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 陸上采氣實施規范AQ2043—2012
- 目 次
前 言
本標準第1、2、3章為推薦性的,其余為強制性的。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是《石油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系列標準之一,該系列包括:
1)AQ 2037-2012 石油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 導則;
2)AQ 2038-2012 石油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 地球物理勘探實施規范;
3)AQ 2039-2012 石油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 鉆井實施規范;
4)AQ 2040-2012 石油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 測錄井實施規范;
5)AQ 2041-2012 石油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 井下作業實施規范;
6)AQ 2042-2012 石油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 陸上采油實施規范;
7)AQ 2043-2012 石油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 陸上采氣實施規范;
8)AQ 2044-2012 石油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 海上油氣生產實施規范;
9)AQ 2045-2012 石油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 管道儲運實施規范;
10)AQ 2046-2012 石油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 工程建設施工實施規范。
本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非煤礦山安全分技術委員會(SAC/TC288/SC2)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安全環保局、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氣分公司、勝利油田檢測評價研究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氣田分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曹登泉、徐曉風、江健、姚華弟、彭星來、劉靈靈、陳學鋒、胡月亭、孫少光。
石油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 陸上采氣實施規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石油行業陸上采氣單位創建安全生產標準化的具體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陸上天然氣采氣作業的單位。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4053.1 固定式鋼梯及平臺安全要求 第1部分:鋼直梯
GB 4053.2 固定式鋼梯及平臺安全要求 第2部分:鋼斜梯
GB 4053.3 固定式鋼梯及平臺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業防護欄桿及鋼平臺
GB/T 8196 機械安全防護裝置 固定式和活動式防護裝置設計與制造一般要求
GB 15599 石油與石油設施雷電安全規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 50183 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
GB 50251 輸氣管道工程設計規范
GB 50423 油氣輸送管道穿越工程設計規范
AQ 2037-2012 石油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 導則
SY/T 0011 天然氣凈化廠設計規范
SY 0031 石油工業用加熱爐安全規程
SY/T 0612 高含硫化氫氣田地面集輸系統設計規范
SY/T 5225 石油天然氣鉆井、開發、儲運防火防爆安全生產技術規程
SY 5984 油(氣)田容器、管道和裝卸設施接地裝置安全檢查規范
SY/T 5922 天然氣管道運行規范
SY/T 6137 含硫化氫的油氣生產和天然氣處理裝置作業的推薦作法
SY/T 6276 石油天然氣工業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體系
SY/T 6277 含硫油氣田硫化氫監測與人身安全防護規定
SY 6320 陸上油氣田油氣集輸安全規程
SY 6355 石油天然氣生產專用安全標志
SY 6503 石油天然氣工程可燃氣體檢測報警系統安全技術規范
SY/T 6779 高含硫化氫氣田集氣站場安全規程
SY/T 6780 高含硫化氫氣田集輸管道安全規程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采氣單位 gas recovery unit
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陸上天然氣的采氣與集輸、凈化與處理等作業的單位。
3.2
基層單位grass-roots unit
能夠獨立完成天然氣的采氣與集輸、凈化與處理等作業的基層組織。
3.3
天然氣處理站場 natural gas processing station
對天然氣進行脫硫、脫水、凝液回收、產品分餾、硫磺回收、尾氣處理等的處理站、脫硫站的總稱。
4 一般規定
4.1 采氣單位應遵照AQ 2037-2012規定的核心要求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工作,并接受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4.2 在采氣單位進行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的基礎上,由安全監管部門確定的機構對其進行評審。
