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運輸安全 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
道路交通運輸安全
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2018 年 3 月 27 日)
目 錄
1. 總則
1. 1 編制目的
1. 2 編制依據
1. 3 事故分級
1. 4 適用范圍
1. 5 工作原則
1. 6 預案體系
2. 組織體系
2. 1 應急組織體系構成
2. 2 交通運輸部應急組織機構
162. 3 地方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急組織機構
2. 4 項目級應急組織機構
2. 5 協同工作機制
3. 預防與預警
3. 1 預防預警機制
3. 2 預警信息來源
3. 3 預防工作
3. 4 項目預警信息發布和解除
4. 應急響應
4. 1 分級響應原則
4. 2 事故信息報送
4. 3 應急響應程序
4. 4 應急處置
4. 5 信息發布
4. 6 善后處置
4. 7 總結評估
4. 8 事故調查及原因分析
5. 應急保障
5. 1 日常應急機構運行
5. 2 人力保障
5. 3 財力保障
5. 4 宣傳、 教育和培訓
5. 5 預案演練
5. 6 責任與獎懲
6. 附則
6. 1 預案評審
6. 2 預案備案
6. 3 預案管理與更新
6. 4 預案制定與解釋
6. 5 預案實施時間
1. 總 則
1. 1 編制目的
為切實加強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管理工
作, 指導、 協調各地建立完善應急預案體系, 有效應對生產
安全事故, 保障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正常實施, 制定本預案。
1. 2 編制依據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中華人民共
和國安全生產法》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生產安
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
辦法》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國家突發
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規定》 等。
1. 3 事故分級
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是指經依法審批、 核準或者
備案的公路水運工程項目新建、 改建和擴建活動中發生的生
產安全事故。
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按照人員傷亡 (含失蹤)、
涉險人數、 直接經濟損失、 影響范圍等因素, 分為四級: Ⅰ
級 (特別重大) 事故、 Ⅱ級 (重大) 事故、 Ⅲ級 (較大)
事故和Ⅳ級 (一般) 事故。
1. 3. 1 Ⅰ級 (特別重大) 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為Ⅰ級 (特別重大) 事故 (以下
簡稱Ⅰ級事故):
(1) 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 (含失蹤), 或危及 30 人以上
生命安全;
(2) 100 人以上重傷;
(3) 直接經濟損失 1 億元以上;
(4) 國務院責成交通運輸部組織處置的事故。
1. 3. 2 Ⅱ級 (重大) 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為Ⅱ級 (重大) 事故 (以下簡稱
Ⅱ級事故):
(1) 造成 10 人以上死亡 (含失蹤), 或危及 10 人以上
生命安全;
(2) 50 人以上重傷;
(3) 直接經濟損失 5000 萬元以上;
(4) 省政府責成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處置的事
故。
1. 3. 3 Ⅲ級 (較大) 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為Ⅲ級 (較大) 事故 (以下簡稱
Ⅲ級事故):
(1) 造成 3 人以上死亡 (含失蹤), 或危及 3 人以上生
命安全;
(2) 10 人以上重傷;
(3) 直接經濟損失 1000 萬元以上。
1. 3. 4 Ⅳ級 (一般) 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為Ⅳ級 (一般) 事故 (以下簡稱
Ⅳ級事故):
(1) 造成 3 人以下死亡 (含失蹤), 或危及 3 人以下生
命安全;
(2) 10 人以下重傷;
(3) 直接經濟損失 1000 萬元以下。
本條所稱的 “以上” 包括本數, “以下” 不包括本數。
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同時符合本條規定的多個分級情
形的, 按照最高級別認定。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 對Ⅱ
級、 Ⅲ級和Ⅳ級事故分類情形進行細化補充。
1. 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國境內 (除臺灣、 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
門特別行政區外) 公路水運工程Ⅰ級事故的應對工作, 以及
需要由交通運輸部支持處置的Ⅰ級以下事故的應對工作。 自
1. 總 則
1. 1 編制目的
為切實加強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管理工
作, 指導、 協調各地建立完善應急預案體系, 有效應對生產
安全事故, 保障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正常實施, 制定本預案。
