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解讀
一、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一)安全出口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設計要求。
解讀:
安全出口是指直達地表的安全出口和各生產水平(包括中段和分段)的安全出口。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06)第6.1.1.3條和6.1.1.4條對直達地表的安全出口有如下規定:“(1)每個礦井至少應有兩個獨立的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2)大型礦井,礦床地質條件復雜,走向長度一翼超過1000m的,應在礦體端部的下盤增設安全出口;(3)安全出口的間距應不小于30m;(4)裝有兩部在動力上互不依賴的罐籠設備、且提升機均為雙回路供電的豎井,可作為安全出口而不必設梯子間;其他豎井作為安全出口時,應有裝備完好的梯子間”。對各生產水平的安全出口有如下規定:“每個生產水平,均應至少有兩個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應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安全出口與上述規定不符,或者與設計不符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材料和工藝。
解讀:
地下礦山存在使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材料和工藝,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目前,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已經發布兩批,分別是《關于發布金屬非金屬礦山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一批)的通知》(安監總管一〔2013〕101號)、《關于發布金屬非金屬礦山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二批)的通知》(安監總管一〔2015〕13號)。
(三)相鄰礦山的井巷相互貫通。
解讀:
相鄰礦山的井巷相互貫通,一是增加各礦山入井人員管理的難度;二是會造成各礦山通風系統紊亂;三是導致炮煙無序擴散引發中毒窒息事故;四是在一個礦山發生災害時也容易造成事故的擴大,如火災時導致火災煙氣蔓延至其他礦山,水災時可能造成水淹沒其他礦山。
相鄰礦山的井巷相互貫通是指一個礦山的井巷與其他礦山的井巷直接貫通或采用臨時設施隔斷貫通井巷的情況。
相鄰礦山的井巷相互貫通,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四)沒有及時填繪圖,現狀圖與實際嚴重不符。
解讀: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06)第4.16條要求:“礦山應保存以下圖紙,并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更新:(1)礦區地形地質和水文地質圖;(2)井上、井下對照圖;(3)中段平面圖;(4)通風系統圖;(5)提升運輸系統圖;(6)風、水管網系統圖;(7)充填系統圖;(8)井下通訊系統圖;(9)井上、井下配電系統圖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10)井下避災路線圖。”
生產礦山在6個月內沒有根據礦山實際情況的變化,更新上述十類圖紙之一,造成現狀圖紙與實際嚴重不符合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露天轉地下開采,地表與井下形成貫通,未按照設計要求采取相應措施。
解讀:
露天轉地下開采,如果地表與井下井巷形成貫通,水經由與露天坑相通的井巷和墊層空隙流入地下采場,可能釀成淹井事故。
礦山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組織技術論證并由有資質設計單位進行設計,采取疏、堵、排等相應措施。
未按照設計采取措施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地表水系穿過礦區,未按照設計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解讀:
地表水系是指湖泊、水庫、溪流、河流等。
地表水系穿越礦區而未采取相應防治水措施會導致地表水進入井下巷道,可能引發淹井事故。
對于地表水系穿越礦區,礦山應根據礦區水文地質等實際情況組織技術論證并由有資質設計單位進行設計,采取諸如河流改道或留防水隔離礦柱、排干、設置截(排)洪溝、帷幕注漿等措施。
沒有按照設計采取措施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七)排水系統與設計要求不符,導致排水能力降低。
解讀: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06)第6.6.4.1條規定:“井下主要排水設備,至少應由同類型的三臺泵組成;工作水泵應能在20h內排出一晝夜的正常涌水量;除檢修泵外,其他水泵應能在20h內排出一晝夜的最大涌水量。井筒內應裝設兩條相同的排水管,其中一條工作,一條備用。”
排水系統主要設施包括排水泵和排水管路。排水系統與設計要求不符,導致排水能力降低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1.排水泵數量少于3臺;
2.工作水泵排水能力低于設計要求;
3.除檢修泵之外的水泵排水能力低于設計要求;
4.井筒排水管路少于2條;
5.井筒排水管路排水能力低于設計要求。
(八)井口標高在當地歷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應防護措施。