4.3 安全生產標準化得分應按照AQ 2037-2012中4.4給出的方法進行計算,等級評定應符合AQ 2037-2012中4.3的規定。
5 核心要求
5.1 領導和承諾
5.1.1 責任
采氣單位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是:
——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保障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應急預案;
——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5.1.2 承諾
采氣單位主要負責人應有明確的、公開的HSE承諾。承諾的基本內容包括:
——遵守國家和所在地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尊重所在地風俗習慣;
——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財力資源;
——持續改進HSE管理體系。
5.1.3 安全文化建設
采氣單位應開展安全文化建設,組織開展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引導全體員工的安全態度和安全行為,形成具有本單位特色的安全價值觀。
5.2 HSE方針
采氣單位的HSE方針應符合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生產實際,并傳達到單位員工。
5.3 策劃
5.3.1 危害因素辨識、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
5.3.1.1 采氣單位應:
a)每年組織1次全面的危害因素辨識活動,具體包括:
- 天然氣、硫化氫、二氧化碳、硫磺等介質;
- 集輸管道、壓力容器、起重設備、機泵、供配電等設備設施;
- 站場的平面布置、消防、安全防護等;
- 壓縮、分離、脫水、脫硫、加熱等工藝流程;
- 雷電、暴風雨、暴雪、冰凍、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環境;
- 所有進入場所的人員、承包商、供應商等。
b)對識別出的危害因素組織風險評估,確定出天然氣泄漏、火災爆炸、人身傷亡等不可接受的風險,進行分級管理。
c)對不可接受的風險制定并采取控制措施。
5.3.1.2 采氣單位應每年至少組織1次全面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并登記建檔。
5.3.1.3 采氣單位根據風險識別與評價的結果,對集氣站、天然氣處理站場、集輸管道等關鍵裝置和要害部位,確定領導干部聯系點。領導干部定期到聯系點檢查并保存記錄。
5.3.1.4 采氣單位應按照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對本單位的危險設施或場所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與安全評估,制定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措施,對確認的重大危險源及時登記建檔,并按規定備案。
5.3.2 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采氣單位應至少每年1次對現行的HSE法律法規、標準規范進行識別,列出所采用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目錄,并定期更新與公布。
5.3.3 目標和指標
5.3.3.1 采氣單位應根據本單位安全生產的實際建立HSE目標,HSE目標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無人身傷亡、無火災爆炸、無井噴失控、無環境污染等。
5.3.3.2 采氣單位應根據本單位安全生產的實際建立HSE年度指標,層層簽訂HSE責任書。
5.3.4 計劃與方案
5.3.4.1 采氣單位應根據制定的目標指標,制定年度HSE工作計劃或工作要點,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a)風險辨識、隱患治理、教育培訓、應急管理、安全檢查等重點工作;
b)針對重點工作的組織保障措施和技術保障措施等。
5.3.4.2 采氣單位應針對排查確定的隱患,制定隱患治理方案,落實隱患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等,隱患沒有消除前應有風險控制措施。
5.4 組織機構、資源和文件
5.4.1 組織機構和職責
5.4.1.1 采氣單位應成立HSE委員會,基層單位成立HSE領導小組;
5.4.1.2 采氣單位應設置HSE管理部門,基層單位設立專(兼)職HSE管理監督崗位;
5.4.1.3 采氣單位應制定HSE責任制,明確各級領導、職能部門和崗位的HSE職責。
5.4.2 HSE管理者代表
5.4.2.1 采氣單位主要負責人應在管理層中任命HSE管理者代表,分管安全生產工作;
5.4.2.2 HSE管理者代表應取得安全資格證書;
5.4.2.3 HSE管理者代表全面負責本單位HSE管理體系的運行與實施工作,及時向HSE委員會報告HSE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
5.4.3 資源
5.4.3.1 采氣單位應配備以下人力資源:
——HSE管理部門配備專職HSE管理人員;
——基層單位應設專(兼)職HSE監督或HSE管理人員;
——高含硫氣田作業區應配備醫務人員。
5.4.3.2 采氣單位應提供以下物力資源:
——按規定配備個體防護和勞動保護用品,包括防靜電服、耳罩、安全帽等;
——配備所必需的安全設備設施及附件,包括接地裝置、人體靜電釋放裝置等;在可能含有硫化氫、可燃氣體的場所,基層單位應按要求配置硫化氫氣體、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儀等;
——按應急預案要求配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包括消防器材、正壓式呼吸器、應急藥箱等。
5.4.3.3 采氣單位應按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建立臺賬并專款專用。
5.4.4 能力和培訓
5.4.4.1 采氣單位崗位員工的能力應符合以下要求:.
