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園區安全風險排查治理導則(試行)(2019年)
1 總則
1.1 目的
為全面排查化工園區安全風險,規范化工園區建設和安全管理,系統提升化工園區本質安全水平,增強化工園區安全應急保障能力,防范危險化學品重特大安全事故,依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制定本導則。
1.2 適用范圍
本導則適用于化工園區的安全風險排查治理。
1.3 基本原則
1.3.1 科學規劃,合理布局。
堅持產業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約和安全環保的原則,規范化工園區的設立和選址,嚴格規劃區域功能,優化安全布局,完善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設施。
1.3.2 嚴格準入,規范管理。
堅持嚴格準入,嚴禁不符合安全生產標準規范和不成熟工藝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入園。堅持一體化管理,提升化工園區應急保障能力,規范建設和安全管理。
1.3.3 系統排查,重點整治。
全面排查化工園區安全風險,突出對系統性安全風險的整治,提升本質安全水平,避免多米諾效應,防范危險化學品重特大安全事故,實現化工園區整體安全風險可控。
2 設立
2.1 化工園區應整體規劃、集中布置,化工園區內不應有居民居住。
2.2 化工園區應符合國家、區域、省和設區的市產業布局規劃要求,在城鄉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之內,符合國土空間規劃。
2.3 化工園區的設立應經省級及以上人民政府認定,負責園區管理的當地人民政府應明確承擔園區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職責的機構。
3 選址及規劃
3.1 化工園區應位于地方人民政府規劃的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區域,符合化工園區所在地區化工行業安全發展規劃。
3.2 化工園區選址應把安全放在首位,進行選址安全評估,化工園區與城市建成區、人口密集區、重要設施等防護目標之間保持足夠的安全防護距離,留有適當的緩沖帶,將化工園區安全與周邊公共安全的相互影響降至風險可以接受。
3.3 化工園區應編制《化工園區總體規劃》和《化工園區產業規劃》,《化工園區總體規劃》應包含安全生產和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章節。
3.4 化工園區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應至少每五年開展一次化工園區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評估安全風險,提出消除、降低、管控安全風險的對策措施。
3.5 化工園區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應依據化工園區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和相關法規標準的要求,劃定化工園區周邊土地規劃安全控制線,并報送化工園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和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
3.6 化工園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和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應嚴格控制化工園區周邊土地開發利用,土地規劃安全控制線范圍內的開發建設項目應經過安全風險評估,滿足安全風險控制要求。
4 園區內布局
4.1 化工園區應綜合考慮主導風向、地勢高低落差、企業裝置之間的相互影響、產品類別、生產工藝、物料互供、公用設施保障、應急救援等因素,合理布置功能分區。勞動力密集型的非化工企業不得與化工企業混建在同一化工園區內。
4.2 化工園區行政辦公、生活服務區等人員集中場所與生產功能區應相互分離,布置在化工園區邊緣或化工園區外;消防站、應急響應中心、醫療救護站等重要設施的布置應有利于應急救援的快速響應需要,并與涉及爆炸物、毒性氣體、液化易燃氣體的裝置或設施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4.3 化工園區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應結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要求,評估化工園區布局的安全性和合理性,對多米諾效應進行分析,提出安全風險防范措施,降低區域安全風險,避免多米諾效應。
4.4 在安全條件審查時,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單位提交的安全評價報告應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與周邊企業的相互影響進行多米諾效應分析,優化平面布局。
5 準入和退出
5.1 化工園區應嚴格根據《化工園區總體規劃》和《化工園區產業規劃》,制定適應區域特點、地方實際的《化工園區產業發展指引》和“禁限控”目錄。
5.2 化工園區的項目準入應有利于形成相對完整的“上中下游”產業鏈和主導產業,實現化工園區內資源的有效配置和充分利用。
5.3 化工園區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應由具有相關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設計;涉及“兩重點一重大”(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裝置的專業管理人員原則上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操作人員原則上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企業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并建設身份識別系統,加強對證件有效性和特種作業人員身份的管理。
5.4 化工園區內凡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生產工藝技術落后、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責令停產整頓,整改無望的或整改后仍不能達到要求的企業,應依法予以關閉。
5.5 化工園區應建立健全企業、承包商準入和退出機制,建立黑名單制度。
6 配套功能設施