解讀: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06)第6.6.2.3條規定:“礦井(豎井、斜井、平硐等)井口的標高,應高于當地歷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特殊情況下達不到要求的,應以歷史最高洪水位為防護標準修筑防洪堤,井口應筑人工島,使井口高于最高洪水位1m以上。”
井口標高在當地歷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按照設計采取相應防護措施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九)水文地質類型為中等及復雜的礦井沒有設立專門防治水機構、配備探放水作業隊伍或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
解讀:
水文地質類型在具有相關資質的勘探單位出具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勘探報告中給出,一般劃分為簡單、中等和復雜三種類型。
水文地質類型為中等及復雜的礦井應設置專門的防治水機構,防治水機構主要的工作包括:水文地質調查、收集相關的水文地質資料、制定防治水措施計劃、檢查防治水設施的狀況等。
探放水作業隊伍應有由經驗的人員組成,并根據相應規章制度進行探放水作業。
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主要是配備專用的探放水鉆機,不能使用普通電鉆及鑿巖設備進行探放水。
水文地質類型為中等及復雜的礦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1.沒有設立專門防治水機構;
2.沒有配備探放水作業隊伍;
3.沒有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
(十)水文地質類型復雜的礦山關鍵巷道防水門設置與設計要求不符。
解讀: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06)第6.6.3.3條規定:“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山,應在關鍵巷道內設置防水門,防止泵房、中央變電所和豎井等井下關鍵設施被淹。防水門的位置、設防水頭高度等應在礦山設計中總體考慮。”
水文地質類型復雜的礦山,防水門設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1.防水門設置所在的位置與設計不一致;
2.防水門設防水頭高度低于設計。
(十一)有自燃發火危險的礦山,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設計采取防火措施。
解讀:
金屬非金屬礦山的自燃發火,由于燃燒物一般是硫化物,所以會產生大量的二氧化硫和硫化氫,易造成人員的傷亡。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06)第6.7.2.2條規定:“開采有自燃發火危險的礦床,應采取以下防火措施:(1)主要運輸巷道和總回風道,應布置在無自燃發火危險的圍巖中,并采取預防性灌漿或者其他有效的防止自燃發火的措施;(2)正確選擇采礦方法,合理劃分礦塊,并采用后退式回采順序。根據采取防火措施后礦床最短的發火期,確定采區開采期限。充填法采礦時,應采用惰性充填材料。采用其他采礦方法時,應確保在礦巖發火之前完成回采與放礦工作,以免礦巖自燃;(3)采用黃泥灌漿滅火時,鉆孔網度、泥漿濃度和灌漿系數(指漿中固體體積占采空區體積的百分比),應在設計中規定;(4)盡可能提高礦石回收率,坑內不留或少留碎塊礦石,工作面不應留存坑木等易燃物;(5)及時充填需要充填的采空區;(6)嚴密封閉采空區的所有透氣部位;(7)防止上部中段的水泄漏到采礦場,并防止水管在采場漏水。”
有自燃發火危險的礦山,未按照與上述規定不符,或者未按照設計采取防火措施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十二)在突水威脅區域或可疑區域進行采掘作業,未進行探放水。
解讀: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06)第6.6.3.4條規定:“對接近水體的地帶或可能與水體有聯系的地段,應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編制探水設計。”
突水威脅區域或可疑區域主要包括:積水的舊井巷、老采區、流砂層、各類地表水體、沼澤、強含水層、強巖溶帶等不安全地帶。
礦山在突水威脅區域或可疑區域進行采掘作業,未進行探放水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十三)受地表水倒灌威脅的礦井在強降雨天氣或其來水上游發生洪水期間,不實施停產撤人。
解讀:
在強降雨天氣或洪水期間,地表水水位大幅上漲,受地表水倒灌威脅的礦井容易發生淹井事故,因此必須實施停產撤人,以防止發生淹井事故后造成重大人員傷亡。
受地表水倒灌威脅的礦井是指靠近地表河流、山洪部位、水庫的礦井或由于地面沉降、開裂、塌陷易導致地表水進入井巷、采空區的礦井。
強降雨或叫強降水,指降水強度很大的雨,以下情況為強降雨:(1)1小時內的雨量為16毫米或以上的雨;(2)24小時內的雨量為50毫米或以上的雨。
洪水指由暴雨、急驟融冰化雪、風暴潮等自然因素引起的江河湖水量迅速增加或水位迅猛上漲的水流現象。
受地表水倒灌威脅的礦井在強降雨天氣或其來水上游發生洪水期間,不實施停產撤人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十四)相鄰礦山開采錯動線重疊,未按照設計要求采取相應措施。
解讀:
相鄰礦山開采錯動線重疊是指在兩個礦山的開采錯動線有交集,形成一個互相影響的區域。開采錯動線重疊的礦山必須進行技術論證并由設計單位設計,嚴格按設計采取留設境界礦柱等相應措施。
相鄰礦山開采錯動線重疊,未按照設計要求采取相應措施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十五)開采錯動線以內存在居民村莊,或者存在重要設備設施時未按照設計要求采取相應措施。
解讀:
礦山開采錯動線內的地表區域隨著開采活動的進行會出現不同程度的下沉和塌陷,對地表存在的居民村莊、設備設施有著巨大的安全風險。
礦山企業必須組織進行技術論證并由設計單位設計,一般應采取對開采錯動線以內的居民村莊進行搬遷,對開采錯動線以內的重要設備設施采取留設保安礦柱或搬遷等措施。如果設計中明確了分期實施,則對照時間節點核對是否完成。
