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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設計防火規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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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buildings

GB 50016-2014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施行日期:201551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

517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發布國家標準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公告

    現批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 50016-2014,自201551日起實施。其中,第3.2.23.2.33.2.43.2.73.2.93.2.153.3.13.3.23.3.43.3.53.3.62)、3.3.83.3.93.4.13.4.23.4.43.4.93.5.13.5.23.6.23.6.63.6.83.6.113.6.123.7.23.7.33.7.63.8.23.8.33.8.74.1.24.1.34.2.14.2.24.2.34.2.53456)、4.3.14.3.24.3.34.3.84.4.14.4.24.4.55.1.35.1.45.2.25.2.65.3.15.3.25.3.45.3.55.4.25.4.35.4.41234)、5.4.55.4.65.4.91456)、5.4.1012)、5.4.115.4.125.4.1323456)、5.4.1512)、5.4.1712345)、5.5.85.5.125.5.135.5.155.5.161)、5.5.175.5.185.5.211234)、5.5.235.5.245.5.255.5.265.5.295.5.305.5.316.1.16.1.26.1.56.1.76.2.26.2.46.2.56.2.66.2.76.2.9123)、6.3.56.4.123456)、6.4.26.4.313456)、6.4.46.4.56.4.106.4.116.6.26.7.26.7.46.7.56.7.67.1.27.1.37.1.8123)、7.2.17.2.2123)、7.2.37.2.47.3.17.3.27.3.5234)、7.3.68.1.28.1.38.1.68.1.7134)、8.1.88.2.18.3.18.3.28.3.38.3.48.3.58.3.78.3.88.3.98.3.108.4.18.4.38.5.18.5.28.5.38.5.49.1.29.1.39.1.49.2.29.2.39.3.29.3.59.3.89.3.99.3.119.3.1610.1.110.1.210.1.510.1.610.1.810.1.1012)、10.2.110.2.410.3.110.3.210.3.311.0.311.0.411.0.7234)、11.0.911.0.1012.1.312.1.412.3.112.5.112.5.4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同時廢止。

    本規范由我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4827

 

    本規范是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07年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第一批)〉的通知》(建標〔2007125號)和《關于調整〈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修訂項目計劃的函》(建標[2009]94號),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2005年版)的基礎上,經整合修訂而成。

    本規范在修訂過程中,遵循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的方針政策,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深刻吸取近年來我國重特大火災事故教訓,認真總結國內外建筑防火設計實踐經驗和消防科技成果,深入調研工程建設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和規范執行過程中遇到的疑難問題,認真研究借鑒發達國家經驗,開展了大量課題研究、技術研討和必要的試驗,廣泛征求了有關設計、生產、建設、科研、教學和消防監督等單位意見,最后經審查定稿。

    本規范共分12章和3個附錄,主要內容有:生產和儲存的火災危險性分類、高層建筑的分類要求,廠房、倉庫、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等工業與民用建筑的建筑耐火等級分級及其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區、防火分隔、建筑防火構造、防火間距和消防設施設置的基本要求,工業建筑防爆的基本措施與要求;工業與民用建筑的疏散距離、疏散寬度、疏散樓梯設置形式、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以及安全出口和疏散門設置的基本要求;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和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成組布置和儲量的基本要求;木結構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設計的基本要求,滿足滅火救援要求需設置的救援場地、消防車道、消防電梯等設施的基本要求,建筑供暖、通風、空氣調節和電氣等方面的防火要求以及消防用電設備的電源與配電線路等基本要求。

    與《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規范主要有以下變化:

    1 合并了《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調整了兩項標準間不協調的要求,將住宅建筑統一按照建筑高度進行分類。

    2 增加了滅火救援設施和木結構建筑兩章,完善了有關滅火救援的要求,系統規定了木結構建筑的防火要求。

    3 補充了建筑保溫系統的防火要求。

    4 對消防設施的設置作出明確規定并完善了有關內容;有關消防給水系統、室內外消火栓系統和防煙排煙系統設計的要求分別由相應的國家標準作出規定。

    5 適當提高了高層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層民用建筑的防火要求。

    6 補充了有頂商業步行街兩側的建筑利用該步行街進行安全疏散時的防火要求;調整、補充了建材、家具、燈飾商店營業廳和展覽廳的設計疏散人員密度。

    7 補充了地下倉庫、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氣體儲罐(區)、液氨儲罐、液化天然氣儲罐的防火要求,調整了液氧儲罐等的防火間距。

