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
(2017年6月29日環境保護部令第44號公布 根據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關于修改)
第一條 為了實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制定本名錄。
第二條 根據建設項目特征和所在區域的環境敏感程度,綜合考慮建設項目可能對環境產生的影響,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名錄的規定,分別組織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第三條 本名錄所稱環境敏感區是指依法設立的各級各類保護區域和對建設項目產生的環境影響特別敏感的區域,主要包括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內或者其外的下列區域:
(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地、海洋特別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二)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森林公園、地質公園、重要濕地、天然林、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生長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天然漁場、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封閉及半封閉海域;
(三)以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等為主要功能的區域,以及文物保護單位。
第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名錄確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類別,不得擅自改變環境影響評價類別。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就建設項目對環境敏感區的影響作重點分析。
第五條 跨行業、復合型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類別按其中單項等級最高的確定。
第六條 本名錄未作規定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類別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建設項目的污染因子、生態影響因子特征及其所處環境的敏感性質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議,報生態環境部認定。
第七條 本名錄由生態環境部負責解釋,并適時修訂公布。
第八條 本名錄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3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