a)具有與崗位相適應的教育、培訓經歷;
b)具備崗位風險辨識和應急處置能力;
c)沒有職業禁忌癥。
5.4.4.2 采氣單位應按安全培訓計劃進行培訓,取得國家、行業要求的有效證書:
a)應結合崗位能力要求,確定崗位的培訓需求;
b)根據能力評價結果,結合崗位培訓需求,制定培訓計劃并實施;
c)新入廠人員在上崗前應經過三級安全教育培訓;
d)操作崗位人員轉崗、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者,應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e)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設施投入使用前,應對有關操作崗位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f)崗位員工應按安全培訓計劃進行培訓,取得國家、行業要求的下列有效證書:
- 采氣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經安全資格培訓,持證上崗;
- 電工、電氣焊工等特種作業人員及起重工、壓力容器操作工等特種設備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
- 可能接觸硫化氫的相關作業人員應參加硫化氫防護等安全專項培訓,持有硫化氫防護合格證。
g)應對相關方的作業人員、外來參觀、學習等人員進入作業現場前,進行安全培訓或教育。
5.4.5 溝通、參與和協商
5.4.5.1 采氣單位應建立內外部HSE信息溝通的渠道,主要方式包括:
a)采用會議、文件、電話、傳真等方式,及時下達HSE文件、指令;
b)領導干部按照安全聯系制度與基層單位進行溝通,HSE管理部門通過安全生產檢查,進行HSE信息溝通與交流;
c)與天然氣處理站場、集輸管道所在地政府相關部門加強聯絡、溝通。
5.4.5.2 鼓勵員工參與和協商HSE事務,并保存員工參與HSE活動的記錄。
5.4.6 文件
采氣單位應編制符合SY/T6276要求的管理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文件等體系文件,并建立相應支持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a)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考核、安全生產檢查、隱患排查與治理、重大危險源、安全教育培訓、消防、設備設施、建設項目安全“三同時”、勞動保護用品、井控、危險化學品、承包商、HSE例會、領導干部聯系、事故、文件和檔案、職業健康、作業許可、HSE監督檢查與業績考核等管理制度;
b)高處作業、臨時用電、吊裝作業、動火作業、受限空間作業等作業許可制度;
c)壓縮機、鍋爐、壓力容器、起重設備等作業指導書或操作規程。
5.4.7 文件控制
采氣單位應按文件管理制度,對HSE管理體系文件的編制、評審、批準、發放、修訂、銷毀等進行管理。
5.5 實施和運行
5.5.1 設施完整性
5.5.1.1 生產裝置的選址和設備設施應滿足以下要求:
a)井場、集氣站和天然氣處理站場的選址和平面布置應滿足GB50183的規定,站外輸氣管道同地面建(構)筑物的最小間距,應符合GB50251的要求;
b)可燃氣體、硫化氫及火災檢測報警儀的布置、安裝和檢測應滿足SY6503、SY/T6277、GB50183等標準的要求;
c)高壓、含硫化氫及二氧化碳的氣井應有自動關井裝置。集輸管道應設線路截斷閥。集氣站、天然氣處理站場進出站干線上,應在事故狀態時人員能夠安全操作的位置設置截斷閥;
d)井場、集氣站、天然氣處理站場應設置緊急泄壓放空系統。清管設施放空氣體應引入放空系統。緊急泄壓放空系統的設置應符合GB50183的規定;
e)廠房、進出廠房的管道以及電纜的金屬外殼,金屬容器、塔、汽車槽車、鐵路槽車、生產裝置等,防雷接地應符合GB50183、GB15599等標準的要求;采油、集輸用容器、管道和裝卸設施、人體防靜電裝置的設置應符合SY5984的要求;
f)井場、集氣站、天然氣處理站場的井口裝置、加熱爐、機泵、壓縮機、鍋爐、分離器、裝卸、硫磺回收、供配電等設備設施的安全防護設施的設置,應滿足GB50183、SY5225、GB/T8196等的要求。鋼直梯、鋼斜梯、鋼平臺的防護欄應符合GB 4053.1~3要求;
g)防火防爆區域的電氣設備設施應符合GB 50058要求,供配電集中控制室設置非防爆儀表及電氣設備應符合GB50183的要求。
5.5.1.2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應符合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要求。
5.5.1.3 采氣單位應落實設備設施運行、操作和維護的管理責任和要求,對設備設施登記建檔。
5.5.1.4 采氣單位應對設備設施采購實施質量控制,監控安裝過程,投用前進行檢查和確認。
5.5.1.5 采氣單位應對設備設施的報廢和處理進行管理,分析風險及影響,制定方案,并采取控制措施。
5.5.2 承包商和供應商管理
5.5.2.1 采氣單位應與承包商和供應商簽訂HSE合同或協議,也可在合同或協議中包含安全生產方面的內容。對承包商和供應商實施準入管理,不應將工程項目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承包商和供應商。