    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災豎向或水平蔓延的相關要求。

    本規范中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范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公安部負責日常管理,公安部消防局組織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

    鑒于本規范是一項綜合性的防火技術標準,政策性和技術性強,涉及面廣,希望各單位結合工程實踐和科學研究認真總結經驗,注意積累資料,在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建議和問題,請徑寄公安部消防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廣安門南街70號,郵政編碼:100054),以便今后修訂時參考和組織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作出解釋。

本規范主編單位、參編單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審查人:

主編單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參編單位: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

          中國建筑東北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國中元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院

          中國中輕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中國寰球化學工程公司

          中國建筑設計研究院

          公安部沈陽消防研究所

          北京市建筑設計研究院

          天津市建筑設計院

          清華大學建筑設計研究院

          東北電力設計院

          華東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隧道工程軌道交通設計研究院

          北京市公安消防總隊

          上海市公安消防總隊

          天津市公安消防總隊

          四川省公安消防總隊

          陜西省公安消防總隊

          遼寧省公安消防總隊

          福建省公安消防總隊

主要起草人:杜蘭萍      倪照鵬  盧國建    

            王宗存  黃德祥  邱培芳        

                王金元  高建民  鄭晉麗    

            宋曉勇  趙克偉  晁海鷗  李引擎    

            劉祖玲  郭樹林  丁宏軍  沈友弟  陳云玉

            謝樹俊      劉建華  黃曉家  李向東

            張鳳新  宋孝春  寇九貴  鄭鐵一

主要審查人:方汝清  張耀澤      劉躍紅  張樹平

            張福麟  何任飛  金鴻祥  王慶生    

            潘一平      夏衛平        

                    楊西偉  胡小媛  朱冬青

            龍衛國  黃小坤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發布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局部修訂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201835

 

    現批準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局部修訂的條文,自2018101日起實施。其中,第5.1.3A5.4.41234)、5.4.4B5.5.85.5.135.5.155.5.176.2.26.7.4A7.3.17.3.5234)、8.2.18.3.48.4.110.1.510.3.211.0.411.0.7234)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經此次修改的原條文同時廢止。

    局部修訂條文及具體內容在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戶網站(www.mohurd.gov.cn)公開,并將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設標準化》刊物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8330

 

修訂說明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50016-2014,經住房城鄉建設部2014827日以第517號公告批準發布。

    此前,我國建筑防火設計主要執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2005年版)。隨著我國經濟建設快速發展以及近年來我國重特大火災暴露出的突出問題,這兩項規范中的部分內容已不適應發展需要,且《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與《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規定相同或相近的條文,約占總條文的80%,還有些規定相互不夠協調,急需修訂完善。為深刻吸取近年來我國重特大火災教訓,適應工程建設發展需要,便于管理和使用,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07年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第一批)>的通知》(建標[2007]125號)要求以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關于同意調整<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修訂計劃的函》(建標[2009]94號)的要求,此次修訂將這兩項規范合并,并定名為《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此次修訂的原則為:認真吸取火災教訓,積極借鑒發達國家標準和消防科研成果,重點解決兩項標準相互間不一致、不協調以及工程建設和消防工作中反映的突出問題。

    修訂后的《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規定了廠房、倉庫、堆場、儲罐、民用建筑、城市交通隧道,以及建筑構造、消防救援、消防設施等的防火設計要求,在附錄中明確了建筑高度、層數、防火間距的計算方法。主要修訂內容為:

    1、為便于建筑分類,將原來按層數將住宅建筑劃分為多層和高層住宅建筑,修改為按建筑高度劃分,并與原規范規定相銜接;修改、完善了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主要包括:

    1)住宅建筑與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時,高層建筑中的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處的樓板耐火極限,從1.50h修改為2.00h

    2)建筑高度大于54m小于或等于100m的高層住宅建筑套內宜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并對公共部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置提出了要求;

    3)規定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應設置可兼具使用功能與避難要求的房間,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應設置避難層;

    4)明確了住宅建筑剪刀式疏散樓梯間的前室與消防電梯前室合用的要求;

    5)規定高層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應設置滅火器。

    2、適當提高了高層公共建筑的防火要求: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樓板的耐火極限,從1.50h修改為2.00h

    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與相鄰建筑的防火間距,當符合本規范有關允許減小的條件時,仍不能減小;

