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指揮導則AQT 3052-2015
00001前 言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化學品安全分技術委員會(TC288/SC3)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化工信息中心、中化化工標準化研究所、中國化工集團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趙正宏、王利瓊、肖文珍、苗軍英、伍穎、楊志華。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指揮導則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指揮的基本原則和程序。
本標準適用于由政府部門、外部救援力量和事故單位共同參與救援的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應急救援。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29639-2013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應急響應 emergency response
針對發生的事故,有關組織或人員采取的應急行動。
[GB/T 29639-2013,定義3.3]
3.2
應急救援 emergency rescue
在應急響應過程中,為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損失或危害,防止事故擴大,而采取的緊急措施或行動。
[GB/T 29639-2013,定義3.4]
3.3
撤離 retreat
在應急響應過程中,現場生產作業人員、救援人員因生命安全受到嚴重威脅而撤出事故現場的行為。
3.4
疏散 evacuate
在應急響應過程中,將生命安全受到威脅的事故現場周邊公眾轉移至安全區域的行為。
4 基本原則
4.1 堅持救人第一、防止災害擴大的原則。在保障施救人員安全的前提下,果斷搶救受困人員的生命,迅速控制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防止災害擴大。
4.2 堅持統一領導、科學決策的原則。由現場指揮部和總指揮部根據預案要求和現場情況變化領導應急響應和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具體處置,重大決策由總指揮部決定。
4.3 堅持信息暢通、協同應對的原則。總指揮部、現場指揮部與救援隊伍應保證實時互通信息,提高救援效率,在事故單位開展自救的同時,外部救援力量根據事故單位的需求和總指揮部的要求參與救援。
4.4 堅持保護環境,減少污染的原則。在處置中應加強對環境的保護,控制事故范圍,減少對人員、大氣、土壤、水體的污染。
4.5 在救援過程中,有關單位和人員應考慮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人不得以救援為借口,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5 基本程序
5.1 應急響應
5.1.1 事故單位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成立現場指揮部,制定科學、合理的救援方案,并統一指揮實施。
5.1.2 事故單位在開展自救的同時,應按照有關規定向當地政府部門報告。
5.1.3 政府有關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啟動相關預案,趕赴事故現場(或應急指揮中心),成立總指揮部,明確總指揮、副總指揮及有關成員單位或人員職責分工。
5.1.4 現場指揮部根據情況,劃定本單位警戒隔離區域,搶救、撤離遇險人員,制定現場處置措施(工藝控制、工程搶險、防范次生衍生事故),及時將現場情況及應急救援進展報總指揮部,向總指揮部提出外部救援力量、技術、物資支持、疏散公眾等請求和建議。
5.1.5 總指揮部根據現場指揮部提供的情況對應急救援進行指導,劃定事故單位周邊警戒隔離區域,根據現場指揮部請求調集有關資源、下達應急疏散指令。
5.1.6 外部救援力量根據事故單位的需求和總指揮部的協調安排,與事故單位合力開展救援。
5.1.7 現場指揮部和總指揮部應及時了解事故現場情況,主要了解下列內容:
——遇險人員傷亡、失蹤、被困情況。
——危險化學品危險特性、數量、應急處置方法等信息。
——周邊建筑、居民、地形、電源、火源等情況。
——事故可能導致的后果及對周圍區域的可能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
——應急救援設備、物資、器材、隊伍等應急力量情況。
——有關裝置、設備、設施損毀情況。
5.1.8 現場指揮部和總指揮部根據情況變化,對救援行動及時作出相應調整。
5.2 警戒隔離
5.2.1 根據現場危險化學品自身及燃燒產物的毒害性、擴散趨勢、火焰輻射熱和爆炸、泄漏所涉及到的范圍等相關內容對危險區域進行評估,確定警戒隔離區。
5.2.2 在警戒隔離區邊界設警示標志,并設專人負責警戒。
5.2.3 對通往事故現場的道路實行交通管制,嚴禁無關車輛進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證道路暢通。