開采錯動線以內存在居民村莊,或者存在重要設備設施時,未按照設計要求采取相應措施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十六)擅自開采各種保安礦柱或者其形式及參數劣于設計值。
解讀:
保安礦柱包括為保護工業場地和井筒、巷道、硐室安全與穩定,以及防止某些災害發生的礦柱;為保護礦房安全回采的頂柱、底柱和間柱;自燃發火礦床用于隔離火區的防火礦柱;為防止水、流沙突然涌入的防水隔離礦柱;以及相鄰兩礦山之間留設的隔離礦柱。
礦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1.擅自開采礦柱或者未按照設計回采礦柱;
2.未按照設計位置留設礦柱;
3.留設的礦柱尺寸小于設計值。
(十七)未按照設計要求對生產形成的采空區進行處理。
解讀:
采空區不及時進行處理,可能會導致頂板大面積冒落,產生巨大的空氣沖擊波,嚴重時還易造成地表塌陷,導致嚴重的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采空區的處理方法通常有充填、崩落和隔離。
未按照設計的要求對生產形成的采空區進行處理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1.未按照設計的處理方法進行處理采空區;
2.超過設計要求的處理時間。
(十八)具有嚴重地壓條件,未采取預防地壓災害措施。
解讀:
地壓對井巷和建筑設施的破壞、對礦床的開采影響是很大的,如果對其控制和管理不好,極易引發重大人身傷亡事故。
具有嚴重地壓條件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永久巷道存在嚴重變形;
2.發生過嚴重地壓現象;
3.存在大面積冒頂危險預兆。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06)第6.2.1.9條對有嚴重地壓活動的礦山有如下規定:“(1)設立專門機構或專職人員負責地壓管理,及時進行現場監測,做好預測、預報工作;(2)發現大面積地壓活動預兆,應立即停止作業,將人員撤至安全地點;(3)地表塌陷區應設明顯標志和柵欄,通往塌陷區的井巷應封閉,人員不應進入塌陷區和采空區。”
具有嚴重地壓條件,未采取預防地壓災害措施或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十九)巷道或者采場頂板未按照設計要求采取支護措施。
解讀:
巷道或者采場頂板未按設計采取支護措施易導致巷道或采場頂板因支護形式不當或強度不夠而引發冒頂片幫事故,造成人員傷亡。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06)第6.1.5.1條和6.1.5.2對井巷支護有如下規定:“(1)在不穩固的巖層中掘進井巷,應進行支護。在松軟或流砂巖層中掘進,永久性支護至掘進工作面之間,應架設臨時支護或特殊支護。(2)需要支護的井巷,支護方法、支護與工作面間的距離,應在施工設計中規定;中途停止掘進時,支護應及時跟至工作面。”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06)第6.1.5.1條和6.1.5.2對回采工作面、采準和切割巷道有如下規定:“圍巖松軟不穩固的回采工作面、采準和切割巷道,應采取支護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壞的支護,應及時修復,確認安全后方準作業。”
巷道或者采場頂板不符合上述規定或未按照設計要求采取支護措施,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二十)礦井未按照設計要求建立機械通風系統,或風速、風量、風質不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要求。
解讀: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06)中第6.4.2.1規定:“礦井應建立機械通風系統。礦井機械通風系統包括礦井通風網絡、通風動力設備、礦井通風構筑物和其他通風控制設施。”
礦井未按照設計要求建立機械通風系統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設置主通風機;
2.主通風機未按規定配備具有相同型號和規格的備用電動機,或配備了但沒有能迅速調換電動機的設施;
3.主通風機風量低于設計要求;
4.主通風機正常情況下未連續運轉,或者發生故障、需要停機檢查時,未立即向調度室和主管礦長報告、未通知所有井下作業人員;
5.多級機站通風的未按設計設置各級風機站;
6.主要通風機為離心式風機,未設置專用的反風巷道。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06)、《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通風技術規范通風系統》(AQ 2013.1-2008)、《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通風技術規范 通風系統鑒定指標》(AQ 2013.5-2008)對礦井中作業地點的風速、風量、風質做出了明確的要求。
風速、風量、風質不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要求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風量(風速)合格率低于60%;
2.風質合格率低于90%;
3.作業環境空氣質量合格率低于65%;
4.有效風量率低于60%。
(二十一)未配齊具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和自救器。
