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
與飛行安全、空防安全一樣,危險品運輸安全也是航空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加強危險品航空運輸管理,促進危險品航空運輸發展,保證航空運輸安全,從今年3月1日起,新修訂的《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開始正式施行。為配合新規章實施,民航局運輸司就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地面服務代理人備案、危險品培訓以及鑒定機構管理制定了具體的實施細則和程序,先后發布了《公共航空運輸經營人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程序》、《地面服務代理人危險品航空運輸備案管理辦法》、《危險品航空運輸培訓管理辦法》、《貨物航空運輸條件鑒定機構管理辦法》和《危險品監察員手冊》等一系列管理程序、咨詢通告和工作手冊。自此,我國的危險品航空運輸管理工作有了更明確、更細化的依據,也有業內人士稱,這無疑將成為保障危險品航空運輸安全的一把“利劍”。
那么,修訂后的《規定》到底在哪些方面發生了變化?“利劍”究竟會揮向哪些違法行為?隱報、瞞報危險品行為今后將受到何種處罰?新規對于提升我國危險品航空運輸安全管理水平究竟有何重要作用?針對這些業內外人士普遍關注的問題,記者日前對民航局相關權威部門負責人及業內專家進行了采訪,為讀者帶來關于該文件的全方位解讀。
完善代理人主體責任:強化對各類代理人的管理
隨著危險品航空運輸分工的細化,代理人在危險品運輸活動中承擔了越來越多的責任,其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規范與否直接關系到危險品航空運輸的安全。
《規定》在第六章和第七章中對不同類型的代理人在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中所承擔工作,設定了不同的責任和管理模式。
據民航局運輸司相關負責人介紹,原有《規定》對代理人的規定僅限于危險品培訓的要求,而沒有義務和責任的規定以及運營人對其代理人管理責任的規定。修訂后的《規定》則區分了不同性質的代理人,分別對托運人代理人、貨運銷售代理人和地面服務代理人的責任予以了明確說明。
以地面服務代理人為例,鑒于地面服務代理人在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中承擔了經營人地面操作的主要責任,《規定》對地面服務代理人實施備案管理制度,并對其提出了保障能力方面的要求。同時,考慮到國內的地面服務人一般隸屬所在機場,在航空運輸活動中具有相對獨立性和自主性,《規定》要求地面服務代理人在代表經營人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時,參照經營人責任的規定管理。
鑒于托運人代理人也會直接參與危險品航空運輸準備工作,《規定》特別要求對其參照托運人相關規定進行管理,包括制定危險品培訓大綱、開展人員培訓、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等。而對于貨運銷售代理人的行為,《規定》也有所限制,要求需同經營人簽訂貨運銷售代理協議,方可開展相關代理業務。
業內專家分析,《規定》細化并強化了代理人在危險品航空運輸中所要承擔的主體責任,這將有利于進一步完善危險品運輸責任體系,強化危險品航空運輸安全管理,對于今后提升我國的危險品航空運輸能力有著積極的促進意義。
明確航空公司管理責任:有義務對代理人實施管理
進一步明確航空公司在危險品航空運輸中對貨運銷售代理人和地面服務代理人的管理責任也是新規章的一個亮點。
在修訂后的《規定》中,航空公司除了要遵守關于經營人在危險品運輸活動中的各項操作要求和培訓要求外,還要作為委托方對貨運銷售代理人和地面服務代理人進行管理,無論是否委托代理人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都需要簽訂涉及危險品安全運輸內容的代理協議并督促代理人履行相關代理協議,要求代理人對貨物進行查驗或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貨物中隱含危險品,并按照要求對代理人進行定期檢查。
記者注意到,原有《規定》中并沒有關于航空公司對其貨運銷售代理人實施管理的要求,而修訂后的《規定》卻用了兩個條款特意對其進行強調。對此,民航局運輸司相關負責人解釋說,在危險品航空運輸過程中,貨運銷售代理人受航空公司委托,代表航空公司開展貨物航空運輸銷售相關活動,航空公司理應對貨運銷售代理人實施管理。
《規定》要求,航空公司委托貨運銷售代理人代表其從事貨物航空運輸銷售活動的,必須簽訂貨物航空運輸銷售代理協議并對其選擇的貨運銷售代理人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確保其在人員危險品知識培訓、信息提供、貨物收運查驗和隱含危險品防范等方面滿足規章要求。
對于地面服務代理人的管理,《規章》首先要求航空公司委托經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的地面服務代理人從事貨物航空運輸活動,并簽訂涉及危險品航空運輸的地面服務代理協議。對于航空公司委托地面服務代理人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的,航空公司還應自簽訂上述地面服務代理協議之日起七日內將協議報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