5.2.4 合理設置出入口,除應急救援人員外,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5.2.5 根據事故發展、應急處置和動態監測情況,適當調整警戒隔離區。
5.3 人員防護與救護
5.3.1 應急救援人員防護
5.3.1.1 調集所需安全防護裝備。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應針對不同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進入現場救援。
5.3.1.2 控制、記錄進入現場救援人員的數量。
5.3.1.3 現場安全監測人員若遇直接危及應急人員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應立即報告救援隊伍負責人和現場指揮部,救援隊伍負責人、現場指揮部應當迅速作出撤離決定。
5.3.2 遇險人員救護
5.3.2.1 救援人員應攜帶救生器材迅速進入現場,將遇險受困人員轉移到安全區。
5.3.2.2 將警戒隔離區內與事故應急處理無關人員撤離至安全區,撤離要選擇正確方向和路線。
5.3.2.3 對救出人員進行現場急救和登記后,交專業醫療衛生機構處置。
5.3.3 公眾安全防護
5.3.3.1 總指揮部根據現場指揮部疏散人員的請求,決定并發布疏散指令。
5.3.3.2 應選擇安全的疏散路線,避免橫穿危險區。
5.3.3.3 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害特性,指導疏散人員就地取材(如毛巾、濕布、口罩),采取簡易有效的措施保護自己。
5.4 現場處置
5.4.1火災爆炸事故處置
5.4.1.1 撲滅現場明火應堅持先控制后撲滅的原則。依危險化學品性質、火災大小采用冷卻、堵截、突破、夾攻、合擊、分割、圍殲、破拆、封堵、排煙等方法進行控制與滅火。
5.4.1.2 根據危險化學品特性,選用正確的滅火劑。禁止用水、泡沫等含水滅火劑撲救遇濕易燃物品、自燃物品火災;禁用直流水沖擊撲滅粉末狀、易沸濺危險化學品火災;禁用砂土蓋壓撲滅爆炸品火災;宜使用低壓水流或霧狀水撲滅腐蝕品火災,避免腐蝕品濺出;禁止對液態輕烴強行滅火。
5.4.1.3 有關生產部門監控裝置工藝變化情況,做好應急狀態下生產方案的調整和相關裝置的生產平衡,優先保證應急救援所需的水、電、汽、交通運輸車輛和工程機械。
5.4.1.4 根據現場情況和預案要求,及時決定有關設備、裝置、單元或系統緊急停車,避免事故擴大。
5.4.2 泄漏事故處置
5.4.2.1 控制泄漏源
5.4.2.1.1 在生產過程中發生泄漏,事故單位應根據生產和事故情況,及時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故擴大。采取停車、局部打循環、改走副線或降壓堵漏等措施。
5.4.2.1.2 在其他儲存、使用等過程中發生泄漏,應根據事故情況,采取轉料、套裝、堵漏等控制措施。
5.4.2.2 控制泄漏物
5.4.2.2.1 泄漏物控制應與泄漏源控制同時進行。
5.4.2.2.2 對氣體泄漏物可采取噴霧狀水、釋放惰性氣體、加入中和劑等措施,降低泄漏物的濃度或燃爆危害。噴水稀釋時,應筑堤收容產生的廢水,防止水體污染。
5.4.2.2.3 對液體泄漏物可采取容器盛裝、吸附、筑堤、挖坑、泵吸等措施進行收集、阻擋或轉移。若液體具有揮發及可燃性,可用適當的泡沫覆蓋泄漏液體。
5.4.3 中毒窒息事故處置
5.4.3.1 立即將染毒者轉移至上風向或側上風向空氣無污染區域,并進行緊急救治。
5.4.3.2 經現場緊急救治,傷勢嚴重者立即送醫院觀察治療。
5.4.4 其他處置要求
5.4.4.1 現場指揮人員發現危及人身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應迅速發出緊急撤離信號。
5.4.4.2 若因火災爆炸引發泄漏中毒事故,或因泄漏引發火災爆炸事故,應統籌考慮,優先采取保障人員生命安全,防止災害擴大的救援措施。
5.4.4.3 維護現場救援秩序,防止救援過程中發生車輛碰撞、車輛傷害、物體打擊、高處墜落等事故。
5.5 現場監測
5.5.1 對可燃、有毒有害危險化學品的濃度、擴散等情況進行動態監測。
5.5.2 測定風向、風力、氣溫等氣象數據。
5.5.3 確認裝置、設施、建(構)筑物已經受到的破壞或潛在的威脅。
5.5.4 監測現場及周邊污染情況。
5.5.5 現場指揮部和總指揮部根據現場動態監測信息,適時調整救援行動方案。
5.6 洗消
5.6.1 在危險區與安全區交界處設立洗消站。
5.6.2 使用相應的洗消藥劑,對所有染毒人員及工具、裝備進行洗消。
5.7 現場清理
5.7.1 徹底清除事故現場各處殘留的有毒有害氣體。
5.7.2 對泄漏液體、固體應統一收集處理。
5.7.3 對污染地面進行徹底清洗,確保不留殘液。
5.7.4 對事故現場空氣、水源、土壤污染情況進行動態監測,并將監測信息及時報告現場指揮部和總指揮部。
5.7.5 洗消污水應集中凈化處理,嚴禁直接外排。
5.7.6 若空氣、水源、土壤出現污染,應及時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5.8 信息發布
5.8.1 事故信息由總指揮部統一對外發布。
5.8.2 信息發布應及時、準確、客觀、全面。
5.9 救援結束
5.9.1 事故現場處置完畢,遇險人員全部救出,可能導致次生、衍生災害的隱患得到徹底消除或控制,由總指揮部發布救援行動結束指令。
5.9.2 清點救援人員、車輛及器材。
5.9.3 解除警戒,指揮部解散,救援人員返回駐地。
5.9.4 事故單位對應急救援資料進行收集、整理、歸檔,對救援行動進行總結評估,并報上級有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