解讀: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監測監控系統建設規范》(AQ 2031-2011)第5.1條對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的配備有如下規定:“(1)地下礦山應配置足夠的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每個班組至少配備一臺)。(2)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應能測量一氧化碳、氧氣、二氧化氮濃度,并具有報警參數設置和聲光報警功能。”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緊急避險系統建設規范》(AQ 2033-2011)第4.1條和4.2條對自救器的配音有如下的規定:“(1)應為入井人員配備額定防護時間不少于30min的自救器,并按入井總人數的10%配備備用自救器。(2)所有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監測監控系統建設規范》(AQ 2031-2011)第4.11條和《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緊急避險系統建設規范》(AQ 2033-2011)第4.8條分別規定,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和自救器應具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和自救器配備與上述規定不符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二十二)提升系統的防墜器、阻車器等安全保護裝置或者信號閉鎖措施失效;未定期試驗或者檢測檢驗。
解讀:
豎井和斜井提升系統的安全保護裝置、電氣閉鎖和聯鎖裝置與提升機、罐籠、礦車等設備的運行密切相關,一旦這些系統或裝置失去功能,極易造成墜罐、礦車墜井、跑車等事故,導致群死群傷,后果極其嚴重。
豎井提升系統應按照《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 16423-2006)第6.3.5.10條設置保護與電氣閉鎖裝置,按照6.3.5.11條設置類保護和聯鎖裝置,按照《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 16423-2006)第6.3.3.21條、6.3.2.22條設置過卷保護裝置、過卷擋粱和楔形罐道等,按照《罐籠安全技術要求》(GB 16542-2010)4.5.1條設置防墜器。
斜井提升系統應按照《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 16423-2006)第6.3.2.2條、6.3.2.6條設置斷繩保護器、連接裝置、保險鏈、阻車器、擋車欄、常閉式防跑車裝置等安全裝置。
提升系統的提升裝置、各種安全保護裝置、閉鎖聯鎖系統及裝置等應按照要求由有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按規定的周期進行定期試驗或者檢測檢驗:
1.在用纏繞式提升機、摩擦式提升機和提升絞車應分別按《金屬非金屬礦山在用纏繞式提升機安全檢測檢驗規范》(AQ 2020-2008)、《金屬非金屬礦山在用摩擦式提升機安全檢測檢驗規范》(AQ 2021-2008)和《金屬非金屬礦山在用提升絞車安全檢測檢驗規范》(AQ 2022-2008)的規定進行定期檢驗,檢驗周期應符合第7.1條和7.2條規定:(1)用于載人的提升機、提升絞車每年一次,其它三年至少一次;(2)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再次進行檢驗,①新安裝、大修后投入使用前;②閑置時間超過一年,重新投入使用前;③經過重大自然災害可能使結構件強度、剛度、穩定性受到損壞的提升機和提升絞車使用前。
2.在用礦用電梯應按《金屬非金屬礦山在用礦用電梯安全檢驗規范》(AQ 2058-2016)規定進行定期檢驗,檢驗周期應符合第6.1.1條:“礦用電梯定期檢驗的周期為一年,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檢驗:(1)發生自然災害或者設備事故而使其安全技術性能受到影響,再次使用前;(2)停止使用一年以上的礦用電梯,再次使用前”。
3.提升鋼絲繩應按《金屬非金屬礦山提升鋼絲繩檢驗規范》(AQ 2026-2010)進行檢驗,檢驗周期按《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 16423-2006)第6.3.4.2條規定:(1)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每隔六個月檢驗一次;有腐蝕氣體的礦山,每隔三個月檢驗一次。(2)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第一次檢驗的間隔時間為一年,以后每隔六個月檢驗一次。(3)懸掛吊盤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每隔一年檢驗一次。
4.豎井提升系統使用中的防墜器其試驗應符合《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 16423-2006)第6.3.4.12條規定:“在用豎井罐籠的防墜器,每半年應進行一次清洗和不脫鉤試驗,每年進行一次脫鉤試驗”;檢驗周期應符合《金屬非金屬礦山豎井提升系統防墜器安全性能檢測檢驗規范》(AQ 2019-2008)第8.1條規定:“安裝使用的防墜器的定期檢驗周期為一年”。
5.在用斜井人車應按《礦山在用斜井人車安全性能檢驗規范》(AQ 2028-2010)規定進行定期檢驗,定期檢驗周期應符合第8.1條規定:“在用斜井人車的定期檢驗周期為一年”。
提升系統的防墜器、阻車器等安全保護裝置或者信號閉鎖措施失效的,未定期試驗或者檢測檢驗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二十三)一級負荷沒有采用雙回路或雙電源供電,或者單一電源不能滿足全部一級負荷需要。
解讀:
對于中斷供電將會危及人員生命安全及在經濟上造成重大損失的用電負荷均屬一級負荷。根據《礦山電力設計規范》(GB 50070-2009)第3.01條,金屬非金屬礦山一級負荷主要包括:(1)井下有淹沒危險環境礦井的主排水泵及下山開采采區的采區排水泵;(2)井下有爆炸或對人體健康有嚴重損害危險環境礦井的主通風機;(3)礦井經常升降人員的立井提升機;(4)根據國家或行業現行有關標準規定應視為一級負荷的其他設備。
