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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4號)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54號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已經 2012 年 5 月 21 日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 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2004 年 5 月 17 日 公布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 楊棟梁

2012 年 7 月 1 日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嚴格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準入條件,規范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并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工商預先核準文件,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的企業。

第三條 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以下簡稱安全生產許可證)。

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活動。

第四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一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并對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統一編號。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全國統一配號,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條件

第六條 企業的設立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當地產業結構規劃,企業的選址應當符合當地城鄉規劃。

企業與周邊建筑、設施的安全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七條 企業的基本建設項目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批準,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建設項目的設計由具有乙級以上軍工行業的彈箭、火炸藥、民爆器材工程設計類別工程設計資質或者化工石化醫藥行業的有機化工、石油冶煉、石油產品深加工工程設計類型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承擔;

(二)建設項目的設計符合《煙花爆竹工程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的要求,并依法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八條 企業的廠房和倉庫等基礎設施、生產設備、生產工藝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備設施必須符合《煙花爆竹工程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煙花爆竹作業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

從事禮花彈生產的企業除符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符合禮花彈生產安全條件的規定。

第九條 企業的藥物和成品總倉庫、藥物和半成品中轉庫、機械混藥和裝藥工房、晾曬場、烘干房等重點部位應當根據《煙花爆竹企業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條件》(AQ4101)的規定安裝視頻監控和異常情況報警裝置,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十條 企業的生產廠房數量和儲存倉庫面積應當與其生產品種及規模相適應。

第十一條 企業生產的產品品種、類別、級別、規格、質量、包裝、標志應當符合《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確定安全生產主管人員;

(二)配備占本企業從業人員總數1%以上且至少有2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配備占本企業從業人員總數5%以上的兼職安全員。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下列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符合《煙花爆竹作業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二)藥物存儲管理、領取管理和余(廢)藥處理制度;

(三)企業負責人及涉裸藥生產線負責人值(帶)班制度;

(四)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五)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六)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七)產品購銷合同和銷售流向登記管理制度;

(八)新產品、新藥物研發管理制度;

(九)安全設施設備維護管理制度;

(十)原材料購買、檢驗、儲存及使用管理制度;

(十一)職工出入廠(庫)區登記制度;

(十二)廠(庫)區門衛值班(守衛)制度;

(十三)重大危險源(重點危險部位)監控管理制度;

(十四)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十五)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使用和管理制度;

(十六)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四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專門的安全生產培訓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

從事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和煙花爆竹倉庫保管、守護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專業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

其他崗位從業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經本崗位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和培訓合格。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條 企業必須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依照有關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制定事故應急預案,并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根據《煙花爆竹流向登記通用規范》(AQ4102)和國家有關煙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規定,建立并應用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依法進行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包括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符合性評價內容。

第三章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和頒發

第二十一條 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統稱初審機關)提出安全審查申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工商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工商預先核準文件(復制件);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的證明材料;

(四)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的書面文件;

(五)各種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復制件);

(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目錄清單;

(七)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名單和安全資格證(復制件);

(八)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制件)和其他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九)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

(十)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的證明材料;

(十一)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第二十二條 新建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通過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初審機關提出安全審查申請。

第二十三條 初審機關收到企業提交的安全審查申請后,應當對企業的設立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當地產業結構規劃、企業的選址是否符合城鄉規劃以及有關申請文件、資料是否符合要求進行初步審查,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步審查意見(以下簡稱初審意見),連同申請文件、資料一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

初審機關在審查過程中,可以就企業的有關情況征求企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發證機關收到初審機關報送的申請文件、資料和初審意見后,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文件、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當場告知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補正通知書,一次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二)申請文件、資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發證機關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或者全部補正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發證機關應當將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書面告知申請企業和初審機關。

第二十五條 發證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結合初審意見,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需要到現場核查的,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對從事黑火藥、引火線、禮花彈生產的企業,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

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決定。

對決定頒發的,發證機關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或者通知企業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予頒發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企業并說明理由。

現場核查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六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分為正副本,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變更和延期

第二十七條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申請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改建、擴建煙花爆竹生產(含儲存)設施的;

(二)變更產品類別、級別范圍的;

(三)變更企業主要負責人的;

(四)變更企業名稱的。

第二十八條 企業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情形申請變更的,應當自建設項目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初審機關提出安全審查申請,并提交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書(一式三份)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的證明材料。

企業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情形申請變更的,應當向所在地初審機關提出安全審查申請,并提交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書(一式三份)和專項安全評價報告(減少生產產品品種的除外)。

企業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情形申請變更的,應當向所在地發證機關提交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書(一式三份)和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復制件)。

企業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情形申請變更的,應當自取得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工商預先核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發證機關提交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書(一式三份)和工商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工商預先核準文件(復制件)。

第二十九條 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初審機關、發證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進行審查,并辦理變更手續。

