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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風險預控管理體系 規范AQT1093-2011

  次

前言 III

1 范圍 1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1

3 術語和定義 1

4 管理要素及要求 3

4.1 總要求 3

4.2 安全風險預控管理方針 3

4.3 風險預控管理 3

4.3.1 危險源辨識 3

4.3.2 風險評估 3

4.3.3 風險管理對象、管理標準和管理措施 4

4.3.4 危險源監測 4

4.3.5 風險預警 4

4.3.6 風險控制 4

4.3.7 信息與溝通 5

4.4 保障管理 5

4.4.1 組織保障 5

4.4.2 制度保障 5

4.4.3 技術保障 6

4.4.4 資金保障 6

4.4.5 安全文化保障 6

4.5 員工不安全行為管理 6

4.5.1 員工準入管理 6

4.5.2 員工不安全行為分類 6

4.5.3 員工崗位規范 6

4.5.4 不安全行為控制措施 6

4.5.5 員工培訓教育 7

4.5.6 員工行為監督 7

4.5.7 員工檔案 7

4.6 生產系統安全要素管理 7

4.6.1 通風管理 7

4.6.2 瓦斯管理 8

4.6.3 防突管理 9

4.6.4 防塵管理 9

4.6.5 防滅火管理 10

4.6.6 通風安全監控管理 10

4.6.7 采掘管理 11

4.6.8 爆破管理 11

4.6.9 地測管理 11

4.6.10 防治水管理 11

4.6.11 供用電管理 12

4.6.12 運輸提升管理 12

4.6.13 壓氣、輸送和壓力容器管理 12

4.6.14 其它要求 13

4.7 綜合管理 13

4.7.1 煤礦準入管理 13

4.7.2 應急與事故管理 13

4.7.3 消防管理 14

4.7.4 職業健康管理 15

4.7.5 手工工具管理 15

4.7.6 登高作業管理 15

4.7.7 起重作業管理 16

4.7.8 標識標志管理 16

4.7.9 承包商管理 16

4.7.10 工余安全健康管理 17

4.8 檢查、審核與評審 17

4.8.1 檢查 17

4.8.2 審核 17

4.8.3 管理評審 17

參考文獻 19

 

  言

本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煤礦安全分技術委員會(TC288/SC1)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神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行業管理司、中國礦業大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 張喜武、郝貴、李東、張光德、宋學鋒、翟桂武、高卓輝、國漢君、陳維民、李新春。

 

礦安全風險預控管理體系  規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煤礦安全風險預控管理體系的術語和定義、管理要素及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井工煤礦的安全風險預控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4053.1-2009   固定式鋼梯及平臺安全要求 第1部分:鋼直梯

GB 4053.2-2009   固定式鋼梯及平臺安全要求 第2部分:鋼斜梯

GB 4053.3-2009   固定式鋼梯及平臺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業防護欄桿及鋼平臺

GB 7059-2007     便攜式木梯安全要求

GB 50016-200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140-2005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 50215-2005    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范

AQ 1026-2006     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

AQ 1027-2006     煤礦瓦斯抽放規范

AQ 1029-2007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監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

AQ/T 9002-2006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JGJ 80-1991      建筑施工高空作業安全技術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號 (2001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號 (2008年)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 (2007年)

《煤礦安全規程》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煤礦測量規程》  原能源部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危險源  hazard

可能導致傷害或疾病、財產損失、工作環境破壞或這些情況組合的根源或狀態。

[GB/T 28001-2001 定義3.4]

3.2

危險源辨識  hazard identification

認識危險源的存在并確定其特性的過程。

[GB/T 28001-2001 定義3.5]

3.3

風險  risk

某一特定危險情況發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組合。

[GB/T 28001-2001 定義3.14]

3.4

風險評估  risk assessment

評估風險大小以及確定風險是否可容許的全過程。

注:改寫GB/T 28001-2001 定義3.15

3.5

風險預控  risk precontrol

在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估的基礎上,預先采取措施消除或控制風險的過程。

3.6

危險源監測  hazard monitoring

    通過管理與技術手段檢查、測量危險源存在的狀態及其變化的過程

3.7

風險預警  risk early-warning

    通過一定的方式,對存在的風險進行信息警示。

3.8

不安全行為  unsafe behavior

可能產生風險或導致事故發生的行為。

3.9

風險管理對象  objects of risk management

    可能產生或存在風險的主體。

3.10

風險管理標準  risk management standards

    針對管理對象所制定的以消除或控制風險的準則。

3.11

風險管理措施  risk management measures

是指達到風險管理標準的具體方法、手段。

3.12

持續改進  continual improvement

為改進煤礦安全總體績效,根據安全風險預控管理方針,完善安全風險預控管理的過程。

注:改寫GB/T 28001-2001 定義3.3

4 管理要素及要求

4.1 總要求

煤礦應建立并保持安全風險預控管理體系。安全風險預控管理體系包括:管理方針、風險預控管理、保障管理、員工不安全行為管理、生產系統安全要素管理、綜合管理、檢查審核與評審。安全風險預控管理體系應符合“PDCA”的運行模式。

注:PDCA分別表示:P-Plan(計劃);D-Do(實施);C-Check(檢查);A-Action(改進)。

4.2 安全風險預控管理方針 

煤礦應制定安全風險預控管理方針,方針應:

a) 經煤礦主要負責人批準;

b) 明確安全風險預控管理總目標;

c) 包括遵守現行安全法規和對持續改進安全績效的承諾;

d) 體現對員工進行持續培訓的要求;

e) 針對煤礦安全風險的性質和規模;

f) 形成文件,實施并保持;

g) 傳達到全體員工,使其認識到各自的安全風險預控管理的義務、責任;

h) 可為相關方所獲取;

i) 定期評審,以確保其與煤礦的發展相適宜。

4.3 風險預控管理

4.3.1 危險源辨識

    煤礦應組織員工對危險源進行全面、系統的辨識,并確保:

  • 危險源辨識前應進行相關知識的培訓;
  • 辨識范圍覆蓋本單位的所有活動及區域;
  • 對所有工作任務建立清冊并逐一進行危險源辨識,并對危險源辨識資料進行統計、分析、整理、歸檔;

00001——危險源辨識應采用適宜的方法和程序,且與現場實際相符;

00002——危險源辨識時考慮正常、異常和緊急三種狀態及過去、現在和將來三種時態;

00003——采用事故樹分析法對系統(采掘系統、機電運輸系統、“一通三防”系統等)中存在的危險源進行辨識;

j) 工作程序或標準改變、生產工藝發生變化以及工作區域的設備和設施有重大改變時,應及時進行危險源辨識;

k) 發生事故(包括未遂)、出現重大不符合項時應及時進行危險源辨識。

4.3.2 風險評估

煤礦應組織員工對辨識出的危險源進行風險評估,并確保:

  • 對所有辨識出的危險源逐一進行風險評估,并對風險評估資料進行統計、分析、整理、歸檔;

00004——風險評估應采用適宜的方法和程序,且與現場實際相符;

00005——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對辨識出的危險源進行分級分類。

l) 在以下情況時執行持續風險評估,并保留評估的記錄:

00006——新改擴項目前;

00007——新設備、設施、工藝和技術應用前或有重大改變時;

00008——為特定項目(采煤工作面安裝、初次放頂、收尾、回撤,采掘工作面過構造、過沖刷帶、過富水區、過空巷,排放瓦斯、井下電氣焊、大型設備安裝與檢修等)制定安全措施前;

00009——執行重大風險任務前;

00010——執行特定檢查和實驗前;

00011——審核發現重大不符合項;

00012——調查事故(包括未遂)暴露的新風險。

4.3.3 風險管理對象、管理標準和管理措施

在對危險源進行辨識、分析的基礎上,應提煉出相應的風險管理對象,并符合下列要求:

  • 風險管理對象的提煉應具體、明確,一般應按照人、機、環、管四種風險類型來確定;
  • 針對風險管理對象應制定相應的管理標準和措施并形成程序;
  • 管理標準和措施的制定應遵從全面性原則、可操作性原則和全過程原則;
  • 管理標準和措施的制定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管理制度的要求;
  • 煤礦應組織相關專業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對管理標準和措施進行修訂和完善。

4.3.4 危險源監測

煤礦應采取措施對危險源進行監測,以確定其是否處于受控狀態。并確保:

  • 危險源監測方法適宜,并在風險管理程序中予以明確;
  • 危險源監測設備靈敏、可靠;
  • 危險源監測信息傳遞暢通、及時,相關信息能及時錄入管理系統。

4.3.5 風險預警

    煤礦應采取措施對危險源產生的風險進行預警,使管理層和責任人能夠及時獲取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風險預警應:

  • 針對不同級別、類別的危險源和不同程度的風險,制定相應的預警方法;
  • 建立完備的信息流通渠道,使預警信息傳遞暢通、及時。

4.3.6 風險控制

煤礦應建立程序以確保風險管理標準、風險管理措施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度的貫徹與執行,以實現對風險的控制。并符合:

  • 對危險源及其風險的控制遵循消除、預防、減弱、隔離、聯鎖、警示的原則;
  • 危險源辨識、風險評估、風險管理標準與措施制定及隱患消除、控制效果評價等環節符合PDCA的運行模式;
  • 制定年度生產作業計劃時應以上年度風險評估報告為依據,充分考慮本年度計劃實施時潛在風險;
  • 根據危險源辨識、風險評估結果和相關規定,編制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應急預案及其它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 在進行重大以上風險任務時,應編制專門的安全措施,并明確安全工作程序。

4.3.7 信息與溝通

煤礦應建立并保持程序,以確保員工與相關方能夠及時獲取風險預控管理信息,并可相互溝通、告知,煤礦應確保:

  • 員工參與風險預控管理方針和程序的制定、評審;
  • 員工參與危險源辨識、風險評估及管理標準、管理措施的制定;
  • 員工了解誰是現場或當班急救人員;
  • 組織員工進行班前、作業前風險評估,作業中存在不符情況,應匯報,并組織班后或作業后評估,并留有記錄。

4.4 保障管理

4.4.1 組織保障

煤礦應建立健全安全風險預控管理組織機構,以組織、協調、指導、監督風險預控管理工作,組織機構應:

  • 職責明確、分工合理,負責風險管理全過程;
  • 由不同層次的有代表性的人員組成。

煤礦安全風險預控管理的最終責任由煤礦最高管理者承擔。

煤礦管理層應為實施、控制和改進安全風險預控管理體系提供必要的資源。

00001注:資源包括人力資源、專項技能、技術和財力資源。

4.4.2 制度保障

  • 煤礦應建立健全與安全風險預控管理相關的目標、責任、獎懲、舉報、投入保障、風險控制、員工行為、文化建設、安全會議、教育培訓、技術審批、安全監測、人員操作、設備使用、應急救援、監督檢查、考核評審、災害預防、人員入井、跟班帶班、班組建設、衛生健康、環境保護等管理制度,并確保:

00013——各項規章制度貫徹到全體員工;

