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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4T 2054-2020《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管理規范》全文

山西《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管理規范》是山西省2020年最新發布的地方標準之一,也是國內最新的關于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管理的規范文件,其中的一些管控措施  對其他省市具有重要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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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山西省消防救援總隊提出并監督實施。 本標準由山西省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山西省消防救援總隊。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朱江、張華東、司戈、武麗珍、陳亞鋒、張香萍、王寬、張國慶、閻紅濤、王 子祿、張新平、史李太忻、王晉、劉升赟、李士戎、郭永峰、范恒、牛旭瓊、張小生、劉毅敏、陳俊偉、 郭興、章文宇。

引言 

大型商業綜合體作為城市化建設的標志性產物,體量大、結構復雜、人員密集,一旦發生火災,容易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為規范和加強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工作,落實單位主體責任,推行標準化管理,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條例》《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山西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是基于大型商業綜合體特點及火災危險性,在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參考和吸收國內外有關資料,并廣泛征求多方意見的基礎上制定的。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大型商業綜合體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
本標準適用于以商業為主,集購物、餐飲、文娛、展覽、住宿、交通樞紐等兩種或兩種以上功能于一體的大型商業綜合體的消防安全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5907消防基本術語第一部分
GB 13495消防安全標志
GB 25201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
GB 25506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
GB 35181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方法
GB 500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84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GB 50116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GB 50140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 50974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
GB/T 51313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
GA 503建筑消防設施檢測技術規程
GA 1131倉儲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則
JGJ 48商店建筑設計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GB/T 5907.1、GB 35181、GB 50016、GB 50084、GB 50116、GB 50140、GB 50974、JGJ 48界定的
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大型商業綜合體Large-scale Commercial Complexes
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以商業為主,集購物、餐飲、文娛、展覽、住宿、交通樞紐等兩種或兩種以上功能于一體的的單體建筑和通過地下連片車庫、地下連片商業空間、下沉式廣場、連廊等方式連   接的多棟商業建筑組合體(不包括住宅和寫字樓部分的建筑面積)。
3.2 消防安全歸口管理部門 Department in charge of fire safety in unit
單位內部負責組織制定落實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組織防火巡查、檢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門。
3.3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Key parts of fire safety
大型商業綜合體中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商場營業廳、公共娛樂場所、餐飲場所、兒童活動場所、倉儲場所和采用特殊消防設計或針對性技術措施的部位,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重要設備用房等。
4 總則
4.1 大型商業綜合體應以通過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其預防和控制火災的能力,防止發生火災,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為目標。
4.2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消防安全管理應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堅持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落實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4.3 大型商業綜合體應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體系和機制,實行“三自主兩公開一承諾”,即自主評估風險、自主檢查安全、自主整改隱患,向社會公開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并承諾本場所不存在突出風險或者已落實防范措施。
4.4 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產權單位或者委托管理單位負責,由消防安全歸口管理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各經營主體、使用單位(以下統稱商戶)對其使用、管理范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
4.5 對于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大型商業綜合體,除依法履行自身消防管理職責外,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明確統一管理的責任單位。