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情形的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變更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于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第三十一條 企業提出延期申請的,應當向發證機關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至第十一項規定的文件、資料;

(三)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的證明材料。

發證機關收到延期申請后,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辦理延期手續。

第三十二條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符合下列條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發證機關同意,不再審查,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一)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二)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不斷提升安全生產條件,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以上;

(三)接受發證機關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未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

第三十三條 對決定批準延期、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發證機關應當收回原證,換發新證。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發證機關和初審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有關行政許可的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審查、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發證機關和初審機關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頒發、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三十五條 發證機關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督促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進行生產。

第三十六條 發證機關發現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撤銷已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 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注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被批準延期的;

(二)終止煙花爆竹生產活動的;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撤銷的;

(四)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發證機關注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應當在當地主要媒體或者本機關政府網站上及時公告被注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單,并通報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企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

第三十八條 發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并應用信息化手段管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

第三十九條 發證機關應當每6個月向社會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情況,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情況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第四十條 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不得出租、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不得將企業、生產線或者工(庫)房轉包、分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多股東各自獨立進行煙花爆竹生產活動。

企業不得從其他企業購買煙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銷售或者購買其他企業煙花爆竹成品加貼本企業標簽后銷售,不得向其他企業銷售煙花爆竹半成品。從事禮花彈生產的企業不得將禮花彈銷售給未經公安機關批準的燃放活動。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發證機關、初審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發現企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活動,不依法處理的;

(三)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依法處理的;

(四)接到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處理的;

(五)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業財物、幫助企業弄虛作假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第四十三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或者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變更企業主要負責人或者名稱,未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的;

(二)從其他企業購買煙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銷售,或者購買其他企業煙花爆竹成品加貼本企業標簽后銷售,或者向其他企業銷售煙花爆竹半成品的。

第四十四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多股東各自獨立進行煙花爆竹生產活動的;

(二)從事禮花彈生產的企業將禮花彈銷售給未經公安機關批準的燃放活動的;

(三)改建、擴建煙花爆竹生產(含儲存)設施未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的;

(四)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五)不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

企業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行為之一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出租、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被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經停產整頓后仍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

企業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煙花爆竹生產的;

(二)變更產品類別或者級別范圍未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的。

第四十七條 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將企業、生產線或者工(庫)房轉包、分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暫扣、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發證機關決定。

第七章

第四十九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印制。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 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2004 年 5 月 17 日 公布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解讀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新修訂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 2012 年 5 月 21 日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并于 7 月 1 日 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4號公布,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 施行。

一、修訂背景

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以下簡稱《許可證條例》),原國家安全監管局于2004年5月頒布了《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局令第11號,以下簡稱原《辦法》)。原《辦法》實施以來,相繼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一是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行政法規進一步完善。2006年國務院頒布了《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以下簡稱《煙花條例》),調整了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工作程序,進一步完善了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條件。二是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相關政策進一步細化。《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53號,以下簡稱《國辦通知》)、《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安委辦〔2010〕30號)等規范性文件先后出臺,進一步細化了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以及監管工作要求。三是有關煙花爆竹安全技術標準作了重大修訂。《煙花爆竹工程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和《煙花爆竹作業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已進行了重大修訂。四是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現狀發生了較大變化。通過實施整頓改造提升,煙花爆竹生產實現了從家庭作坊到初步工廠化的轉變,安全生產基礎條件大幅度提升。五是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工作中積累了大量實踐經驗。在7年多兩輪許可實踐工作中積累了許多好的工作經驗,應進行認真總結和吸取。綜上,修訂《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時機成熟,且勢在必行。

二、修訂過程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在前期廣泛、深入調研的基礎上,于2011年5月開始進行《辦法》修訂工作,通過召開研討會、書面征求意見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于10月初形成《辦法(草案)》,并通過國務院法制辦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2012年4月,又專門組織開展了立法調研,聽取了有關基層安監部門和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意見。經反復研究、協商和修改,《辦法(草案)》逐步成熟完善, 5 月 21 日 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三、主要內容及修訂變化

《辦法》分7章,共50條,包括總則、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條件、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和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變更和延期、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掇k法》在《許可證條例》、《煙花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框架下,針對煙花爆竹行業現狀和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特點,進一步規范了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頒發、變更、延期工作程序,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的監督管理措施,以及違反本辦法的相應法律責任;并且明確了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在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及安全監管工作中的職責分工以及企業的權利義務。這次修訂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細化并嚴格了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條件

《辦法》在《許可證條例》第六條和《煙花條例》第八條確定的基本框架下,以第二章共15條明確規定了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應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與原《辦法》相比,內容進一步細化、條件進一步完善,體現了近年來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中一些新的政策要求,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一是補充完善了對企業設立條件、選址、建設項目設計和審查、驗收的規定。明確企業設立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當地產業結構規劃,選址應當符合當地城鄉規劃。對企業建設項目設計單位應當具備的資質,以及建設項目應當符合的設計標準和應當履行的審查、驗收手續等進行了規定。

