、設備設施條件及滿足實際操作技能考試的能力要求。

第七條作業人員的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作業知識、作業技能,及時進行知識更新。作業人員未能參加用人單位培訓的,可以選擇專業培訓機構進行培訓。

第八條《作業人員證》有效期內,全國范圍有效。持有《作業人員證》的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員)經用人單位雇(聘)用后,其《作業人員證》應當經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雇主)或者其授權人簽章后,方可在許可的項目范圍內在該用人單位作業。

第二章 考試機構 

第九條考試機構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質,有常設的組織管理部門和固定的辦公場所,專職人員不少于3人;

(二)具備滿足考試需要的基地,根據實際需要在一定地區范圍內設立的分考點,也必須與基地相應項目條件一致;

(三)建立考試質量保證體系和考場紀律、監考考評人員守則、保密、考試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安全管理、應急預案等規章制度,并且能有效實施;

(四)根據相應考核大綱,制訂考試作業指導書,明確理論考試的范圍和實際操作技能考試的具體項目(科目)以及合格指標;

(五)按照理論知識考試機考化的原則配置資源和考試軟件,并且滿足相應考核大綱所要求的場所、設備設施條件和能力;考核大綱要求實際操作技能考試采取實物化(模擬化)的,應當具備考試實物化(模擬化)的條件;

(六)具有滿足考試需要的專、兼職的監考、考評人員,配備考試機構技術負責人和各個分項的責任人,技術負責人和責任人應當由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的工程師(或者高級技師)及以上職稱的人員擔任,考評人員應當由具有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從事本專業5年以上(含5年)、具有豐富的實踐操作經驗并且熟悉考核程序、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內容及評分細則的人員擔任。

第十條考試機構應當在本機構的考試基地及考點,對符合條件的報名人員進行理論知識考試和實際操作技能考試。實際操作技能考試,原則上不得在考試基地及考點以外進行;特殊情況或者特殊項目需要利用當地其他單位的條件和設施進行實際操作技能考試時,應當事先經過發證部門批準。

第十一條考試機構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公布考試程序、考試作業人員種類、報考具體條件、收費依據和標準、考試機構名稱及地點、考試計劃等事項,并且告知審批發證程序;

(二)公布理論知識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的具體范圍、項目和合格標準;

(三)審查作業人員考試申請材料;

(四)按照考核大綱的要求進行理論知識考試和實際操作技能考試;

(五)公布、通知和上報考試結果;

(六)建立作業人員考試管理檔案;

(七)根據申請《作業人員證》的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的委托,向發證部門統一提交申請,協助辦理《作業人員證》發放事宜;

(八)根據申請人的委托,向發證部門統一申請辦理《作業人員證》的復審;

(九)向本考試機構的指定部門和發證部門提交年度工作總結及與考試相關的統計報表;

(十)完成本考試機構的指定部門和發證部門委托或者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考試機構不得強制要求申請人參加本考試機構組織的培訓。禁止培訓、輔導人員參與培訓、輔導對象的命題和監考工作。

第三章 考試和審批發證 

第十三條作業人員考核程序,包括考試報名、申請資料審查、考試、考試成績評定與通知;審批發證程序,包括領證申請、受理、審核和發證。

《作業人員證》的復審程序和要求按照本規則第四章要求進行。

第十四條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齡在18周歲以上(含18周歲)、60周歲以下(含60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身體健康并滿足申請從事的作業項目對身體的特殊要求;

(三)有與申請作業項目相適應的文化程度;

(四)具有相應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五)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條申請人應當在工作單位或者居住所在地就近報名參加考試。申請人報名參加作業人員考試時,應當向考試機構提交以下申請資料:

(一)《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申請表》(見附件A,2份);

(二)身份證明(復印件,2份);

(三)照片(近期2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3張);

(四)學歷證明(畢業證復印件,2份);

(五)健康證明(考核大綱對身體狀況有特殊要求時,由醫院出具本年度的體檢報告,1份);

(六)安全教育和培訓的證明(符合考核大綱規定的課時,由用人單位或者有關專業培訓機構提供,1份);

