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政府審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規范突發事件應急征用和補償工作,維護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湖北省突發事件應對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6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急征用和補償工作。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征用,是指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風景區管委會,下同)為應對突發事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強制使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相關物資、場所的行為。本辦法所稱應急征用補償,是指市、區人民政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應急征用后依法進行補償的行為。本辦法所稱受償人,是指擁有被征用物資、場所所有權或者用益物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四條 應急征用的對象包括為應對突發事件所急需的場地、設施、設備、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以下統稱被征用物資、場所)。第五條 應急征用和補償工作應當遵循提前統籌、合理征用、效能優先、依法補償的原則。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應急征用和補償工作,各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應急征用和補償工作。第七條 應急征用補償資金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擔的原則,由市、區人民政府多渠道籌集,統籌安排。屬于市級事權的,補償經費由市級財政承擔;屬于區級事權的,補償經費由區級財政承擔。第八條 各區人民政府不得跨所轄區域實施應急征用,當本轄區內應急物資、場所不能滿足應急處置需要時,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市人民政府協調和組織實施征用。第九條 市、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職責范圍內應對突發事件所需物資、場所的調查登記工作,建立應急征用預備目錄并告知權屬單位或者個人,同時制訂相應的應急征用方案。列入應急征用預備目錄的物資、場所應當處于通常的適用狀態。市、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了解列入應急征用預備目錄的物資、場所的使用及權屬狀況,及時更新應急征用預備目錄。第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服從征用單位作出的應急征用決定,履行應急征用決定書規定的義務,配合征用實施單位采取應急征用措施。
第十一條 對在應急征用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省相關規定予以獎勵。
第十二條 突發事件發生后,市、區人民政府在采取調用現有儲備資源、緊急采購等措施后,仍無法滿足應急處置需要的情況下,可以采取應急征用措施。應急征用措施應當與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范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于最大限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措施。第十三條 需要實施應急征用的,由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應急征用決定。征用實施單位由市、區人民政府按照以下規定予以確定,也可根據具體情況另行確定:(二)能源的征用由發展改革部門、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或者商務部門負責實施;(三)藥品、醫療器械和醫療機構的場地、人員、物資的征用由衛生健康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或者醫療保障部門負責實施;(四)衣物、棉被等救災物資的征用由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實施;(五)交通設施設備及運輸工具的征用由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實施;(六)建設工程機械的征用由城鄉建設部門或者住房保障房管部門負責實施;(七)市政工程維護機具的征用由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實施;(十)賓館和食品、飲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征用由商務部門負責實施;(十二)其他物資、場所的征用由相應的主管部門負責實施。第十四條 征用實施單位應當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送達應急征用決定書。應急征用決定書應當蓋章并載明以下事項:(一)征用單位、征用實施單位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基本信息;(三)被征用物資、場所名稱、數量、規格以及相關技術保障要求;因為情況緊急,無法事先送達應急征用決定書的,征用實施單位可以先予通知并緊急征用。征用實施單位應當在緊急征用后48小時內補辦相關手續。第十五條 作出應急征用決定或者實施緊急征用前,征用單位可以指定相關部門或者單位對擬征用物資、場所的功能、規格、質量、權屬等基本情況進行初步調查。第十六條 擬征用物資、場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征用或者中止實施征用:(一)功能、質量、規格等不能滿足應急處置緊急需要的;(二)已經被其他行政機關征用或者采購、用于應急處置需要的;(三)擬征用物資、場所的所有權人或者用益物權人正在用于自救的;第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到應急征用決定書或者緊急征用通知后,應當及時配合征用實施單位將被征用物資、場所交付征用實施單位,必要時可附帶操作人員、技術指導人員等專業人員提供技術支持或者服務。征用實施單位應當制作應急征用清單,附加簽章,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辦理交接手續。應急征用清單一式2份,雙方各執1份。第十八條 被征用物資、場所由征用實施單位或者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管理和調遣,張貼或者懸掛政府應急征用標志。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的征用物資、場所管理和調遣的部門,應當配合征用實施單位做好被征用物資、場所使用情況的統計工作。第十九條 征用實施單位應當在被征用物資、場所使用完畢或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匯總被征用物資、場所使用情況,制作應急征用物資、場所使用情況確認書,通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憑應急征用決定書、應急征用清單辦理返還交接手續。
