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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清潔生產促進條例(2020年修正)

頒布部門: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頒布日期:2020/11/27
生效日期:2020/11/27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東省清潔生產促進條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于2020年11月27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11月27日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12年2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的決定》修正)

2010年7月30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11月27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山東省清潔生產促進條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清潔生產推行

第三章清潔生產實施

第四章清潔生產審核

第五章鼓勵措施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清潔生產,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和避免污染物的產生,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和服務活動的單位以及從事相關管理活動的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組織、實施清潔生產。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清潔生產,是指不斷采取改進設計、使用清潔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進的工藝技術與設備、改善管理、綜合利用等措施,從源頭削減污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或者避免生產、服務和產品使用過程中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以減輕或者消除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危害。

第四條清潔生產促進工作應當遵循政府引導、統籌規劃、單位實施、依法監督的原則,堅持與經濟結構調整、企業技術進步、資源綜合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相結合。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清潔生產工作的領導,將清潔生產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環境保護、資源利用、科技發展、產業發展、區域開發等規劃,制定有利于清潔生產的政策措施,引導實施清潔生產。

第六條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稱清潔生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商務和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清潔生產促進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清潔生產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推廣應用和國際合作,促進清潔生產技術進步。

第八條建立清潔生產表彰獎勵制度。對在清潔生產監督管理、清潔生產技術研究開發以及推廣應用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清潔生產推行

第九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有利于實施清潔生產的產業政策、技術開發和推廣政策。

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商務等部門,組織編制清潔生產指南和技術手冊,指導實施清潔生產。

省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制定和完善地方清潔生產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清潔生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商務和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清潔生產推行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清潔生產推行規劃應當包括資源消耗和污染現狀分析、實施清潔生產的目標任務、重點內容以及保障措施等。

第十一條清潔生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發布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導向目錄,組織推廣和使用清潔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指導和支持科研單位、高等院校、企業開展清潔生產技術應用研究和關鍵技術聯合攻關,促進清潔生產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原料使用、資源消耗、資源綜合利用以及污染物產生與處置等進行分析論證,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產生量少的清潔生產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清潔生產要求。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清潔生產技術研究以及成果轉化推廣,加強對生產過程以及化肥、農藥、飼料等生產投入品的清潔生產管理,提高農業、畜牧業、漁業資源的利用效率。

第十五條清潔生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和支持清潔生產信息系統和技術咨詢服務體系建設,向社會提供有關清潔生產方法和技術、再生資源供求以及清潔生產政策等信息和服務。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清潔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培訓,提高國家工作人員、企業經營管理者和公眾的清潔生產意識,培養清潔生產管理和技術人員。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單位以及行業協會、科研單位、高等院校,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做好清潔生產宣傳工作。

第三章清潔生產實施

第十七條企業應當將清潔生產納入企業發展規劃,明確清潔生產目標和責任,建立健全清潔生產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依法實施清潔生產。

第十八條企業應當按照國家鼓勵發展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導向目錄實施清潔生產,并按照國家公布的限期淘汰的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名錄,限期淘汰落后的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

企業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不得使用國家公布淘汰的生產技術、工藝、設備或者產品。

鼓勵企業制定并實施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企業清潔生產標準。

第十九條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產品包裝強制性標準對產品進行包裝,在包裝設計、生產和銷售環節優先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降低資源消耗,減少廢物產生,方便包裝物回收利用。

生產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應當設置回收站點,或者委托銷售者、其他組織,對廢棄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利用。

第二十條企業利用再生資源從事生產,應當符合清潔生產的要求,防止和減少污染,提高再生資源綜合利用效率。

第二十一條農業生產者應當改進種植、養殖和灌溉技術,優先使用有機肥料、配合飼料,采用低毒、低殘留農藥和獸藥,推廣使用生物降解農用薄膜,發展生態農業,實現農產品的安全、優質,保護農業生態環境。

