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總噸以下內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解讀
日前,交通運輸部印發《400總噸以下內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并將于2020年10月1日起實施。為了便于有關部門和單位更好地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就《管理辦法》出臺的背景和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背景情況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國家陸續修訂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等法律和文件,全面提升了船舶污染防治要求。
此前,針對內河船舶的水污染防治管理,交通運輸部制定發布《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2015年第25號令,簡稱《管理規定》)《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配合生態環境部修訂發布《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GB 3552—2018),授權部海事局制定發布內河船舶技術法規,然而對于400總噸以下小型內河船舶的水污染防治要求,尤其是生活污水污染防治,除了《內河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19)》對2020年6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有明確規定外,對現有船舶尚沒有專門的管理辦法。我國內河船舶60%以上為400總噸以下的小型船舶,分布在長江、珠江等水系和京杭運河沿線等內河水域,此類船舶的排放控制要求缺失,極大阻礙了加強內河船舶水污染防治、保護內河水域環境的工作進程,亟需出臺管理要求予以規范。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部署,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規范400總噸以下內河船舶水污染物船上儲存、處理、排放和送交接收設施的行為,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交通運輸部制定了本《管理辦法》。
二、主要內容說明
《管理辦法》包括七章共27條,主要內容為:
(一)關于適用范圍和管理職責。《管理辦法》適用于現有和新建400總噸以下內河船舶產生的生活污水、垃圾、含油污水(包括機器處所油污水和含貨油殘余物的油污水)、殘油(油泥)、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污水等水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根據《水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港口經營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船舶水污染防治工作,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統一負責全國船舶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管理辦法》明確了各級海事管理機構和交通運輸(港口)管理部門的職責。
(二)關于船舶水污染防治的總體原則和一般要求。明確了400總噸以下內河船舶水污染防治按照“船上儲存、交岸接收處置”的總體原則執行。明確了船舶禁止在內河及特殊水域排放的污染物種類,船舶防污染設施、排放作業記錄及船員技能要求。為保證防污染設備、設施可用性,鼓勵船舶對處理裝置出水水質年度取樣檢測。明確港口、碼頭、裝卸站接收船舶污染物的責任,以及從事船舶水污染物接收作業單位的能力要求。
(三)關于生活污水污染防治要求。明確了新建船舶應按照現行內河船舶技術法規要求設置防治生活污水污染設施。明確2020年6月1日前建造且未設置防污染設施設備的現有船舶,以及已安裝污水處理裝置但其處理后排放不能滿足GB 3552—2018要求且經采取措施仍不能恢復其正常處理功能的現有船舶,應當參照《內河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19)》的要求完成防污染改造,并鼓勵按“船上儲存、交岸接收處置”的方式進行防污染改造,明確了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的完成時限。
(四)關于船舶垃圾污染防治要求。明確了防治船舶垃圾污染設施的配備、垃圾分類管理、特殊垃圾管理和記錄要求。對于無需配備《船舶垃圾記錄簿》的船舶,其有關垃圾收集處理情況應記錄于《航行日志》。
(五)關于機器處所油污水污染防治要求。明確了2021年1月1日及以后新建船舶實現“船上儲存、交岸接收處置”。未設置防污染設施設備的現有船舶,以及已安裝污水處理裝置但其處理后排放不能滿足GB 3552—2018要求且經采取措施仍不能恢復其正常處理功能的現有船舶,應當立即參照《內河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19)》的要求完成防污染改造,并鼓勵按“船上儲存、交岸接收處置”的方式進行防污染改造。
(六)關于洗艙水污染防治要求。載運散裝液體危險貨物的船舶應當按照《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執行。其他含貨油殘余物的油污水和含有毒液體物質殘余物的污水按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GB 3552—2018)要求,明確送交接收設施,并做好防污染記錄。
(七)關于監督管理。明確了海事管理機構、交通運輸(港口)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責。明確了港口經營人和船方建立船舶水污染物船岸交接和聯合檢查制度的要求。
三、需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是關于《管理辦法》和《管理規定》之間的關系。《管理辦法》主要規范的是400總噸以下內河船舶水污染防治要求,明確污染防治的總體原則、排放標準的適用性、防污染結構設備要求等,是對《管理規定》的補充;對于《管理規定》中已明確的污染防治要求,《管理辦法》不再重復。現有和新建的400總噸以下內河船舶水污染防治應當同時遵守《管理規定》《管理辦法》的要求。
二是關于明確海事監管職能。《管理辦法》第三條明確了400總噸以下內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的管理層級和監管職責。考慮到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尚未全部完成,為了確保海事監管職責不斷不亂,《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明確“已完成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承擔本辦法中海事管理機構的相關行政執法職能;已完成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由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承擔海事管理機構的相關行政執法職能。”
三是關于內河客運船舶的改造。《管理辦法》生效實施后,按其要求需要進行防污染設施設備改造的內河客運船舶在17500艘左右,均是建造于2011年9月1日《內河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11)》生效實施之前。這些船舶的改造一旦涉及船舶的分艙或載重線或穩性發生實質性變化的,就將被視為重大改建,而按照《交通運輸部關于加強水上客運安全管理的意見》(交海發〔2014〕142號)文件要求,客運船舶重大改建是被禁止的。對于這個問題,交通運輸部已經開展了專題研究,擬允許客運船舶為滿足環保要求而實施的重大改建,同時加強客運船舶重大改建的審批和監管。
四是關于內河船舶防污染設施設備改造要求。考慮到現行國家標準及船舶技術法規對內河船舶的適用對象不同、不同水污染物的防治要求不同,《管理辦法》對2020年6月1日之前建造的400總噸以下且經核定許可載運15人以下的船舶的生活污水防污染設施設備改造給予了兩年寬限期,但對于油污水防污染設施設備改造未給予寬限期。此外,對于5—20米內河小型船舶的生活污水防污染設施設備改造要求,僅適用于第4類客船和乘客人數大于等于80人的第5類客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