4.6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大型商業綜合體產權單位應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立相關租賃合同時,應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4.7 大型商業綜合體應積極運用物聯網、大數據等智慧消防新技術、新產品,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4.8 大型商業綜合體宜積極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5 消防安全責任和職責
5.1 通則
5.1.1 大型商業綜合體建筑產權單位或者委托管理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是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5.1.2 大型商業綜合體應成立由消防安全責任人為組長的消防安全管理組織,與商戶簽訂責任書,明確各方消防安全責任。
5.1.3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部門負責人是本部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組織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部門之間應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根據部門設置情況協同配合開展消防安全工作。
5.1.4 商戶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是其承包、租賃、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商戶是個體工商戶的,其經營者是消防安全責任人。
5.1.5 大型商業綜合體應明確消防安全歸口管理部門,確定專職消防管理人員。
5.1.6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消防設施的操作維護人員上崗前應取得中級(四級)及以上的《消防設施操作員證》。電氣焊工、電工等特殊工種人員應取得相應職業資格。
5.1.7 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隊隊員和專兼職消防人員應掌握消防安全知識和滅火的的基本技能,定期開展消防訓練,火災時應履行撲救火災和引導人員疏散的義務。
5.2 單位職責
5.2.1 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各項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定期組織開展演練。
5.2.2 按照相關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配備應急逃生設施設備、疏散引導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 確定各類消防設施的操作維護人員,定期檢驗維修,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
5.2.3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和室內外裝修裝飾材料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5.2.4 電氣線路、管線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線的設計、敷設必須符合相關標準和管理規定,并定期維護保養、檢測。
5.2.5 保證防火巡查檢查、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火災隱患整改、微型消防站建設等消防工作所需資金的投入。單位安全費用中應按適當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5.2.6 不應擅自改變消防驗收或竣工驗收消防備案以及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檢查時確定的建筑使用性質、經營布局、內部結構、防火分隔和降低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嚴格落實特殊設計文件要求。
5.2.7 定期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5.2.8 組織員工進行崗前和日常消防教育培訓。
5.2.9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實際需要建立專職或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定期組織訓練演練,加強   消防器材配備,建立與消防救援機構聯勤聯動聯訓機制,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5.2.10 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疏散人員,維持火場秩序,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災調查。
5.2.11 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5.2.12 積極應用消防物聯網遠程監控、電氣火災監測、火災可視化監控等技防物防措施。
5.2.13 建立消防安全評估制度,定期開展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5.2.14 推行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定期組織檢查、考評。
5.2.15 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
5.3 部門職責
5.3.1 消防安全歸口管理部門職責:
a) 協助消防安全管理人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消防工作的資金預算和組織保障方案。
b) 督促相關部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應急疏散預案,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c) 協同有關部門制定消防設施設備器材年度維修保養計劃,并組織實施。
d) 每月至少組織召開一次消防工作例會,研究處理消防安全重大問題,部署消防安全工作,形成會議紀要。
e) 定期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檢查,整改火災隱患,督促商戶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f) 在場地移交、裝修改造、店鋪開業和經營過程中,與工程管理等部門加強相關環節監管,督促商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g) 加強消防安全警示宣傳,組織開展全員消防教育培訓。
h) 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建立區域聯防機制,定期開展演練。
i) 向轄區消防救援機構報告備案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管理人變更、消防安全評估、消防設施維護保養等情況。
j) 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3.2 工程管理部門職責:
a) 定期開展重要設施設備、電氣設備、裝修改造、廣告設置等方面的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做好記錄。