1. 2 編制依據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中華人民共
和國安全生產法》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生產安
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
辦法》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國家突發
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規定》 等。
1. 3 事故分級
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是指經依法審批、 核準或者
備案的公路水運工程項目新建、 改建和擴建活動中發生的生
產安全事故。
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按照人員傷亡 (含失蹤)、
涉險人數、 直接經濟損失、 影響范圍等因素, 分為四級: Ⅰ
級 (特別重大) 事故、 Ⅱ級 (重大) 事故、 Ⅲ級 (較大)
事故和Ⅳ級 (一般) 事故。
1. 3. 1 Ⅰ級 (特別重大) 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為Ⅰ級 (特別重大) 事故 (以下
簡稱Ⅰ級事故):
(1) 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 (含失蹤), 或危及 30 人以上
生命安全;
(2) 100 人以上重傷;
(3) 直接經濟損失 1 億元以上;
(4) 國務院責成交通運輸部組織處置的事故。
1. 3. 2 Ⅱ級 (重大) 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為Ⅱ級 (重大) 事故 (以下簡稱
Ⅱ級事故):
(1) 造成 10 人以上死亡 (含失蹤), 或危及 10 人以上
生命安全;
(2) 50 人以上重傷;
(3) 直接經濟損失 5000 萬元以上;
(4) 省政府責成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處置的事
故。
1. 3. 3 Ⅲ級 (較大) 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為Ⅲ級 (較大) 事故 (以下簡稱
Ⅲ級事故):
(1) 造成 3 人以上死亡 (含失蹤), 或危及 3 人以上生
命安全;
(2) 10 人以上重傷;
(3) 直接經濟損失 1000 萬元以上。
1. 3. 4 Ⅳ級 (一般) 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為Ⅳ級 (一般) 事故 (以下簡稱
Ⅳ級事故):
(1) 造成 3 人以下死亡 (含失蹤), 或危及 3 人以下生
命安全;
(2) 10 人以下重傷;
(3) 直接經濟損失 1000 萬元以下。
本條所稱的 “以上” 包括本數, “以下” 不包括本數。
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同時符合本條規定的多個分級情
形的, 按照最高級別認定。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 對Ⅱ
級、 Ⅲ級和Ⅳ級事故分類情形進行細化補充。
1. 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國境內 (除臺灣、 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
門特別行政區外) 公路水運工程Ⅰ級事故的應對工作, 以及
需要由交通運輸部支持處置的Ⅰ級以下事故的應對工作。 自
然災害導致的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可參照本預案進行
處置。
本預案指導地方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
編制以及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公路水運工程項目參建單
位對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應對工作。
1. 5 工作原則
(1) 以人民為中心、 預防為主。
應急管理工作應當以人民為中心, 以最大限度地減少人
員傷亡為出發點, 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 督促項目參建單
位依法開展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提高生產安
全事故的預防預控能力。
(2) 以屬地為主、 分級響應。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
下, 遵循屬地為主原則, 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分級響應, 充分
發揮專業技術優勢, 積極參與事故救援。 項目參建單位應按
規定開展先期自救互救, 服從各級人民政府及交通運輸主管
部門的現場指揮, 配合事故救援、 調查處理工作。
(3) 協調聯動、 快速反應。
按照協同、 快速、 高效原則,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
當做好應急資源調查, 加強專業技術力量儲備, 與當地有關
部門和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保持密切協作, 建立協調聯動的快
速反應機制。 督促項目參建單位加強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建
設, 提高自救、 互救和應對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能力。
