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設計標準》(GB/T 50779-20××)是在《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設計規范》(GB50779-2012)的基礎上修訂而成。本文就新版規范征求意見稿與舊版規范變化對比,幫助儀表人加快對新版規范修改內容的理解。本規范修訂后共分8章和3個附錄,主要內容包括:總則、術語和符號、基本規定、爆炸荷載、建筑設計、結構設計、通風與空調設計、既有建筑物抗爆加固。2. 擴大了抗爆設計范圍,由控制室抗爆設計變為建筑物抗爆設計;3. 取消了原規范中的爆炸荷載值,明確了爆炸沖擊波超壓應由評估確定;5. 增加了大型抗爆建筑消防救援及疏散的設計要求;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深化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改革意見的通知》(建標[2016]166號)的要求,《石油化工建筑物抗爆設計標準》GB /T 50779-20××標準性質改為推薦性標準。
原規范為石油化工控制室,新規范變更為石油化工抗爆建筑物。
《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設計規范》GB50779-2012版適用于新建有抗爆要求的石油化工控制室的建筑、結構、通風于空調專業的抗爆設計。而新的標準征求意見稿,適用于石油化工新建、改擴建工程有抗爆要求建筑物的建筑、結構、通風與空調專業的抗爆設計。
2.1.1抗爆建筑物blast resistant building
根據爆炸安全性評估結果,為保證建筑物內人員、設施的安全,減少爆炸事故對生產運行的影響,需進行抗爆設計的建筑物。2.1.6反射壓reflected overpressure沖擊波在傳播方向遇到障礙物時在其表面上反射產生的超壓增量。2.1.8抗爆構件blast resistant component2.1.15 有人值守建筑物 manned buildings2.1.16 抗爆消防救援門 blast resistant fire-fighting and rescue service doors能夠抵抗來自建筑物外部爆炸沖擊波且可滿足消防救援要求的特種門。2.1.17 消防救援前室 fire-fighting and rescue service anteroom設在消防救援通道上,為滿足消防救援要求的內置式前室。原:2.1.6 抗爆閥blast resistant valve安裝在抗爆建筑物的洞口上,能夠抵抗來自建筑物外部爆炸沖擊波的特種風閥。現:2.1.14抗爆閥blast resistant valve
安裝在抗爆建筑物的洞口上,能夠抵抗來自建筑物外部爆炸沖擊波的閥。
新增:
3.0.1抗爆建筑物的抗爆要求、爆炸沖擊波超壓應通過爆炸安全性評估確定。
3.0.3改、擴建抗爆建筑物平面布置的基本要求:
1、當抗爆建筑物與非抗爆建筑物為合并建造時,應采取措施防止非抗爆建筑物對抗爆建筑物內部人員、設施造成二次傷害;
2、當位于可能泄放氣體源主導風向的下風處時,應采取隔離措施。
3.0.7抗爆建筑物的結構體系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具有明確達到計算簡圖和合理的爆炸荷載傳遞途徑;
2、應避免因部分結構或構件破壞而導致整個結構喪失抗爆能力或對重力荷載的承載能力;
3、應具備必要的抗爆能力,良好的變形能力和消耗爆炸能量的能力;
4、重要構件和關鍵傳力部位應具有冗余約束或有多個傳力途徑;
5、整個抗爆建筑物的結構應具有較好的防連續倒塌的能力。
3.0.8根據爆炸安全評估確定的爆炸荷載,抗爆建筑物可采用下列結構形式:
1、當評估的爆炸沖擊波峰值入射超壓不大于6.9 kPa時,可采用鋼筋混凝土框架—配筋砌塊砌體剪力墻結構、鋼筋混凝土框架—組合磚砌體結構或鋼結構;
2、當評估的爆炸沖擊波峰值入射超壓大于6.9 kPa,但不超過21kPa時,可采用鋼筋混凝土框架—配筋砌塊砌體剪力墻結構、鋼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墻結構、鋼結構;
3、當評估的爆炸沖擊波峰值入射超壓大于21 kPa時,應采用鋼筋混凝土框架-抗爆墻結構;
3.0.9鋼筋混凝土剪力墻、配筋砌塊砌體剪力墻之間的樓、屋蓋長寬比不應大于2。
3.0.10抗爆建筑物所有外墻、屋面的開洞必須進行密封并能抵抗其對應位置處的爆炸沖擊波超壓,洞口間凈距應大于洞口寬度,且不小于1000mm。
