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事故調查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附對比)
《火災事故調查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火災事故調查工作,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組織對《火災事故調查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行了修訂。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必要性 《火災事故調查規定》自2009年施行、2012年修訂以來,對加強和規范消防救援機構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和消防改革的不斷深化,《規定》的部分內容已不適應形勢需要,亟待修訂。一是現行規章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修改,機構名稱、隸屬關系也發生了變化,需要對相關工作職責作出調整,進一步明確與其他機關的協作關系。二是《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對強化火災事故倒查追責等方面提出了要求,需要在規章中予以明確。三是工作實踐暴露出的調查程序不健全、當事人權益保障不到位等方面的問題,需要及時解決。 二、起草過程 2018年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啟動修訂起草工作。期間,多次組織立法論證,組織召開座談會、修訂意見征詢會,深入基層開展調研,廣泛收集地方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救援機構、社會單位的意見,兩次印發基層消防救援機構征求意見。2020年11月,又向應急管理部各司局及各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征求了意見,并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見稿。 三、《規定》的主要內容 修訂后的《規定》共7章、59條,較修訂前增加1章、11條,修改的主要內容有: (一)調整了火災調查體系。 一是增設了火災登記制度。明確消防救援機構對接報的每起火災都應當進行登記,并規定了火災登記的具體方法和程序。同時規定了登記火災信息后可以不再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的情形,以提高火災事故調查效率。 二是調整了消防救援機構適用簡易和一般程序開展調查的情形。從事實清楚、傷亡情況、放火嫌疑、直接經濟損失、社會影響等方面明確了適用簡易或者一般程序調查的標準,實現繁簡分流,確保將火災調查工作主要精力集中到有傷亡、損失大、影響大和存在矛盾糾紛的火災上,也有利于原因相對簡單的火災事故現場盡快回復使用。 三是為充分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明確了火災當事人在火災登記時未提出火災事故認定要求,在火災后三日內還可以消防救援機構申請火災事故認定。 (二)完善火災調查程序要求。 一是落實《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關于強化火災事故倒查追責的要求,明確了消防救援機構對有人員死亡和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火災,開展深入調查,分析工程建設、中介服務、消防產品質量、使用管理和監督管理等方面的責任,提出改進措施和工作建議。同時,明確對火災調查中發現的嚴重違法行為,應當納入信用記錄,實施聯合懲戒。 二是提高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公信力,明確了設區的市級以上消防救援機構可以設立火災事故復核委員會,引入相關行業代表、專家學者等人員共同參與復核。同時規定,在作出火災事故認定前,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并聽取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三是為進一步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明確了消防救援機構對火災現場封閉、調整封閉范圍和解除現場封閉應當公告的職責,增加規定了消防救援機構應當保障當事人申請查閱、復制、摘錄火災事故調查有關材料的權利。 (三)適應機構改革的需要。為了保障消防救援機構有效開展火災調查工作,修改了調查權、管轄、工作協作方面的條款: 一是明確了消防救援機構實施火災事故調查可以決定的事項,強調了發生火災的單位和個人配合調查、保護現場的有關義務。 二是明確與其他部門的工作協作關系。規定對封閉現場、控制火災事故責任人、身份核驗、尸體檢驗、涉嫌犯罪案件調查等需要與公安機關協作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對火災調查中向有關主管部門移送案件區分不同情況作出規定。 三是調整了火災事故管轄分工。參照有關規定,明確了火災等級劃分標準,并將重大、較大、一般火災事故分別由省、市、縣三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調查。 (四)完善了其他內容。根據幾年來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適應國家法制改革發展的需要,對原規章中不適應的相關條款內容進行了調整。 一是明確了邀請專家參加調查工作和成立專家組的要求,并確定了專家意見的法律地位。 二是明確了執法記錄設備和信息系統的使用要求,并鼓勵采用新技術、新裝備調查火災。 三是根據實際需要,在軍事設施火災事故之外,增加規定了對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海上石油天然氣設施火災事故進行協助調查的情形。 四是為規范火災調查行為,《規定》還對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送達時限、現場勘驗程序要求進一步細化明確,并增加了具有法定資質的價格評估機構對火災損失的評估意見可以作為消防救援機構統計火災損失依據的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