雙回路供電也叫兩回電源線路供電,是指兩回電源線路中的任一回中斷供電時,其余電源線路宜保證供給全部一級負荷電力需求。雙回路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兩個供電電源、線路之間相互獨立、無聯系。(2)當兩個電源、線路之間有聯系時,應符合:①在發生任何一種故障時,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電源、線路不得同時受到損壞;②在發生任何一種故障且保護動作正常時,至少應有一個電源、線路不中斷供電;③在發生任何一種故障且主保護失靈,以至所有電源、線路都中斷供電時,應能有人在值班的處所完成必要的操作,并迅速恢復一個電源、線路的供電。
雙電源供電也叫雙重電源供電,是指當一電源中斷供電,另一電源不應同時受到損壞,且電源容量應至少保證礦山企業全部一級負荷電力需求。雙電源供電包括:(1)分別來自不同電網的電源;(2)一電源為國家電網供電,另一電源為自備電源;(3)來自同一電網但在運行時電路互相之間聯系很弱;(4)來自同一個電網但其間的電氣距離較遠,一個電源系統任意一處出現異常運行時或發生短路故障時,另一個電源仍能不中斷供電。
《礦山電力設計規范》(GB 50070-2009)第3.03條規定:“有一級負荷的礦山應由雙重電源供電,當一電源中斷供電,另一電源不應同時受到損壞,且電源容量應至少保證礦山全部一級負荷電力需求。”
一級負荷沒有采用雙回路或雙電源供電的,或者單一電源不能滿足全部一級負荷需要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二十四)地面向井下供電的變壓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變壓器采用中性接地。
解讀:
低壓供電系統接地一般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將配電變壓器的中性點通過金屬接地體與大地相接,稱中性點接地;另外一種是中性點與大地絕緣,稱中性點不接地。中性點直接接地系統的單相接地故障電流較大,熱效應也會導致發生次生事故,對井下安全十分不利。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 16423-2006)第6.5.1.4條規定:“井下電氣設備不應接零。井下應采用礦用變壓器,若用普通變壓器,其中性點不應直接接地,變壓器二次側的中性點不應引出載流中性線(N線)。地面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電機,不應用于向井下供電”。
地面向井下供電的變壓器采用中性點接地的,或者井下使用的普通變壓器采用中性接地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二、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一)地下轉露天開采,未探明采空區或者未對采空區實施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解讀:
地下礦山轉露天開采,原有地下礦山采空區可能不明。如果未探明采空區,并采取專項的安全技術措施即進行作業,往往造成人員和設備掉進采空區事故的發生。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 16423-2006)第5.2.6.4條規定:“地下開采改為露天開采時,應將全部地下巷道、采空區和礦柱的位置,繪制在礦山平、剖面對照圖上。地下巷道和采空區的處理方法,應在設計中確定”。
地下轉露天開采,未探明采空區的,或者未對采空區實施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材料和工藝。
解讀:
露天礦山存在使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材料和工藝,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目前,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對了《關于發布金屬非金屬礦山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二批)的通知》(安監總管一〔2015〕13號),規定對露天礦山七類設備、材料和工藝禁止使用。
(三)未采用自上而下、分臺階或者分層的方式進行開采。
解讀:
《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9號)第十五條規定:“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采用臺階式開采。不能采用臺階式開采的,應當自上而下分層順序開采”。
除小型露天采石場以外的露天礦山外,都應遵守《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 16423-2006)第5.1.2條規定:“露天開采應遵循自上而下的開采順序,分臺階開采,并堅持‘采剝并舉,剝離先行’的原則”。
小型露天采石場未采用自上而下分臺階式開采或者自上而下分層順序開采,以及除小型露天采石場以外的露天礦山未采用自上而下分臺階的方式進行開采的,即為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四)工作幫坡角大于設計工作幫坡角,或者臺階(分層)高度超過設計高度。
解讀:
工作幫坡角過大,臺階(分層)高度超過設計高度均會降低臺階或邊坡的穩定性,易發生邊坡滑坡甚至坍塌事故。
工作幫坡角是指露天礦工作幫最上一個臺階坡底線和最下一個臺階坡底線所構成的假象坡面與水平的夾角。臺階高度指的是并段后的臺階高度。分層高度指小型露天采石場開采時分層的高度。《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9號)第十五條規定:“分層開采的分層高度由設計確定,實施淺孔爆破作業時,分層數不得超過6個,最大開采高度不得超過30米;實施中深孔爆破作業時,分層高度不得超過20米,分層數不得超過3個,最大開采高度不得超過60米”。
工作幫坡角大于設計工作幫坡角的,或者臺階(分層)高度超過設計高度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擅自開采或破壞設計規定保留的礦柱、巖柱和掛幫礦體。
