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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刑事案件中“有毒物質”的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6]29號)

第十五條 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有毒物質”:
  (一)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二)《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所列物質;  

(三)含重金屬的污染物;  

(四)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環境的物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 生態環境部印發《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9.關于有害物質的認定  

  會議針對如何準確認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有害物質”的問題進行了討論。會議認為,辦理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其他有害物質的案件,應當堅持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從行為人的主觀惡性、污染行為惡劣程度、有害物質危險性毒害性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判斷,準確認定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實踐中,常見的有害物質主要有:工業危險廢物以外的其他工業固體廢物;未經處理的生活垃圾;有害大氣污染物、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和有害水污染物;在利用和處置過程中必然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其他物質;國務院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有毒有害污染物名錄中的有關物質等。

圖片

1.危險廢物

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2.持久性有機污染物

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簡稱POPs),是指具有高毒性,在環境中難以降解,可生物積累,能通過空氣、水和遷徙物種進行長距離越境遷移并沉積到遠離其排放地點的地區,并能夠在陸地生態系統和水域生態系統中積累,對環境和生物體造成負面影響的天然或人工合成的有機物。[1]

目前,《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除了第一批12種POPs物質外,2009年、2011年、2013年和2015年又分四批新增了14種受控POPs。26種受控POPs物質分別為:艾氏劑、狄氏劑、異狄氏劑、DDT、六氯苯、氯丹、滅蟻靈、毒殺芬、七氯、多氯聯苯(PCBs)、多氯聯苯并-對-二噁英(PCDDs)、多氯聯苯并呋喃(PCDFs)、林丹、α-六氯環己烷(HCH)、β-六氯環己烷、商用五溴聯苯醚、商用六溴二苯、開蓬、商用八溴二苯醚、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和全氟辛基磺酰氟、五氯苯、硫丹、六溴環十二烷(HBCD)、六氯丁二烯、五氯苯酚及其鹽和酯、多氯化萘。

3.含重金屬的污染物

《2016年環境污染犯罪解釋》第一條第(三)項和第(四)項涉及到的重金屬共14種,即鉛、汞、鎘、鉻、砷、鉈、銻和鎳、銅、鋅、銀、釩、錳、鈷。2011年2月,國務院正式批復的《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確定的重點防控的重金屬污染物是鉛(Pb)、汞(Hg)、鎘(Cd)、鉻(Cr)和類金屬砷(As)等,兼顧鎳(Ni)、銅(Cu)、鋅(Zn)、銀(Ag)、釩(V)、錳(Mn)、鈷(Co)、鉈(Tl)、銻(Sb)等其他重金屬污染物。

4.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環境的物質

鑒于實踐中“有毒物質”的表現形式繁多,可能無法為《解釋》第十五條第(一)至(三)項所涵括,第(四)項專門規定“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環境的物質”兜底項。適用中需要注意的是,“有毒物質”是“有害物質”中具有毒性的物質,其屬性不僅僅在于對環境的危害,更在于其本身的毒性。因此,實踐中要注意有毒物質的典型特征,避免將其他有害物質納入到有毒物質的范圍。[2]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關于發布《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2018年)》的公告

(公告 2019年 第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生態環境部會同衛生健康委制定了《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2018年)》(見附件),現予公布。

  附件: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2018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2019年1月23日

  附件

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2018年)

序號

污染物

1

二氯甲烷

2

甲醛

3

三氯甲烷

4

三氯乙烯

5

四氯乙烯

6

乙醛

7

鎘及其化合物

8

鉻及其化合物

9

汞及其化合物

10

鉛及其化合物

11

砷及其化合物




關于禁止生產、流通、使用和進出口林丹等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公告

(公告 2019年 第10號)

  為落實《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履約要求,現就林丹、硫丹、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和全氟辛基磺酰氟管理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3月26日起,禁止林丹和硫丹的生產、流通、使用和進出口。

  二、自2019年3月26日起,禁止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和全氟辛基磺酰氟除可接受用途(見附件)外的生產、流通、使用和進出口。

  三、各級生態環境、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應急管理、海關、市場監管等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上述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生產、流通、使用和進出口的監督管理。一旦發現違反公告的行為,嚴肅查處。

  附件: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可接受用途

生態環境部

外交部

發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農業農村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

應急部

海關總署

市場監管總局

  2019年3月4日

  附件

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可接受用途

  依據《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和全氟辛基磺酰氟的可接受用途是用于下列用途的生產和使用:

  一、照片成像;

  二、半導體器件的光阻劑和防反射涂層;

  三、化合物半導體和陶瓷濾芯的刻蝕劑;

  四、航空液壓油;

  五、只用于閉環系統的金屬電鍍(硬金屬電鍍);

  六、某些醫療設備(如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ETFE)層和無線電屏蔽ETFE的生產,體外診斷醫療設備和CCD濾色儀);

  七、滅火泡沫。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關于發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第一批)》的公告

(公告 2019年 第28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生態環境部會同衛生健康委制定了《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第一批)》(見附件),現予公布。  

  附件: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第一批)

生態環境部

衛生健康委

2019年7月23日

  附件:

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

(第一批)

序號

污染物名稱

CAS號

1

二氯甲烷

75-09-2

2

三氯甲烷

67-66-3

3

三氯乙烯

79-01-6

4

四氯乙烯

127-18-4

5

甲醛

50-00-0

6

鎘及鎘化合物

7

汞及汞化合物

8

六價鉻化合物

9

鉛及鉛化合物

10

砷及砷化合物

  注:CAS號(CAS Registry Number),即美國化學文摘社(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縮寫為CAS)登記號,是美國化學文摘社為每一種出現在文獻中的化學物質分配的唯一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