b) 制定并負責實施配電室、發電機房、鍋爐房等重要部位的安全操作規程和火災應急處置程序。
c) 落實消防設施設備維修保養職責,及時排除故障,確保完好有效。
d) 定期開展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報警閥室、防排煙機房、配電室、發電機房等特種崗位人員實際操作技能培訓、考核和繼續教育,提高火災應急處置能力。
e) 備案核查商戶裝修改造期間的租戶證照、裝修單位資質、裝修施工、竣工驗收等資料。
f) 火災發生后,根據滅火應急預案及時切斷燃氣、非消防電源,清理消防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等區域的障礙物,協助消防救援機構做好人員警戒,車輛引導等應急處置工作。
5.3.3 招商/營運部門職責:
a) 應在簽訂合同時明確大型商業綜合體和商戶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b) 商戶業態變更、裝修改造計劃等信息應及時告知消防安全歸口管理、工程管理、人力資源等相關部門。
c) 對消防安全布局、安全疏散條件等有特殊防火要求的兒童活動場所、公共娛樂場所的選址和消防安全條件進行核準。
d) 在特賣、推廣、展覽等活動舉辦前,會同消防安全歸口管理、工程管理等部門對活動場地選址和消防安全條件進行核準。
5.3.4 人力資源部門職責
a) 優先聘用注冊消防工程師擔任消防安全管理人。
b) 應對聘用的特殊工種人員國家相關職業資格進行審查。
c) 掌握員工入職、轉崗以及商戶員工變更信息并建立報備制度,向安全歸口管理部門推送報備信息,由消防安全歸口管理部門落實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5.4 商戶職責
5.4.1 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各項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定期組織開展演練。
5.4.2 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5.4.3 安裝、使用電器產品、燃氣用具和敷設電氣線路、管線必須符合相關標準和用電、用氣安全管理規定,并定期維護保養、檢測。
5.4.4 裝修改造時,不應擅自改變建筑內部結構、防火分區、防煙分區和降低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
5.4.5 定期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對不能及時整改的火災隱患和重大消防問題及時上報消防安全歸口管理部門。
5.4.6 落實消防安全宣傳培訓教育演練制度,結合商戶特點及火災危險性擬定消防安全培訓計劃,組織員工進行崗前和日常消防教育培訓。
5.4.7 及時向消防安全歸口管理、工程管理、人力資源等部門報備商戶員工變更、裝修改造等信息。
5.4.8 組織撲救初起火災,引導疏散人員,維持火場秩序,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災調查。
5.4.9 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
5.5 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
5.5.1 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狀況,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5.5.2 統籌安排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5.5.3 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5.5.4 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5.5.5 組織防火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5.5.6 根據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并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裝備。
5.5.7 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實施演練。
5.5.8 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消防安全工作。
5.6 消防安全管理人職責
5.6.1 消防安全管理人應定期參加消防繼續教育培訓。
5.6.2 擬訂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6.3 組織制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落實。
5.6.4 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預算和組織保障方案。
5.6.5 組織實施防火巡查、檢查和整改火災隱患。
5.6.6 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
5.6.7 確保建筑消防設施完好有效和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5.6.8 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開展日常業務訓練。
5.6.9 組織從業人員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
5.6.10 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5.6.11 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6 消防安全管理 
6.1 消防安全例會
6.1.1 消防安全歸口管理部門應建立消防安全例會制度,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研究、部署、落實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和措施。
6.1.2 消防安全例會應由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主持,管理、招商、營運、工程管理等相關部門人員參加,并形成會議紀要。
6.2 防火巡查、檢查
6.2.1 消防安全歸口管理部門及商戶應建立健全防火巡查、檢查制度,確定巡查、檢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
6.2.2 每日應進行防火巡查,公共部分的消防設施、安全疏散設施和重點設備用房及內設的旅館、商店、餐飲場所、公共娛樂場所、兒童活動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應至少每 2 小時巡查一次, 并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營業結束后應檢查清除遺留火種。防火巡查宜使用電子巡更設備。
6.2.3 防火檢查應定期開展,各崗位每天一次,各部門每周一次,單位每月一次。
6.2.4 商戶負責本區域內營業期間防火分隔、消防設施、安全疏散設施、用火用電等內容的防火巡查、檢查,并做好記錄(見附錄 A、附錄 B)。
6.2.5 消防安全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單位的消防安全重點部位、防火分隔、消防設施、安全疏散設施、消防車通道等內容的防火巡查、檢查,對商戶的防火巡查、檢查落實情況進行抽查,并做好記錄(見附   錄 C、附錄 D)。
6.2.6 防火巡查、檢查時,應及時糾正違法、違章行為;對不能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應逐級報告,涉及重大問題要報告消防安全管理人、責任人,并采取防范和整改措施。
6.3 消防宣傳與教育培訓