1. 6 預案體系
(1) 國家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以下
簡稱國家部門預案或本預案)。 本預案是交通運輸部應對公
路水運工程Ⅰ級事故和指導地方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
應急預案編制的政策性文件, 由交通運輸部公布實施。
(2) 地方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以下
簡稱地方預案)。 地方預案是省級、 市級、 縣級交通運輸主
管部門根據國家相關法規及本預案要求, 在本級人民政府的
領導和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指導下, 為及時應對本行政
區域內發生的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而分別制定的應急
預案, 由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布實施。 其中, 省級預案
是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對公路水運工程Ⅰ級、 Ⅱ級事故
處置, 以及省級人民政府責成處置的其他事故的政策性文
件。 縣級、 市級預案的適用范圍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
據職責分工自行確定。
(3) 公路水運工程項目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以下簡
稱項目預案)。 項目預案是公路水運工程項目建設或施工等參
建單位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本層級預案包括項目
綜合應急預案、 合同段施工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按照本預案和地方預案的總體要求, 建設單位根據建設條件、
自然環境、 工程特點和風險特征等, 制定項目綜合應急預案;
施工單位根據項目綜合應急預案, 結合施工工藝、 地質、 水
文和氣候等實際情況, 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和風險
等級較高的作業活動, 編制合同段施工專項應急預案或現場
處置方案。
(4) 應急預案操作手冊。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項目
建設單位、 施工單位等可根據有關應急預案要求, 制定與應
急預案相配套的工作程序文件。
2. 組織體系
2. 1 應急組織體系構成
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組織體系由國家級 (交
通運輸部)、 地方級 (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項目級
(各公路水運工程項目參建單位) 三級應急組織機構構成。
2. 2 交通運輸部應急組織機構
2. 2. 1 機構構成
交通運輸部在啟動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Ⅰ級應急 響應時,
同步成立 “交通運輸部應對××公路水運工程生產 安全事故應急工
作領導小組” (以下簡稱領導小組), 領導 小組是我部應對公路
水運工程Ⅰ級事故的指揮機構。
同步成立 “交通運輸部應對××公路水運工程生產 安全事故應急工
作領導小組” (以下簡稱領導小組), 領導 小組是我部應對公路
水運工程Ⅰ級事故的指揮機構。
2. 2. 2 領導小組組成及職責
由部長或經部長授權的部領導任組長, 分管副部長或部 安全總監
或部安全與質量監督管理司 (以下簡稱安質司) 及 辦公廳主要負
責人任副組長, 相關單位負責人任成員, 并指 明一名工作人員作
為聯絡員。 視情況成立現場工作組和專家 組, 在領導小組統一
指導、 協調下開展工作。 如表 2- 1 所 示。
表 2-1 領導小組組成 或部安全與質量監督管理司 (以下簡稱安質司) 及 辦公廳主要負
責人任副組長, 相關單位負責人任成員, 并指 明一名工作人員作
為聯絡員。 視情況成立現場工作組和專家 組, 在領導小組統一
指導、 協調下開展工作。 如表 2- 1 所 示。
領導小組主要職責:
(1) 決定終止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響應;
(2) 按規定組織或配合國務院實施公路水運工程Ⅰ級事
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3) Ⅰ級應急響應啟動后, 立即召開領導小組第一次工
作會議, 議定Ⅰ級應急響應期間領導小組各項工作制度及安
排; 應急響應期間, 根據事態發展變化情況, 及時召開后續
工作會議;
(4) 根據國務院要求或現場應急處置需要, 決定是否成
立現場工作組和專家組;
(5) 當事故應急工作由國務院統一指揮時, 領導小組按
照國務院的指令、 批示, 配合協調相應的應急行動;
(6) 研究決定其他相關重大事項。
2. 2. 3 應急日常機構
部安質司作為部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日常機
構, 具體承擔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以及Ⅰ級應急響應啟動后的組織、 協調等具體工作。
應急狀態下應急響應的主要職責:
(1) 接收、 匯總事故信息, 起草有關事故情況報告, 提
出相關應急處置建議;
(2) 傳達落實領導小組下達的指令;
(3) 向部應急辦提出需要其他應急協作部門支持的建
議;
(4) 研究提出赴現場督導的技術專家人選;
(5) 與部政策研究室保持溝通, 確認對外發布的事故信
息;
(6) 與部應急辦保持溝通, 確認上報的事故信息;
(7) 承辦領導小組安排的其他工作。
應急響應結束后的主要工作:
(1) 評估應急處置方案、 措施及效果, 總結應急救援的