第二十二條從事餐飲、娛樂、賓館、物流、旅游等服務活動的單位,應當采用節能、節水、節材以及其他有利于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技術、設備和產品,減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的消費品。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采用環保醫療設備和用品,降低醫療消耗,減少醫療污染,對醫療廢棄物進行集中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三條建筑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清潔生產的規定和標準,進行設計、施工和監理。

建設單位應當對工程施工中產生的建筑廢物進行綜合利用;不具備綜合利用條件的,應當委托具備條件的生產經營者進行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四條開采礦產資源,應當統籌規劃,采用合理的開采順序、方法和選礦工藝,加強采選礦產生的廢水治理和對鐵礦、金礦等尾礦的利用,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水平。

第二十五條從事生產和服務活動的單位應當對生產和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廢水、廢氣、余熱、余壓等自行回收利用,或者轉讓給其他單位利用。

第四章清潔生產審核

第二十六條建立清潔生產審核制度。從事生產和服務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對生產和服務過程進行調查和監測,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選定并實施可行的清潔生產方案。

清潔生產審核分為自愿性審核和強制性審核。

第二十七條鼓勵從事生產和服務活動的單位自愿實施清潔生產審核,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標準,提出進一步節約資源、削減污染物排放的目標和措施。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雖未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但是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

(三)超過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標準構成高耗能的。

第二十九條從事生產和服務活動的單位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可以自行組織進行,也可以委托相關的咨詢服務機構進行。相關咨詢服務機構應當出具真實、有效的清潔生產審核報告,保守商業秘密。

第三十條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在審核完成后如實編制清潔生產審核報告,并按照報告提出的實施計劃,組織實施清潔生產方案。

第三十一條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單位,應當自確定實施清潔生產審核之日起一年內,在基本實施清潔生產方案后,向作出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決定的部門報送清潔生產審核報告,由作出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決定的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評估驗收。

組織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單位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過程、審核報告、已實施清潔生產方案取得的績效等進行評估驗收。

第三十二條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單位,經評估驗收合格的,由組織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的部門向社會公布;評估驗收不合格的,由組織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的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條自愿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單位完成審核后,可以向清潔生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認定申請,由清潔生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標準進行審查認定。通過審查認定的單位在認定有效期內沒有發生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不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第五章鼓勵措施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清潔生產專項資金,用于支持清潔生產技術的研究開發以及示范推廣、重點清潔生產項目的補助和表彰獎勵等。

第三十五條在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應當安排適當資金用于支持中小企業實施清潔生產。

第三十六條自愿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單位經認定合格的,由省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清潔生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授予清潔生產單位稱號;清潔生產成效顯著的,授予清潔生產先進單位稱號。

對清潔生產先進單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產業結構調整、環境保護、節能等專項資金方面優先予以安排。

第三十七條清潔生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清潔生產重點項目目錄,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發展改革、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商務等部門安排有關扶持項目時,應當對清潔生產重點項目優先予以安排。

鼓勵金融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清潔生產重點項目給予信貸支持。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財政補貼、價格調控、落實稅收優惠政策等措施,鼓勵公眾購買和使用有利于節能、節水、環境保護、廢物綜合利用的設備和產品。

第三十九條從事生產和服務活動的單位實施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以及技術進步等清潔生產項目,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依法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

從事生產和服務活動的單位用于清潔生產審核和培訓的費用,可以列入經營成本或者相關費用科目。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清潔生產監督管理體系,解決清潔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和監督所屬部門及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清潔生產相關職責。

第四十一條清潔生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清潔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對清潔生產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和監督有關單位落實清潔生產實施方案。

第四十二條省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污染物排放的監督,依據企業污染物排放情況,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標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規定限額的企業名單,方便公眾監督。

第四十三條建立清潔生產投訴和舉報制度。清潔生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投訴和舉報電話,受理對清潔生產違法行為的投訴和舉報,并及時作出處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清潔生產審核的咨詢服務機構出具虛假審核報告的,由清潔生產行政主管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或者在清潔生產審核中弄虛作假的,或者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審核結果的,由清潔生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清潔生產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清潔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