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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詳解:GA703-2007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消防安全技術要求

山東省德州市“禹城市政府新聞辦公室”微信公眾號2月16日上午發布消息:2021年2月16日早6點14分,禹城市鬲津社區富康蛋糕房發生一起火災。現場居住為蛋糕房老板及家人共9人,其中1人外出跑步幸存;救出8人中,7人經搶救無效死亡,1人無生命危險。起火原因正在調查中。


        據悉,該建筑為三層磚混結構沿街門頭房,主要著火物質為一樓蛋糕房內的包裝盒和機器設備等。德州市消防救援力量于6時21分到達現場后,立即組織施救,在二樓、三樓救出8名被困人員,送醫院搶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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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消防安全技術要求來自36safety00:0012:57收錄于話題#規范詳解45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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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A703-2007 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消防安全技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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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文字可編輯版:

前言

本標準的4.1、4.2、4.3為強制性,其余為推薦性。


本標準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第九分技術委員會(SAC/TC113/SC9)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公安部消防局、上海市公安消防總隊、浙江省公安消防總隊、江蘇省公安消防總隊、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郭鐵男、朱力平、馬恒、李淑惠、沈紋、季俊賢、沈友弟、趙慶平、馮王碧、熊軍、朱鳴、馮婧鈺、宋樹欣、田亮、倪照鵬、王宗存。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引言


在既有廠房、倉庫、商場中設置員工宿舍,或是在居住等民用建筑中從事生產、儲存、經營等活動而住宿部分與其它部分又未按規定采取必要的防火分隔和設置消防設施使得這類建筑的消防安全條件與建筑使用性質不相適應,具有較高的火災危險性。為了貫徹國家消防工作方針和政策,預防和減少火災,保障人身安全,為火災隱患的治理提供依據,制訂本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提出了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俗稱“三合一”,以下簡稱“合用場所”)的限定條件,并規定了合用場所的防火分隔措施、疏散設施、消防設施,以及火源控制等消防安全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既有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的消防安全治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20517  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
GB 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84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GB 50116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GB 50140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 50222  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
GB 50354  建筑內部裝修防火施工及驗收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  the place combined with habitation,production,storage and business

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等一種或幾種用途混合設置在同一連通空間內的場所。

4 基本規定


4.1 合用場所不應設置在下列建筑內:

    a)  有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生產儲存經營的建筑;
    b)  建筑耐火等級為三級及三級以下的建筑;

    c)  廠房和倉庫;

    d)  建筑面積大于2500m2的商場市場等公共建筑;
    e)  地下建筑。
 


4.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場所應采用不開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 h的樓板將住宿部分與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與非住宿部分應分別設置獨立的疏散設施;當難以完全分隔時,不應設置人員住宿:

    a)  合用場所的建筑高度大于15 m;
    b)  合用場所的建筑面積大于2000 m2;

    c)  合用場所住宿人數超過20人。


4.3 除4.2以外的其他合用場所,當執行4.2規定有困難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a)  住宿與非住宿部分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或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
    b)  住宿與非住宿部分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當無法分隔時,合用場所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或自動噴水局部應用系統。 

    c)  住宿與非住宿部分應設置獨立的疏散設施;當確有困難時,應設置獨立的輔助疏散設施。


4.4 合用場所的疏散門應采用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并應確保人員在火災時易于從內部打開。

4.5 合用場所使用的疏散樓梯宜通至屋頂平臺。

4.6 合用場所中應配置滅火器、消防應急照明,并宜配備輕便消防水龍。

4.7 層數不超過2層、建筑面積不超過300 m2,且住宿少于5人的小型合用場所,當執行本標準關于防火分隔措施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規定確有困難時,宜設置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人員住宿宜設置在首層,并直通出口。

4.8 合用場所內的安全出口和輔助疏散出口的寬度應滿足人員安全疏散的需要。

5 防火分隔措施


5.1 4.3中的防火分隔措施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 h的不燃燒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 h的樓板,當墻上確需開門時,應為常閉乙級防火門。