    3)完善了公共建筑避難層(間)的防火要求,高層病房樓從第二層起,每層應設置避難間;

    4)規定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應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

    5)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中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的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從30min修改為90min

    3、補充、完善了幼兒園、托兒所和老年人建筑有關防火安全疏散距離的要求;對于醫療建筑,要求按照護理單元進行防火分隔;增加了大、中型幼兒園和總建筑面積大于500m2的老年人建筑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大、中型幼兒園和老年人建筑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規定;醫療建筑、老年人建筑的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的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從20min30min修改為60min

    4、為滿足各地商業步行街建設快速發展的需要,系統提出了利用有頂商業步行街進行疏散時有頂商業步行街及其兩側建筑的排煙設施、防火分隔、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等防火設計要求;針對商店建筑疏散設計反映的問題,調整、補充了建材、家具、燈飾商店營業廳和展覽廳的設計疏散人數計算依據。

    5、在“建筑構造”一章中補充了建筑保溫系統的防火要求。

    6、增加“滅火救援設施”一章,補充和完善了有關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救援入口等的設置要求;規定消防設施應設置明顯的標識,消防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等消防設施的設置,應考慮滅火救援時對消防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車停靠的屋面上,應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建筑室外廣告牌的設置,不應影響滅火救援行動。

    7、對消防設施的設置作出明確規定并完善了有關內容;有關消防給水系統、室內外消火栓系統和防煙排煙系統設計的內容分別由相應的國家標準作出規定。

    8、補充了地下倉庫與物流建筑的防火要求,要求物流建筑應按生產和儲存功能劃分不同的防火分區,儲存區應采用防火墻與其他功能空間進行分隔;補充了1×105m3~3×105m3的大型可燃氣體儲罐(區)、液氨、液氧儲罐和液化天然氣氣化站及其儲罐的防火間距。

    9、完善了公共建筑上下層之間防止火災蔓延的基本防火設計要求,補充了地下商店的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m2時有關防火分隔方式的具體要求。

    10、適當擴大了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置范圍:如高層公共建筑、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商店、展覽建筑、財貿金融建筑、客運和貨運等建筑;明確了甲、乙、丙類液體儲罐應設置滅火系統和公共建筑中餐飲場所應設置廚房自動滅火裝置的范圍;增加了冷庫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范圍。

    11、在比較研究國內外有關木結構建筑防火標準,開展木結構建筑的火災危險性和木結構構件的耐火性能試驗,并與《木結構設計規范》GB 50005和《木骨架組合墻體技術規范》GB/T 50361等標準協調的基礎上,系統地規定了木結構建筑的防火設計要求。

    12、對原《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及與其他標準之間不協調的內容進行了調整,補充了高層民用建筑與工業建筑和甲、乙、丙類液體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柴油機房等的平面布置要求、有關防火門等級和電梯層門的防火要求等;統一了一類、二類高層民用建筑有關防火分區劃分的建筑面積要求,統一了設置在高層民用建筑或裙房內商店營業廳的疏散人數計算要求。

    13、進一步明確了剪刀樓梯間的設置及其合用前室的要求、住宅建筑戶門開向前室的要求及高層民用建筑與裙房、防煙樓梯間與前室、住宅與公寓等的關系,完善了建筑高度大于27m,但小于或等于54m的住宅建筑設置一座疏散樓梯間的要求。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條文的規定,在確定本規范的強制性條文時,對直接涉及工程質量、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條文進行了認真分析和研究,共確定了165條強制性條文,約占全部條文的39%。盡管在編寫條文和確定強制性條文時注意將強制性要求與非強制性要求區別開來,但為保持條文及相關要求完整、清晰和寬嚴適度,使其不會因強制某一事項而忽視了其中有條件可以調整的要求,導致個別強制性條文仍包含了一些非強制性的要求。對此,在執行時,要注意區別對待。如果某一強制性條文中含有允許調整的非強制性要求時,仍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和條件進行確定,如本規范第4.4.2條強制要求進行分組布置和組與組之間應設置防火間距,但組內儲罐是否要單排布置則不是強制性的要求,而可以視儲罐數量、大小和場地情況進行確定。