業內專家表示,修訂后的《規定》賦予了航空公司管理代理人的權利和責任,充分體現了航空公司在整個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中的重要主體地位,將促使代理人按照航空公司的要求開展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同時,借助航空公司的日常管理,貨運銷售代理人和地面服務代理人的責任將得到有效落實,這對于提升危險品航空運輸安全的整體水平都有積極意義。
完善培訓管理體系:從“單一管理”到“全面管理”
危險品培訓是危險品運輸安全的基礎,加強危險品航空運輸培訓管理,是筑牢危險品安全管理的關鍵一環。《規定》中的相關條款也許會對完善危險品航空運輸的培訓管理體系起到一定的推動作用。
記者注意到,修訂后的《規定》將危險品培訓管理的內容從原來單純重點對運營人的危險品培訓大綱實施管理,擴展到了涵蓋危險品培訓大綱管理、培訓機構管理和教員管理三個方面。
以危險品培訓大綱管理為例,在《規定》第九章第九十六條中指出:“根據《技術細則》的要求,以下企業或者組織開展培訓活動應當持有危險品培訓大綱:(一)作為危險品航空運輸托運人或者托運人代理人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二)國內經營人;(三)貨運銷售代理人;(四)地面服務代理人;(五)從事民航安全檢查工作的企業。”這意味著上述五類主體必須制定和持有危險品培訓大綱,并依據自身培訓大綱開展培訓。與原有《規定》中只要求運營人制定培訓大綱而對其他危險品運輸主體不要求制定的規定相比,修訂后的《規定》對各運輸主體培訓大綱管理的要求更加嚴格。
“實踐中,培訓大綱是相關主體對人員開展危險品知識培訓的具體安排,涉及培訓計劃、培訓課程及教材以及培訓要求等,直接影響到危險品培訓的質量。而通過加強對危險品航空運輸各主體危險品培訓大綱的管理來加強危險品培訓,可以有效地提高培訓質量。”上述民航局運輸司相關負責人如是說。
針對原有《規定》中沒有關于危險品培訓機構的規定,但實踐中提供危險品航空運輸培訓服務的專業培訓機構已經普遍存在,并針對經營人的代理人、托運人及其代理人開展了大量的培訓工作的現狀,修訂后的《規定》突出了危險品培訓機構的重要性,并明確了培訓機構的法律地位,即制定和實施危險品培訓大綱的企業或者組織均可設立危險品培訓機構,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的人員都應當通過危險品培訓機構來實施培訓。
另外,《規章》還對所有開展危險品培訓工作的機構和單位以及危險品培訓機構教員提出了一系列資格和條件的要求。業內專家分析,這旨在實現危險品培訓機構和教員的統一管理,從而加強危險品培訓工作的管理力度。
加大違規處罰力度:對隱報、瞞報行為予以重罰
一直以來,危險品航空運輸都具有環節多、鏈條長,涉及人員范圍廣,種類繁多,專業性和技術性強等鮮明特點。也正是這些特點,給危險品航空運輸監督管理帶來了不小的難度,由于對貨運銷售代理人的監督管理和從業人員資質管理不到位而導致的危險品事故征候的情況仍然存在。更值得關注的是,原有《規定》并沒有提到危險品航空運輸監督管理的相關內容。有業內人士表示,危險品運輸安全監管是危險品運輸安全管理的重要環節,是行業安全管理重要組成部分,原有規章中關于監督管理內容的欠缺不利于提高國內危險品航空運輸安全管理水平。
基于此,修訂后的《規定》專門增加了“監督管理”這一章節,對民航管理機構開展危險品運輸監管做了明確規定。記者翻閱《規定》看到,在第十一章的內容中明確了危險品航空運輸監督管理的內容以及民航管理機構的職責和權限,對危險品監察員的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規定了監管對象的權利和義務,建立了危險品航空運輸違法事件舉報、調查制度以及違法違規記錄制度。其中,第一百三十條特別提出“民航管理部門依職責建立危險品航空運輸違法記錄制度,定期通報危險品航空運輸違法記錄”,這無疑將讓危險品航空運輸違法行為無處遁形。民航局運輸司相關負責人稱:“這就從法規層面確立了違規運輸危險品的'黑名單'制度。”
除了新增了監督管理內容外,修訂后的《規定》還進一步完善了法律責任的內容。記者了解到,原有《規定》法律責任部分的責任主體只有運營人和托運人兩類,在托運人代理人或運營人代理人從事危險品運輸違法違規行為時,并沒有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有業內專家坦言:“原有規章在代理人相關主體法律責任方面有所缺失。”
而修訂后的《規定》則擴大了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特別是對不同性質的代理人加以區分,明確了對托運人代理人、貨運銷售代理人和地面服務代理人不同的管理模式和相應的責任。同時,在第十二章內容中,修訂后的《規定》還加大了對嚴重危險品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不再直接對隱報、瞞報行為設置行政處罰,而是根據隱報、瞞報行為可能違反的托運人責任的具體內容進行分別處罰。
業內人士分析,這樣一來,新規章不僅全面豐富了危險品航空運輸法律責任的相關內容,而且還更加科學地界定了隱報、瞞報行為的危險性和后果,從結果上也加重了對隱報、瞞報行為的處罰力度,將有利于危險品航空運輸秩序的進一步規范。(記者吳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