3.0.11抗爆建筑物外形應簡單、規則,外墻、屋面不得有爆炸時可能產生飛濺物或阻塞通道的裝飾性附屬。
3.0.12抗爆建筑物的抗爆門窗、抗爆閥應能滿足抗爆要求,設計文件中應注明爆炸荷載,并要求正常使用期間抗爆門應保持關閉狀態。
3.0.13抗爆建筑物不得設置室外樓梯及裝配式雨蓬,設置的鋼筋混凝土雨蓬應經過抗爆驗算并確保在爆炸工況下不被破壞。
3.0.14抗爆建筑物不宜設置變形縫,需要設置時應符合相關規范要求,且應采取能夠抵抗相應爆炸荷載的抗爆密封措施。
優化
原:
3.0.1抗爆控制室平面布置應符合《石油化工企業防火規范》GB50160的要求,且應布置在非爆炸危險區域,并可根據安全分析(評估)報告的結果進行調整。同時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3、抗爆控制室應至少在兩個方向設置人員的安全出口,人員的安全出口不得直接面向甲、乙類工藝裝置;
現:
3.0.2 新建抗爆建筑物平面布置應符合《石油化工企業防火規范》GB50160的要求,且應布置在非爆炸危險區域,必要時應根據爆炸安全性評估結果進行調整。同時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3、建筑面積大于300m2有人值守的抗爆建筑物應至少在兩個方向設置人員的安全出口,人員的安全出口不得直接面向甲、乙類工藝裝置;
4、抗爆建筑物的較窄面應朝向最有可能產生爆炸的爆炸源方向;
5、抗爆建筑物不應設置在可能泄放氣體源全年主導風向的下風處。
原:
3.0.2 按本規范進行設計的控制室,當遭受一次爆炸荷載作用,可能局部損壞時,經一般修理應能繼續使用。
現:
3.0.4 按照本標準設計的抗爆建筑物,在遭受一次設計爆炸荷載作用后的允許響應宜為:
1、新建抗爆建筑物應爆炸后可修,即建筑物經歷一次爆炸后,抗爆構件進入彈塑性狀態,出現較大的裂縫和變形,需經必要的維修方可使用;
2、改、擴建抗爆建筑物應爆炸后不倒,即建筑物經歷一次爆炸后嚴重破壞,不能繼續使用,但不會倒塌。
原:
3.0.3抗爆控制室平面宜為矩形,層數宜為一層。
現:
3.0.5抗爆建筑物平面宜為矩形,層數宜為一層,不應超過兩層。
原:
3.0.4抗爆控制室宜采用現澆鋼筋混凝土結構。
現:
3.0.6抗爆建筑物的結構體系可根據安全評估確定的爆炸荷載參數、抗震設防烈度、場地條件、結構材料和施工等因素,經技術、經濟和使用條件綜合對比確定。
5.1.1 抗爆建筑物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二級,建筑節能應滿足《工業建筑節能設計統一標準》GB51245的相關要求。建筑結構形式的選擇應滿足本標準第3.0.8條的規定。5.1.2 抗爆建筑其二層以辦公功能為主時,應按下列要求設置消防救援設施:1、應在建筑物二層抗爆外墻上設置消防救援門,位置應與室外消防登高車的操作場地相對應,且應避開建筑物出口及抗爆進線池的位置;2、當二層建筑面積小于1000m2時可設置一樘消防救援門;大于或等于1000m2時設置消防救援門的數量不應少于2樘,且在1000m2建筑面積的基礎上每增加1000m2增加一樘;3、 消防救援門應均勻布置,間距不應小于40m且不宜大于60m;4、消防救援門可布置在辦公室、會議室或疏散走廊的盡端;當布置在走廊盡端時應設置面積不小于30 m2的消防救援前室;5、設有消防救援門的房間應具備消防救援前室的相關功能。2 、在消防救援門兩側各1m及進深3m范圍內不得布置家具;5.1.4 抗爆建筑外門、窗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1、當評估的爆炸沖擊波側向峰值超壓不大于3.0 kPa時,可采用上懸外窗、鋼制外門,玻璃采用鋼化玻璃;2、當評估的爆炸沖擊波側向峰值超壓大于或等于3.0 kPa并小于6.9 kPa時,可采用固定外窗、鋼制外門,玻璃采用鋼化夾層玻璃;3、當評估的爆炸沖擊波側向峰值超壓大于或等于6.9 kPa并小于20 kPa時,有人職守的房間及面向甲、乙類工藝裝置的外墻不宜設置外窗,或設置固定的抗爆防護窗;外門選用人員通道抗爆防護門,且不得直接面向甲、乙類工藝裝置;4、當評估的爆炸沖擊波側向峰值超壓大于或等于20 kPa時,建筑外門、窗應選用抗爆防護門、窗;人員通道應設置隔離前室并選用人員通道抗爆門;設備間外門應選用設備通道抗爆門;在人員通道外門的室內側,應設隔離前室,凈面積不應小于6 m2;5、人員通道門開啟的凈寬度應滿足消防疏散的相關要求。2)計算荷載:與所在建筑墻面計算沖擊波超壓相同,在計算荷載的作用下,該門可處于彈塑性狀態;門扇開啟后還需要滿足消防救援相關荷載的要求;3)室內不設開啟機構,只能在室外側由消防隊員開啟;4)門扇上配置抗爆觀察窗,其玻璃在在受熱狀態下應保持透明狀態;5.3.4 室內活動地板與建筑外墻之間應設置變形縫,寬度不應小于50 mm。6.1.3抗爆構件宜與承重構件分開,抗爆構件允許進入彈塑性狀態,承重構件應保證處于彈性狀態。