二是調整了企業基礎設施、生產工藝及產品應符合條件的表述。對企業應當符合相關標準規范要求的表述,由直接列舉內容修訂為引用標準名稱,不再逐條列出。其中,明確了禮花彈生產企業應符合的條件,體現了禮花彈專項治理的相關政策;對企業應當安裝視頻監控和異常情況報警裝置及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并符合相關行業標準規定,進行了明確表述;作為對引用相關標準的補充,明確規定企業生產廠房數量和倉庫面積應當與其生產品種及規模相適應。

三是細化了對企業內部安全管理要求的規定。規定企業應當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數量較原《辦法》增加;明確了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具體內容;依據《煙花條例》規定對企業應當持證上崗人員的規定進行了補充完善;補充了對企業煙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規定。

四是體現了推動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和規范安全評價工作的政策導向。在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條件以及初次取證申請和延期申請應提供的材料中,對企業依法進行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報告應該包括的內容進行了明確規定;在安全生產延期條件中,規定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達標作為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的基本條件,同時作為鼓勵性政策對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以上達標企業適當簡化延期手續。

(二)進一步規范了安全生產許可相關工作程序以及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職責分工

《辦法》根據《煙花條例》第九條有關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和頒發審查程序的規定,對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管理的職責進行了細化,并對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審查、頒發、變更、延期及相關處罰的工作程序進行了細化規定。

一是明確了初審機關和發證機關的職責分工。對設區的市級安全監管部門初審,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審查、頒發及辦理延期、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中的職責權限劃分和工作流程進行了細化規定,并明確了初審機關、發證機關審查的內容及發證機關必須派員現場審查的情形。

二是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統一編號。此規定旨在強化對全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為貫徹落實這項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于 2012 年 8 月 1 日 以《關于認真貫徹落實〈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2〕100號)附件印發了《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規則》。各地發證機關將使用“金安”工程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子系統在線辦理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流程,獲取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統一編制的安全生產許可證號碼。

三是細化規定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的各種情形和程序。明確規定改建、擴建煙花爆竹生產(含儲存)設施的,應當在建設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后的規定時間內申請變更,并提交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證明材料;變更產品類別、級別的,應當進行專項安全評價,上述兩種情形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由初審機關初審;變更企業主要負責人和企業名稱的,直接向發證機關申請變更。

四是明確了相關行政處罰的權限。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均可作出決定,但暫扣、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發證機關決定。

(三)增加監督管理的內容

為進一步強化監督管理,落實《國辦通知》要求及近年來有關專項治理的政策措施,在監督管理一章中特別增加了對相關禁止行為的規定。

一是明令禁止轉包分包行為。規定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不得出租、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不得將企業、生產線或者工(庫)房轉包、分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多股東各自獨立進行煙花爆竹生產活動。

二是命令禁止違規買賣半成品和禮花彈。規定企業不得從其他企業購買煙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銷售或者購買其他企業煙花爆竹成品加貼本企業標簽后銷售,不得向其他企業銷售煙花爆竹半成品;從事禮花彈生產的企業不得將禮花彈銷售給未經公安機關批準的燃放活動。

此外,加強社會公眾和輿論參與監督,還規定發證機關注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應當在當地主要媒體或者本機關政府網站上及時公告被注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單。

(四)強化對非法違法行為的處罰

與安全生產條件和監督管理內容調整相對應,細化了對相關非法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對突出非法違法行為實行更加嚴厲的處罰。

一是對企業出租、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和轉包分包生產行為的處罰作出了更為具體的規定。明確規定:出租、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依法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將企業、生產線或者工(庫)房轉包、分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多股東各自獨立進行煙花爆竹生產活動的,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是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的行為實行嚴厲處罰。明確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含安全生產許可證過期、超許可范圍)擅自進行煙花爆竹生產的,按照《許可證條例》的規定,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是對涉及禮花彈的違規行為和發生事故企業的處罰作出了規定。明確規定:從事禮花彈生產的企業將禮花彈銷售給未經公安機關批準的燃放活動的,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

四、實施《辦法》的意義及要求

《辦法》的頒布實施將進一步規范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工作,對今后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乃至整個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產生重要影響。

為做好《辦法》的貫徹落實工作,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專門印發了《關于認真貫徹落實〈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的通知》。地方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辦法》的立法宗旨和各項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及煙花爆竹“打非治違”、企業整頓提升、生產機械化推廣、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等重點工作的貫徹落實,認真履行許可工作職責,嚴格規范許可程序,落實國家產業政策和地方產業結構規劃,持續推進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基礎設施整頓改造提升,依法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促進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管理水平提升和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工作,切實加強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安全監管,全面推動全國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