經驗與教訓, 對預案體系、 組織體系、 應急機制及應急聯動
等方面進行系統性評估, 提出完善應急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并向領導小組提交評估報告; (2) 參與事故調查, 側重分析
技術層面原因。
2. 2. 4 部內有關單位職責
在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 部安質司負責公路水運工程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 部應急辦 (中國海上搜救中心)、
辦公廳、 政策研究室、 公路局、 水運局、 通信信息中心等按
職責分工予以配合, 公安局、 海事局、 救撈局等視情況參
與。
2. 2. 5 現場工作組
現場工作組視事故情況決定成立, 由部安質司負責聯
絡。 公路水運工程Ⅰ級事故現場工作組經領導小組批準成
立, 必要時由部領導帶隊; Ⅱ級事故現場工作組經部長批準
后成立, 由部安質司主要負責人帶隊; Ⅱ級以下事故現場工
作組經分管副部長批準后成立, 由部安質司分管負責人帶
隊。 現場工作組由交通運輸部、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分別
派員和有關專家組成。 當國務院統一組建現場工作機構時,
部應當派出相應級別的人員參加。
現場工作組職責:
(1) 傳達部應急工作要求, 及時向部報告現場有關情
況;
(2) 主動與地方政府組成的事故現場應急搶險指揮機構
聯系和會商;
(3) 根據現場所了解的情況, 研究事故救援技術和處置
方法, 提供相應的技術咨詢意見;
(4) 必要時向部請求調用相關專業應急救援隊伍;
(5) 從專業角度分析事故原因, 總結經驗教訓, 為事故
調查提供技術分析材料;
(6) 承辦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 2. 6 專家組
專家組依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或根據部應急處置
工作需要成立, 由部安質司提出建議。 專家組由公路水運工
程及其他相關行業工程技術、 科研、 管理等方面專家組成,
根據需要參加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提供專業咨詢意見。
2. 3 地方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急組織機構
省、 市、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分別組建本級公路
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組織機構和管理體系, 明確相關
崗位職責, 落實具體責任人員。 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上
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指導下,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相應事故
級別的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組織、 協
調、 指導和監督, 會同本級相關職能部門, 建立應急管理預
警機制和救援協作機制。
2. 4 項目級應急組織機構
項目建設單位應設立應急組織機構, 協調各合同段施工
單位的應急資源, 按規定及時向交通、 安監等屬地直接監管
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送事故情況, 組
織相鄰合同段之間的自救互救, 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擴大, 并
保護事故現場。 項目建設單位應急管理工作, 應當按照屬地
政府和直接監管的相關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2. 5 協同工作機制
2. 5. 1 工作聯絡
交通運輸部建立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聯絡員
制度, 加強信息溝通, 相互配合, 形成協同工作機制, 部安
質司負責聯絡。
部辦公廳、 政策研究室、 公路局、 水運局、 海事局、 通
信信息中心等相關司局應分別明確一名應急聯絡員, 省級交
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確定廳級、 處級各一名本地區應急聯絡
員。 應急聯絡員在應急響應期間, 須保持聯絡暢通。
2. 5. 2 響應聯動
各層級預案在組織體系、 預防預警、 應急響應、 應急保
障和預案管理等方面應協調一致。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
應急預案應與本預案相銜接。 當上一級應急組織機構啟動響
應時, 下級應急組織機構應同時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 形成
行業聯動。
項目綜合應急預案應與屬地直接監管的交通運輸主管部
門的預案相銜接。 同一個項目相鄰或鄰近合同段的施工專項
應急預案應體現預警信息共享、 應急救援互助等要求。
2. 5. 3 應急協作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加強與本地區安監、 公安、 國
土、 環保、 水利、 衛生、 消防、 氣象、 地震、 質監等相關部
門的溝通聯系, 逐步建立完善應急會商機制; 當公路水運工
程Ⅰ級、 Ⅱ級事故發生后, 主動協調上述相關部門給予支持
配合。
根據地方政府或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請求, 由部應
急辦牽頭協調武警交通部隊、 中央企業等專業或兼職救援隊
伍。 救援隊伍抵達事故現場后, 應接受當地政府組成的現場
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指揮、 調遣。