5.5.2.2 采氣單位應對承包商和供應商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和管理。
5.5.2.3 承包商應編制施工作業應急預案并與采氣單位應急預案相互銜接,在應急情況下實行聯動機制。
5.5.2.4 采氣單位應對承包商和供應商的HSE表現進行評估,及時更新合格的承包商和供應商名錄。
5.5.3 社區和公共關系
5.5.3.1 采氣單位應對井場、集氣站、天然氣處理站場、集輸管道相關方履行告知義務,告知安全風險和防范措施,并保存記錄。。
5.5.3.2 采氣單位應開展改進社區與公共關系的活動,實現油地共建、共謀發展。
5.5.4 作業許可
5.5.4.1 采氣單位應對動火作業、受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吊裝作業、臨時用電作業、動土作業等實行作業許可管理。按作業許可制度的要求,對作業許可流程(包括申請、審核、批準、實施、延期、關閉等)進行嚴格管理。
5.5.4.2 作業許可填寫作業許可票,填寫內容符合規定和管理程序要求,作業許可票證至少保存一年。
5.5.4.3 針對作業過程進行風險分析,制定控制措施。
5.5.4.4 在作業過程中,嚴格落實各項風險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a) 動火作業應配備滅火器材,設專人監護,對周圍存在的易燃物進行處理;動火區域與生產裝置的距離不符合相關規范時,應采取防火措施;
b) 進入污水井、方井池、密閉容器等受限空間作業,設專人監護,作業前應進行氣體檢測,并確認檢測結果合格。在作業方案中應明確工作期間的氣體檢測次數及頻次。進入含硫化氫介質的設備前,應切斷一切物料,徹底沖洗、吹掃、置換,加好盲板,經取樣分析硫化氫含量及氧含量合格、落實好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進入作業;
c) 高處作業前應對安全防護設施進行檢查,必要時應設安全警戒區,并設專人監護。禁止在雷電、暴雨、大霧或風力6級以上(含6級)的氣候條件下進行露天高處作業;
d)起重設備在起吊前應進行檢查,吊裝過程應有專人指揮,特殊吊裝應制定吊裝作業方案,并經審批。禁止在雷電、暴雨、大霧或風力6級以上(含6級)的惡劣氣候條件下進行吊裝作業;
e)臨時用電線路應設置具有短路、過載保護功能的保護開關,安裝漏電保護器;在爆炸危險場所臨時用電時還應采取防爆措施,并遵守動火作業許可程序;臨時用電線路通過道路時,應采取高空跨越或護管穿越;
f)動土作業前應根據施工區域地質、水文情況,落實埋地管線、埋地電線、埋地電信等情況。
5.5.5 運行控制
5.5.5.1 采氣單位應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使生產活動中的風險得到有效控制:
a)針對井場、集氣站、天然氣處理站場等場所的關鍵設備設施、作業環節,基層單位應落實作業程序或操作指南;
b)采氣單位應在各級組織開展安全活動;
c)井場、集氣站、天然氣處理站場應根據實際情況,按照SY 6355、SY/T 5225等的要求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進行危險提示、警示;站場應設置風向標、逃生通道;
d)采氣單位應強化現場安全管理,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等行為進行檢查、分析,并采取控制措施;
e)采氣單位應落實職業健康管理制度,提供符合職業健康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建立職業健康檔案,按法規要求進行職業危害因素申報,采用有效的方式進行職業危害告知和警示;
f)采氣單位應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義務消防隊伍。集氣站、天然氣處理站場等場所應按要求配備消防器材,并掛牌管理。
5.5.5.2 井場場的安全管理應符合SY5225、SY0031的要求:
a)井口裝置無泄漏;井口閥門按期進行加脂注油維護保養,并做好記錄;
b)加熱爐的筒體、液位計、煙囪、溫度計等部件完好,煙囪采取有效的固定措施,加熱爐火焰熄火保護系統定期進行檢查。
5.5.5.3 集氣站的安全管理應符合SY/T 6137、SY /T6779、GB50183等標準的要求:
a)按照工藝特點確定巡回檢查點、檢查內容和檢查周期,填好巡檢記錄和交接班記錄;
b)對清管器收、發裝置(包括快開盲板)定期維護保養,并記錄;
c)采用緩蝕劑防腐時,設置緩蝕劑注入口;按規定確定腐蝕監測點,定期進行腐蝕監測結果評價。
5.5.5.4 集輸管道的安全管理應符合GB 50423、SY6320、SY/T 0612、SY/T 5922、SY/T6780等標準的要求:
a)建立集輸管道技術檔案;
b)沿線設置里程樁、轉角樁、警示牌;
c)定期開展腐蝕監測工作,對陰極保護設施進行檢查維護,并記錄;
d)確定巡檢內容和檢查周期,填好檢查記錄,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e)定期對閥室(井)的閥門進行保養,并做好保養記錄;
f)對集輸管道沿線的護坡、堡坎、道路等進行維護;
g)集輸管道應定期檢測。