6.1.4 新建鋼筋混凝土構件和配筋砌體構件的允許變形應滿足表6.1.4的要求。
表6.1.4 新建鋼筋混凝土構件和配筋砌體構件允許變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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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筋混凝土梁、板、墻板(對稱鋼筋,最大彎矩處有抗剪加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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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新建建筑物鋼結構框架的側向位移不應大于H/35,鋼結構構件的允許變形應滿足表6.1.5的要求。
6.1.6大跨度屋面應采用鋼桁架結構或井字梁結構,設計時應進行爆炸引起的反彈力作用和豎向地震驗算。6.1.7抗爆建筑物外墻室外地面以上的開洞應采取加強措施,洞口加強鋼筋面積不應小于被切斷鋼筋的面積。6.1.8建筑物外墻不宜設施工用孔洞,當設施工用孔洞時,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封閉,并滿足抗爆要求。1、砌塊應采用單排孔混凝土砌塊或輕骨料混凝土砌塊,砌塊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U10,砌筑砂漿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b10;2、砌塊砌體的灌孔率應為100%,灌孔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于Cb20。6.2.4 鋼結構的鋼材宜采用Q235等級的碳素結構鋼或Q345等級的低合金高強度結構鋼,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6.2.6抗爆結構設計時應采用材料的動力強度,材料的動力強度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式中:fdu——鋼筋、鋼材的動力強度極限值,(N/mm 2);fdy——鋼筋、鋼材的動力強度設計值,(N/mm 2);fdc——混凝土的動力強度設計值,(N/mm 2);fdm——砌塊的動力強度設計值,(N/mm 2);γsif——材料的動力荷載提高系數及強度提高系數,按表6.2.6取值;γdif ——材料的動力荷載提高系數,按表6.2.6取值;f’ck——混凝土抗壓強度標準值,(N/ mm 2);f’m——砌塊抗壓強度標準值,(N/ mm 2)。表6.2.6 材料的動力荷載提高系數及強度提高系數6.2.7抗爆構件的動力計算中,鋼筋應采用動設計應力,鋼筋的動設計應力應按表6.2.7確定。
6.2.8鋼結構構件動力計算時應采用動設計應力,鋼結構的動設計應力應按表6.2.8確定。
6.2.9 在爆炸荷載作用下,鋼材、砌體的彈性模量及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的泊松比可不考慮動荷載的影響。灌孔混凝土砌塊砌體的彈性模量的計算應符合《砌體結構設計規范》GB50003的規定。
6.4.9屋面板、側墻等承受平面內剪切、平面外彎曲共同作用的結構構件,應分別進行平面內、平面外動力計算,且應滿足下式要求:
[Δc/Δa]i2 + [Δc/Δa]O2 ≤ 1.0 (6.4.10)6.4.10 采用等效靜荷載法進行構件單自由度簡化動力計算時,構件的延性比取允許值,構件剛度計算可采用毛截面慣性矩,按公式4.2.5-1計算等效靜荷載,根據計算的等效靜荷載計算構件配筋。6.4.11間接承受或者傳遞爆炸荷載的結構構件的承載力可按照相關國家現行標準進行計算,材料強度設計值應采用材料的動力強度。6.4.12抗爆建筑物應進行無爆炸荷載參與的承載力極限狀態和正常使用極限狀態計算,并滿足相關國家現行標準的要求。6.5.3 鋼筋直徑不應大于32mm,鋼筋宜采用搭接接頭或機械接頭。6.5.5剛性地坪開洞時,應對洞口進行局部加強,保證剛性地坪的平面內剛度。6.5.6 地腳螺栓材質、直徑應通過動力分析計算確定,不得采用膨脹螺栓。6.6.1抗爆建筑物應分別進行無爆炸荷載和有爆炸荷載的基礎設計,按最不利情況確定基礎形式和大小。6.6.8抗爆建筑物采用樁基或復合地基時,應采取防止地坪沉降的措施。6.6.9基坑及室內地坪下回填土應分層壓實,壓實系數不小于0.95。4.1.1抗爆控制室的建筑屋面不得采用裝配式架空隔熱構造,女兒墻高度應在滿足屋面泛水構造要求的情況下取最小值,并宜采用鋼筋混凝土結構。5.1.5 當評估的爆炸沖擊波側向峰值超壓大于或等于6.9 kPa,建筑的屋面不得采用裝配式架空隔熱構造,女兒墻高度應在滿足屋面泛水構造要求的情況下取最小值,并宜采用鋼筋混凝土結構。建筑物不宜設置室外樓梯、挑檐等附屬結構構件。4.1.2建筑物外墻不應設置雨篷、挑檐等附屬結構。4.1.6活動地板下地面以下的外墻上不得開設電纜進線洞口。基礎墻體洞口應采取封堵措施,并應滿足抗爆要求。5.1.7 當評估的爆炸沖擊波側向峰值超壓大于或等于6.9 kPa時,不得在活動地板面以上的外墻上開設電纜進線洞口?;A墻體洞口應采用氣密水密封堵措施,外部采用抗爆墻體圍合,并在洞口上部充填高度不小于300mm的建筑用砂。1) 洞口尺寸不宜大于1500 mm(寬)×2400 mm(高);1) 洞口尺寸不宜大于1800 mm(寬)×2400 mm(高);4.3.1 墻體保溫宜采用外墻外保溫構造,保溫材料,燃燒性能等級應為國家標準《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分級》GB8624-2006規定的A2級,其外層裝飾面應選用整體構造形式。5.3.1 墻體保溫宜采用外墻外保溫構造,保溫材料厚度應滿足《工業建筑節能設計統一標準》GB51245的相關要求,燃燒性能等級為《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分級》GB8624定義的A級,其外層裝飾面應選用整體構造形式。4.3.2 室內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不得低于國家標準《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分級》GB8624-2006規定的C級。5.3.2 室內吊頂及高度大于或等于3.5m的墻面,其裝修構造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不得低于A級,其它部位裝修材料的選擇應符合《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50222的規定。6.6.4爆炸荷載作用情況下,當采用天然地基或復合地基時,基礎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7.1.8 消防救援前室應設機械加壓送風系統,送風量按進入消防救援室疏散門的面積乘以1.0m/s計算。7.1.9 通風空調設備的起停狀態應符合表7.1.9的規定。7.2.2重要房間的室內空氣計算參數應符合表7.2.2的規定。7.4.6不間斷電源(UPS)室應設置機械排風,換氣次數不小于3次/h。6.1.7 抗爆控制室的防排煙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對于總層數為一層,兩個相鄰的疏散外門的間距大小或等于40m的內走道,應設置機械排煙系統。
對于總層數為二層的抗爆控制室,且兩個相鄰疏散外門的間距大于或等于40m的一層內走道,設置機械排煙系統。二層走道最遠點距最近疏散外門的距離大于20m時,二層內走道應設置機械排煙系統。
吊頂與地板之間的高度大于4m的操作室,宜設置火災后的排風系統。排風量可根據具體情況按換氣次數不小于2次/h確定。
7.1.7 抗爆控制室的防排煙系統設計,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和《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51251的相關規定。6.4.5當生產裝置設有可燃、有毒氣體探測報警系統時,新風引入口應設置相應的可燃、有毒氣體探測報警器,且進風管和排風管上應設置電動密閉閥。在可燃、有毒氣體探測器報警的同時,應關閉密閉閥及新風機。7.4.5新風引入口應設置相應的可燃、有毒氣體探測報警器,且進風管和排風管上應設置電動密閉閥,電動密閉閥的漏風量應不大于1.7m3/h。在可燃、有毒氣體探測器報警的同時,應關閉密閉閥及新風機。8.1 一般規定
