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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管制法對企業提出的合規化要求

2020年10月17日,經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以下簡稱出口管制法)將于2020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在當前以“中美貿易摩擦升級”和全球抗疫為代表的國際新形勢下,該法的出臺受到了中外各界的高度關注。

出口管制法立法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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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過程回顧

出口管制法于2016年被正式列入立法計劃。2017年6月16日,商務部牽頭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此后,2019年12月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和2020年6月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先后進行了兩次審議,均不同程度地提出了詳細的修改意見。與商務部最初公布的草案征求意見稿六章七十條相比,三審通過的最終法案確定為五章四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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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意義

出口管制法系統梳理了迄今為止的出口管制制度,使相對松散的現有出口管制法規、規章等可以更好地進行統籌協調、充分發揮作用,具有更清晰的制度設計與執法保證措施,且更具可預見性及可操作性。同時,該法也適應了當前復雜多變的國際新形勢的需要,在總結出口管制經驗基礎上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增設了許可便利措施、管控名單等制度,完善和擴大了出口管制的管控范圍,在管制物項對象范圍方面獨具特色地增加了“服務”,同時規定了“對等原則”。


出口管制法的頒布和實施,有效填補了中國出口管制法律體系的缺失,全面提升了中國出口管制制度的立法層級,為今后中國出口管制相關法律體系的進一步完善及未來的精準執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出口管制法的法律體系及制度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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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出口管制法律體系

中國現行出口管制法律體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部門規章三個層次構成。在出口管制法出臺前,就法律而言,《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是我國實施出口管制的法律基礎,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部門法中的相關條款也為禁止或者限制出口管制物項提供了相關法律依據。但就該法律體系的核心而言,還是以1995年12月27日公布并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該條例后于2011年1月8日修改并實施)為開端的6部出口管制行政法規及其相關規范性文件為主。出口管制法出臺后,正式形成了以出口管制法為核心,全面覆蓋核、生物、化學、導彈以及軍品等物項的新出口管制法律制度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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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物項

根據出口管制法第二條規定,適用出口管制法的管制物項可以分為兩用物項、軍品、核以及兜底性質的“其他與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相關的物項”幾大類。在每一大類中,既包括有形的貨物,也包括無形的技術和服務。此外,出口管制法第二條還特別強調管制物項包括物項相關的技術資料等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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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目錄

目前,中國針對核、生物、化學、導彈等敏感物項及軍品制定了對應的出口管制清單(如下表所示)。其中,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軍品出口管理清單》外,其他清單所列物項被商務部和海關總署統一列入《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并列明了相應的海關商品編號來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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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行為

需要強調的是,受出口管制法管制的行為并不僅僅限于通常理解意義上的“出口”,從出口管制法第二條的規定來看,中國企業在中國境內向外國實體提供管制物項也屬于受出口管制法規制的“出口”行為(即視同出口)。另外,根據出口管制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由境外啟運、通過中國境內繼續運往境外的管制物項,以及外國實體獲取管制物項后擬將其“再出口”,都會受到出口管制法的管控。具體執行層面有待后續出臺的實施細則等配套法規予以進一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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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和職能分工

根據出口管制法第五條規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承擔出口管制職能的部門(統稱“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出口管制工作。我們理解,目前負責出口管制工作的商務部、國防科工局、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等部門即為這里的“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將繼續依法履行各自職責。


現行的出口管制管理體系按照物項類型的不同可以劃分為:


兩用物項(例如,核兩用、生物兩用、化學兩用、導彈相關兩用物項等):商務部分別會同國防科工局(國家原子能機構)、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門管理;


軍品出口:國防科工局、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管理;


核出口:國防科工局會同商務部等部門管理;


另外,涉及外交政策的管制物項出口,由前述主管部門會同外交部進行審查;海關總署負責上述物項和技術的出口監管工作,并參與相關違法出口案件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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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方式

根據出口管制法的規定,我國對管制物項的管理方式主要為制定管制清單和管控名單,以及實施出口許可。


◎管制清單

出口管制法第九條規定,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調整管制物項出口管制清單,并及時公布。管制清單圈定了出口管制的物項范圍。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對于未被列入管制清單中的物項,也并非必然不受管制。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可能出于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等對出口管制清單以外的貨物、技術和服務實施臨時管制,并予以公告。另外,如果物項可能存在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被用于設計、開發、生產或使用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或被用于恐怖主義目的這三類風險之一的,那么即使該物項為管制清單以及臨時管制物項之外的物項,也仍然受到管制。


◎出口許可

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條規定,國家對管制物項的出口實行許可制度。這是指,對于上述的管制清單物項、臨時管制物項以及可能存在上述三類風險的其他物項,出口經營者在出口前需要獲得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的許可才能出口。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會綜合考慮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國際義務和對外承諾、出口類型、管制物項敏感程度、出口目的國家或地區、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出口經營者的相關信用記錄等因素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管控名單