(七)實習證明(符合考核大綱要求,與申請項目一致,由用人單位或者有關專業培訓機構提供,1份)。

申請人也可通過發證部門或者指定的考試機構的網上報名系統填報申請,并且附前款要求提交的資料的掃描文件(PDF格式或者JPG格式)。

第十六條考試機構應當在收到報名申請資料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資料的審查。

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請人按時參加考試;對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請人及時補正申請資料或者說明不符合要求的理由。

第十七條考試機構應當根據相應考核大綱的要求組織命題。

第十八條考試機構應當在舉行考試之日2個月前將考試報名時間、考試項目、科目、考試地點、考試時間等具體考試計劃等事項向社會公布。需要更改考試項目、科目、考試地點、考試時間的,應當提前30日公布,并且及時通知申請人。

考試工作要嚴格執行保密、監考等各項規章制度,保證其公開、公正、公平、規范,確保考試工作的質量。

第十九條考試機構應當在考試結束后的20個工作日內,完成考試成績的評定,并且告知申請人。

考試成績有效期為1年。單項考試科目不合格者,1年內允許申請補考1次。兩項均不合格或者補考仍不合格者,應當重新申請考試。

第二十條考試機構應當將《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申請表》、考試試卷、操作技能考試記錄、成績匯總表、考場記錄等存檔,保存期至少5年。

第二十一條考試合格的人員,由考試機構按照合格人員委托,在考試結束后的10個工作日內,向發證部門申請辦理《作業人員證》。也可以由本人憑考試合格證明和本規則第十五條(一)、(二)、(三)、(四)所列資料(1份)向發證部門申請辦理《作業人員證》。

第二十二條發證部門只能受理本轄區內經指定的考試機構考試合格的人員的申請,不得受理未經指定的考試機構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人員的申請。

第二十三條發證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且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在20日內補正申請資料。能夠當場審查的,應當當場辦理。

對同意受理的申請,發證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批準手續。準予發證的,在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作業人員證》;不予發證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四章   

第二十四條持證人員應當在持證項目的有效期屆滿1個月前,自行或者委托考試機構向發證部門提出復審申請。

申請復審時,持證人員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復審申請表》(見附件B,1份);

(二)《作業人員證》(原件);

(三)持證期間用人單位出具的無違章作業及未發生責任事故等不良記錄證明(1份)。

第二十五條滿足下列所有要求的,復審合格:

(一)年齡60周歲以下(含60周歲);

(二)無違章作業、未發生責任事故等不良記錄的;

(三)在持證期間《作業人員證》的聘用記錄中所從事持證項目的作業時間中斷未超過1年的。

(四)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規定條件的。

特種設備焊接操作人員需按照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復審。

第二十六條跨發證部門地區從業的作業人員,可向原發證部門申請復審,也可向其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發證部門申請復審。發證部門在辦理復審時,應當登錄全國特種設備公示信息查詢系統進行查詢,確定原證件的有效性;在此信息查詢系統未查詢到的,要求回原發證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發證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復審資料進行審核,或者告知申請人補正申請資料,并且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能夠當場受理的,應當場辦理。

對同意受理的復審申請,發證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辦理復審。合格的在《作業人員證》上簽章;不合格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發證部門應當將《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復審申請表》及相關復審資料存檔,保存期至少5年。

第二十八條復審不合格、證書有效期逾期未申請復審的持證人員,其《作業人員證》中的該項目失效,需重新申請領證。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發證部門應當在發證或者復審合格后20個工作日內,將作業人員相關信息錄入全國特種設備公示信息查詢系統。

第三十條《作業人員證》遺失或者損毀的,持證人員應當及時應向發證部門掛失,并且在市級以上(含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官方網公共信息欄目中發布遺失聲明,或者登報聲明原《作業人員證》作廢。如果一個月內無其他用人單位提出異議,持證人員可以委托原考試機構向發證部門申請補發。查證屬實的,由發證部門補辦《作業人員證》。原持證項目有效期不變,補發的《作業人員證》上注明此證補發字樣。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規則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作業人員管理辦法,建立作業人員檔案,為作業人員申請領證和復審提供客觀真實的證明資料。

第三十二條《作業人員證》分為作業人員通用證和安全管理人員專用證兩種格式,其具體樣式見附件C,證書印制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規定。

第三十三條本規則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規則自201361日起施行?!短胤N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TSG Z6001-2005)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