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廢止《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冶煉渣》等11項國家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標準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按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的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下列標準廢止。
一、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冶煉渣(GB 16487.2-2017)
二、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木、木制品廢料(GB 16487.3-2017)
三、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廢紙或紙板(GB 16487.4-2017)
四、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廢鋼鐵(GB 16487.6-2017)
五、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廢有色金屬(GB 16487.7-2017)
六、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廢電機(GB 16487.8-2017)
七、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廢電線電纜(GB 16487.9-2017)
八、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廢五金電器(GB 16487.10-2017)
九、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動結構體(GB 16487.11-2017)
十、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廢塑料(GB 16487.12-2017)
十一、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廢汽車壓件(GB 16487.13-2017)
特此公告。
生態環境部
2020年12月28日
(此公告業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田世宏會簽)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生態環境部環境標準研究所。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0年12月3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