    本規范是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2005年版)及其局部修訂工作的基礎上進行的,凝聚了這兩項標準原編制組前輩、局部修訂工作組各位專家的心血。在此次修訂過程中,浙江、吉林、廣東省公安消防總隊和吉林市、東莞市、深圳市公安消防局等公安消防部門,吉林市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歐文斯科寧(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歐洲木業協會、加拿大木業協會、美國林業及紙業協會等單位以及有關設計、研究、生產單位和專家給予了多方面的大力支持。在此,謹表示衷心的感謝。

    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 16-87的主編單位、參編單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編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消防局

    參編單位:機械委設計研究院

                       紡織工業部紡織設計院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技術學院

                       杭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隊

                       北京市建筑設計院

                       天津市建筑設計院

                       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院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總隊

                       化工部寰球化學工程公司

    主要起草人:張永勝  蔣永琨      沈章焰  朱嘉福

                          朱呂通  潘左陽  馮民基  莊敬儀  馮長海

                          趙克偉  鄭鐵一

    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的主編單位、參編單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編單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參編單位:天津市建筑設計院

                       北京市建筑設計研究院

                       清華大學建筑設計研究院

                       中國中元興華工程公司

                       上海市公安消防總隊

                       四川省公安消防總隊

                       遼寧省公安消防總隊

                       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建設部建筑設計研究院

                       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院

                       東北電力設計院

                       中國輕工業北京設計院

                       中國寰球化學工程公司

                       上海隧道工程軌道交通設計研究院

                       Johns Manville中國有限公司

                       Huntsman聚氨酯中國有限公司

                       Hilti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經建生  倪照鵬            

                      莊敬儀  陳孝華  王詩萃  王萬鋼  張菊良

                      黃曉家  李娥飛  金石堅  王宗存  王國輝

                      黃德祥  蘇慧英  李向東  宋曉勇  郭樹林

                      鄭鐵一  劉棟權  馮長海  丁瑞元  陳景霞

                      宋燕燕        

    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的主編單位、參編單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編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消防局

    參編單位: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設計研究院

                      上海市民用建筑設計院

                      天津市建筑設計院

                      中國建筑東北設計院

                      華東建筑設計院

                      北京市消防局

                      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學研究所

                      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學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蔣永琨      吳禮龍  李貴文  孫東遠

                           姜文源  潘淵清  房家聲  賀新年  黃天德

                           馬玉杰  饒文德  紀祥安  黃德祥  李春鎬

    為便于建筑設計、施工、驗收和監督等部門的有關人員在使用本規范時能正確理解和執行條文規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修訂組按章、節、條順序編制了本規范的條文說明,對條文規定的目的、依據及執行中需要注意的有關事項進行了說明,還著重對強制性條文的強制性理由作了解釋。但是,本條文說明不具備與規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僅供使用者作為理解和把握規范規定的參考。

1 總則

1.0.1 為了預防建筑火災,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

    1 廠房;

    2 倉庫;

    3 民用建筑;

    4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

    5 可燃、助燃氣體儲罐()

    6 可燃材料堆場;

    7 城市交通隧道。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氣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等的建筑防火設計,當有專門的國家標準時,宜從其規定。

1.0.3 本規范不適用于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廠房(倉庫)、花炮廠房(倉庫)的建筑防火設計。

1.0.4 同一建筑內設置多種使用功能場所時,不同使用功能場所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該建筑及其各功能場所的防火設計應根據本規范的相關規定確定。

1.0.5 建筑防火設計應遵循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針對建筑及其火災特點,從全局出發,統籌兼顧,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0.6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要求外,尚應結合實際情況采取更加嚴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設計應提交國家消防主管部門組織專題研究、論證。

1.0.7 建筑防火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條文說明

 

1 總則

 

1.0.1 本條規定了制定本規范的目的。

    在建筑設計中,采用必要的技術措施和方法來預防建筑火災和減少建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是建筑設計的基本消防安全目標。要使建筑具有較高的消防安全性能,需要設計單位、建設單位和消防監督機構的密切配合,使之“防患于未然”。在設計中,設計師既要根據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空間與平面特征和使用人員的特點,采取提高本質安全的工藝防火措施和控制火源的措施,防止發生火災也要合理確定建筑物的平面布局耐火等級和構件的耐火極限,進行必要的防火分隔,設置合理的安全疏散設施與有效的滅火、報警與防排煙等設施,以控制和撲滅火災,實現保護人身安全,減少火災危害的目的。

