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危險化學品企業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責任制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關于公開征求
《危險化學品企業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責任制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為強化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細化重大風險管控責任,防范重特大事故,應急管理部危化監管司組織研究制定了《危險化學品企業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責任制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0年11月12日。有關意見請填寫《征求意見表》書面進行反饋,同時將電子版發送至指定郵箱(safetychem@163.com)。有關材料可登錄應急管理部網站“互動-征求意見”欄目下載。
聯系人及電話:王奔,010-64463240、64463356(傳真)。
附件:1.危險化學品企業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責任制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2.編制說明
3.征求意見表
應急管理部危化監管司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 危險化學品企業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 責任制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細化重大風險管控責任,防范重特大事故,依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涉及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以下簡稱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帶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化工企業(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企業),不含無生產實體的集團公司總部。 第三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每一處重大危險源都要明確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操作負責人三個責任人,從總體、技術、操作三個層面對重大危險源實行安全包保。 第二章 包保責任 第四條 主要負責人,是指企業的實際控制人(如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或者全面組織、領導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實際負責人),對本單位重大危險源負有下列安全包保職責: (一)組織建立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責任制并明確對重大危險源負有安全包保責任的技術負責人、操作負責人; (二)組織制定重大危險源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其得到執行; (三)組織對重大危險源的管理和操作崗位人員進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訓,保證重大危險源安全生產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四)組織制定和實施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組織建設本單位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保證重大危險源有關數據接入系統并有效運行。 第五條 技術負責人,是指公司或者分廠層面技術、生產、設備等分管負責人,對所包保的重大危險源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測監控體系建設,完善控制措施,保證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二)組織定期對安全設施和監測監控系統進行檢測、檢驗,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有效、可靠運行; (三)組織確定重大危險源的個人和社會風險值,對于超過限值標準的,組織采取相應的降低風險措施; (四)組織審查涉及重大危險源的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的相關資質、安全管理組織、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等情況; (五)每季度至少組織對重大危險源進行一次針對性安全風險隱患排查,重大活動、重點時段和節假日前必須進行安全風險隱患排查,制定管控措施和治理方案并監督落實。 第六條 操作負責人,是指重大危險源生產單元、儲存單元所在基層車間、單位的直接管理人員(如車間主任),對所包保的重大危險源負有下列職責: (一)負責督促各崗位嚴格執行重大危險源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對涉及重大危險源的特殊作業、檢維修作業等進行監督檢查,督促落實作業安全管控措施; (三)組織按照有關要求演練重大危險源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四)每周至少組織對重大危險源進行一次安全風險隱患排查,組織(提請)及時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五)每天組織工藝、設備等相關專業人員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專業檢查。 第三章 管理措施 第七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在重大危險源安全警示標志位置增設公示牌,寫明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操作負責人三個安全包保責任人及對應職責,公開電話,接受員工監督。 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責任人、職責、聯系方式應當錄入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在對應的重大危險源信息中向所在地應急管理部門報備,相關信息變更后,應當于2日內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中更新。 第八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按照《應急管理部關于全面實施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研判與承諾公告制度的通知》(應急〔2018〕74號)有關要求,每天由操作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向主要負責人逐級報告后,向社會承諾公告重大危險源安全風險管控情況,在承諾公告內容中增加“已落實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責任”的表述。 第九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對照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要求,建立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操作負責人履職記錄,做到可查詢、可追溯,并納入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 第十條 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工作機制,重大危險源預警信息應當首先向安全包保責任人推送。 第十一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結合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開發信息化智能化管理工具,加強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運用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加強對重大危險源安全運行情況的在線巡查抽查,將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責任制落實情況納入執法檢查范疇。 第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未按照相關要求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監測監控的,未明確重大危險源中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責任人的,未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定期檢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以及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由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依法依規實施處罰;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存在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企業的監督檢查,督促有關企業做好重大危險源辨識、評估、備案、核銷等工作,并及時通過危險化學品登記信息管理系統填報重大危險源有關信息。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應急管理部關于實施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源長責任制的通知》(應急〔2018〕89號)同時廢止。 附件2 編制說明 一、工作背景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以下簡稱重大危險源)能量集中,發生事故易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社會影響大,是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的重中之重。2020年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4月國務院安委會印發《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實施方案》,強調突出重大危險源等化工企業,實施最嚴格的治理整頓,對涉及重大危險源的裝置設施自動化控制系統裝備、在線監測監控、外部安全防護距離、從業人員資質等均提出了明確要求,同時要求2022年底前涉及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企業要全面完成以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為重點的安全預防控制體系建設。 近年來,圍繞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應急管理部持續推動各地區強化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2019年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應急管理部印發《關于加快推進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建設的指導意見》,圍繞重大危險源搭建貫通化工園區、危險化學品企業、應急管理部門的動態風險監測預警平臺,將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全部重大危險源監控視頻圖像、預警數據等有關信息接入,實現實時監測、動態評估、及時預警等功能。2020年5月,全國應急管理部門和消防救援部門聯合開展了重大危險源企業專項檢查督導,排查、督辦、治理了一大批重大隱患和突出問題,通過探索建立聯合監管機制,優化監管資源配置,形成了危險化學品和消防安全監管合力,有力推動了重大危險源風險防控工作。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于7月31日和9月24日兩次召開全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視頻會議,均對強化重大危險源安全生產工作、建立完善有關責任機制進行了強調。 按照應急管理部重點工作部署,為持續推動各地區強化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細化重大風險管控責任,防范重特大事故,在查閱資料、征集意見、座談研討的基礎上,應急管理部危化監管司組織研究制定了《危險化學品企業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責任制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擬印發各地區,與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重大危險源企業“消地協同”聯合監管機制,共同作為防控重大風險、強化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責任落實的指導規范和有力措施,加快推進有關工作任務落實。 二、主要內容 《辦法》總體考慮是,對于應當接入全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的每一處重大危險源,有關企業都要明確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操作負責人三個責任人,從總體、技術、操作三個層面對重大危險源實行安全包保。三個責任人并不完全等同于企業對應崗位的負責人,而是應當由企業按照《辦法》要求并結合實際,專門為重大危險源風險管控而指定的責任人。《辦法》將《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對企業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的關鍵要求,分解到上述三個責任人,保障重大危險源安全平穩運行。 《辦法》分為五章、十五條:第一章是總則,明確適用范圍和總體要求。第二章是包保責任,列明三個安全包保責任人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生產各負有5條職責。第三章是管理措施,要求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責任人要在廠區和監測預警系統公示,作為風險預警信息首先推送對象;建立履職記錄,每天向社會承諾公告風險管控情況。第四章是監督檢查,要求應急部門運用監測預警系統加強對重大危險源安全運行情況的在線巡查抽查;將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責任制落實情況納入執法檢查范疇。第五章是附則,明確了施行時間。 《辦法》在《應急管理部關于實施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源長責任制的通知》(應急〔2018〕89號)有關要求的基礎上進行了完善細化,同時參考借鑒了水利部《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辦法》等分級管理模式。已于2020年9月先期征求了各省級應急管理部門、有關中央企業的意見,并于10月初再次征求了部分重點省級應急管理部門意見,本次公開征求意見后,將進一步修改完善并按程序印發試行,后續將根據施行情況適時進行調整完善。
附件3
征求意見表
文件名稱:《危險化學品企業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責任制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 |||
反饋意見單位(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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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應急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