解讀:
設計保留的礦柱、巖柱、掛幫礦體,是為了預防礦山各種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災害,保護建筑物和工業場地安全,防止地表移動和下沉,確保礦山開采安全高效地進行而留設的。任意開采或破壞礦柱、巖柱、掛幫礦體,導致其承載能力下降,極易引發大面積滑坡和塌陷事故,影響建筑物和工業場地的安全,甚至造成重大人員傷亡事故。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 16423-2006)第5.1.3條規定:“設計規定保留的礦(巖)柱、掛幫礦體,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經技術論證不應開采或破壞”。
擅自開采或破壞設計規定保留的礦柱、巖柱和掛幫礦體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未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對采場邊坡、排土場穩定性進行評估。
解讀:
采場邊坡、排土場穩定性是生產過程中不可忽視的問題,一旦采場邊坡、排土場的穩定性達不到要求,往往容易邊坡、排土場垮塌、滑坡等事故的發生,造成人員傷亡。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 16423-2006)第5.2.5.11條規定:“大、中型礦山或邊坡潛在危害性大的礦山,應每5年由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一次檢測和穩定性分析;排土場應由有資質條件的中介機構,每5年進行一次檢測和穩定性分析”。
采場邊坡、排土場未定期按照上述規定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穩定性評估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七)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邊坡或排土場未進行在線監測。
解讀: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非煤礦山領域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監總管一〔2016〕60號)中要求:邊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礦山高陡邊坡、堆置高度200米以上的排土場,必須進行在線監測。
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邊坡或排土場可參照《非煤露天礦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 51016-2014)進行在線監測。設計中對高度超過200米(含)的邊坡或排土場進行了在線監測設計,則應依據設計安裝在線監測系統。
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邊坡或排土場未建設在線監測或者運行不正常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八)邊坡存在滑移現象。
解讀:
邊坡滑坡事故往往造成人員傷亡,設備損毀,生產系統破壞。
不同類型、不同性質、不同特點的露天邊坡滑坡,在滑動之前,均會表現出不同的異常(滑移)現象,顯示出滑坡的預兆(前兆),發生下列情況均可認為邊坡存在滑移現象:
(1)邊坡出現橫向及縱向放射狀裂縫。
(2)坡體前緣坡腳處,出現上隆(凸起)現象,后緣的裂縫急劇擴展。
(3)邊坡巖(土)體出現小型崩塌和松弛現象。
(4)位移觀測資料顯示的水平位移量或垂直位移量出現加速變化的趨勢。
邊坡存在滑移現象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九)上山道路坡度大于設計坡度10%以上。
解讀:
露天礦上山道路一般承擔著礦山的人員、設備運輸、檢修、消防安全通道的作用。上山道路在設計中一般以行駛安全、穩定為主,在設計時綜合考慮了車輛型號、坡長等因素。增大坡度角度將給車輛的安全行駛帶來重大的隱患。
上山道路坡度大于設計坡度10%以上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十)封閉圈深度30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礦山,未按照設計要求建設防洪、排洪設施。
解讀:
深凹陷露天礦山,遇到強降雨等極端天氣時,防洪排洪設施不完善往往嚴重威脅露天礦山人員、設備和邊坡安全。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 16423-2006)第5.1.4條規定:“露天礦山,尤其是深凹露天礦山,應設置專用的防洪、排洪設施”。
防洪、排洪設施主要包括:截水溝、攔河護堤、泄水井巷或鉆孔、集水坑(水倉)、管網系統、排水設備等。
封閉圈深度30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礦山,未按照設計要求建設防洪、排洪設施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十一)雷雨天氣實施爆破作業。
解讀:
在雷雨天氣,雷擊、靜電感應、電磁感應等可能造成早爆等事故,從而造成人員傷亡。
《爆破安全規程》(GB 6722-2014)第6.1.3條規定:“遇到雷電、暴雨雪來臨時,應停止爆破作業”。
爆破作業指的是裝藥、填塞、起爆網路敷設與連接、起爆。雷雨天氣雷電會引起直接雷擊、靜電感應、電磁感應等。
雷雨天氣實施爆破作業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十二)危險級排土場。