1.0.2 本規范所規定的建筑設計的防火技術要求,適用于各類廠房、倉庫及其輔助設施等工業建筑,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等民用建筑,儲罐或儲罐區、各類可燃材料堆場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

    其中,城市交通隧道工程是指在城市建成區內建設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交通隧道及其輔助建筑。根據國家標準《城市規劃基本術語標準》GB/T 50280-1998,城市建成區簡稱“建成區”,是指城市行政區內實際已成片開發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設施基本具備的地區。

    對于人民防空、石油和天然氣、石油化工、酒廠、紡織、鋼鐵、冶金、煤化工和電力等工程,專業性較強、有些要求比較特殊,特別是其中的工藝防火和生產過程中的本質安全要求部分與一般工業或民用建筑有所不同。本規范只對上述建筑或工程的普遍性防火設計做了原則要求,但難以更詳盡地確定這些工程的某些特殊防火要求,因此設計中的相關防火要求可以按照這些工程的專項防火規范執行。

1.0.3 對于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廠房(倉庫)、花炮廠房(倉庫),由于這些建筑內的物質可以引起劇烈的化學爆炸,防火要求特殊,有關建筑設計中的防火要求在現行國家標準《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設計安全規范》GB 50089、《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 50161等規范中有專門規定,本規范的適用范圍不包括這些建筑或工程。

1.0.4 本條規定了在同一建筑內設置多種使用功能場所時的防火設計原則。

    當在同一建筑物內設置兩種或兩種以上使用功能的場所時,如住宅與商店的上下組合建造,幼兒園、托兒所與辦公建筑或電影院、劇場與商業設施合建等,不同使用功能區或場所之間需要進行防火分隔,以保證火災不會相互蔓延,相關防火分隔要求要符合本規范及國家其他有關標準的規定。當同一建筑內,可能會存在多種用途的房間或場所,如辦公建筑內設置的會議室、餐廳、鍋爐房等,屬于同一使用功能。

1.0.5 本條規定要求設計師在確定建筑設計的防火要求時,須遵循國家有關安全、環保、節能、節地、節水、節材等經濟技術政策和工程建設的基本要求,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從全局出發,針對不同建筑及其使用功能的特點和防火、滅火需要,結合具體工程及當地的地理環境等自然條件、人文背景、經濟技術發展水平和消防救援力量等實際情況進行綜合考慮。在設計中,不僅要積極采用先進、成熟的防火技術和措施,更要正確處理好生產或建筑功能要求與消防安全的關系。

1.0.6 高層建筑火災具有火勢蔓延快、疏散困難、撲救難度大的特點,高層建筑的設計,在防火上應立足于自防、自救,建筑高度超過250m的建筑更是如此。我國近年來建筑高度超過250m的建筑越來越多,盡管本規范對高層建筑以及超高層建筑作了相關規定,但為了進一步增強建筑高度超過250m的高層建筑的防火性能,本條有關規定要通過專題論證的方式,在本規范現有規定的基礎上提出更嚴格的防火措施,有關論證的程序和組織要符合國家規定。有關更嚴格的防火措施,可以考慮提高建筑主要構件的耐火性能、加強防火分隔、增加疏散設施、提高消防設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配置適應超高層建筑的消防救援裝備,設置適用于滿足超高層建筑的滅火救援場地、消防站等。

1.0.7 本規范雖涉及面廣,但也很難把各類建筑、設備的防火內容和性能要求、試驗方法等全部包括其中,僅對普遍性的建筑防火問題和建筑的基本消防安全需求作了規定。設計采用的產品、材料要符合國家有關產品和材料標準的規定,采取的防火技術和措施還要符合國家其他有關工程建設技術標準的規定。

2 術語、符號

2.1 術語

2.2 符號

2.1 術語

2.1.1 高層建筑 high-rise building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單層廠房、倉庫和其他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的計算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的規定。

2.1.2 裙房 podium

    在高層建筑主體投影范圍外,與建筑主體相連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屬建筑。

2.1.3 重要公共建筑 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

    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嚴重社會影響的公共建筑。

2.1.4 商業服務網點 commercial facilities

    設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層或首層及二層,每個分隔單元建筑面積不大于300m2的商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等小型營業性用房。

2.1.5 高架倉庫 high rack storage

    貨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機械化操作或自動化控制的貨架倉庫。

2.1.6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間地面低于室外設計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該房間平均凈高1/3,且不大于1/2者。