00014——有相應機構、部門負責上述規章制度的制定、修訂、培訓、監督檢查與考核。

m) 煤礦應建立并保持程序,以識別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和相關要求,并確保:

00015——煤礦相關活動遵守適時的法律、法規、標準和相關要求;

00016——每年至少評價一次本單位對在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和相關要求的遵守情況,并形成評價報告;

00017——及時更新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相關要求的信息,并將這些信息傳達給員工和其他有關的相關方;

00018——資料齊全完善,有目錄清單。

n) 煤礦應建立并保持程序,以規范體系文件、記錄的管理,保證在體系運行的各個場所、崗位都能得到相關有效的文件、記錄,并確保:

00019——有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文件收發、傳達、歸檔;

00020——文件收發、歸檔應有記錄,并形成目錄清單;

00021——作廢文件有標識,銷毀文件有記錄,無在用的無效、失效文件;

00022——與風險預控管理體系相關的各種記錄應字跡清楚、標識明確,并可追溯相關的活動;

00023——記錄保存和管理應便于查閱,避免損壞、變質或遺失,并明確記錄保存期限。

4.4.3 技術保障

煤礦應建立并保持安全技術管理與控制程序,以消除和控制重大危險源。并符合:

  • 應優先采用國際、國內先進安全技術標準、方法、工藝、設備、設施;
  • 應針對煤礦具體實際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方案。

4.4.4 資金保障

煤礦應建立并保持安全投入資金管理與控制程序,為實施和改進安全風險預控管理體系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并符合:

  • 煤礦應對安全投入資金進行統一決策、管理、支配;
  • 安全專項資金的提取、使用應遵循“統籌安排、突出重點、注重實效、規范使用”的原則,確保專款專用;
  • 有專門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確保投入的安全資金有效使用。

4.4.5 安全文化保障

煤礦應建立并保持企業安全文化建設管理程序,以發揮安全文化的導向、激勵、凝聚和規范功能。安全文化建設應:

  • 明確安全文化內涵、目標、內容、模式、建設流程,并最終形成實施方案;
  • 以實現員工自我管理為目標;
  • 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地貫穿于煤礦的各項管理。

4.5 員工不安全行為管理

4.5.1 員工準入管理

煤礦應建立并保持員工準入管理標準,員工準入管理標準應:

  • 明確崗位設置要求和崗位需求計劃;
  • 明確員工準入條件(包括員工身體條件、專業技能、文化水平等)。

4.5.2 員工不安全行為分類

煤礦應在危險源辨識的基礎上,對識別出的員工不安全行為進行分類,總結分析不安全行為的發生規律,為不安全行為控制提供依據。員工不安全行為分類應:

  • 具體、有針對性;
  • 按照風險等級進行。

4.5.3 員工崗位規范

在員工不安全行為識別與梳理的基礎上,煤礦應制定員工崗位規范,崗位規范應:

  • 種類齊全;
  • 明確各崗位工作任務;
  • 規定各崗位所需個人防護用品和工器具;
  • 明確各崗位安全管理職責;
  • 明確各崗位安全行為標準。

4.5.4 不安全行為控制措施

煤礦應制定員工不安全行為控制措施,以確保員工崗位規范的有效執行,措施應:

  • 結合煤礦自身的特點和員工不安全行為特征;
  • 涵蓋影響煤礦員工不安全行為的各類因素;
  • 針對不同類型的不安全行為分別制定。

4.5.5 員工培訓教育

煤礦應建立員工培訓教育機制,以提高員工安全知識、意識和技能,員工培訓教育應:

  • 明確員工培訓與績效考核的職能部門及人員,并有績效考核制度;
  • 有足夠的培訓資源(師資、教材、資金、場所、設施等);
  • 每年至少對全員進行一次以危險源辨識、風險評估為主的體系培訓。
  • 每年末進行一次基于風險管理和事故分析統計的培訓需求調查,并形成培訓需求調查報告;
  • 每年末對上年度培訓計劃的可行性和培訓效果進行評估,并形成年度培訓績效評估報告;
  • 每年末根據上述兩個報告,編制下年度培訓計劃,并以文件形式下發;
  • 明確員工分層和分類培訓內容與周期;
  • 對員工不安全行為進行針對性的矯正培訓;
  • 建立員工培訓信息檔案;
  • 每次培訓結束,形成單項培訓績效評估報告;
  • 確保培訓機構和師資,有相關資質證書;
  • 對參加培訓的員工應進行考核或考試,并有完整的培訓臺帳;
  • 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前對員工進行培訓并有記錄。

4.5.6 員工行為監督

煤礦應建立完善的員工行為監督制度,及時對員工不安全行為進行監督和控制,并應:

  • 確定監督機構,配備相應的管理、監督、考核人員;
  • 明確監督范圍、方式、頻次;
  • 對監督結果進行分類統計、分析,并制定改進計劃。

4.5.7 員工檔案

煤礦應建立健全員工檔案,全面掌握員工信息,以實現分類管理,并確保:

  • 所有在崗員工的檔案齊全;
  • 每個員工檔案的信息內容完整(內容應包括: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身份證、文化程度、身體狀況、血型、持證情況、職業技能等級或職稱、參加工作時間、簡歷、培訓情況、違章情況、受獎情況、受處分情況、職務或工種變動情況記錄);
  • 對檔案內容進行分析、評估,明確需重點監控對象。