      當采用室內封閉樓梯間時,封閉樓梯間的門應采用常閉乙級防火門,且封閉樓梯間首層應直通室外或采用擴大封閉樓梯間直通室外。

5.2 住宿內部隔墻應采用不燃燒體,并應砌筑至樓板底部。

5.3 兩個合用場所之間或者合用場所與其他場所之間應采用不開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和1.5 h樓板進行防火分隔。 

6 輔助疏散設施


6.1 室外金屬梯、配備逃生避難設施的陽臺和外窗,可作為合用場所的輔助疏散設施。逃生避難設施的設置應符合有關建筑逃生避難設施配置標準。
6.2 合用場所的外窗或陽臺不應設置金屬柵欄,當必須設置時,應能從內部易于開啟。
6.3 用于輔助疏散的外窗,其窗口高度不宜小于1.0 m,寬度不宜小于0.8 m,窗臺下沿距室內地面高度不應大于1.2 m。

7 自動滅火和火災自動報警


7.1 合用場所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自動噴水局部應用系統的設置應符合GB 50084的規定。
7.2 合用場所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的設置應符合GB 50116和GB 20517的規定。

7.3 火災探測報警器應安裝在疏散走道、住房、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房間、疏散樓梯的頂部。
7.4 設置非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的場所,應設置應急廣播揚聲器或火災警報裝置。
7.5 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應急廣播揚聲器或火災警報裝置的播放聲壓級應高于背景噪聲的15 dB,且應確保住宿部分的人員能收聽到火災警報音響信號。
7.6 使用電池供電的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應定期更換電池。

8 火源控制


8.1 合用場所除廚房外,不應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氣罐和甲、乙、丙類可燃液體。存放液化石油氣罐的廚房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設置自然排風窗。

8.2 合用場所的消防配電線路的敷設應符合GB 50016的要求。其他配電線路的敷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a)  電氣線路的規格應滿足用電設備的負荷要求;不應亂拉亂接臨時電氣線路。

    b)  電氣線路敷設應避開可燃材料;當無法避開時,應采取穿金屬管、阻燃塑料管等防火保護措施;

    c)  吊頂為可燃材料或吊頂內有可燃物時,吊頂內的電氣線路均應穿金屬管、阻燃塑料管。
8.3 合用場所電器設備使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a)  不應超負荷使用;

    b)  不應用銅絲、鐵絲等代替保險絲;

    c)  電熱爐、電加熱器、電暖器、電飯鍋、電熨斗、電熱毯等電熱器具使用后應采取拔出電源插銷等切斷電源的措施;

    d)  用電設備長時間使用時,應觀察設備、器具的溫度,及時冷卻降溫;
    e)  對產生高溫或使用明火的設備,應限制周圍可燃物,使用期間設專人監護。
8.4 建筑內的照明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a)  照明燈具表面的高溫部位靠近可燃物時,應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
    b)  使用鹵鎢燈和額定功率超過100 W白熾燈的吸頂燈、槽燈、嵌入式燈,其引入線應采用瓷管、礦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熱保護;

    c)  鹵鎢燈、高壓鈉燈、金屬鹵燈光源、熒光高壓汞燈(包括電感鎮流器)、超過60 W的白熾燈等不應直接安裝在可燃裝修材料或可燃物體上。

8.5 合用場所內應有用火、用電、用油、用燃氣等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9 其他要求


9.1 滅火器的配置應符合GB 50140的規定。消防應急照明的設置應符合GB 50116的規定。
9.2 合用場所的內部裝修材料應符合GB 50222和GB 50354的規定。

9.3 室外廣告牌、遮陽棚等應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制作,且不應影響房間內的采光、排風、輔助疏散設施的使用、消防車的通行以及滅火救援行動。

9.4 合用場所集中的地區,當市政消防供水不能滿足要求時,應充分利用天然水源或設置室外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容量不應小于200 m3。

9.5 合用場所集中的地區,應建立專、兼職消防隊伍,并應配備相應的滅火車輛裝備和救援器材。

9.6 合用場所的消防安全除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和地方相關規定的要求。


《消防法》(2019年修正版)

第十九條 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第六十一條 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安全生產法》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

第一百零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