2.1.7 地下室 basement

    房間地面低于室外設計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該房間平均凈高1/2者。

2.1.8 明火地點 open flame location

    室內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熱表面的固定地點(民用建筑內的灶具、電磁爐等除外)。

2.1.9 散發火花地點 sparking site

    有飛火的煙囪或進行室外砂輪、電焊、氣焊、氣割等作業的固定地點。

2.1.10 耐火極限 fire resistance rating

    在標準耐火試驗條件下,建筑構件、配件或結構從受到火的作用時起,至失去承載能力、完整性或隔熱性時止所用時間,用小時表示。

2.1.11防火隔墻 fire partition wall

    建筑內防止火災蔓延至相鄰區域且耐火極限不低于規定要求的不燃性墻體。

2.1.12 防火墻 fire wall

    防止火災蔓延至相鄰建筑或相鄰水平防火分區且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墻體。

2.1.13 避難層(間) refuge floorroom

    建筑內用于人員暫時躲避火災及其煙氣危害的樓層(房間)。

2.1.14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供人員安全疏散用的樓梯間和室外樓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內外安全區域的出口。

2.1.15 封閉樓梯間 enclosed staircase

    在樓梯間入口處設置門,以防止火災的煙和熱氣進入的樓梯間。

2.1.16 防煙樓梯間 smoke-proof staircase

    在樓梯間入口處設置防煙的前室、開敞式陽臺或凹廊(統稱前室)等設施,且通向前室和樓梯間的門均為防火門,以防止火災的煙和熱氣進入的樓梯間。

2.1.17 避難走道 exit passageway

    采取防煙措施且兩側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用于人員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2.1.18 閃點 flash point

    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可燃性液體或固體表面產生的蒸氣與空氣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夠閃燃的液體或固體的最低溫度(采用閉杯法測定)。

2.1.19 爆炸下限 lower explosion limit

    可燃的蒸氣、氣體或粉塵與空氣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發生爆炸的最低濃度。

2.1.20 沸溢性油品 boil-over oil

    含水并在燃燒時可產生熱波作用的油品。

2.1.21 防火間距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防止著火建筑在一定時間內引燃相鄰建筑,便于消防撲救的間隔距離。

    注:防火間距的計算方法應符合本規范附錄B的規定。

2.1.22 防火分區 fire compartment

    在建筑內部采用防火墻、樓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設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時間內防止火災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間。

2.1.23充實水柱 full water spout

    從水槍噴嘴起至射流90%的水柱水量穿過直徑380mm圓孔處的一段射流長度。

 

條文說明

 

2.1 術語

 

2.1.1 明確了高層建筑的含義,確定了高層民用建筑和高層工業建筑的劃分標準。建筑的高度、體積和占地面積等直接影響到建筑內的人員疏散、滅火救援的難易程度和火災的后果。本規范在確定單、多層建筑的高度劃分標準時,既考慮到上述因素和實際工程情況,也為了與現行國家標準保持一致。

    本規范以建筑高度為27m作為劃分單、多層住宅建筑與高層住宅建筑的標準,便于對不同建筑高度的住宅建筑區別對待,有利于處理好消防安全和消防投入的關系。

    對于除住宅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包括宿舍、公寓、公共建筑)以及廠房、倉庫等工業建筑,高層與單、多層建筑的劃分標準是24m。但對于有些單層建筑,如體育館、高大的單層廠房等,由于具有相對方便的疏散和撲救條件,雖建筑高度大于24m,仍不劃分為高層建筑。

    有關建筑高度的確定方法,本規范附錄A作了詳細規定,涉及本規范有關建筑高度的計算,應按照該附錄的規定進行。

2.1.2 裙房的特點是其結構與高層建筑主體直接相連,作為高層建筑主體的附屬建筑而構成同一座建筑。為便于規定,本規范規定裙房為建筑中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m且位于與其相連的高層建筑主體對地面的正投影之外的這部分建筑;其他情況的高層建筑的附屬建筑,不能按裙房考慮。

2.1.3 對于重要公共建筑,不同地區的情況不盡相同,難以定量規定。本條根據我國的國情和多年的火災情況,從發生火災可能產生的后果和影響作了定性規定。一般包括黨政機關辦公樓,人員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或集會場所,較大規模的中小學校教學樓、宿舍樓,重要的通信、調度和指揮建筑,廣播電視建筑,醫院等以及城市集中供水設施、主要的電力設施等涉及城市或區域生命線的支持性建筑或工程。