6.3.1 消防安全歸口管理部門及商戶應結合場所特點和火災危險性,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宣傳和教育培訓制度。
6.3.2 消防安全歸口管理部門應制定年度消防安全宣傳和教育培訓工作計劃,明確宣傳和教育培訓的內容、形式、頻次、人員等,并定期組織實施。
6.3.3 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消防安全歸口管理部門的負責人應當至少每半年接受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有關消防法律法規,消防安全整體狀況,單位人員組織體系、滅火和應急疏散指揮體系,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等。
6.3.4 員工在入職或轉崗 7 日內應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在職期間應至少每半年接受一次消防培訓。培訓內容包括崗位火災危險性和防火知識,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相關消防設施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自救逃生以及組織引導人員疏散的技能等。
專(兼)職消防隊員重點培訓發現、排除火災隱患的技能,防火巡査、檢査要點,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場所的防火要求,滅火應急預案實施,滅火救援、疏散引導和基本醫療救護技能等。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重點培訓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聯動控制設備操作及火災應急處置等內容。消防水泵房值班人員重點培訓消防水泵、報警閥等設施設備的啟動、停止和試驗操作內容。
6.3.5 商戶應將本單位員工消防安全培訓情況向消防安全歸口管理部門備案。消防安全歸口管理部門對商戶培訓工作應進行抽查。
6.4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
6.4.1 消防安全歸口管理部門及商戶應建立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明確安全疏散設施檢查內容和要求。
6.4.2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a) 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暢通,營業期間禁止鎖閉安全出口,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裝固定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b) 疏散樓梯間的門應保持完好,門上應有正確啟閉狀態的標識,保證其正常使用。
c) 疏散應急照明燈具、疏散指示標志應完好有效。
d) 在各樓層疏散樓梯入口處等明顯位置張貼安全疏散指示圖,注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和疏散門、人員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說明。
e) 懸掛及張貼的宣傳標語、裝飾物等物件不應遮擋、覆蓋疏散指示標志,妨礙人員安全疏散。
6.4.3 滅火救援窗應能從外面開啟,并應設置在其內外部易于識別的明顯標識,建筑外墻上的滅火救援窗、滅火救援破拆口不應被遮擋,其直通建筑內的公共區域或走道應保持暢通。
6.4.4 商戶營業時間不一致時,應采取措施確保各場所人員安全疏散暢通。
6.4.5 超市、電影院、KTV、體育場館、賓館等人員密集場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處設置門禁系統時,應保證火災時能向疏散方向直接開啟,并應在顯著位置設置安全出口標識和使用提示。
6.4.6 有頂棚的步行街、中庭、自動扶梯下方嚴禁設置店鋪、攤位、游樂設施等影響人員疏散的設施或可燃物。
6.4.7 舉辦特賣、推廣、展覽等活動前,應事先根據場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納人數,期間應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人數超員。
6.5 消防設施管理
6.5.1 消防安全歸口管理部門及商戶應建立消防設施管理制度,明確公共區域和商戶區域內消防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6.5.2 按照 GB 25201 和 GA 503 定期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和檢查測試,并存檔備查。
6.5.3 建筑消防設施投入使用后,應保證其處于正常運行或準工作狀態。發生故障,應當及時組織修復。因故障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用系統的,應經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系統停用時間超過 24h 的,應報當地消防救援機構備案,并采取確保安全的有效措施。
6.5.4 消防安全歸口管理部門按照 GB 25506 建立消防控制室相關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消防控制室管理要求。
6.5.5 消防控制室應與商戶實現雙向互聯互通,每月進行通訊聯絡測試,確保緊急情況下信息暢通、及時響應。設有多個消防控制室的商業綜合體,各消防控制室應建立可靠、快捷的聯系機制。
6.5.6 消防控制室應保存各樓層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消防設施設計、施工和驗收資料、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等資料。
6.5.7 消防設施應使用永久性標牌,實行標識化管理,符合 GB 13495 要求。
6.6 消防車通道管理
6.6.1 消防安全歸口管理部門及商戶應建立消防車通道管理制度,明確消防車通道檢查內容和要求。
6.6.2 消防車通道應實行標志和標線標識管理,見附錄 F:
a) 在消防車通道路側緣石立面和頂面應當施劃黃色禁止停車標線;無緣石的道路應當在路面上施劃禁止停車標線,標線為黃色單實線,距路面邊緣 30 厘米,線寬 15 厘米。
b) 消防車通道沿途每隔 20 米距離在路面中央施劃黃色方框線,在方框內沿行車方向標注內容為“消防車道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樣。
c) 在單位的消防車通道出入口路面,按照消防車通道凈寬施劃禁停標線,標線為黃色網狀實線,外邊框線寬 20 厘米,內部網格線寬 10 厘米,內部網格線與外邊框夾角 45 度,標線中央位置沿行車方向標注內容為“消防車道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樣;同時在消防車通道兩側設置醒目的警示牌,提示嚴禁占用消防車通道,違者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等內容。
6.6.3 消防車通道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a) 保持消防車通道暢通,嚴禁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
b) 消防車通道上不應設置停車泊位、構筑物、固定隔離樁等障礙物,消防車通道與建筑之間不應設置妨礙消防車舉高操作的樹木、架空管線、廣告牌、裝飾物等障礙物。
c) 在管理區域內道路規劃停車位,應預留消防車通道寬度。
d) 采用封閉式管理的消防車通道出入口,應保證火災時能立即打開,不影響消防車通行,并應在顯著位置設置消防車通道標識和使用提示。
e) 及時制止和勸阻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消防違法行為;對拒不整改的,應采取拍照攝像等方式固定證據,并立即向當地消防救援機構和公安機關報告。
