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一部分 總則》等10項國標同時發布
關于發布《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一部分 總則》等10項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公告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現批準《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一部分 總則》等10項標準為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并予發布。
標準名稱、編號如下。
一、《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一部分 總則》(HJ 442.1-2020)
二、《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二部分 數據處理與信息管理》(HJ 442.2-2020)
三、《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三部分 近岸海域水質監測》(HJ 442.3-2020)
四、《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四部分 近岸海域沉積物監測》(HJ 442.4-2020)
五、《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質量監測》(HJ 442.5-2020)
六、《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六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監測》(HJ 442.6-2020)
七、《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七部分 入海河流監測》(HJ 442.7-2020)
八、《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對近岸海域 水環境影響監測》(HJ 442.8-2020)
九、《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九部分 近岸海域應急與專題監測》(HJ 442.9-2020)
十、《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十部分 評價及報告》(HJ 442.10-2020)
以上標準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由中國環境出版集團有限公司出版,標準內容可在生態環境部網站(http://www.mee.gov.cn)查詢。
自以上標準實施之日起,《近岸海域環境監測規范》(HJ 442-2008)廢止。
特此公告。
生態環境部
2020年12月16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各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環境標準研究所,各標準承擔單位。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0年12月1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