6.1 化工園區供水水源應充足、可靠,建設統一集中的供水設施和管網,滿足企業和化工園區配套設施生產、生活、消防用水的需求。化工園區附近有天然水源的,應設置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車道和取水碼頭。
6.2 化工園區應能保障雙電源供電。供電應滿足化工園區各企業和化工園區配套設施生產、生活及應急用電需求,電源可靠。
6.3 化工園區公用管廊應滿足《化工園區公共管廊管理規程》(GB/T 36762)要求。
6.4 化工園區應嚴格管控運輸安全風險,運用物聯網等先進技術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進出進行實時監控,實行專用道路、專用車道和限時限速行駛等措施,由化工園區實施統一管理、科學調度,防止安全風險積聚。有危險化學品車輛聚集較大安全風險的化工園區應建設危險化學品車輛專用停車場并嚴格管理。
6.5 化工園區應按照“分類控制、分級管理、分步實施”要求,結合產業結構、產業鏈特點、安全風險類型等實際情況,分區實行封閉化管理,建立完善門禁系統和視頻監控系統,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學品和危險廢物等物料、人員、車輛進出實施全過程監管。
6.6 化工園區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規范對產生的固體廢物特別是危險廢物全部進行安全處置,必要時建設配套的固體廢物特別是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并實行專業化運營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對危險廢物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轉移等全鏈條的風險實施監督和管理。
6.7 化工園區應配套建設滿足化工園區需要、符合安全環保要求的污水處理設施;合理分析和估算安全事故廢水量,根據需求規劃建設公共的事故廢水應急池,確保化工安全事故發生時能滿足廢水處置要求。
7 一體化安全管理及應急救援
7.1 化工園區應實施安全生產與應急一體化管理,建立健全行業監管、協同執法和應急救援的聯動機制,協調解決化工園區內企業之間的安全生產重大問題,統籌指揮化工園區的應急救援工作,指導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面加強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
7.2 化工園區管委會應配備具有化工專業背景的負責人,并建立化工園區管委會領導帶班制度;根據企業數量、產業特點、整體安全風險狀況,配備滿足安全監管需要的人員,其中具有相關化工專業學歷或化工安全生產實踐經歷的人員或注冊安全工程師的人員數量不低于安全監管人員的75%。
7.3 化工園區應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制定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定期對化工園區內企業進行安全風險分級,加強對紅色、橙色安全風險的分析、評估、預警。
7.4 化工園區應建設安全監管和應急救援信息平臺,構建基礎信息庫和風險隱患數據庫,至少應接入企業重大危險源(儲罐區和庫區)實時在線監測監控相關數據、關鍵崗位視頻監控、安全儀表等異常報警數據,實現對化工園區內重點場所、重點設施在線實時監測、動態評估和及時自動預警;要建立園區三維傾斜攝影模型,在平臺中實時更新園區建設邊界、園區內企業邊界及分布等基礎信息;化工園區應將接入數據上傳至省、市級應急管理部門。
7.5 化工園區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應制定總體應急預案及專項預案,并至少每2 年組織1 次安全事故應急演練。
7.6 化工園區應編制化工園區消防規劃,消防站布點應根據化工園區面積、危險性、平面布局等因素綜合考慮,參照不低于《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中特勤消防站的標準進行建設,消防車種類、數量、結構以及車載滅火藥劑數量、裝備器材、防護裝具等應滿足安全事故處置需要。化工園區應建設危險化學品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根據自身安全風險類型和實際需求,配套建設醫療急救場所和氣防站。
7.7 化工園區應建立健全化工園區內企業及公共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統籌規劃配備充足的應急物資裝備。
7.8 化工園區應加強對臺風、雷電、洪水、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災害的監測和預警,并落實有關災害的防范措施,防范因自然災害引發危險化學品次生災害。
8 特殊條款
8.1 按照本導則《化工園區安全風險排查治理檢查表》(見附件)對化工園區進行評分,
60 分以下(不含60 分)為高安全風險(A 類),
60-70 分(不含70 分)為較高安全風險(B 類),
70-85 分(不含85 分)為一般安全風險(C 類),
85 分及以上為較低安全風險(D 類)。
8.2 化工園區存在以下情況,直接判定為高安全風險(A 類):
(1)化工園區規劃不符合當地總體規劃要求或未明確四至范圍(四至范圍是指東西南北四個方向的邊界)。
(2)化工園區未經依法認定。
(3)化工園區未明確安全管理機構。
(4)化工園區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標準要求。
(5)化工園區內部布局不合理,企業之間存在重大風險疊加或失控。
(6)化工園區內存在在役化工裝置未經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且未通過安全設計診斷的企業。
(7)化工園區內存在涉及危險化工工藝的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高中或者相當于高中及以上學歷的企業。
附錄 定義和術語
下列定義和術語適用于本導則。
1 化工園區
依法設立的用于專門發展化工產業的工業區或集中區。
2 防護目標
受化工園區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影響,化工園區外可能發生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設施或場所。
3 多米諾效應
化工園區內一個企業的危險源發生安全事故時可能會引起其他企業的危險源也相繼發生安全事故,從而造成更大安全事故的現象。
4 土地規劃安全控制線
為預防和減緩化工園區危險化學品潛在安全事故(火災、爆炸、泄漏等)對化工園區外防護目標的影響,用于限制化工園區周邊土地開發利用的控制線。
附件:化工園區安全風險排查治理檢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