6.7 裝修改造管理
6.7.1 管理、使用單位裝修改造應履行審批程序,消防安全歸口管理、招商/營運、工程管理等相關部門審批合格后方可施工。
6.7.2 在簽訂裝修改造合同前,消防安全歸口管理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標準要求,核查裝修材料防火性能,嚴禁使用易燃材料。
6.7.3 施工單位應制定用火、用電、用氣、消防設施管理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確定現場消防管理人員,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入場前標明消防器材配備情況,熟悉疏散通道,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并清理裝修垃圾。鼓勵采用無線視頻監控等措施加強防范。
6.7.4 裝修改造過程中不得拆除、遮擋、損壞原有消防設施,同時應保證疏散暢通。
6.7.5 裝修改造區域的消防設施停用時,應采取相應加強措施,保證安全。
6.8 火災隱患整改
6.8.1 建立火災隱患整改制度,明確火災隱患整改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整改程序和所需經費來源、保障措施。
6.8.2 發現火災隱患,應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應報告上級主管人員。
6.8.3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組織對上報的火災隱患進行認定,對隱患整改結果進行確認。
6.8.4 在火災隱患整改期間,應采取保障消防安全的相應措施。
6.8.5 對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和重大火災隱患,應在規定期限內改正,并將火災隱患整改情況報告作出決定的消防救援機構。
6.8.6 重大火災隱患不能立即整改的,應自行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進行整改。
6.8.7 對于涉及城市規劃布局而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6.9 用電防火安全管理
6.9.1 消防安全歸口管理部門和工程部應建立用電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確管理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6.9.2 采購電氣、電熱設備,應選用合格產品,并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要求。
6.9.3 電氣線路敷設、電氣設備安裝和維修,應由具備相應職業技能資格的電工實施。
6.9.4 不得隨意亂拉、亂接電線,擅自增加用電設備。
6.9.5 靠近可燃物的電器設備應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
6.9.6 定期檢查、檢測電氣設備、線路,嚴禁超負荷運行。
6.9.7 電氣線路發生故障時,應及時組織檢查維修,排除故障后方可繼續使用。
6.9.8 商店、餐飲、公共娛樂等場所營業結束后應切斷非必要用電電源。
6.10 用火、動火安全管理
6.10.1 消防安全歸口管理部門應建立用火、動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確用火、動火管理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用火、動火審批范圍、程序和要求等內容。
6.10.2 禁止在營業期間進行動火作業,動火作業應在商場停止營業后進行。
6.10.3 需要動火作業的區域應與使用、營業區域進行防火分隔。
6.10.4 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前,實施動火的部門和人員應按照制度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清除   可燃、易燃物品,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作業。
6.10.5 室內禁止吸煙、燒香、使用明火照明、燃放煙花和冷焰火。
6.11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管理
6.11.1 應明確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管理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6.11.2 除化妝品銷售區、廚房等特定場所外,其他場所嚴禁儲存、銷售或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
6.11.3 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時,應根據需要限量使用,存儲量不應超過一天的使用量,且應   由專人管理、登記。
6.12 重點部位管理
6.12.1 建立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消防安全管理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6.12.2 設置明顯的防火安全標志,落實特殊防范和重點管控措施。
6.12.3 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裝備和個人防護器材。
6.12.4 制定和完善事故應急處置操作程序。
6.12.5 將重點部位列入防火巡查范圍,作為定期檢查的重點。
6.12.6 鍋爐房內設置的儲油間總儲存量不應大于 1m3;燃氣鍋爐房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探測器,并與鍋爐房燃燒器上的燃氣速斷閥、供氣管道的緊急切斷閥和通風換氣裝置聯動控制。
6.12.7 配電室內消防設備配電柜、配電箱應有區別于其他配電裝置的明顯標識,配電室工作人員應能正確區分消防配電和其他民用配電線路,確保火災情況下消防供電線路正常供電。
6.12.8 鍋爐房、柴油發電機房、制冷機房的防火分隔應保持完整,其內部設置的防爆型燈具、事故排風裝置等應保持完好有效。
6.12.9 柴油發電機應定期維護保養,每月至少啟動試驗一次。
6.12.10 電動自行車集中存放、充電場所應優先獨立設置在室外,與其他建筑、安全出口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確需設置在室內時,應滿足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消防安全要求,并應加強巡查或采取安排專人值守、加裝自動斷電、視頻監控等措施。
6.13 消防安全考核和獎懲
6.13.1 建立消防安全考核和獎懲制度,明確實施部門和考核獎懲內容、辦法。
6.13.2 逐級實施消防安全考核,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各部門負責人進行考核,各部門負責人對部門員工進行考核,消防安全歸口管理部門對商戶進行考核。
6.13.3 將消防安全責任落實情況、火災隱患整改率、消防安全評估結果作為業績指標納入全員業績考核內容,相關部門人員消防安全業績指標在全部業績指標中占有一定比例。
6.13.4 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商戶和個人,應給予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為,對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處理。
6.14 消防檔案
6.14.1 消防檔案應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
6.14.2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包括下列內容:
a) 建筑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b) 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法律文件。
c) 特殊消防設計或針對性技術措施的相關文件。
d) 場所使用或者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的相關資料。
e) 各級消防安全組織及消防安全責任人。
f) 相關消防安全責任書和租賃合同。
g)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h) 消防設施、滅火器材配置情況。
i) 微型消防站人員及其裝備配備情況。
j) 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電、氣焊工、電工、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操作人員基本情況。
k) 消防產品、防火材料合格證明材料。
l)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6.14.3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包括下列內容:
a) 消防組織架構和消防安全例會記錄。
b) 消防救援機構填發的法律文書。
c) 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報告、維修保養記錄以及委托檢測和維修保養合同。
d) 火災隱患、重大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e) 防火巡查、檢查記錄。
f) 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記錄。
g)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記錄。
h)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記錄。
i) 舉辦大型活動期間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記錄。
j) 火災情況記錄。
k) 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7 防火檢查要點
7.1 通則
7.1.1 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分區及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滅火救援設施,消防設施,室內、外裝修等,應符合相關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7.1.2 建筑四周不應違章搭建構筑物,防火間距嚴禁被占用。
7.1.3 不應在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內設置停車泊位、構筑物、固定隔離樁等障礙物。
戶外廣告牌、外裝飾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制作,不得妨礙人員逃生、排煙和滅火救援,不得改變或破壞建筑立面防火構造。
消防電梯運行正常,迫降按鈕、轎廂內消防電話,擋水和排水設施等組件應完好有效。
7.1.4 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破損、開裂和脫落的,應及時修復。
進行外保溫系統施工時,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該建筑的有效防范措施。
采用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有空腔的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且保溫材料為難燃燒材料的建筑,禁止在其外墻上動用明火和用電。
7.1.5 防火門、防火卷簾、防火封堵、擋煙垂壁等防火分隔設施應當保持完整有效。電纜井、管道井 等豎向管井禁止被占用或堆放雜物。
7.1.6 安全疏散設施防火檢查要點按照本規范 6.4 節的相關規定執行。
7.1.7 消防車通道的防火檢查要點按照本規范 6.6 節的相關規定執行。
7.1.8 消防設施功能檢查要點:
a) 消防水源及供水設施:
1) 定期檢查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轉輸水箱儲水量;
2) 消防供水管網的閥門應保持正確開啟狀態;
3) 消防水泵應處于自動狀態;
4) 氣壓給水設備、増穩壓設備、閥門、壓力表等應完好有效。
b) 室內外消火栓系統及水泵接合器:
1) 不應被遮擋、圈占、埋壓;
2) 室內消火栓箱內配器材配置齊全,報警按鈕保持正常工作狀態。
c)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 報警閥組、末端試水裝置運行情況良好;
2) 水流指示器前端閥門完全開啟,報警功能正常;
3) 灑水噴頭不應變形、被遮擋、拆除、涂覆,周圍不存在影響噴頭動作的障礙物;
4) 管網及管道上不應承載其他建筑構件、裝修裝飾材料等。
d) 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
1) 裝置噴射方向上不應存在阻擋射流的障礙物;
2) 保護區域內不應存在影響探測火災、跟蹤定位的障礙物;
3) 控制裝置處于“自動”工作狀態。
e) 氣體滅火系統:
1) 滅火劑噴放指示燈、聲光報警器、手動控制器等組件完好、運行正常;
2) 滅火劑儲存容器、驅動氣體儲存容器的壓力、重量符合要求;
3) 防護區開口部位、泄壓口不應被遮擋、占用;
4) 故障時應當及時修復,嚴禁擅自斷電停運或長期帶故障運行。
f) 火災自動報警及聯動控制系統:
1) 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火災警報裝置等系統組件不應被遮擋、拆除,確保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2) 火災報警控制器、電氣火災監控器、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等應處于正常監控、無故障狀態;
3) 不得擅自關閉、停用系統。
g) 防煙、排煙系統:
1) 檢查自然排煙窗組件是否變形、缺損;步行街、中庭等共享空間設置的自動排煙窗,應具有與自動報警系統聯動或手動控制開啟的功能,并宜能依靠自身重力下滑開啟;
2) 機械排煙系統及機械加壓送風防煙系統能夠手動啟動和聯動啟動,排煙閥、排煙防火閥、擋煙垂璧、送風閥、送風口等設施功能正常;
3) 排煙口、送風口不應被遮擋;
4) 防煙、排煙風機房內無雜物、可燃材料,風機與風管無脫落現象,風機運轉正常。
h) 防火卷簾:
1) 導軌無變形現象,檢查防火卷簾上部用于封堵開口、孔洞等的措施是否完好、無缺損;
2) 防火卷簾兩側的升、降、停按鈕不應上鎖,并應有明顯標志,下方不應堆放物品;
3) 防火卷簾投影下方兩側宜設置黃色警戒線或“防火卷簾下方不得占用”等提示語。
i) 消防廣播系統:
系統各組件應保持齊全并處于無故障狀態,且具備強制切換功能。
j) 滅火器
1) 建立滅火器維護、管理檔案,記明類型、數量、部位、充裝記錄和維護管理責任人。
2) 滅火器應完好有效,保持銘牌完整清晰;應避免曝曬、潮濕、強輻射熱等環境影響。
3) 滅火器應放置在不影響疏散、便于取用的明顯位置,并擺放穩固,不應被挪作它用,滅火器箱不得鎖閉。
7.2 商場
7.2.1 商品、貨柜、攤位的設置不應影響防火門、防火卷簾、室內消火栓、灑水噴頭、機械排煙口等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7.2.2 攤位、商品的擺放不得占用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
7.2.3 商場改造裝修時不應在樓板、防火墻開設孔洞,破壞原有防火分區。
7.2.4 用做臨時儲存并設置在銷售區內的庫房嚴禁使用明火,不得隨意亂接電線。
7.3 餐飲場所
7.3.1 廚房與其他區域的防火隔墻、防火門、防火窗、防火卷簾等防火分隔措施應保持完整有效。
7.3.2 廚房的頂棚、墻面、地面的裝修材料應為不燃材料。
7.3.3 廚房區域各類加工間的工作臺邊或設備邊之間的凈距應符合疏散走道和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的寬度要求。
