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就《國家應急通信專業保障隊伍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為加強國家應急通信專業保障隊伍建設,提高應急通信保障能力,有效應對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做好重大活動通信保障等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結合前期工作實踐,對《國家應急通信一類保障隊伍監督管理辦法》(工信部電管〔2014〕345號)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國家應急通信專業保障隊伍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21年1月30日前反饋。 國家應急通信專業保障隊伍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附件1 裝備配置參考標準
附件2 國家應急通信標識印制參考標準
附件3 應急通信保障任務通知書
附件4 應急通信保障任務解除書
附件5表1 保障隊伍基本情況統計表
附件5表2 保障隊伍人員情況表
附件5表3 保障隊伍應急裝備表
國家應急通信專業保障隊伍監督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應急通信專業保障隊伍建設,提高應急通信保障能力,有效應對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做好重大活動通信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通信保障應急預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應急通信是以公眾通信網、互聯網以及公用應急通信網等為基礎,以各行業應急通信專網和多種機動通信方式為重要補充,綜合利用各種信息通信資源,在特殊情況下,面向國家應急監測預警、分析研判、處置應對、信息傳遞、指揮調度等提供應急通信支撐服務,以保障黨政軍領導機關指揮暢通為主要目的,兼顧滿足公眾通信需求的通信活動。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統稱“通信主管部門”)對國家應急通信專業保障隊伍(簡稱“專業隊伍”)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主要對國家級專業隊伍進行規定,省級及以下專業隊伍由當地通信管理局參照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應急通信專業保障隊伍,是指依托電信運營企業(包括基礎電信企業和其他電信企業)組建,或其他擁有較強應急通信保障能力的單位組建,經認定具備較強的專業保障能力,參與突發事件、重大活動等應急處置和通信保障,并承擔跨省調度、相互支援任務的專業隊伍。 第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國家級專業隊伍的資格認定、業務指導、指揮調度和監督檢查,協調國家有關部門為專業隊伍執行任務提供保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專業隊伍的業務指導、指揮調度和監督檢查,協調轄區內有關部門優先為專業隊伍提供執行任務所需的通行、電力和油料供應等保障。工業和信息化部應急通信保障中心負責支撐通信主管部門指導專業隊伍開展相關工作。國家應急通信專業保障隊伍及所在單位負責完成各項應急處置和通信保障任務。
第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制定相關標準,明確國家級專業隊伍的認定條件;各行業擁有較強應急通信保障能力的單位,其專業隊伍應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應急通信保障中心評估,評估結果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核后予以認定;專業隊伍所在單位負責隊伍建設、運行管理和指揮調度,制定人員配備、裝備更新、運行維護、專業培訓及演練的計劃和規劃,不斷提升專業隊伍的保障能力。 第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國家級專業隊伍一般應具備如下條件: (一)機構設置。專業隊伍應列為本單位(二級)部門或省公司直屬(二級)部門,主要負責人由本單位或省公司分管領導、二級部門主要領導擔任或兼任。 (二)人員配備。專業隊伍人員數量和組成應與當地災情特點和應急救援任務相匹配。具體人員數量要求可由當地通信主管部門確定。人員配置應包括衛星、微波、短波、集群、無線、傳輸、數據、通信電源及特種車輛駕駛等專業技術人員以及應急管理人員,原則上不得少于30人(同類專業技術人員數量原則上不得少于2人),應根據業務、裝備的發展增配相應專業技術人員。隊伍人員變動,原則上每年不得高于總人數的20%,超過20%應及時向通信主管部門報備。鼓勵專業技術人員一專多能。執行野外通信救援保障任務的人員,應具備在惡劣環境下完成任務所需要的體能及野外生存技能,單位應為其提供人身意外保險、防護裝備等安全保障。 (三)裝備配置。專業隊伍的裝備物資應保持功能完好,處于隨時可用的狀態,配備種類與數量應與當地災情特點和通信救援任務相匹配。應急裝備配置應逐步向小型化、便攜化轉變,裝備配置參考標準(見附件1),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需要定期更新和調整。各專業隊伍要參照配置標準定期更新應急通信裝備,建立物資儲備、維護、調度等動態管理工作機制。 (四)專業能力。專業隊伍必須具備同時處置兩起重大突發事件的能力,具備快速響應本省及跨省應急保障能力,具備保障現場語音、圖像、數據、位置等信息采集回傳的能力。鼓勵專業隊伍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信息化手段,實現定位、智能輔助決策能力,鼓勵專業隊伍向專職化發展。 (五)場所、服裝及標識。專業隊伍應配備與日常辦公、車輛安置、設備保管以及日常訓練等業務工作相適合的場所。專業隊伍人員著裝,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統一規定服裝制式。場所、裝備和服裝上按標準印制“國家應急通信”標識,服裝預留本單位標識印制位置(見附件2)。 (六)發展建設。除國家投資建設的系統、裝備外,專業隊伍建設所需經費由所在單位給予保障。應急裝備的配備、更新和完善應納入本單位發展建設規劃,并逐年落實。