5.5.5.5 天然氣處理站場的安全管理應符合GB50183、SY/T0011、SY6320、SY/T5225的要求:
a)按照工藝特點確定巡回檢查點、檢查內容和檢查周期,填寫巡檢記錄和交接班記錄;
b)對消防系統定期檢查和維護,確保消防泵隨時啟動;
c)建立站內生產指揮、消防和安全救護系統的通信網絡;
d)對產出硫磺存放情況進行檢查并記錄,合格后進行拉運;
e)拉運硫磺汽車應有可靠的靜電接地,排氣管設防火帽;
f)新安裝或檢修后投運壓縮機系統裝置前,應對機泵、管道、容器、裝置進行系統氮氣置換,置換合格后方可投運,正常運行中應采取可靠的防空氣進入系統的措施。
5.5.6 變更管理
采氣單位應針對設備、人員、工藝等變更可能帶來的風險進行管理,包括:
a)確定變更管理流程;
b)對變更可能帶來的有害影響及風險進行分析,并采取控制措施;
c)保存實施變更的相關記錄。
5.5.7 應急管理
5.5.7.1 應急機構和隊伍
采氣單位應成立應急管理機構;宜根據需要建立專(兼)職的應急搶險隊伍。
5.5.7.2 應急預案
采氣單位應:
- 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應急預案,并根據有關規定辦理備案手續。應急預案包括火災爆炸、人身傷害和管道泄漏等內容;
b)采氣單位應當制定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預防重點,每年至少組織1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基層單位每半年至少組織1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并對演練效果進行評估,做好記錄;
c)采氣單位應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并根據評審結果進行修訂和完善。
5.5.7.3 應急設施、裝備、物資
采氣單位應:
a) 根據應急預案的需要,配備應急設施、裝備和物資,并建立臺賬,包括消防器材、醫療急救設施等;
b)對應急設施、裝備和物資定期進行檢查、維護保養,確保隨時可用。
5.5.7.4 采氣單位發生應急事件后,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實施應急響應措施,按規定向上級或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報告。應急救援結束后應及時進行總結。
5.6 檢查
5.6.1 監督檢查和業績考核
5.6.1.1 采氣單位應按照HSE監督檢查與業績考核管理制度,對HSE目標和指標的完成情況進行業績考核。
5.6.1.2 采氣單位應對遵守法律法規的情況定期進行合規性評價,并保存評價結果的記錄。
5.6.1.3 采氣單位應進行各層級的安全檢查,包括日常檢查、節假日檢查、特殊時段檢查、專項檢查等。
5.6.2 不符合、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
采氣單位應對HSE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和合規性評價中發現的不合規情況進行原因分析,采取針對性的糾正和預防措施。
5.6.3 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
5.6.3.1 采氣單位應建立事故管理制度。
5.6.3.2 采氣單位發生事故后,基層單位應在1h內上報,每級在接到報告后,2h內以書面形式向上級單位和政府主管部門報告,必要時向相關政府部門通報。
5.6.3.3 采氣單位發生事故后,應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及有關證據,接受和配合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5.6.3.4 采氣單位應落實事故調查報告中的防范措施和對有關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并建立事故臺帳。
5.6.4 記錄控制
5.6.4.1 采氣單位應按記錄控制管理制度,對HSE記錄實施控制。
5.6.4.2 記錄應字跡清楚、標識明確,并具有可追溯性。記錄的保存和管理應便于查閱。
5.6.5 內部審核
5.6.5.1 采氣單位應成立審核組,每年至少1次對HSE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進行內部審核。
5.6.5.2 審核組提交審核報告,受審單位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
5.7 管理評審
5.7.1 采氣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每年至少組織1次HSE管理體系評審,對HSE方針、目標、資源配置、內部審核結果等進行評審,建立管理評審記錄。
5.7.2 采氣單位應根據管理評審結果所反映的趨勢,對安全生產目標、指標、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等進行修改完善,持續改進,實現動態循環,不斷提高HSE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