7.3.4 廚房物品擺放有序,及時清理雜物,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7.3.5 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及甲、乙類液體燃料,設置在地下的餐飲場所嚴禁使用燃氣;使用替代燃料時,應經消防安全歸口管理部門審批。
7.3.6 不得在餐飲場所的用餐區域使用明火加工食品,開放式食品加工區應當采用電加熱設施。
7.3.7 使用燃氣的部位應設置可燃氣體探測裝置,并與燃氣的應急切斷閥和事故強制排風裝置聯動。定期檢查燃氣管道的法蘭接頭、儀表、閥門,確保無破損、泄漏。
7.3.8 當廚房燃氣設施的計量裝置和閥門設置在室內時,室內應有通風、排風設施,通向室外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
7.3.9 營業面積大于 1000 ㎡的餐廳,廚房的排油煙罩及烹飪部位應設置自動滅火裝置。其噴嘴帽、易熔部件無脫落、無積油。
7.3.10 廚房內應按照灶臺數量配置滅火毯,且置于方便取用的地點,不得放于灶臺內側。
7.3.11 廚房內用火期間,必須有人員值守。營業結束后,應關閉燃氣閥門。
7.3.12 及時擦洗廚房內排油煙罩,排油煙管道每季度至少清洗一次,并記錄存檔。及時清洗火災探測器、灑水噴頭、燃氣報警器外表面。
7.3.13 廚房員工應熟悉掌握滅火毯、滅火器等消防器材使用方法,處置初起火災。
7.4 公共娛樂場所
7.4.1 休息廳、錄像放映室、卡拉 OK 室內應設置聲音或視像警報,保證在火災發生初期,將其畫面、音響切換到應急廣播和應急疏散指示狀態。
7.4.2 室內健身休閑場所和相鄰功能區共用疏散樓梯時,應保證在其他功能區停止營業時,本場所安全疏散能力仍能滿足人員疏散要求。
7.4.3 嚴禁在營業期間進行設備維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
7.4.4 營業結束后應有專人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切斷非必要用電電源,及時清除遺留火種。
7.5 兒童活動場所
7.5.1 不應設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內或建筑的四層及四層以上樓層。
7.5.2 設置在單、多層建筑內時,宜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設置在高層建筑內時,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
7.5.3 設有兒童活動功能的餐飲場所和兒童培訓機構,應符合兒童活動場所的要求。
7.6 電影院
7.6.1 放映前播放消防宣傳片,告知觀眾防火注意事項、火災逃生知識和路線。
7.6.2 營業結束后指定專人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切斷非必要用電電源,及時清除火種。
7.6.3 至少設置一部獨立的疏散樓梯。和相鄰功能區共用疏散樓梯時,應保證在其他功能區停止營業時,疏散能力仍能滿足人員安全疏散的要求。
7.6.4 在售票廳醒目位置設置樓層平面疏散示意圖,每個放映廳門口設置廳平面疏散示意圖。
7.7 賓館
7.7.1 高層賓館的客房內應配備手電筒、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說明,其他賓館的客房內宜參照配備。
7.7.2 客房內應設置醒目“請勿臥床吸煙”提示牌和樓層安全疏散示意圖。
7.7.3 客房內嚴禁使用大功率電器設備。
7.7.4 客房內窗簾和地毯應采用經阻燃處理的織物或選用帶阻燃標志的阻燃制品,不得在樓梯間、前室鋪設地毯。
7.8 倉儲場所
7.8.1 不應擅自改變倉儲場所的使用性質和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類別。不應違規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7.8.2 不應破壞倉儲場所與其他場所之間的防火分隔,違規搭建閣樓、分隔小間等。
7.8.3 不應違規采用易燃夾芯材料的彩鋼板搭建倉儲場所和臨時用房。
7.8.4 嚴禁在倉儲場所內設置員工宿舍。
7.8.5 冷庫不應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穿越保溫層的電氣線路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不應擅自增   加電器設備。
7.8.6 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核對物品種類和性質。確定無火種后方能入庫。存放其他物品時,應分類分垛儲存,并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倉儲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則》(GA1131)對頂距、燈距、墻距、柱距、堆距的“五距”要求。
7.8.7 明敷的配電線路應穿金屬管或阻燃硬塑料管保護,不應私拉亂接線路。
7.8.8 嚴禁違規使用明火采暖。
7.9 展覽廳
7.9.1 展位不得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展品、商品、貨柜、廣告箱牌等的設置不得遮擋、影響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指示標識的正常使用。
7.9.2 布展時所有用于搭建和裝修展臺的材料均應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確需使用的少量可燃材料應進行阻燃處理。
7.9.3 展廳用電不應超過設計負荷,電氣設備與周圍可燃物應保持 0.5m 以上的距離,臨時鋪設在通道上的電氣線路應采取防護措施。
7.10 汽車庫
7.10.1 不應擅自改變使用性質和增加停車數量。
7.10.2 汽車坡道上不應停車。
7.10.3 不應減少、鎖閉和封堵防火分區內人員安全出口。
7.10.4 電動汽車充電樁設置應符合《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GB/T51313)的相關要求。
8 滅火準備和處置
8.1 專兼職消防隊伍建設和管理
8.1.1 建筑面積 50 萬平方米(含本數)以上的超大型商業綜合體應設置單位專職消防隊;建筑面積10 萬平方米(含本數)以上,50 萬平方米以下的超大型商業綜合體宜設置單位專職消防隊。單位專職消防隊的建設要求應當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規定。
8.1.2 未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的大型商業綜合體應當依托志愿消防隊建立微型消防站。
微型消防站宜設置在便于操作消防車和便于人員迅速出動的專用房間內,可與消防控制室合用。微型消防站應當具備與其人員和器材裝備相匹配的訓練、備勤和器材儲存用房及消防車專用車位。
為大型商業綜合體建筑整體服務的微型消防站用房應當設置在建筑的首層或地下一層,為特定功能場所服務的微型消防站可根據其服務場所位置進行設置。
8.1.3 大型商業綜合體與其他單位合用消防控制室時,可聯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8.1.4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建筑面積大于或等于 20 萬平方米時,應當至少設置 2 個微型消防站。設置多個微型消防站時,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a) 微型消防站應當根據大型商業綜合體的建筑特點和便于快速滅火救援的原則分散布置;
b) 從各微型消防站站長中確定一名總站長,負責總體協調指揮。
8.1.5 微型消防站應設站長、副站長、消防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等崗位,配有消防車輛的微型消防站應設駕駛員崗位。
消防員由專職、兼職人員組成。專職消防員不少于6人。兼職消防員由各商戶明確的志愿消防員、安保人員、應急疏散引導員、距離器材存放點最近的從業人員等組成。