3. 預防與預警
3. 1 預防預警機制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在日常工作中, 按照 《交通運
輸綜合應急預案》 的相關要求開展對氣象、 海洋、 水利、 國
土等部門的預警信息以及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相關信
息的搜集、 接收、 整理和風險分析工作, 完善預防預警機
制, 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情形,
按照相關程序發布預警信息, 做到早發現、 早報告、 早處
置。
3. 2 預警信息來源
預警信息來源主要包括:
(1)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相關單位上報的信息;
(2) 氣象、 海洋、 水利、 國土、 安監等政府相關部門對外發
布的橙色及以上級別的天氣、 海況、 地質等災害預警信息;
(3) 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 (或險情), 以及上級部門
對外發布的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情況通報或預警信息;
(4) 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實的新聞媒體報道的信息。
3. 3 預防工作
3. 3. 1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預防工作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了解轄區內公路水運工程項目
重大風險、 重大事故隱患的分布情況, 對接收到的各類預警
信息要及時轉發, 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對轄區內重點工程項目
的辦公場所、 駐地環境、 施工現場等開展經常性的隱患排
查, 對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要督促項目參建單位按規定報
備, 提前采取排險加固等防控措施, 及時撤離可能涉險的人
員、 船機設備等。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按規定接收自然災害類預警信
息, 通過網絡、 短消息等多種方式及時轉發橙色及以上級別
的預警信息, 提出防范要求, 有效督促、 指導項目參建單位
做好災害防御工作。
3. 3. 2 項目參建單位預防工作
項目參建單位均應指定專人接收預警信息, 按照地方政
府、 行業主管部門的應急布置和項目級應急預案, 提前做好
各項事故預防工作。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牽頭組織整個項目的事故預防工作,
督促、 指導項目其他參建單位按照職責做好各自的預防工
作。 項目施工單位應結合事故發生規律, 有效開展安全風險
評估與預控, 認真排查各類事故隱患, 制定重大事故隱患清
單并組織專項治理, 提前做好各項應對措施。
3. 4 項目預警信息發布和解除
項目預警信息由建設單位根據上級預警信息或本級實際
情況發布和解除。 建設單位向施工合同段發布的項目預警信
息應包括: 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類別、 起始時間、 預警
級別、 影響范圍、 影響估計及應對措施、 警示事項、 從業人
員自防自救措施、 發布單位等。
4. 應急響應
4. 1 分級響應原則
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響應級別分為Ⅰ、 Ⅱ、
Ⅲ、 Ⅳ四級。 當發生符合公路水運工程Ⅰ級事故情形時, 交
通運輸部啟動并實施Ⅰ級應急響應, 并立即以 《交通運輸部
值班信息》 的形式, 報中辦信息綜合室、 國務院總值班室,
應急組織機構按照本預案 2. 2 款規定開展應急工作。
當發生符合公路水運工程Ⅱ、 Ⅲ、 Ⅳ級事故情形時, 交
通運輸部視情啟動Ⅱ級應急響應, 應急響應內容主要包括密
切跟蹤突發事件進展情況, 協助地方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派
出現場工作組或者有關專家給予指導, 協調事發地周邊省份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給予支持, 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在裝備物資
等方面給予協調等。
各地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并細化響應等級及應急響
應措施。
對于Ⅰ、 Ⅱ級生產安全事故, 上級部門啟動應急響應
后, 事發地應急響應級別不能低于上級部門的應急響應級
別。
4. 2 事故信息報送
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 項目施工單位應立
即向項目建設單位、 事發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
督管理部門報告, 必要時可越級上報。
事發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急聯絡員或值班部門接
報事故后, 應當立即口頭或短信報告部安質司應急聯絡員或
部安質司責任處室相關人員, 并按照 《交通運輸行業建設工
程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表制度》 要求, 在 1 小時內將信息上
報至部安質司, 其中Ⅰ、 Ⅱ級事故還應按照 《交通運輸突發
事件信息報告和處理辦法》 的要求上報部應急辦, 并及時續
報相關情況。 事故信息報送流程如圖 4-1 所示。
4. 3 應急響應程序
4. 3. 1 Ⅰ級應急響應
Ⅰ級應急響應按下列程序和內容啟動, 具體響應及處置流程如圖 4-2 所示。
