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免罰清單
為貫徹落實《上海市全面深化國際一流營商環境建設實施方案》有關要求,在生態環境領域探索包容審慎監管,激發市場活力,不斷優化更具國際競爭力的營商環境,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上海市生態環境局、上海市司法局共同制定的《生態環境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免罰清單》(以下簡稱《免罰清單》)正式發布,自5月1日起生效實施。
免罰清單一共規定了11項免罰行為,涉及5大生態環境領域。其中涉及VOCs排放的免罰清單內容描述如下,可免于處罰: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且可以密閉,因未關閉空間或者設備而導致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首次被發現,當場整改,且已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 如下為涉及11項免罰行為,涉及5大生態環境領域免罰全文: 那到底是哪11項免罰行為呢? 請跟著我們一起來看下: 01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責令停止建設后及時停止建設,并主動恢復原狀的; 02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未依法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責令停止建設后及時停止建設,并主動恢復原狀的; 03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責令停止建設后及時停止建設,并主動恢復原狀的; 04 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第九條,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首次被發現,責令備案后及時備案的; 05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且可以密閉,因未關閉空間或者設備而導致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首次被發現,當場整改,且已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 06 違反《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三款,非道路移動機械未按照要求粘貼識別標志,但所有者已向區生態環境部門申報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種類、數量、使用場所等情況并領取識別標志,首次被發現的; 07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條,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包裝物或者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首次被發現,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08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將廢棄劇毒化學品、醫療廢物、實驗室廢物及易燃易爆危險廢物以外的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危險廢物數量在0.01噸以下,未導致危險特性擴散到非危險廢物中,首次被發現,且當場整改的; 09 違反《上海市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辦法》第六條第三款,因商業經營活動使用設施、設備導致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超標幅度在1分貝以內,首次被發現,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10 違反《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排污單位未制定操作規程,首次被發現,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11 違反《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排污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保存環境管理臺賬或者臺賬記載內容不完整,首次被發現的。 除了上述11項免罰行為,并不排除其他不予處罰的情形。 《免罰清單》規定了“其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生態環境輕微違法違規行為,不予行政處罰?!?/p> 執法的目的是糾正違法行為,教育行政相對人自覺守法,通過批評教育、指導約談等措施,提升行政相對人守法意識,避免日后此類違法行為再次發生,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相統一。 《免罰清單》規定了“對于適用不予行政處罰的生態環境輕微違法違規行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通過批評教育、指導約談等措施,促進生產經營者依法合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