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范》解讀
1. 為什么要修訂《建筑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范》(原《建筑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程》),修訂的背景是什么?
《建筑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程》自2000年頒布以來,經濟社會取得了長足發展,特別是大量新基礎設施的建設,如高速鐵路、特高壓輸變電線路、高壓輸油氣水管線和高速公路等的出現,對“三下”煤柱留設設計與壓煤開采設計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對這些涉及國計民生的構筑物進行保護?是否可對其壓煤進行開采?
與此同時,我國煤炭開采技術發展迅速,“三下”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相關的采動理論和工程實踐等也都得到了許多創新成果和大量實測數據。
此外,新施行的《煤礦安全規程》對“三下”相關內容也進行了調整,這些問題的出現迫切要求對《建筑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程》進行修訂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技術發展和新《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
2. 與原《建筑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程》)相比,新發布的《建筑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范》有哪些重要調整?做出這些重要調整的原因?
《建筑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程》共有9章135條和12個附錄,修訂后的《建筑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范》共有10章135條和5個附錄。
(1)新《規范》在章節上新增加第三章“構筑物下壓煤留設與開采”與第八章第三節“煤礦開采沉陷區建設場地穩定性評價”內容。
從技術角度,構筑物與建筑物具有明顯的差異。過去,鑒于構筑物類型不多,其重要性也不凸顯,所以在原《規程》將構筑物與建筑物合并敘述了。隨著社會發展,重要構筑物越來越多,它們的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問題也越來越突出,因此,新《規范》強調了構筑物特點,對高速公路、高壓輸電線路、水工構筑物和長輸管線的煤柱留設和壓煤開采作了明確的規定,以適應社會發展的要求。
同時,目前煤礦開采沉陷區治理力度在加強,煤礦開采沉陷區具有廣泛作為建設場地趨勢,如,淮北礦區利用采煤沉陷區建設超高層建筑工程等,故新增了“沉陷區建設場地穩定性評價”內容,用于指導和規范煤礦開采沉陷區穩定性評價和建設。
(2)新《規范》對條款部分內容進行調整。
新《規范》把建筑物、構筑物和鐵路的保護等級確定為5級,增加了特級保護。特級保護圍護帶寬度50m,特級保護煤柱按邊界角留設,以更好保護重要的建筑物、構筑物和鐵路。
新《規范》壓煤開采設計只進行方案設計,初步設計不再包括在規程中。簡化了壓煤開采設計程序。
新《規范》對壓煤開采批準權限進行了更改。只有壓煤開采設計涉及煤礦企業以外其他方受護對象安全問題時,上報省級及以上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新《規范》既體現了簡政放權精神,也保留了重視受護對象安全內容。
(3)新《規范》刪除了原《規程》7個附錄。
在原《規程》12個附錄中,新《規范》僅保留了5個附錄,刪除了7個附錄。保留下的5個附錄內容也作了較大調整。因為原《規程》中許多附錄內容只屬于參考性數據,不屬于法規層面的監督執法內容,不適合在新《規范》。
為了原《規程》附錄中這些寶貴技術資料的傳承,現把未列入新《規范》的7個附錄,經充分補充和修訂放到與新《規范》配套的《建筑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指南》中。
3. 《規范》調整后,煤炭企業在實際操作中需特別注意的事項?
(1)組織宣貫落實新《規范》。新《規范》頒布后,各省級煤炭管理部門、監管部門和煤炭企業,應組織各煤炭企業進行學習和宣貫,認真落實新《規范》各項規定。
(2)劃定特級保護等級煤柱。按新《規范》規定的特級保護等級受護對象圍護帶50米、以邊界角留設保護煤柱要求,重新劃定特級保護等級受護對象的保護煤柱。
(3)區別不同受護對象進行審批和上報。煤柱留設與變更、壓煤開采設計應當由煤礦企業組織論證、審批。壓煤開采設計涉及煤礦企業以外其他方受護對象安全問題時,應與受護對象產權單位協商一致后,報省級及以上煤炭行業管理部門。
(4)在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中,設計方法和計算參數可參考《建筑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指南》。該《指南》較詳細介紹了地表移動變形計算及其參數求取方法,近水體采煤的安全煤巖柱厚度計算方法,近水體采煤礦井(采區)涌水量計算方法,建筑物、構筑物、水體及主要井巷保護煤柱留設方法與實例,采動坡體穩定性預測,建筑物、構筑物和技術裝置允許地表變形值,地表移動實測參數,煤礦開采沉陷區地基穩定性評價方法,經濟評價的計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