出口管制法第十八條規定,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可對違反最終用戶或最終用途管理要求的、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將管制物項用于恐怖主義目的的進口商和最終用戶,建立管控名單。列入管控名單的進口商和最終用戶,有關管制物項交易可能會受到禁止或限制,有關管制物項出口可能會被責令中止。列入管控名單的進口商、最終用戶經采取措施,不再有上述情形的,可以向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申請移出管控名單,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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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主體

出口管制法的義務主體包括出口經營者,出口貨物發貨人或代理報關企業,以及進口商等。其中最主要的法律義務主體是“出口經營者”。


08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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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出口管制法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了九種出口管制違法行為,出口經營者是最主要的違法行為責任主體。在行政處罰的措施上,罰款適用于全部九種出口管制違法行為,且罰款的金額較高,最高甚至可以達到違法經營額的20倍,并可吊銷相關管制物項出口經營資格。


除此之外,從事出口管制違法行為還可能被限制甚至禁止從事有關出口經營活動。出口管制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違反出口管制法受到處罰的出口經營者,其違法情況將被納入信用記錄,出口管制管理部門可在五年內不受理其出口許可申請,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在五年內不得從事有關出口經營活動,因出口管制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的,終身不得從事有關出口經營活動。


◎刑事責任

出口管制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違反出口管制法規定出口國家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項或者未經許可出口管制物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總體而言,如果違反我國出口管制規定構成刑事犯罪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可能涉嫌構成的主要罪名包括走私罪、非法經營罪、泄露國家秘密罪、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等罪名,從而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和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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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適用效力

出口管制法第四十四條原則性地規定了該法的域外執法管轄。這意味著,外國企業在境內違反出口管制規定,或者在境外對從中國購入的管制物項實施再出口時發生違規問題,均有可能被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出口管制法對中外企業的影響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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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關注要點

◎“誠信守法便利”原則凸顯

出口管制法中強調了企業信用狀況在出口管制領域的重要性。一方面,該法第十三條規定出口經營者所有信用記錄都可能成為國家出口管制主管部門審批其出口管制物項許可申請時加以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另一方面,企業在出口管制領域的合規表現也可能被納入企業的信用記錄,一旦企業違反出口管制相關規定,在其他監管領域也會造成不利影響。


同時,出口管制法第五條規定,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適時發布有關行業出口管制指南,引導出口經營者建立健全出口管制內部合規制度,規范經營。第十四條中鼓勵出口經營者建立出口管制內部審查制度,如運行情況良好,可獲得許可便利措施。這些規定都進一步凸顯了“誠信守法便利”原則,鼓勵企業建設自身合規體系。


◎不得與管控名單的實體進行交易

出口管制法第十八條規定出口經營者不得與違反規定與列入管控名單的進口商、最終用戶進行交易,并在第三十七條中規定了相應罰則。與此同時,出口管制法最終法案中在第十八條中還增加了例外情形的規定。即,出口經營者在特殊情況下確需與列入管控名單的進口商、最終用戶進行交易的,可以向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因此,建議企業在訂單審核及接受環節以及管制物項出口銷售環節建立相應的客戶風險以及警示紅旗篩查制度,對相關風險進行預判。必要時,事先向國家出口管制部門進行正式咨詢或者提出申請。


◎通過“對等原則”提前預判風險,制定應對預案

出口管制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任何國家或者地區濫用出口管制措施危害中國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中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地區對等采取措施。結合當下“中美貿易摩擦升級”的背景,建議近期與中美兩國存在緊密貿易關系的企業,應當高度關注中國采取“對等原則”的風險,提前制定應對預案,以避免遭遇“無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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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的準備與應對建議

◎配套法規將陸續出臺或修訂,建議企業密切關注出口管制相關立法動態;

◎建立和完善自身出口管制內部合規審查制度;

◎建立對企業自身產品、技術的出口管制識別和風險評估體系,加強對出口管制合規風險的評估;

◎建立相應的客戶風險以及警示紅旗篩查制度;

◎加強出口管制合規的培訓和宣傳,組建相關合規團隊;

◎尋求出口管制合規專業團隊協助,提高合規管理和風險識別水平。


出口管制法的正式頒布僅是中國出口管制制度構建的開始,一系列與其配套的出口管制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等可能會陸續制定和修訂。在大國競爭漸呈常態化的背景下,企業必須在各國出口管制交叉監管的“夾縫”中求得合規發展,因此盡快全面提升自身綜合性出口管制合規水平顯得尤為重要。


(來源:中國海關雜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