解讀: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 16423-2006)第5.7.25條規定,有下列現象之一的排土場為危險級排土場:(1)在坡度大于1:5的地基上順坡排土,或在軟地基上排土,未采取安全措施,經常發生滑坡的。(2)易發生泥石流的山坡排土場,下游有采礦場、工業場地(廠區)、居民點、鐵路、道路、輸電網線和通訊干線、耕種區、水域、隧道涵洞、旅游景區、固定標志及永久性建筑等設施,未采取切實有效的防治措施的。(3)排土場存在重大危險源(如道路運輸排土場未建安全車擋,鐵路運輸排土場鐵路線順坡和曲率半徑小于規程最小值等),極易發生車毀人亡事故的。(4)山坡匯水面積大而未修筑排水溝或排水溝被嚴重堵塞。(5)經驗算,用余推力法計算的安全系數小于1.0的。
《有色金屬礦山排土場設計規范》(GB 50421-2007 )第4.0.2條和《冶金礦山排土場設計規范》( GB 51119-2015)第5.4.1條都規定:礦山居住區、村鎮、工業場地等的安全距離為大于等于排土場的2倍高度;排土場下游指排土場高度2倍的范圍。
排土場為危險級,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三、尾礦庫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一)庫區和尾礦壩上存在未按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開采、挖掘、爆破等活動。
解讀:
在庫區亂采、濫挖、非法爆破有可能造成周邊山體滑坡、坍塌,滑坡體進入尾礦庫,致使庫內水位上升,還有可能沖擊壩體,從而造成尾礦庫潰壩;或者由于山體滑坡,原有山體承受力降低,造成尾礦庫潰壩。在尾礦壩上未按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開采、挖掘、爆破等活動不僅會直接損壞壩體導致潰壩,還可能會引起壩體液化而導致潰壩。
《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AQ 2006-2005)第6.7.2條規定:“嚴禁在庫區和尾礦壩上進行亂采、濫挖、非法爆破等”。《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38號)第二十六條要求:“未經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技術論證并同意,以及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原審批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庫區從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礦等危害尾礦庫安全的作業。”
庫區和尾礦壩上存在未按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開采、挖掘、爆破等活動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二)壩體出現貫穿性橫向裂縫,且出現較大范圍管涌、流土變形,壩體出現深層滑動跡象。
解讀:
橫向裂縫是指裂縫的走向與壩軸線垂直或斜交。管涌是指尾砂細顆粒在粗顆粒形成的空隙中流動、以至流失,逐漸形成管形通道;流土變形是在在滲透作用下,當向上的滲透力大于尾砂的有效重度時,尾砂處于懸浮狀態,局部壩體隆起、浮動或尾砂粒群同時發生移動而流失的現象。壩體深層滑動是指尾礦庫壩體內部發生劇烈變形,可能引發整個壩體移動、坍塌、失穩。
《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AQ 2006-2005)第8.2條明確規定“壩體出現貫穿性橫向裂縫,且出現較大范圍管涌、流土變形,壩體出現深層滑動跡象”是判斷尾礦庫屬于危庫的工況之一。
壩體出現貫穿性橫向裂縫,且出現較大范圍管涌、流土變形,壩體出現深層滑動跡象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三)壩外坡坡比陡于設計坡比。
解讀:
壩外坡坡比指的是尾礦壩的垂直高度與水平寬度的比值。壩外坡坡比是根據尾砂力學參數計算壩體滲流穩定和抗滑穩定獲得的,由設計確定。壩外坡坡比一旦變小,壩體滲流和抗滑穩定就會降低,可能導致滲流破壞而潰壩。
《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AQ 2006-2005)第6.3.2條規定:“尾礦壩堆積坡比不得陡于設計規定”。
壩外坡坡比陡于設計坡比,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四)壩體超過設計壩高,或者超設計庫容儲存尾礦。
解讀:
尾礦庫壩體超過設計壩高或超設計庫容儲存尾礦極易造成尾礦壩失穩,從而導致潰壩事故。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8號)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規定:“(1)尾礦庫運行到設計最終標高或者不再進行排尾作業的,應當在一年內完成閉庫。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完成閉庫的,應當報經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2)尾礦庫運行到設計最終標高的前12個月內,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閉庫前的安全現狀評價和閉庫設計,閉庫設計應當包括安全設施設計,并編制安全專篇”。
若需要加高擴容,屬于擴建建設項目,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安全預評價;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時,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初步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同時進行設計,編制安全設施設計;安全設施設計應按照規定報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開工建設;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竣工驗收,并形成書面報告備查。
壩體超過設計壩高的,或者超設計庫容儲存尾礦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尾礦堆積壩上升速率大于設計堆積上升速率。