4.6 生產系統安全要素管理

4.6.1 通風管理

煤礦應建立并保持通風管理控制程序,以控制和消除通風系統中潛在的風險。通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 礦井、采區和工作面應具備獨立完善的通風系統,采區應實行分區通風,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自然發火嚴重礦井的采區等,應設專用回風巷;
  • 風門、風橋、風筒、密閉等通風設施保持完好無損;
  • 礦井總風量、采掘工作面和各種供風場所的配風量,應滿足安全生產的要求;
  • 風速、有害氣體濃度等,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
  • 按規定及時測風、調風,以使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供風地點風量、風速持續均衡,并按規定的周期進行礦井通風阻力測定;
  • 局部通風機通風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設置同等能力的備用局扇,保持連續均衡供風;
  • 生產礦井主要通風機能夠連續運轉,應裝有反風設施,各種參數符合規定,并定期進行反風演習。

4.6.2 瓦斯管理

煤礦應建立并保持瓦斯管理程序,通過瓦斯檢測,及時掌握瓦斯濃度變化情況并采取措施,確保井下各地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瓦斯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 煤礦應建立完善瓦斯管理制度,并應:

00024——明確瓦斯防治責任,并細化分解落實到各個崗位;

00025——根據井下條件的變化,不斷改進和加強瓦斯治理的各項措施;

00026——嚴格制度的貫徹與落實,實行群防群治;

o) 煤礦應強化瓦斯檢測,并應確保:

00027——有瓦斯檢測專門機構,且人員配備滿足要求;

00028——每年對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進行鑒定;

00029——相關入井人員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攜帶便攜式或光學甲烷檢測儀;

00030——瓦斯檢查員嚴格執行瓦斯巡回檢查制度,瓦斯檢查記錄做到井下牌板、檢查記錄手冊、瓦斯臺帳三對口;

00031——瓦斯檢查人員嚴格按程序進行交接班;

00032——瓦斯檢查地點的設置及檢查次數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00033——每日按程序規范進行瓦斯情況匯報;

p) 煤礦應制定瓦斯隱患處理措施,并應確保:

00034——有瓦斯積聚排放安全技術措施,并嚴格按措施進行排放;

00035——排放瓦斯前應先確認回風系統的人員已撤退完畢,電源已全部切斷,并已設置警戒柵欄、警標和停電牌;

00036——每次排放瓦斯都應做好記錄,建冊登記;

00037——臨時停風地點,應立即斷電撤人,設置柵欄、警示標志;

00038——長期停風區應在24h內進行封閉;

q) 開采有煤塵爆炸危險煤層的礦井,應采取隔爆措施,并應:

00039——在礦井兩翼與井筒相連通的主要運輸大巷和回風大巷、相鄰采區之間的集中運輸巷道和回風巷道、相鄰煤層之間的運輸石門和回風石門間設置主要隔爆水棚;

00040——在采煤工作面進風巷和回風巷、煤層掘進巷道采用獨立通風的其他巷道設置輔助隔爆水棚;

00041——對隔爆設施實行掛牌管理,定期檢查隔爆設施的安裝地點、數量、水量及安裝質量;

r) 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建立瓦斯抽采系統,瓦斯抽采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00042——瓦斯抽采系統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AQ 1027-2006規定,并按周期對抽采系統進行測定,確保系統參數合理、運行有效;

00043——地面抽采與地下抽采相結合,根據實際情況,應綜合采取投產前的預抽采、采動層抽采、邊開采邊抽采、老空區抽采等措施;

00044——凡是應當抽采的煤層,都應最大限度地抽采;

00045——礦井生產計劃與瓦斯抽采達標煤量相匹配,采掘生產活動應始終在抽采達標區域內進行;

00046——掌握瓦斯基礎參數,噸煤瓦斯含量、煤層的瓦斯壓力、礦井和工作面瓦斯抽采率、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的瓦斯含量,達到AQ 1026-2006規定的要求。

4.6.3 防突管理

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應建立并保持防突控制程序,制定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堅持區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補充的原則,突出礦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頭、不采突出面,有效控制突出風險。

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及突出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應編制防突專項設計。突出礦井新水平、新采區移交生產前,應經當地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按管理權限組織防突專項驗收;未通過驗收的不應移交生產。

防突管理應確保:

  • 突出礦井應對突出煤層進行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和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以確定煤層和工作面的突出危險性;
  • 堅持區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補充的原則。對于有突出危險煤層,優先采取開采保護層或預抽煤層瓦斯等區域性防治突出措施;區域防突工作應當做到多措并舉、可保必保、應抽盡抽、效果達標;

00047——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包括:

· 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

· 區域防突措施;

· 區域措施效果檢驗;

· 區域驗證;

00048——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包括:

· 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

· 工作面防突措施;

· 工作面措施效果檢驗;

· 安全防護措施;

s) 突出危險工作面應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并進行措施效果檢驗。經檢驗證實措施有效后,即判定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當措施無效時,仍為突出危險工作面,應采取補充防突措施,并再次進行措施效果檢驗,直到措施有效。無突出危險工作面應在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保留足夠的突出預測超前距或防突措施超前距的條件下進行采掘作業;

t) 石門和立井、斜井工作面從距突出煤層底(頂)板的最小法向距離5m開始到穿過煤層進入頂(底)板2m(最小法向距離)的過程均屬于揭煤作業。揭煤作業前應編制揭煤的專項防突設計,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

u) 有突出煤層的采區應設置采區避難所,在突出煤層的石門揭煤和煤巷掘進工作面進風側,應設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風門,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和突出煤層的炮掘、炮采工作面應采取遠距離爆破安全防護措施,突出煤層的采掘工作面應設置工作面避難所或壓風自救系統。

4.6.4 防塵管理

煤礦應建立健全防塵系統,有效降低各作業地點的粉塵濃度,并滿足:

  • 礦井下列巷道應設置防塵灑水管道:

00049——主要進風大巷;

00050——主要回風大巷;

00051——主要運輸巷;

00052——帶式運輸機斜井與平巷、盤區進、回風巷;

00053——采掘工作面所屬各巷道;

00054——煤倉與溜煤眼放煤口;

00055——轉載點。

v) 所有水幕靈敏可靠,封閉全斷面,使用正常,在下列地點應設置凈化水幕:

00056——采煤工作面進回風順槽(水幕距工作面上下出口不大于30m);

00057——掘進巷道(在距迎頭50m-200m范圍內);

00058——多巷掘進在回風巷風流匯合處下風側200m范圍內;

00059——運輸順槽的轉載點、溜煤眼上口及破碎機處;

00060——主要進風大巷、主要回風大巷。

w) 下列設備應設置噴霧裝置或者除塵器,并確保噴霧裝置和除塵器正常使用:

00061——采煤機;

00062——液壓支架;

00063——綜掘機、連采機、掘錨機。

x) 防塵基礎管理完善:

00064——及時清掃巷道灑落的煤矸、浮煤,巷道積塵按沖洗周期定期沖洗;

00065——按規定的周期測定全塵和呼吸性粉塵濃度;

00066——采煤工作面應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采取煤層注水防塵措施;

00067——炮采、炮掘工作面應采取濕式鉆眼、使用水炮泥等防塵措施;

00068——隔絕煤塵爆炸措施完善;

00069——綜合防塵管理制度完善,技術資料齊全。

4.6.5 防滅火管理

煤礦應建立并保持防滅火管理程序,以消除和控制礦井火災風險,并確保:

  • 防滅火設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 新建礦井、生產礦井延深新水平時,應對所有煤層的自燃傾向性進行鑒定,每年對所開采煤層最短發火期和自燃傾向性進行鑒定;
  • 內外因發火管理和火區管理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 防滅火基礎管理符合下列規定:

00070——有防滅火管理制度、礦井防滅火系統圖;

00071——及時對地表塌陷裂隙進行回填;

00072——有防火密閉管理臺帳、火災預測預報管理臺帳、采空區技術管理檔案;

00073——有井上、下防火措施。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材廠等處的防火措施和制度,應符合國家有關防火的規定;

00074——有灌漿、均壓、注氮等防滅火技術措施。

4.6.6 通風安全監控管理  

煤礦應建立健全通風安全監控系統,對礦井各重要場所“一通三防”相關數據進行實時監測,以及時掌握各種數據變化情況,并可實現對礦井相關設備的自動控制。安全監控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 安全監控系統的中心站、分站、傳感器等設備齊全,安裝設置應符合AQ 1029-2007要求,系統運作不間斷、不漏報;
  • 甲烷傳感器應按期調校,其報警值、斷電值、復電值應準確,監控中心能實時反映監控場所瓦斯的真實狀態;
  • 當瓦斯超限時,能夠及時切斷相關工作場所的非本質安全電源,停止采掘等生產活動,人員應撤至安全地點,并及時按程序進行匯報;
  • 定期對各種監測數據進行分析,并做出趨勢判斷;
  • 相關記錄、報表內容應與實際相符。

4.6.7 采掘管理

煤礦應建立并實施采煤、掘進管理程序,消除和控制采掘系統和作業中的危險源,且符合下列要求:

  • 采掘設計應結合系統危險源辨識的結果,充分考慮潛在的風險,并體現安全高效的原則;
  • 作業規程的編制應考慮最大限度的降低作業中的風險,且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 巷道施工應符合設計要求,各類尺寸在允許誤差范圍內;施工及地質條件變化時應有補充措施;采煤工作面安裝、初次放頂、收尾、回撤,采掘工作面過構造、過沖刷帶、過富水區、過空巷等應制定專項措施;
  • 支護設計應合理選擇支護方式、支護參數,各類支護設施可靠有效;
  • 對采煤工作面和采用錨桿、錨噴等支護的煤層巷道頂板實施監測,并階段性做出趨勢分析和判斷;
  • 確保生產礦井、水平、采區和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暢通;
  • 開采沖擊地壓煤層:

00075——應編制專門設計,并制定專項防治措施;

00076——應做好預測預報工作,沖擊地壓發生后,應做好調查及數據收集與分析工作。

4.6.8 爆破管理

煤礦應建立并保持爆破管理程序,以控制爆破材料儲存、運輸和爆破作業過程中的風險,并確保:

00077——爆破材料和爆破設備購置渠道正規,有合格證和說明書,并進行入庫檢驗和登記;

00078——有專門的爆破器材存放地點,存放點周圍環境、存放分類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相關規定;存放地點有明顯標志;

00079——發爆器及發爆器的鑰匙由放炮員隨身攜帶;

00080——爆破材料運輸方式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相關規定;

00081——爆破前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編制爆破作業說明書,爆破材料按照爆破作業說明書的內容選取,按照說明書進行爆破作業,并執行“一炮三檢制”和“三人連鎖”放炮制度。

4.6.9 地測管理

煤礦應建立并保持地質測量控制程序,確保采掘作業遇有地質構造或其他異常情況時,及時采取預控措施,以保障采掘作業的正常進行,并確保:

  • 礦井各類地質報告齊全、規范;
  • 在生產過程中各項地質預測預報及時;
  • 掘進給向及時、準確,貫通測量精度符合《煤礦測量規程》規定或工程要求;
  • 基本礦圖齊全,內容、精度符合《煤礦測量規程》的要求,更新及時;
  • 對開采沉陷區進行有效治理,防水(沙)、建(構)筑物保護煤柱設計合理。