(1) 發生公路水運工程Ⅰ級事故或者接到國務院責成處
理的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 部安質司主要負責人 (主
要負責人不在京時為分管負責人) 應在第一時間向分管副部
長、 部長報告有關情況, 提出啟動Ⅰ級應急響應建議, 經分
管副部長同意后, 報請部長核準。 由部長或經部長授權的部
領導宣布啟動交通運輸部應對××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
故的Ⅰ級應急響應, 同時成立領導小組。
(2) 部安質司負責籌備領導小組第一次工作會議, 擬定
應急響應期間的指揮協調、 會商制度, 提出派駐現場工作
組、 專家組建議, 以及信息報告、 新聞發布、 專家咨詢、 后
期保障等事項。
(3) 部安質司負責將應急響應信息通知部內相關司局和
事發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各級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
事故應急響應同步啟動。
(4) 根據事故信息和現場情況, 經部長或經部長授權的
部領導批準后, 盡快組織現場工作組、 專家組趕赴現場參與
應急處置的技術指導, 追蹤掌握即時事故信息。
4. 3. 2 Ⅱ級應急響應
Ⅱ級應急響應按照下列程序和內容啟動:
(1) 發生Ⅱ級事故, 部安質司主要負責人 (主要負責
人不在京時為分管負責人) 應在第一時間向分管副部長、 部
長報告有關情況, 提出啟動Ⅱ級應急響應建議, 經分管副部
長同意后, 報請部長核準。 由分管副部長或經部長授權的部
安全總監宣布啟動交通運輸部應對××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
全事故的Ⅱ級應急響應, 視情況組織現場工作組和專家組,
參與事故現場應急處置的技術指導, 追蹤掌握即時事故信
息。
(2) 發生Ⅲ級事故, 部安質司主要負責人 (主要負責
人不在京時為分管負責人) 應在第一時間向分管副部長報告
有關情況, 經分管副部長同意, 由部安質司主要負責人或分
管負責人宣布啟動交通運輸部應對××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
全事故的Ⅱ級應急響應, 根據事故應急救援需要, 視情況組
織現場工作組和專家組。
(3) 發生Ⅳ級事故, 部安質司責任處室負責人提出啟動
Ⅱ級應急響應建議, 報部安質司主要負責人 (主要負責人不
在京時為分管負責人) 核準, 由部安質司主要負責人或分管
負責人宣布啟動交通運輸部應對××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
事故的Ⅱ級應急響應。
(4) Ⅱ級應急響應期間, 部安質司負責跟蹤、 指導事發
地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開展事故救援方案會商、 專家技
術支持、 協調救援協作機構等具體工作。
4. 3. 3 應急響應終止條件與程序
Ⅰ級、 Ⅱ級應急響應至少符合下列條件方可終止:
(1) 經論證人員無生還可能;
(2) 現場應急救援工作已經結束;
(3) 險情得到控制, 涉險人員安全離開危險區域并得到
安置;
(4) 次生災害基本消除。
Ⅰ級應急響應終止程序如下:
部安質司根據掌握的信息, 并向事發地省級交通運輸主
管部門核實后, 滿足終止響應條件時, 由部安質司向領導小
組提出終止響應建議, 報請組長核準后, 由組長宣布終止Ⅰ
級應急響應, 或者降低為Ⅱ級應急響應, 轉入相應等級的應
急響應工作程序, 同時宣布取消領導小組。
Ⅱ級應急響應終止程序如下:
部安質司根據掌握的信息, 并向事發地省級交通運輸主
管部門核實后, 滿足終止響應條件時, 經分管副部長同意,
Ⅱ級事故由分管副部長或部安全總監、 Ⅲ級與Ⅳ級事故由部
安質司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宣布終止應急響應。
地方應急響應終止程序由地方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參
照交通運輸部應急響應終止程序, 結合本地區特點制定。
4. 4 應急處置
4. 4. 1 Ⅰ級應急響應處置
(1) 現場督導。
Ⅰ級應急響應啟動后, 需派出現場工作組時, 由部領導
帶隊趕赴現場。 部安質司負責人與責任處室負責人及相關司
局人員參加現場工作組。 現場工作組還應包括若干 (一般 1
~ 3 名) 技術專家, 部安質司應保持與現場工作組的即時聯
系溝通。 現場工作組抵達事故現場后, 通過事發地交通運輸
主管部門及時與當地政府組成的現場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取得
聯系, 盡快確定協同工作內容及聯系會商機制, 按照應急處
置的統一安排, 積極主動配合工作, 為搶險救援提供技術咨
詢意見。
(2) 信息上傳與下達。
部安質司承辦處室按照 《交通運輸部突發事件應急工作
暫行規范》 做好信息上傳下達工作。 現場工作組抵達事故現
場 4 小時內, 應將現場情況以短信、 傳真或郵件等方式傳給
部安質司。 部安質司接到現場工作組發回的事故信息 1 小時
內, 向分管副部長、 部長報告, 并抄報部應急辦。 事故現場
有新情況或新風險時, 現場工作組應及時向部安質司和應急
辦報送動態信息。
當國務院、 交通運輸部領導對應急處置有批示 (或指
示) 時, 部安質司應及時向事發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
現場工作組傳達。
4. 4. 2 Ⅱ級應急響應處置
Ⅱ級應急響應啟動后, 視情況成立現場工作組時, 由部
安質司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帶隊趕赴現場。
部安質司按照 《交通運輸部安全與質量監督管理司公路
水運工程施工階段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流程》 開展應急處置工
作。 承辦處室應跟蹤現場工作組工作及應急處置情況, 并與
部應急辦及時溝通相關信息。 現場工作組按照本預案 2. 2.