被征用物資、場所毀損、滅失的,征用實施單位或者被征用物資、場所使用單位應當一并出具毀損、滅失證明。
(一)合法合理補償。應急征用補償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補償價值應當與被征用物資、場所在征用期間的使用價值相當,或者與因應急征用而造成的財產損失、產生的費用開支相當。(二)補償直接損失。僅補償與應急征用有直接關系的財產損失或者費用開支,不包括精神損失等非物質損失。(三)補償實際損失。僅補償已經發生的實際損失或者費用開支。第二十一條 應急征用補償原則上采用貨幣補償。征用實施單位與受償人另有約定的,可以采用實物補償等其他形式,補償價值應當與貨幣補償相當。第二十二條 征用賓館、場館等場所的,應當參照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市場租賃價格確定補償金額,不得低于必要的成本。第二十三條 造成被征用物資、場所毀損、滅失的,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一)毀損但經維修能夠恢復使用功能的,補償金額按照必要的維修費用支出確定。(二)滅失、無法維修、經維修無法恢復使用功能或者維修費用超過財產毀損前價值的,補償金額應當在綜合考慮財產重置成本、綜合成新率、凈殘值等因素后確定。第二十四條 受償人提供專業人員的,按照實際工作時間補償專業人員的工資和社會保險等費用。補償的工資費用按照專業人員在其單位工資清單上的實際工資額計算;無固定工資收入的,按照本市上年度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計算,不足1日按1日計算。補償的社保費用根據社保部門或者稅務部門出具的社保繳費明細按日計算,僅補償單位繳費部分,繳費基數按照對應年度實際申報的繳費基數確定。專業人員屬于財政預算安排經費的行政事業單位人員或者行政事業單位聘請的勞動合同制人員,不予補償,由受償人按照規定發放工資、社會保險。行政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社會保險不屬于財政預算撥付的部分,應當按照實際工作時間予以補償。法律法規對專業人員工資、社會保險之外的其他費用補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十五條 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停產停業的,補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包括停產停業期間需支付的水、電、房租、人員工資等必要費用:(一)有規范會計賬目的,按照賬目記錄的月度費用發生額和實際征用天數折算后予以補償,不足1日按1日計算;
(二)無明晰會計賬目的,根據近3個月實際發生費用的單據計算平均月度費用,按照實際征用天數進行折算后予以補償,不足1日按1日計算。
第二十六條 征用實施單位在返還被征用物資、場所時,應當同時一次性書面通知受償人提交補償申請所需的資料,明確提交補償申請的時間和逾期提交的后果,除涉密內容和事項外,應當同時在當地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或者主流媒體上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第二十七條 受償人應當自收到書面通知或者公告發布之日起3年內,向征用實施單位提交書面補償申請。逾期未提出補償申請且無正當理由的,視同放棄受償權利。第二十八條 征用實施單位應當自受理補償申請30個工作日內,完成補償金額核定。征用實施單位可以依據本辦法相關補償標準與受償人對補償具體金額進行協商,協商一致的,簽訂補償協議;協商不成的,由征用實施單位和受償人共同指定的具備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征用實施單位承擔。第二十九條 補償金額確定后,作出應急征用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于15個工作日內向受償人送達補償決定書并支付補償款。
補償款項是以社會捐贈、慈善募集等方式籌集的,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資金管理辦法進行補償。
第三十條 征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公開包括損失情況、補償標準、補償金額等在內的應急征用補償信息,接受有關部門以及社會的監督。除涉密內容和事項外,補償情況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或者主流媒體上予以公告。第三十一條 作出應急征用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在規定期限內沒有對受償人進行補償且無正當理由的,應當依法賠償因延遲補償給受償人造成的損失。第三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應急征用和補償工作中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三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服從應急征用決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弄虛作假騙取應急征用補償資金的,應當限期追回已撥付的資金,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 負責應急征用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執行公務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六條 基本支出由財政全額保障的機關、事業單位以及財政部門已經安排資金保障的應急征用補償事項,不適用本辦法。第三十七條 法律法規對于應急征用和補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