解讀:
壩體上升速度過快,堆積壩體內的水無法排出,造成壩體無法充分固結,滲流破壞的概率增大,降低了壩體穩定性,嚴重的導致潰壩。
尾礦堆積壩上升速率大于設計堆積上升速率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未按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對壩體穩定性進行評估。
解讀: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8號)第十九條規定:“(1)尾礦庫應當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現狀評價。安全現狀評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尾礦庫安全現狀評價工作應當有能夠進行尾礦壩穩定性驗算、尾礦庫水文計算、構筑物計算的專業技術人員參加。(2)上游式尾礦壩堆積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終設計壩高時,應當對壩體進行一次全面勘察,并進行穩定性專項評價”。
《尾礦設施設計規范》(GB 50863-2013)第4.4.1條規定:“三等及三等以下的尾礦庫在尾礦壩堆置1/2~2/3最終設計總壩高,一等及二等尾礦庫在尾礦壩堆至1/3~1/2最終設計總壩高時,應對壩體進行全面的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勘察;根據勘察結果,由設計單位對尾礦壩做全面論證,以驗證最終壩體的穩定性和確定后期的處理措施”。
未按照上述規定,對壩體穩定性進行評估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七)浸潤線埋深小于控制浸潤線埋深。
解讀:
尾礦庫的浸潤線為尾礦庫的生命線,浸潤線的埋深與尾礦庫的穩定性有著密切的關系。當浸潤線埋深小于控制浸潤線埋深時,尾礦庫的滲流穩定性和抗滑安全系數均小于設計值,易發生滲流破壞造成壩體失穩,從而導致潰壩。
《尾礦設施設計規范》(GB 50863-2013)第4.3.5條規定:“尾礦壩的滲流控制措施必須確保浸潤線低于控制浸潤線”。
浸潤線埋深小于控制浸潤線埋深,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八)安全超高和干灘長度小于設計規定。
解讀:
設計給定的安全超高和干灘長度,是為確保壩體穩定和尾礦庫安全,經調洪演算后確定的,當尾礦庫的安全超高和干灘長度小于設計時,可能造成滲流破壞導致潰壩,也有可能導致子壩直接擋水、引發洪水漫頂而潰壩。
《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AQ 2006-2005)第8.2條明確規定“尾礦庫調洪庫容嚴重不足,在設計洪水位時,安全超高和最小干灘長度都不滿足設計要求,將可能出現洪水漫頂”是判斷尾礦庫屬于危庫的工況之一。
安全超高和干灘長度小于設計規定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九)排洪系統構筑物嚴重堵塞或者坍塌,導致排水能力急劇下降。
解讀:
排洪系統通常由進水構筑物和輸水構筑物兩部分組成。進水構筑物主要有排水井、排水斜槽等;輸水構筑物主要有排水管、隧洞、排水斜槽等。排洪系統構筑物嚴重堵塞、坍塌包括進水構筑物和輸水構筑物兩個方面。
《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AQ 2006-2005)明確“排洪系統嚴重堵塞或坍塌,不能排水或排水能力急劇降低”、“排水井顯著傾斜,有倒塌的跡象”是判斷尾礦庫屬于危庫的工況。
排洪系統構筑物嚴重堵塞、坍塌,導致排水能力急劇下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1.排水井、排水斜槽等進水口嚴重堵塞;
2.排水井顯著傾斜,有倒塌的跡象;
3.排水斜槽、排水管出現塌陷導致嚴重堵塞,或者基礎沉陷錯位致使漏沙嚴重;
4.隧洞出現塌方導致嚴重堵塞,或者斷裂致使漏沙嚴重。
(十)設計以外的尾礦、廢料或者廢水進庫。
解讀:
不同的尾礦物理性質不一樣,設計以外的尾礦、廢料和廢水進庫后,不但造成尾礦沉積規律發生變化,滲透系數也隨之而改變,同時,易存在軟弱夾層,壩體滲流穩定無法得到保障,壩體易因滲流破壞而潰壩,同時由于超量排放也可能造成堆積壩上升速率大于設計速率。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8號)第十八條規定:對生產運行的尾礦庫,未經技術論證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設計以外的尾礦、廢料或者廢水進庫等”進行變更。
設計以外的尾礦、廢料或者廢水進庫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十一)多種礦石性質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時,未按設計要求進行排放。
解讀:
多種礦石性質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時,設計會給定混合比例、不同礦石尾砂的排放方式(壩前排放、周邊排放、庫尾排放)、排放濃度、支管排放流量。未按設計排放,造成尾礦沉積規律發生變化,滲透系數也隨之而改變,同時,易存在軟弱夾層,壩體滲流穩定無法得到保障,壩體易因滲流破壞而潰壩。
種礦石性質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時,未按設計要求進行排放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十二)冬季未按照設計要求采用冰下放礦作業。
解讀:
冰下放礦作業是指將放礦管直接插入水面區冰蓋以下集中放礦。本條主要是針對在我國東北、華北、西北及青藏高原等嚴寒地區的上游式筑壩尾礦庫。冬季未在冰下放礦作業,易引起浸潤線抬升或逸出、壩體突然出現融陷、尾砂強度參數迅速降低,進而導致尾礦庫潰壩。
冬季未按照設計要求采用冰下放礦作業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