8.1.6 專職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各崗位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a) 站長負責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組織制定各項管理制度和滅火應急預案,開展防火巡查、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和業務訓練,指揮初起火災撲救和人員疏散。
b) 專職消防員負責撲救初起火災,熟悉建筑基本情況、建筑消防設施設置情況和消防器材裝備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做好器材裝備維護保養,參加防火巡查和消防宣傳教育。
c) 兼職消防員負責確認并報告火情、撲救初起火災、引導人員疏散、實施安全警戒、接應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車輛和人員,熟悉滅火應急預案,熟練掌握手動報警、室內消火栓、消防水喉等消防設施和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d) 消防車駕駛員熟悉掌握消防車性能,做好日常維護保養,發生火災時能準確、迅速到達火災現場,正確操作消防車實施滅火。
8.1.7 專職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應當制定每周、每月和年度訓練計劃,落實崗位培訓、隊伍管理、防火巡查、值守聯動、考核評價等管理制度,確保值班人員 24 小時在崗在位。
專兼職消防員每月技能訓練不少于半天,每年輪訓不少于4天,崗位練兵累計不少于7天。專職消防員還應參加消防救援機構組織的業務培訓,每年培訓時間累計不少于15天,并取得消防員職業資格證書。
8.1.8 微型消防站應當根據本場所火災危險性特點和應急救援需要,配備一定數量的滅火、通信、個人防護等消防器材裝備,裝備配備參考標準(見附錄 E)。并在重點部位、重點區域設置多個消防器材存放點。
8.1.9 宜規劃設置消防救援戰備柜,用于儲存區域消防救援站的器材裝備。
8.1.10 微型消防站應納入當地滅火救援指揮調度體系,建立聯勤聯訓機制,與周邊微型消防站建立聯動聯防機制,參與周邊區域滅火和應急救援工作。
8.2 預案與演練
8.2.1 大型商業綜合體應根據人員集中度、火災危險性大小和重點部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各商戶的應急預案應當與大型商業綜合體整體應急預案相協調。
總建筑面積大于10萬平方米的大型商業綜合體制定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組織專業人員進行評估、論證。
8.2.2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a) 單位或建筑的基本情況、重點部位及火災危險性。
b) 明確火災現場通信聯絡、滅火、疏散、救護、保衛等任務的負責人。
c) 火警處置程序。
d) 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e) 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f) 通信聯絡、安全防護和人員救護的組織與調度程序和保障措施。
g) 滅火和應急救援準備。
8.2.3 微型消防站每月至少開展 1 次實地拉動演練,由站長組織,當日在崗的專兼職消防員參加。演練內容包括滅火出動、清點人員和裝備、現場提問、操作消防設施和器材等。每季度所有專兼職消防員至少參加 1 次實地拉動演練。
8.2.4 應當根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組織開展一次消防演練。人員集中、火災危險性較大和重點部位應當作為消防演練的重點,與周邊的其他大型場所或建筑,宜組織協同演練。
消防演練可分樓層、分業態、分防火分區組織實施,每年所有商戶的從業人員和全體微型消防站人員至少參加1次消防演練。
消防演練前,應當制定演練方案,事先公告演練的時間、內容等,并通知場所內的從業人員和顧客積極參與;演練時,應當在建筑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設置“正在消防演練”的標志牌,并采取必要的管控與安全措施;演練結束后,應當將消防設施恢復到正常運行狀態,并進行總結講評。
消防演練中應當落實對于模擬火源及煙氣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造成人員傷害。
8.2.5 通過消防演練達到以下目的:
a) 檢驗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各職能組和有關人員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內容、職責的熟悉程度。
b) 檢驗人員安全疏散、初起火災撲救、消防設施使用等情況。
c) 檢驗本單位在緊急情況下的組織、指揮、通信、救護等方面的能力。
d) 檢驗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8.2.6 消防演練方案宜報告當地消防救援機構,接受相應的業務指導。每年與當地消防救援機構和周邊單位微型消防站聯合開展至少 1 次的消防演練。演練內容以初起火災撲救、人員自救互救、各方協同作戰為主,由參演單位共同確定。
8.2.7 消防演練過程中應拍照、攝像,妥善保存演練相關文字、圖片、影像等資料。演練結束后應當及時總結,并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
8.3 應急處置
8.3.1 當接收到火災報警信號時,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當以最快的方式確認火情。
8.3.2 確認火情后,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當立即檢查消防聯動控制設備是否處于自動控制狀態,同時撥打 119 火警電話報警,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8.3.3 接到指令后,專職消防員應當按照“3 分鐘到場”要求趕赴現場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同時,各商戶組織兼職消防員撲救初起火災、引導人員疏散。
8.3.4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當隨時向消防救援機構通報火災和處置情況。
8.3.5 管控所有安全出口,嚴格控制無關人員進入現場,利用應急廣播通知建筑內所有人員迅速有序疏散。
8.3.6 清理消防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等區域的障礙物,將圍觀群眾疏散至安全區域,引導消防車輛迅速準確到達現場。
8.3.7 工程部人員核查消防水泵、防火分隔、機械防排煙等建筑消防設施啟動和運行情況,核查電源、氣源切斷情況、消防電梯運行情況,及時排除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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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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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GA/T 1245多產權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12] GA 654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
[13] JGJ 46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
[14] JGJ 64飲食建筑設計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