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版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考核定級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基礎建設,深入落實“管理、裝備、素質、系統”四個要素并重原則,持續推進煤礦安全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國所有合法的生產煤礦。新建、改擴建、技改煤礦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考核定級標準執行《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體系》)。
第四條 申報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等級的煤礦必須具備《管理體系》總則部分設定的基本條件,有任何一條不具備的,不得被確認為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達標煤礦。
第五條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等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3個等級,所應達到的要求為:一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考核加權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90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井工煤礦井下單班作業人數超過有關限員規定的;
2.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般事故未滿1年、較大及重大事故未滿2年、特別重大事故未滿3年的;
3.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一級檢查考核未通過,自考核定級部門檢查之日起未滿1年的;
4.因管理滑坡或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且組織生產被降級或撤消等級未滿1年的;
5.露天煤礦采煤對外承包的,或將剝離工程承包給2家(不含)以上施工單位的;
7.井下違規使用勞務派遣工的。
二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考核加權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80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井工煤礦井下單班作業人數超過有關限員規定的;
2.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般事故未滿半年、較大及重大事故未滿1年、特別重大事故未滿3年的;
3.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且組織生產被撤消等級未滿半年的;
三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考核加權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70分。
申報一級的煤礦由省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主管部門組織初審,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組織考核定級。申報二級、三級的煤礦的初審和考核定級部門由省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主管部門確定。
第七條 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考核定級按照企業自評申報、初審、考核、公示、公告的程序進行。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考核定級部門原則上應在收到煤礦企業申請后的60個工作日內完成考核定級。煤礦企業和各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主管部門,應通過國家煤礦安監局“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完成申報、初審、考核、公示、公告等各環節工作。未按照規定的程序和信息化方式開展考核定級等工作的,不予公告確認。
(一)自評申報。煤礦對照《管理體系》全面自評,形成自評報告,填寫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等級申報表,依擬申報的等級自行或由隸屬的煤礦企業向負責初審的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初審。負責初審的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主管部門收到企業申請后,應及時進行材料審查和現場檢查,經初審檢查合格、檢查發現的隱患整改合格后上報負責考核定級的部門。
(三)考核。考核定級部門在收到經初審合格的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等級申請后,應及時組織對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后,對申報煤礦組織進行現場檢查或抽查。
對自評材料弄虛作假的煤礦,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主管部門應取消其申報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等級的資格,認定其不達標。煤礦整改完成后需重新自評申報,且1年內不得申報二級以上等級。 (四)公示。對考核合格的申報煤礦,由初審部門組織監督檢查該礦隱患整改落實情況,并將整改報告報送考核定級部門,考核定級部門應在本部門或本級政府的官方網站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五)公告。對公示無異議的煤礦,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考核定級部門應確認其等級,并予以公告。省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部門應同時將公告名單經信息系統報送國家煤礦安監局。
對考核未達到一、二級等級要求的申報煤礦,初審部門組織按下一個標準化管理體系等級進行考核定級。
第八條 煤礦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相應等級后,考核定級部門每3年進行一次復查復核。由煤礦在3年期滿前3個月重新自評申報,各級標準化工作主管部門按第七條規定對其考核定級。
第九條 按照本辦法考核確定為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一級的煤礦,作出符合一級體系要求的承諾,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可在3年期滿時直接辦理延期:
1.煤礦一級等級3年期限內保持瓦斯“零超限”和井下“零突出”“零透水”“零自燃”“零沖擊(無沖擊地壓事故)”;
2.井工煤礦采用“一井一面”或“一井兩面”生產模式;
3.井工煤礦采煤機械化程度達到100%;露天煤礦采剝機械化程度達到100%。
第十條 辦理直接延期的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一級煤礦,應在3年期滿前3個月通過信息系統自評申報,由省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主管部門組織對其條件進行審核,并就該礦是否在3年期限內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且組織生產的情況征求當地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意見,審核合格后通過信息系統報送國家煤礦安監局備案并予以公告。未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一級的煤礦不執行延期制度。
(一)對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等級的煤礦應加強動態監管。各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主管部門應結合屬地監管原則,每年按照檢查計劃按一定比例對達標煤礦對照《管理體系》進行抽查。對工作中發現已不具備原有標準化管理體系達標水平的煤礦,應降低或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等級;對發現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且組織生產的煤礦,應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等級;對停產超過6個月的煤礦,應撤消其原有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等級,待復產時重新申報。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在工作中發現達標煤礦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且組織生產的,應及時通報相應的考核定級部門予以撤消等級。
(二)對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的煤礦,各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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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人:煤礦安全網 瀏覽: 27260 發布時間: 2020-05-20 稿件來源:煤礦安全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