4.6.10 防治水管理

煤礦應準確掌握井田及其周邊地表水系、地下水和采空區積水等分布情況,掌握當地歷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水位情況,評估地表水和各地下水系的風險,防治水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 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十六字方針,組織編制中長期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制定“探、防、堵、截、排”的綜合防治措施;
  • 井下防水、排水系統設計合理,能力滿足實際需要;
  •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井,針對主要含水層建立地下水動態觀測系統,進行地下水動態觀測、水害預報;
  • 每年雨季前對防治水工作進行全面檢查;
  • 防治水設施完善、設備齊全完好,并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
  • 防治水專項應急預案完善。

4.6.11 供用電管理

煤礦應建立并實施供用電管理程序,以控制和降低供電、用電風險。供用電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 供電系統應安全可靠,礦井應有兩回路電源線路。當任一回路發生故障停止供電時,另一回路應能擔負礦井全部負荷;礦井的兩回路電源線路上都不應分接任何負荷;
  • 井下各水平中央變電所、井下主排水泵房、主要通風機、地面永久抽采泵站、固定式壓風機、礦井立井提升人員系統全部實現雙回路供電;
  • 礦井設備、電纜的選型與安裝及機房硐室的設置符合設計及相關規范、規程的要求,并應充分考慮其安全性與潛在的風險;
  • 煤礦機電設備應具備《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或行業相關標準要求標志或證件;
  • 供電系統及設備相關保護應齊全、靈敏、可靠;

00002注:上述保護一般指:欠壓保護、失壓保護、短路保護、過流保護、過電壓保護、過負荷保護、接地保護、單相斷線保護、漏電保護、防雷電保護、急停保護、閉鎖保護、無壓釋放保護等。

y) 大型設備檢修應制定專項措施;

z) 停送電嚴格執行工作票管理制度;

aa) 確保供用電主要場所通訊暢通、并有足夠的照明;

ab) 設備監測、檢修、維護到位,確保設備完好、運行可靠,防爆性能符合要求;

ac) 設備基礎管理規范,各種圖紙資料齊全,且應分類存檔,便于查閱。

4.6.12 運輸提升管理

煤礦應建立并保持運輸提升管理程序,以控制和降低運輸、提升過程中的風險。并確保:

  • 各種運輸、提升設備運行正常,安全設施、保護齊全、靈敏、可靠;

00003注:上述保護主要指:打滑、溫度、煙霧、堆煤、防跑偏、急停、速度、斷帶、防縱撕、逆止、自動灑水、電氣閉鎖、欠壓、過電流、過卷、過速、限速、松繩、防墜、斜井擋車裝置及跑車防護裝置、機車行車保護、指示器失效、滿倉及“信、集、閉系統”等保護。

ad) 各種運輸、提升裝置完好、連接件緊固,并定期檢查或測試;

ae) 運輸巷道、運輸膠帶(軌道)、運輸設備相對空間應滿足安裝、檢修、維護及人、車通行的要求;

af) 運輸線路、路面質量符合相關標準要求,并定期進行檢查、維護;

ag) 車庫、車場、硐室設置和環境符合相關規程要求;

ah) 運輸提升設備技術檔案、資料齊全、符合規范;

ai) 運輸提升設備檢修記錄齊全。

4.6.13 壓氣、輸送和壓力容器管理

  • 煤礦壓氣及輸送系統設計應科學合理,并確保:

00082——壓氣設備配備齊全,設備數量、能力滿足要求;

00083——定期對壓氣設備進行檢修,安全閥和放水閥動作可靠;

00084——新安裝和檢修后進行打壓試驗;

00085——輸送管路設施布置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

00086——有空氣壓縮機操作規程和使用管理辦法。

aj) 壓力容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00087——建立壓力容器管理辦法;

00088——有壓力容器完好和存儲標準;

00089——壓力容器有出廠檢驗合格證;

00090——建立壓力容器管理臺帳;

00091——定期對壓力容器進行打壓試驗;

00092——移動式氣罐有便于區分類別的顏色和代碼;

00093——不同氣體的氣罐分類存放,有防倒裝置;

00094——氣瓶有防震膠圈、安全帽和減壓器,乙炔發生器有回火防止器。

4.6.14 其它要求

生產系統安全要素還應同時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等相關要求。

4.7 綜合管理

4.7.1 煤礦準入管理

4.7.1.1 煤礦在可行性研究和設計階段應進行安全評價,以最大限度地消除或控制危險源、降低風險,煤礦設計應:

  • 符合GB 50215-2005及國家、煤炭行業有關標準、規定和要求;
  • 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

4.7.1.2 煤礦應嚴格按照設計要求施工,并應:

  • 符合國家相關技術標準規范;
  • 確保煤礦安全、環保設施嚴格遵守“三同時”原則;
  • 確保施工建設單位具備施工建設資質;
  • 保證質量合格,有國家相關部門驗收記錄。

4.7.1.3 煤礦投產前應保證有有效的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礦長資質證、礦長安全資格證。

4.7.2 應急與事故管理

煤礦應制定并保持事故應急控制程序,以提高應對風險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證職工安全健康和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減少財產損失、環境損害和社會影響。

4.7.2.1 煤礦應建立完善應急管理體系,并應:

  • 按照AQ/T 9002-2006的規定和要求,編制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應急預案;
  • 嚴格按程序對預案進行審批,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修訂;
  • 確保所有員工都經過應急預案的培訓;
  • 確保煤礦保安體系完備,通訊報警系統有效,所有人員熟悉事故匯報程序;
  • 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救災演習,有演習計劃、演習方案及總結報告;
  • 確保有礦山救護隊為其服務,煤礦企業應設立礦山救護隊,不具備單獨設立礦山救護隊條件的煤礦企業,應指定兼職救援人員,并與就近的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或聯合建立礦山救護隊;
  • 煤礦應按相關規定和要求建立應急救援管理平臺。