5 及 4. 4. 1 有關規定開展相關工作。
4. 5 信息發布
突發事件處置與信息發布應同步啟動、 同步進行。 信息
發布堅持實事求是、 及時公開的原則, 按照 《交通運輸綜合
應急預案》 規定執行。 對于情況較為復雜的突發事件, 在事
態尚未清楚、 但可能引起公眾猜測或恐慌時, 應在第一時間
發布已認定的簡要信息, 根據事態發展和處置工作進展情
況, 再作后續詳細發布。
4. 6 善后處置
事故善后處置工作以屬地為主, 在屬地人民政府以及負
責事故調查處置的相關機構的統一部署、 領導下, 各級交通
運輸主管部門要按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同時督促項目參
建單位對事故引發的各種潛在危害要組織安全風險評估, 對
主要結構物進行監測, 在此基礎上制定相應的專項施工方
案, 防止盲目復工, 導致二次或衍生事故的發生。
4. 7 總結評估
4. 7. 1 評估總體要求
(1) 應急響應終止后, 事發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結合
項目建設單位、 監理單位、 施工單位上報的應急工作總結,
及時總結分析評估, 編寫應急工作總結、 事故應急評估報
告。
(2) Ⅰ級應急響應終止后, 部安質司應根據事發地省級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應急工作總結、 事故應急評估報告及現
場督導情況, 編制部級應急總結評估報告, 評估應急工作情
況, 總結經驗教訓, 提出預案改進建議。
4. 7. 2 評估目的
通過評估, 判斷應急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發現存在的問
題, 總結經驗教訓, 尋找有效的解決手段, 為以后事故處置
提供可借鑒信息; 修訂完善應急預案, 進一步健全應急管理
體系和運行機制。
4. 7. 3 評估內容和程序
4. 7. 3. 1 評估內容
在充分分析工程風險因素、 事故起因、 救援經過的基礎
上, 重點評估以下內容:
(1) 預防預警和預控措施;
(2) 項目應急自救效果及能力;
(3) 信息報送的時效性與準確性;
(4) 事故救援組織機構設置及運行;
(5) 現場救援決策、 指揮、 協調機制及效率;
(6) 技術方案及實施情況;
(7) 應急協作及應急保障。
4. 7. 3. 2 評估程序
(1) 搜集評估信息;
(2) 邀請專家協助開展評估;
(3) 事發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編寫事故 (或險情) 應急評
估報告, 發生Ⅱ級以上事故, 或交通運輸部啟動應急響應時, 省
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于應急響應終止后的 45 個工作日內將本
級部門的應急工作總結、 事故應急評估報告向部安質司報備。
4. 8 事故調查及原因分析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積極參與國務院或有關地方
人民政府組織的事故調查工作, 選派相應的技術專家和應急
管理人員參加事故調查工作。 技術專家和應急管理人員應當
誠信公正、 恪盡職守, 遵守事故調查組的各項工作紀律。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派出的人員參與事故調查時, 應注重
從技術調查入手, 提供技術咨詢, 促進事故技術調查更加深
入, 并為行業監管提供借鑒。 重點分析事故發生的工程質
量、 技術管理等方面的主觀因素, 以及工程地質、 水文、 氣
象等方面的客觀因素, 并提出行業監管的改進建議等。
Ⅱ級以上事故調查完畢后 30 個工作日內, 參與調查的
人員應向部安質司提交技術調查總結材料。
5. 應急保障
5. 1 日常應急機構運行
部安質司在日常狀態下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應急管理
的法律、 法規, 擬定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的
政策、 制度, 制定和修訂本預案, 指導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
全應急管理工作。 跟蹤、 收集、 分析事故信息, 提出改進應
急管理的工作建議, 按規定組織或參與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
產應急培訓和演練、 重大以上級別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等。
5. 2 人力保障
公路水運工程應急救援隊伍建設遵循 “專兼結合、 上下
聯動” 的原則。 建設單位應發揮施工單位的自我救助能力,
充分了解本項目可調配的應急救援人力和物力, 建立兼職的
搶險救援隊伍和救援設備力量, 或與社會專業救援隊伍簽訂
救援協議。 武警交通部隊納入國家應急救援力量體系, 是國
家公路交通應急搶險救援保通專業隊伍, 救援力量調動使用
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重視公路水運工程應急技術專
家管理、 應急管理隊伍建設和應急資源信息收集。
(1) 應急技術專家: 交通運輸部成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
領域安全生產應急專家組, 主要由從事科研、 勘察、 設計、
施工、 監理、 安全等專業的技術專家組成。 應急專家按照部
應急專家工作規則的要求, 為事故分析評估、 現場應急救援
及災后恢復重建等提供咨詢意見。 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啟
動Ⅱ級及以下應急響應時, 可提請部安質司協助選派部應急
專家。
(2) 應急管理隊伍: 主要由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安
監、 建設管理等相關處室及公路、 港航、 海事、 質監機構的
負責人和應急聯絡員組成, 參與或組織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
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3) 應急資源信息: 充分了解、 掌握本地區及鄰近地區
的專業 (兼職) 搶險救援隊伍和應急技術裝備等應急資源信
息分布情況, 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社會資源儲備。
5. 3 財力保障
(1) 應急保障所需的各項經費按照現行事權、 財權劃分
原則, 分級負擔, 并按規定程序列入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年度財政預算。