2.1.4 本條術語解釋中的“建筑面積”是指設置在住宅建筑首層或一層及二層,且相互完全分隔后的每個小型商業用房的總建筑面積。比如,一個上、下兩層室內直接相通的商業服務網點,該“建筑面積”為該商業服務網點一層和二層商業用房的建筑面積之和。

    商業服務網點包括百貨店、副食店、糧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洗衣店、藥店、洗車店、餐飲店等小型營業性用房。

2.1.8 本條術語解釋中將民用建筑內的灶具、電磁爐等與其他室內外外露火焰或赤熱表面區別對待,主要是因其使用時間相對集中、短暫,并具有間隔性,同時又易于封閉或切斷。

2.1.10 本條術語解釋中的“標準耐火試驗條件”是指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耐火試驗條件。對于升溫條件,不同使用性質和功能的建筑,火災類型可能不同,因而在建筑構配件的標準耐火性能測定過程中,受火條件也有所不同,需要根據實際的火災類型確定不同標準的升溫條件。目前,我國對于以纖維類火災為主的建筑構配件耐火試驗主要參照ISO 834標準規定的時間-溫度標準曲線進行試驗;對于石油化工建筑、通行大型車輛的隧道等以烴類為主的場所,結構的耐火極限需采用碳氫時間-溫度曲線等相適應的升溫曲線進行試驗測定。對于不同類型的建筑構件,耐火極限的判斷標準也不一樣,比如非承重墻體,其耐火極限測定主要考察該墻體在試驗條件下的完整性能和隔熱性能;而柱的耐火極限測定則主要考察其在試驗條件下的承載力和穩定性能。因此,對于不同的建筑結構或構、配件,耐火極限的判定標準和所代表的含義也不完全一致,詳見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構件耐火試驗方法》系列GB/T 9978.1GB/T 9978.9

2.1.14 本條術語解釋中的“室內安全區域”包括符合規范規定的避難層、避難走道等,“室外安全區域”包括室外地面、符合疏散要求并具有直接到達地面設施的上人屋面、平臺以及符合本規范第6.6.4條要求的天橋、連廊等。盡管本規范將避難走道視為室內安全區,但其安全性能仍有別于室外地面,因此設計的安全出口要直接通向室外,盡量避免通過避難走道再疏散到室外地面。

2.1.18 本條術語解釋中的“規定的試驗條件”為按照現行國家有關閃點測試方法標準,如現行國家標準《閃點的測定 賓斯基-馬丁閉口杯法》GB/T 261等標準中規定的試驗條件。

2.1.19 可燃蒸氣和可燃氣體的爆炸下限為可燃蒸氣或可燃氣體與其和空氣混合氣體的體積百分比。

2.1.20 對于沸溢性油品,不僅油品要具有一定含水率,且必須具有熱波作用,才能使油品液面燃燒產生的熱量從液面逐漸向液下傳遞。當液下的溫度高于100℃時,熱量傳遞過程中遇油品所含水后便可引起水的汽化,使水的體積膨脹,從而引起油品沸溢。常見的沸溢性油品有原油、渣油和重油等。

2.1.21 防火間距是不同建筑間的空間間隔,既是防止火災在建筑之間發生蔓延的間隔,也是保證滅火救援行動既方便又安全的空間。有關防火間距的計算方法,見本規范附錄B

2.2 符號

A——泄壓面積;

C——泄壓比;

D——儲罐的直徑;

DN——管道的公稱直徑;

ΔH——建筑高差;

L——隧道的封閉段長度;

N——人數;

n——座位數;

K——爆炸特征指數;

V——建筑物、堆場的體積,儲罐、瓶組的容積或容量;

W——可燃材料堆場或糧食筒倉、席穴囤、土圓倉的儲量。

3 廠房和倉庫

3.1 火災危險性分類

3.2 廠房和倉庫的耐火等級

3.3 廠房或倉庫的層數、面積和平面布置

3.4 廠房的防火間距

3.5 倉庫的防火間距

3.6 廠房和倉庫的防爆

3.7 廠房的安全疏散

3.8 倉庫的安全疏散3.1 火災危險性分類

3.1.1 生產的火災危險性應根據生產中使用或產生的物質性質及其數量等因素劃分,可分為甲、乙、丙、丁、戊類,并應符合表3.1.1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