鼓勵應急技術創新,加強信息系統建設,推廣使用自主研發的小型便攜應急通信裝備、自主可控的衛星通信設備等新技術手段。 (七)運行管理。除國家補貼的運行維護經費外,專業隊伍運行維護所需經費由所在單位給予保障。 (八)培訓演練。專業隊伍每年應組織一次以上全員應急通信專業技能、新技術與新業務、自身安全保護、野外生存及救援等專業培訓。參加一次以上的省級(及以上)通信保障訓練或應急演練活動。 (九)管理制度。專業隊伍應建立完善日常工作規范、指揮調度流程,以及車輛和裝備的操作維護、承擔任務統計等內部管理制度,定期更新修訂各類工作規章制度。 (十)應急預案。專業隊伍根據本地區、本行業、本單位保障特點以及跨省保障要求,制定總體應急預案和專項預案,具備完整性、科學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并建立定期更新機制。 第八條 專業隊伍所在單位在國家出資的建設項目和運行維護資金分配上,應向專業隊伍傾斜。專業隊伍人員的崗位級別和薪酬標準,應考慮執行保障任務的急難險重等因素合理確定。應根據實際參與應急處置和重大活動保障任務情況,按規定發放相應津補貼。各單位應對專業隊伍人員平時生產經營考核任務指標給予適當減免。 第九條 擬增設國家級專業隊伍的單位,可由本單位總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單位向當地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請,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評估、審核和認定。
第十條 遇有突發事件和重大活動等應急通信保障任務,根據事件級別及分級處置原則,通信主管部門對專業隊伍享有最高指揮調度權限。工業和信息化部可通過各單位總部調用專業隊伍;各地通信管理局可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單位調用專業隊伍。 第十一條 根據國家通信保障應急預案,按照統一領導、協調聯動、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原則,由通信主管部門負責指揮調度專業隊伍趕赴現場開展通信保障。指揮調度應充分利用自動化、信息化手段,加強調度信息資源共享,實現指揮順暢、運轉高效。 第十二條 專業隊伍所在單位跨省或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調用專業隊伍,超過該專業隊伍同種裝備數量二分之一以上的,應履行以下程序: (一)調離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應向工業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當地通信管理局報備。 (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調度的,應向當地通信管理局報備。 第十三條 各單位總部、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單位在接到通信主管部門下達的保障任務通知書(見附件3),或緊急情況下接到通信主管部門負責通信保障工作有關領導口頭通知后,應立即組織實施保障。下達口頭通知的通信主管部門應在事發后24小時內,補發保障任務通知書。 各單位總部、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單位在接到通信主管部門下達的保障任務解除書(見附件4),或通信主管部門負責通信保障工作有關領導口頭通知后,專業隊伍按要求及時撤回駐地。下達口頭通知的通信主管部門應在事發后24小時內,補發保障任務解除書。 各單位在執行任務中,應加強新聞宣傳工作,落實信息公開保密審核有關要求。 第十四條 轄區內應急通信保障力量不足時,由當地通信管理局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支援申請,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協調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專業隊伍實施跨省支援。各單位內部應急通信保障力量不足時,可由單位總部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支援申請,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協調其他單位的專業隊伍進行跨單位支援。 第十五條 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有調度專業隊伍需求的,應向當地通信管理局提出,由當地通信管理局協調專業隊伍所在單位予以支持。
第十六條 專業隊伍所在單位應每年向當地通信管理局報告人員、裝備等基本情況(相關表格見附件5),由當地通信管理局審核后報工業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
第十七條 通信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專業隊伍建設的監督檢查。各單位如有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由通信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取消國家級專業隊伍資格。通信主管部門可對專業隊伍執行保障任務完成情況予以通報表揚或批評。 第十八條 通信主管部門每年組織一次對專業隊伍的考核評估,考核評估標準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制定,并根據專業隊伍發展實際適時進行調整。具體考核評估工作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應急通信保障中心負責實施。工業和信息化部將考核評估結果、發現問題及意見建議通報相關單位總部,抄送當地通信管理局。各單位應將專業隊伍的考核結果作為單位內部考核的依據,進行相應的匹配。專業隊伍的考評結果與國家相關專項補貼資金掛鉤。 第十九條 考核結果未達標的專業隊伍,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經復核仍未達標的,取消國家級專業隊伍資格,并通報至當地通信管理局及所在單位。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原《國家應急通信一類保障隊伍監督管理辦法》(工信部電管〔2014〕34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