(2) 項目建設、 施工單位應建立應急資金保障制度, 制
定年度應急保障計劃, 設立應急管理臺賬, 按照國家有關規
定設立、 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專項費用, 按要求配備必要的
應急救援器材、 設備。 監理單位應加強對施工單位應急資金
使用臺賬的審核。
(3) 項目建設單位應按規定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等險
種。 項目施工單位應按相關保險規定, 為本單位員工及相關
勞務合作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鼓勵為危險崗位作業人員投
保意外傷害險和安全生產責任險。
5. 4 宣傳、 教育和培訓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將應急宣傳、 教育和培訓作為
安全生產教育的重要內容, 納入年度培訓計劃。 每年對應急
工作人員進行培訓; 督導項目建設、 施工、 監理等單位結合
當地政府的統一部署, 有計劃、 有針對性地開展應急工作的
宣傳、 教育和培訓。
項目建設和施工單位應將應急培訓納入到項目年度培訓
計劃, 有計劃地對管理人員, 尤其是施工一線工人進行培
訓, 提高其專業技能。 監理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定期組織安
全培訓, 并審查其安全培訓記錄。 應急培訓教育可通過農民
工夜校、 安全技術交底、 崗前警示教育等形式, 采用多媒
體、 動漫、 案例等手段, 有效開展應急知識培訓宣傳教育,
切實提高一線人員的應急逃生及避險技能。
5. 5 預案演練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組織開展本級應急預案的演
練。 項目參建單位應根據工程特點, 分門別類定期開展應急
演練工作。
演練可通過桌面推演、 實戰演習等多種形式開展, 解決
操作性、 針對性、 協同配合等問題, 提高快速反應能力、 應
急救援能力和協同作戰能力。
應急演練組織單位應在演練過程中做好演練記錄, 應急
演練結束后對演練進行總結和評價。
5. 6 責任與獎懲
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工作實行領導負責
制和責任追究制。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對在應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
的集體和個人給予宣傳、 表彰和獎勵。
違反 《交通運輸部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辦法》 (試
行) (交安監發 〔2014〕 115 號) 第八條、 第九條、 第十條
的情形, 依此辦法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構成犯罪的移
交司法部門,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附 則
6. 1 預案評審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編制
的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進行審定。
施工單位針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和風險等級較
高的作業活動編制的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應當組
織專家評審, 形成書面紀要并附有專家名單。
預案評審時應考慮應急預案的實用性、 基本要素的完整
性、 預防措施的針對性、 組織體系的科學性、 響應程序的可
操作性、 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 預案間的銜接性等內容。
6. 2 預案備案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制定相應的公
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并應及時向當地人民政
府和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高速公路、 獨立特大橋及特長隧道、 10 萬噸級以
上碼頭、 航電樞紐等工程的項目綜合應急預案, 按規定向屬
地直接監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部
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施工單位制定的合同段施工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
案應向建設單位備案, 并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6. 3 預案管理與更新
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 交通運輸部將組織修改完善本
預案, 更新后報國務院:
(1) 預案依據的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 規章、 標準、 上
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2) 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機構及其職責發生
重大變化或調整的;
(3) 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4) 在事故實際應對和預案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進
行重大調整的;
(5) 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參照本預案更新情況, 及時進
行同步更新或修訂。 項目建設單位、 施工單位、 監理單位遇
有預案更新情況, 應及時進行更新或修訂。 公路水運工程建
設項目的防臺防汛等應急預案, 原則上每年應在汛期來臨前
予以更新。
6. 4 預案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交通運輸部負責制定、 組織實施和解釋。
6. 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