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省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實省委九屆八次全會精神和省委改革安全評審制度的要求,落實國務院和省政府“放管服”改革精神,推進便民服務,激發市場活力,重塑安全生產專業機構的監管體系,引領行業規范發展,強化日常監管,切實推動安全評價和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依法依規開展技術服務,不斷提高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1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河北省行政區域內注冊從事安全評價和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活動的機構(含外省注冊來我省開展技術服務活動機構,以下簡稱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取得法定資質,從事法定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服務的技術服務機構。
本辦法所稱資質認可機關,是指河北省應急管理廳或雄安新區安全監管局。
第二章 資質認可條件與程序
第四條 機構資質認可需滿足《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將申請材料紙質件和電子版報送至注冊地的資質認可機關。申請材料清單目錄詳見應急管理部《關于認真貫徹落實<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應急﹝2019﹞52號)。
第五條 項目審批部門、資質認可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主管的社會組織及其舉辦的企業,不得申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質。
第六條 資質認可機關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對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申請,應當予以受理,并出具書面受理文書;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出具書面憑證。
第七條 資質認可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對審查合格的,在本部門網站予以公告,按照《管理辦法》公開有關信息,頒發資質證書,并將相關信息納入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信息查詢系統;對審查不合格的,不予頒發資質證書,說明理由并出具書面憑證。
雄安新區安全監管局在機構資質許可事項辦結3日內應將相關材料報省應急管理廳備案。
第八條 需要專家評審的,專家評審時間不計入規定的審查期限內,但最長不超過三個月。資質證書的式樣和編號規則按照國家應急管理部規定執行。
第九條 機構的名稱、注冊地址、實驗室條件、法定代表人、專職技術負責人、授權簽字人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資質認可機關提出書面變更申請。資質認可機關經審查后符合條件的,在本部門網站予以公告,并及時更新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信息查詢系統相關信息。
第十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取得資質一年以上,需要變更業務范圍的,應當向原資質認可機關提出書面申請。資質認可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五年。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個月前向原資質認可機關提出申請。原資質認可機關應當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資質認可機關應當注銷其資質,在本部門網站予以公告,并納入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信息查詢系統:
(一)法人資格終止;
(二)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
(三)自行申請注銷;
(四)被依法撤銷、撤回、吊銷資質;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資質的其他情形。
機構資質注銷后無資質承繼單位的,原機構及相關人員應當對注銷前作出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結果繼續負責。
第三章 技術服務要求
第十三條 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遵循客觀公正、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原則,依法獨立開展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活動,依法簽訂委托技術服務合同,明確服務對象、范圍、權利、義務和責任,在委托范圍之內開展技術服務并對服務結果、結論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機構應該加強內部管理,嚴格自我約束。專職技術負責人和過程控制負責人應當按照法規標準的規定,加強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活動的管理。
安全評價項目組組長應當具有與業務相關的二級以上安全評價師資格,并在本行業領域工作三年以上。項目組其他組成人員應當符合安全評價項目專職安全評價師專業能力配備標準。
第十五條 機構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在我省范圍內開展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通過“河北省互聯網+安全生產綜合監管信息平臺”,登記有關信息,如實記錄過程控制(質量)、現場勘查和檢測檢驗情況,并與現場圖像影像等證明資料一并及時歸檔,妥善保管,按規定將相關信息及現場勘查圖像影像在網上公開。
第十六條 機構應當在開展現場技術服務前7個工作日內,登錄“河北省互聯網+安全生產綜合監管信息平臺”進行書面告知,接受項目所在地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過程進行監督,并對本單位所提供資料、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對象的真實性、可靠性負責,承擔有關法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對機構提出的事故預防、隱患整改意見,應當及時落實。
第十八條 機構開展技術服務活動時,必須嚴格按照資質證書的業務范圍進行,嚴禁超業務范圍承攬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業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從業禁止行為。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機構為其提供安全生產技術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各級應急管理以及有關部門以安全評價報告、檢測檢驗報告為依據,作出相關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對其決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省應急管理廳接受應急管理部對我省機構資質認可工作情況綜合評估和監督指導,全權委托雄安新區安全監管局負責雄安新區轄區內的機構資質認可工作,定期對機構資質認可事項進行審查。
第二十一條 省應急管理廳制定年度執法計劃,重點對我省登記注冊的機構資質條件保持情況、過程控制履行情況、評價檢測程序執行情況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規定實施監督檢查,并確保每三年至少覆蓋一次進行監督檢查。對受到投訴舉報與生產安全事故有關聯的機構,省應急管理廳將對其資質條件保持情況進行重點檢查。
第二十二條 省應急管理廳負責核查跨區域技術服務的機構資質有效性、認可范圍等信息,并對其技術服務實施抽查。
市、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的機構資質條件保持情況、接受行政處罰和投訴舉報等情況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發現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實施處罰,并將違法事實、處罰結果告知資質認可機關。擬對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做出撤銷資質處罰的,市、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可向省應急管理廳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吊銷、撤銷機構資質的,由資質認可機關決定。擬對外省市注冊的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做出撤銷資質處罰的,省應急管理廳將與注冊地資質許可機關溝通,提出意見和建議,并報應急管理部。
第二十四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切實落實機構監管責任,突出各職能處(科)室的監管重點。
(一)負責機構資質許可和監督管理的處(科)室嚴格資質審批,重點對機構資質保持、安全評價過程控制執行、檢測檢驗管理體系運行等情況實施檢查,切實加大對機構轉借資質、惡性競爭等非法違法行為的檢查力度。
(二)負責行業監管業務的處(科)室在有關行政許可和管理環節,嚴格技術服務報告審核。在參與事故調查處理過程和收到舉報后,要調閱事故單位相關技術服務報告,對技術服務報告內容的符合性、所提對策措施建議合理性及落實情況、整改及復查情況、評價(檢測)結論等進行調查分析,全面、客觀厘清機構應負的責任,提出責任認定和處理意見建議。
(三)負責監察執法的處(科、隊)依法檢查機構技術服務報告。對技術服務報告涉及虛假簽字、內容與實際不符、有重大疏漏或出具虛假技術服務報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機構,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負責行業監管業務和監察執法的處(科、隊)對機構違法處罰的結果,應于10個工作日內告知機構監督管理處(科)室。
實行審批與監管分離的市、縣審批部門在辦理有關業務時,要嚴格技術服務報告審核,發現存在問題的,應及時將有關問題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和相關要求,不得干預機構正常活動。除政府采購的技術服務外,不得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接受指定機構的技術服務。
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者國務院規定,各級應急管理部門不得以備案、登記、年檢、換證、要求設立分支機構等形式,設置或者變相設置機構準入障礙。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包括資質延續、資質變更、增加業務范圍等)的,資質認可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該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包括資質延續、資質變更、增加業務范圍等)的,應當依法予以撤銷。該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機構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嚴格依照《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對有違法行為的機構及其人員,省應急管理廳將有關信息納入河北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以及機構信息查詢系統,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公告,對相關機構及其責任人員實行行業禁入。
第二十九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認真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切實做到履職盡責、失職追責。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河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河北省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冀安監管規劃〔2010〕124號)和《河北省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辦法》(冀安監管規劃〔2010〕1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應急管理廳規劃財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