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解讀
《危險化學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是落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重要基礎性文件,是企業落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主體責任,以及相關部門實施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根據《條例》規定,近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制定了《目錄(2015版)》,于2015年5月1日起實施,《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版)、《劇毒化學品目錄》(2002版)同時予以廢止。
制定背景
2003年3月,根據《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原國家安全監管局發布公告《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版)(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號),包括危險化學品條目3823個。2003年6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安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衛生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鐵道部、交通部和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聯合發布公告《劇毒化學品目錄》(2002版)(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8部門公告2003年第2號),包括劇毒化學品條目335個。
根據聯合國《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以下簡稱GHS),我國制定了化學品危險性分類和標簽規范系列標準,確立了化學品危險性28類的分類體系。由于《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版)主要采用爆炸品、易燃液體等8類危險化學品的分類體系,與現行化學品危險性28類的分類體系有巨大差異。現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調整了危險化學品的定義,規定“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同時,《劇毒化學品目錄》(2002版)列入的品種偏多,不符合劇毒化學品管理的實際情況,有必要進行調整。
制定過程
2011年7月21日,《目錄》首次制修訂工作會議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召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農業部、衛生部、質檢總局、民航局10個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的有關司局負責人和專家出席會議。會議討論通過了《目錄制修訂辦法》,成立了《目錄》制修訂工作領導小組和專家組,并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化學品登記中心設立《目錄》制修訂工作組,承擔目錄制修訂的具體工作。
2011年7月以來,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先后組織召開多次《目錄》制修訂工作會議及專題會議,就《目錄》有關問題進行反復研究討論。期間,《目錄》制修訂專家組和工作組做了大量的基礎性工作,深入研究了國內外有關危險化學品的資料,尤其是GHS和聯合國危險貨物運輸建議書,以及歐盟、日本和新西蘭等化學品危險性分類的相關內容,對《目錄》欄目的構成,納入目錄的危險化學品類別范圍及其危險性信息、數據源,劇毒化學品的判定界限及選取辦法,增加或刪除的化學品條目等進行了反復研究論證,形成了《目錄(征求意見稿)》,經過《目錄》領導小組成員10部門同意,于2013年9月26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目錄(征求意見稿)》發布后,收到社會各界大量反饋意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組織召開多次《目錄》制修訂工作會議和專題會議,詳細研究討論各條意見,經過反復研究、協商和修改完善,書面征求10部門意見后,于2015年2月27日聯合公告《目錄(2015版)》。
制定原則
《目錄》的制定原則是在與現行管理相銜接、平穩過渡的基礎上,逐步與國際接軌。
根據化學品分類和標簽系列國家標準,從化學品28類95個危險類別中,選取了其中危險性較大的81個類別作為危險化學品的確定原則(見表1)。
危險和危害種類 | 類別 | |||||||
物理 危險 | 爆炸物 | 不穩定爆炸物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易燃氣體 | 1 | 2 | A(化學不穩定性氣體) | B(化學不穩定性氣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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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溶膠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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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化性氣體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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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壓氣體 | 壓縮氣體 | 液化氣體 | 冷凍液化氣體 | 溶解氣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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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液體 | 1 | 2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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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固體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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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反應物質和混合物 | A | B | C | D | E | F | G | |
自熱物質和混合物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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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燃液體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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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燃固體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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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和混合物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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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屬腐蝕物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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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化性液體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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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化性固體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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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過氧化物 | A | B | C | D | E | F | G | |