4.7.2.2 煤礦應規范急救管理,并應確保:

  • 每一班組至少任命2名經過培訓的專(兼)職急救員,急救員名單應在本單位張貼、公布;
  • 每年至少有10%的員工接受急救培訓;
  • 所有重點作業場所應配置急救箱,急救箱應放置在合適的位置并進行標識;
  • 急救箱內保存一份急救用品清單,有專人定期檢查,保證醫療器械、藥品的完好齊全;
  • 有急救箱配置分布圖及急救用品明細表;
  • 井下設置的急救箱、隔離式自救器等設置位置有明顯的標識;
  • 有急救用品使用記錄,并定期對使用記錄進行分析,以查找受傷害原因。

4.7.2.3 煤礦應規范事故管理,作好事故匯報、統計和總結工作,事故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 在事故發生后按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相關規定逐級上報,并做好相關記錄;
  • 事故現場應急處置結束后,應及時搜集、整理有關資料,并對現場搶救工作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形成現場搶救工作總結;
  • 根據事故類別成立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結束后,形成事故追查記錄、事故調查報告;
  • 對所有事故進行統計,建立事故和事件統計數據檔案,并及時向員工公布;
  • 定期對事故進行回顧,以強化風險意識與預控能力。

4.7.3 消防管理

4.7.3.1 煤礦應建立并保持消防管理控制程序,以提高應對火災風險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財產損失。

煤礦應根據實際應配備消防器材及設施,并應確保:

  • 煤礦建設工程的設計、施工、使用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
  • 依據GB 50140-2005編制本單位的滅火器配置標準,現場配置應與標準相符;
  • 消防器材放置處有應反光功能的標志牌,放置位置不應挪作它用;
  • 消防器材設在明顯、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無阻塞;不應設置在潮濕或強腐蝕性以及超出其使用溫度范圍的地點;
  • 消火栓的設置應符合GB 50016-2006的規定和要求;
  • 有消防設施分布圖和消防器材明細表;
  • 對所有的消防器材應進行編號;
  • 建立了消防設施定期檢查制度;
  • 滅火器應按規定周期經專業部門檢驗、維護;
  • 消防設施維護、檢驗期間需配備相應替換器材;
  • 有消防設施維護和保養制度;
  • 建筑物公共場所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始終保持暢通。

4.7.3.2 煤礦應定期組織進行消防演練,并應:

  • 制定年度消防演習計劃,并按計劃實施;
  • 有義務消防組織,消防隊員名單應張貼公布;
  • 所有專兼職消防隊員應進行培訓和訓練。

4.7.3.3 煤礦應定期向員工宣傳消防知識,并應:

  • 利用多種形式進行消防安全宣傳;
  • 定期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培訓;
  • 確保消防急救電話和消防隊員聯系方式向全體員工公示。

4.7.3.4 煤礦應建立火災隱患檢查機制,完善重點部位定期檢查制度,確保及時發現火災隱患并進行整改。

4.7.4 職業健康管理

4.7.4.1 煤礦應建立并保持員工職業健康控制程序,及時識別和控制職業健康方面的有害因素,保障員工職業健康。

煤礦應為員工創造安全、健康的作業環境,并應確保:

  • 作業人員周圍環境(溫度、噪聲、煤塵、煙塵等)滿足健康要求;
  • 各作業環境及餐飲、洗浴等公共場所衛生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 員工個體防護及各作業場所健康安全防護設施齊全有效,提示標志醒目;
  • 有為煤礦提供及時服務的醫療機構,設置能滿足員工日常健康檢查和緊急救護需要。

4.7.4.2 煤礦應建立員工健康檢查監護制度,及時掌握員工安全健康狀況,做好員工職業病預防工作,并應:

  • 對在崗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和健康監護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 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職業病防治計劃,并按計劃開展職業病防治工作;
  • 定期對員工進行健康體檢,并建立員工健康檔案;
  • 每次體檢結束后,對員工提供預防疾病和職業病的醫學建議;
  • 對發現患有職業病的員工,立即通知并提供治療及康復條件并妥善安置;
  • 員工上崗、轉崗、離崗前,進行健康檢查;
  • 定期對員工進行健康宣傳、培訓。

4.7.5 手工工具管理

煤礦應有手工工具完好標準、使用規程和管理制度。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 有手工工具檢查清單;
  • 自制手工工具、非標制作的手工工具應預先制定標準和安全使用措施,并經批準;
  • 不使用時,應將工具整齊擺放在指定的工具箱(包、袋、套)或庫內,利刃工具有專門的護套;
  • 集體手工工具應由專人管理;
  • 有手工工具使用管理臺帳,損壞的工具應及時更換;
  • 在高架平臺使用手工工具時,手工工具應加裝固定的手腕帶;
  • 用于井下作業的手工工具,應考慮防爆要求;
  • 對氣動工具使用前進行風險評估;
  • 有使用的氣動工具的登記臺帳、管理辦法和定期檢查記錄。

4.7.6 登高作業管理

煤礦應建立登高作業管理制度,并符合下列要求:

  • 登高或高空作業防護設施應符合JGJ 80-1991的規定和要求;
  • 高架作業平臺的設計、制作和安裝應符合GB 4053.3-2009的規定和要求;
  • 梯子的制作和安裝應符合GB 7059-2007、GB 4053.2-2009、GB 4053.1-2009的規定和要求;
  • 行人臺階的設計和施工應考慮潛在的風險;
  • 爬梯應有編號,并有爬梯使用管理臺帳;
  • 固定梯至少應每季度檢查一次,移動式爬梯、腳手架除使用前檢查外,至少每旬應檢查一次;
  • 高空作業人員應經過培訓,方可持證上崗。

4.7.7 起重作業管理

煤礦應建立起重管理制度和起重設備操作規程,并符合下列要求:

  • 新購或維修的所有起吊機具均應經檢驗,具有出廠合格證;
  • 井下電動起吊機具符合防爆要求;
  • 所有起吊機具均應編號,建檔登記;
  • 按國家相關規定應定期對起重機械進行檢驗;
  • 所有起吊機具上均應標明最大起重載荷;
  • 吊鉤安全閂應完好;
  • 應定期對起重設備及吊具進行檢查;
  • 起重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 高空起重作業時,安全通道暢通,非作業人員不應進入現場;
  • 固定起重作業場所應張貼起重指揮手勢示意圖。

4.7.8 標識標志管理

煤礦應建立并保持安全標識標志管理程序,以規范標識標志的使用、設置、檢查與維護。標識標志的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 對全體員工培訓標識標志的含義,并建立標識標志公示牌板;
  • 井巷標識牌板的安裝不應妨礙人車通行;
  • 工作和作業場所標識標志的設置應便于作業人員觀看;
  • 消防器材和急救設施存放點有明顯的指示標志;
  • 噪音超標區、有毒有害區域、危險區域及受污染區域應有警示標識,并保持完好;
  • 所有工業管路均有介質色標和介質流向標識;
  • 危險化學品的運輸車輛和儲存場所有符合標準要求的標志;
  • 固定管路和有害介質管路上的閥門有標簽,并在管路布置圖上有識別標識;
  • 地面公共場所和井下巷道有避災路線指示標志;
  • 倉庫、車間、道路、露天場地按功能要求進行劃線分區管理,并有功能分區標識;
  • 設備有標有最大載荷(負荷)的標簽,大容量的儲罐應加標簽說明介質和危險性。

4.7.9 承包商管理

4.7.9.1 煤礦應對承包商進行管理,規范承包商準入,預防承包商生產事故,并應:

  • 制定承包商管理制度和辦法;
  • 在選擇和確定承包商時,須確認其符合安全健康管理要求,具備相關施工資質;
  • 要求承包商對可能發生的賠償責任進行投保,并實行風險抵押;
  • 在承包合同中明確安全健康管理方面的條款;
  • 確保承包商有安全管理負責人,并具有相應的資質;
  • 確保承包商有內部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并有針對具體項目的作業規程;
  • 保證開工前所有施工人員接受安全健康知識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 每年至少對承包商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4.7.9.2 煤礦應對承包商現場施工進行安全監督和管理,并應:

  • 對承包商進場人員、材料、施工機具、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審查;
  • 確保現場有具備安全資質的管理人員跟班作業;
  • 定期、不定期對承包商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 確保承包商每班召開班前會,組織員工進行班前、作業前風險評估。

4.7.10 工余安全健康管理

煤礦應了解和掌握員工工余安全健康狀況,對員工工余安全健康進行管理,并應:

  • 定期組織員工開展有關工余安全、健康方面的知識培訓和宣傳、教育活動,在員工業余活動集中區域張貼工余安全健康的宣傳資料;
  • 組織員工對工余安全健康風險進行評估,并制定防范措施;
  • 鼓勵員工匯報工余安全健康事故,并形成制度。

4.8 檢查、審核與評審

4.8.1 檢查

  • 煤礦應制定反映企業全面風險預控管理績效的考核評價標準。評價標準應:

00095——涵蓋并滿足本規范的要求;

00096——結合煤礦自身特點;

00097——符合促進風險預控管理的方針和目標的實現;

ak) 煤礦應定期或不定期對照評價標準進行監督檢查,檢查應重點關注可能產生不可承受風險的危險源,檢查記錄應真實、準確、可追溯;

al) 煤礦應對檢查發現的不符合項:

00098——分析其產生的原因;

00099——按照不符合的處理程序予以糾正;

00100——重新審核或制定相應防范措施,防止再次發生。

4.8.2 審核

煤礦應制定并保持體系審核程序,定期開展風險預控管理體系審核。以審核實施情況與體系的符合性,評價是否能有效滿足企業的方針和目標。體系審核應:

  • 系統、全面,覆蓋體系范圍內的所有運行活動;
  • 由能夠勝任審核工作的人員進行;
  • 對審核結果進行記錄,并定期向管理者報告,管理者應對審核結果進行評審,必要時采取有效的糾正措施;
  • 及時將審核結果反饋給所有相關方,以便采取糾正措施;
  • 對已批準的糾正措施制定行動計劃,并作出跟蹤監測安排,以確保各項建議的有效落實。

如果可能,審核應由與所審核活動無直接責任的人員進行。

00004注:這里“無直接責任的人員”并不意味著應來自企業外部。

4.8.3 管理評審

煤礦應按規定的時間間隔對體系進行評審,以確保體系的持續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管理評審應:

  • 確保收集到必要的信息以供管理者進行評價;
  • 根據風險預控管理體系審核的結果,環境的變化和對持續改進的承諾,指出可能需要修改的風險預控管理體系方針、目標和其它要素;
  • 評審結果應予公布,并應跟蹤監測其改進情況;
  • 將評審結果形成文件。

 

參 考 文 獻

GB/T 28001-2001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