8.1.1既有建筑物是否需要抗爆應根據爆炸安全性評估結果確定,需要抗爆時應根據評估確定的爆炸荷載、抗爆要求進行抗爆加固設計。8.1.2抗爆加固設計前,應對既有建筑物的結構、構件、材料強度(混凝土、鋼筋、砌體、砂漿)進行檢測和評估,根據檢測、評估結果對既有建筑物的抗爆能力進行核算,當不滿足抗爆要求時,應根據建筑物的重要性、可接受的風險及技術、經濟比較確定抗爆加固方案,進行抗爆加固。
8.1.3既有建筑物的加固改造一般在停產檢修期間進行,加固方案的選擇應以施工方便、經濟合理、對原建筑物室內設施影響小為原則。8.2 結構設計
8.2.1 作用在既有建筑物上的爆炸荷載應按本標準第4.2節規定計算。8.2.2抗爆加固時宜將抗爆構件與承重構件分開,不能分開時,抗爆構件應按彈性狀態進行加固設計。
8.2.3鋼筋混凝土構件和配筋砌體構件的允許變形應滿足表8.2.3的要求。
表8.2.3 鋼筋混凝土構件和配筋砌體構件的允許變形表8.2.4 鋼結構框架的側向位移不應大于H/25,鋼結構構件的允許變形應滿足表8.2.4的要求。
8.2.5 抗爆建筑物的加固設計,應與實際施工方法緊密結合,采取有效措施,保證新增構件和部件與原結構連接可靠,新增截面與原截面粘接牢固,形成整體共同工作;并應避免對未加固部分,以及相關的結構、構件和地基基礎造成不利的影響。8.2.6 對加固過程中可能出現傾斜、失穩、過大變形或坍塌的建筑物,應在加固設計文件中提出相應的臨時性安全措施,并明確要求施工單位應嚴格執行。8.2.7 既有建筑物加固分為直接加固與間接加固兩類,設計時可根據結構特點、實際條件和抗爆要求,選擇適宜的加固方法及配合使用的技術。8.2.8 直接加固宜根據工程的實際情況選用加大截面加固法、復合截面加固法、外加面層加固法、外包型鋼加固法、粘貼復合材料加固法、抗爆裝甲加固法等。8.2.9間接加固法宜根據工程的實際情況選用增設支點加固法、增設耗能支撐法、增設剪力墻法或改變結構計算簡圖方法等。8.2.10當對既有建筑物進行抗爆加固不可行時,可采用在原建筑物外增加獨立的鋼筋混凝土或鋼結構外殼的方法,外殼與既有建筑物間的凈距不應小于500mm。8.2.11當既有建筑物只面對一個可能的爆炸源時,也可采用設置抗爆隔離墻的方法,除迎爆面墻體外,屋面、側墻、后墻應按計算的爆炸荷載進行核算、加固;抗爆隔離墻的高度、寬度應超出既有建筑物不少于1000mm,與既有建筑物間的距離不大于抗爆隔離墻高度的一半。8.2.12 砌體墻和填充墻采用加筋材料加固時,加筋材料應在墻四周梁柱構件上的錨固,滿足連接處抗剪承載力要求。8.2.13 抗爆加固所用采用材料應符合本標準第6.2節的規定,原構件的材料強度應根據檢測、評估結果確定。8.2.14 荷載效應組合應符合本標準第6.3節的規定。8.2.15 抗爆加固設計的結構動力計算應符合本標準第6.4節的規定,采用等效靜荷載法時,設計應符合下列步驟:8.2.16 既有建筑物抗爆加固的結構構造、基礎設計應符合本標準第6.5~6.6節的規定。8.2.17鋼筋混凝土柱抗爆加固應以增加柱的抗剪承載力為主,確保爆炸荷載作用下柱的延性。8.2.18 砌體填充墻抗爆加固應以增加其延性為主,避免爆炸時產生碎片。8.2.19 既有建筑物抗爆加固設計的構件設計計算、材料、構造要求,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 50010、《混凝土結構加固設計規范》GB 50367、《砌體結構設計規范》GB 50003、《砌體結構加固設計規范》GB 50702、《鋼結構設計標準》GB50017的規定。8.3 建筑設計
8.3.1 既有建筑物的抗爆改造應符合本標準第5.1節的要求。8.3.2抗爆門、窗的設置、構造及要求應符合本標準第5.2節的規定。8.3.3 墻體保溫、室內裝修、吊頂等要求及建筑構造應符合本標準第5.3節的規定。8.4 通風與空調設計
8.4.1 既有建筑物通風與空調設計的基本要求、室內空氣計算參數的取值應符合本標準第7.1~7.2節的規定。8.4.2 空調系統、新風與排風系統的設計應符合本標準第7.3~7.4節的規定。8.4.3 空調機房的設置應符合本標準第7.5節的規定。本文首發于公眾號儀表圈(ID:yibiaoquan)等,“流程工業"經授權發布,轉載請聯系原公眾號。底部掃描二維碼,關注“流程工業"公眾號,第一時間獲取石化、化工行業最新市場動態,以及技術進展和項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