健康 危害 | 急性毒性 | 1 | 2 | 3 | 4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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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膚腐蝕/刺激 | 1A | 1B | 1C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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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眼損傷/眼刺激 | 1 | 2A | 2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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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道或皮膚致敏 | 呼吸道致敏物1A | 呼吸道致敏物1B | 皮膚致敏物1A | 皮膚致敏物 1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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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殖細胞致突變性 | 1A | 1B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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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癌性 | 1A | 1B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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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殖毒性 | 1A | 1B | 2 | 附加類別(哺乳效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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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異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觸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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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異性靶器官毒性-反復接觸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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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入危害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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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 危害 | 危害水生環境 | 急性1 | 急性2 | 急性3 | 長期1 | 長期2 | 長期3 | 長期4 |
危害臭氧層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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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色背景的是作為危險化學品的確定原則類別 |
根據確定原則,對《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版)和《劇毒化學品目錄》(2002版)中的化學品條目逐一研究,除有充分理由不宜保留且通過專家論證、10部門同意的化學品外,其余化學品均納入《目錄》。
根據聯合國危險貨物運輸建議書、鹿特丹公約等國際公約、歐盟等有關化學品危險性分類目錄,以及國內危險化學品管理的實際需要,提出新增化學品條目,經專家論證、10部門同意后納入《目錄》。
《目錄》與《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版)對比情況
一、增加的危險化學品
1.已列入《鹿特丹公約》和《斯德哥爾摩公約》中的化學品條目40個,例如短鏈氯化石蠟(C10-13)、多氯三聯苯等。
2.已列入《中國嚴格限制進出口的有毒化學品目錄》和《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2013版)》中的化學品條目26個,例如硫化汞、三光氣等。
3.參照《聯合國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章范本》和歐盟化學品等危險性分類目錄,根據化學品的危險性及國內生產情況,增加化學品條目123個,例如二硫化鈦、二氧化氮等。
4.根據近年來多發的刑事案件情況,為滿足公共安全管理需要,經有關部門提出,并經過10部門同意增加氯化琥珀膽堿。
二、合并調整或者刪除的化學品
1.將《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版)中10個類屬條目合并為1個類屬條目,即將“含一級易燃溶劑的合成樹脂[-18℃≤閃點<23℃]”、“含二級易燃溶劑的合成樹脂”、“含一級易燃溶劑的油漆、輔助材料及涂料”、“含二級易燃溶劑的油漆、輔助材料及涂料”、“含苯或甲苯的制品”、“含丙酮的制品”、“含乙醇或乙醚的制品”、“含一級易燃溶劑的膠粘劑[-18℃≤閃點<23℃]”、“含一級易燃溶劑的其他制品”、“含二級易燃溶劑的其他制品”及其所含288個具體化學品條目合并為序號“2828”條目。只要符合條件的均屬于危險化學品。
2.將部分相同CAS號的條目合并1個條目。
3.刪除了《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版)中的軍事毒劑、放射性物品、物品等17個。例如,二(2-氯乙基)硫醚、硝酸鈾酰[固體的]、鋁導線焊接藥包。
4.其他刪除的化學品條目情況,不符合危險化學品確定原則的、成分不明的,以及國內沒有登記的農藥等380多個化學品條目,例如火補膠、保米磷等。
劇毒化學品變化情況
一、定義
具有劇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學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學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還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學品。
定義中主要增加了“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學品”。對于某些不滿足劇烈急性毒性判定界限,但是根據有關部門提出的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同時具有較高急性毒性(符合急性毒性,類別2)的化學品,經過10部門同意后納入劇毒化學品管理。
二、劇烈急性毒性判定界限
劇烈急性毒性判定界限:急性毒性類別1,即滿足下列條件之一:大鼠實驗,經口LD50≤5mg/kg,經皮LD50≤50mg/kg,吸入(4h)LC50≤100ml/m3(氣體)或0.5mg/L(蒸氣)或0.05mg/L(塵、霧)。經皮LD50的實驗數據,也可使用兔實驗數據。
判定界限與《劇毒化學品目錄》(2002版)對比發生了較大變化(見表2)。
表2 劇烈毒性判定界限變化對比表
項目 | 《目錄(2015版)》 | 《劇毒化學品目錄》(2002年版) |
經口 | LD50≤5mg/kg | LD50≤50mg/kg |
經皮 | LD50≤50mg/kg | LD50≤200mg/kg |
吸入 | (4h)LC50≤100ml/m3(氣體)或0.5mg/L(蒸氣)或0.05mg/L(塵、霧) | (4h)LC50≤500ppm(氣體)或2mg/L(蒸氣)或0.5mg/L(塵、霧) |
對應的危險類別 | 急性毒性,類別1 | 急性毒性,類別1和類別2 |
三、變化情況
《目錄(2015版)》含有劇毒化學品條目148種,比《劇毒化學品目錄》(2002版)減少了187種。
1.《劇毒化學品目錄》(2002版)中的140種化學品繼續作為劇毒化學品管理,有160種列入《目錄》作為危險化學品管理,35種未列入《目錄》(其中農藥28種、軍事毒劑7種)。
2.新增了5種劇毒化學品,分別是一氟乙酸對溴苯胺、三正丁胺、2,3,4,7,8-五氯二苯并呋喃、2-硝基-4-甲氧基苯胺、氟乙酸甲酯。
3.《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版)中3個化學品條目作為劇毒化學品管理,分別是氯化氰、亞砷酸鈣、1-(對氯苯基)-2,8,9-三氧-5-氮-1-硅雙環(3,3,3)十二烷(毒鼠硅)。
其他有關事項說明
1.隨著新化學品的不斷出現,以及人們對化學品危險性認識的提高,按照《條例》第三條的有關規定,10部門適時對《目錄》進行調整,不斷補充和完善。未列入《目錄》(2015版)的化學品并不表明其不符合危險化學品確定原則。未列入《目錄》(2015版)但經鑒定分類屬于危險化學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2.為了便于對危險化學品實行統一管理,由10部門共同研究制定,聯合公告。同時將《劇毒化學品目錄》合并入《目錄》(2015版),確保了劇毒化學品與危險化學品之間管理的協調性。
我國對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實行目錄管理制度,列入《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將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采取行政許可等手段進行重點管理。對于混合物和未列入《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為了全面掌握我國境內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我國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和鑒別分類制度,企業應該根據《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60號令)及其他相關規定進行鑒定分類,如果經鑒定分類屬于危險化學品的,應該根據《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3號)進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從源頭上全面掌握化學品的危險性,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通過目錄管理與鑒別分類等管理方式的結合,形成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全覆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