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或審批環評文件的政策法規匯總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2019 部令 第9號)
第二十條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受理過程中,應當對報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進行編制規范性檢查。
受理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現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或者由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編制單位、編制人員編制,或者編制單位、編制人員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信用平臺提交相關信息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需補正的全部內容;發現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由列入本辦法規定的限期整改名單或者本辦法規定的“黑名單”的編制單位、編制人員編制的,不予受理。
二、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防范環境風險的通知(環發〔2012〕77號) (十)環境風險評價結論應作為相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結論的主要內容之一。無環境風險評價專章的相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不予受理;經論證,環境風險評價內容不完善的相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不予審批。 三、關于學習貫徹《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加強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通知(環發〔2009〕96號) 四是完善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機制。 按照《條例》規定,將規劃環評結論作為規劃所包含建設項目環評的重要依據,建立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的聯動機制。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所包含的建設項目,不予受理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經批準的規劃在實施范圍、適用期限、規模、結構和布局等方面進行重大調整或者修訂的,應當重新或者補充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開展環評的,不予受理其規劃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經開展了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其包含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可以根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分析論證情況予以適當簡化,簡化的具體內容以及需要進一步深入評價的內容都應在審查意見中明確。 四、關于開展產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清單式管工作理試點的通知(環辦環評〔2016〕61號) 對不符合規劃環評要求的不予受理或審批。在項目環評審查中,發現規劃環評沒有完成相應工作任務、不能為項目環評提供指導和約束的,不得作為與項目環評的聯動依據。 (十九)強化信息公開的監督約束。健全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內部監督機制,對未按相關規定公開環評政府信息的有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追究其行政責任或其他法律責任。建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環評信息公開的約束機制,對未按《環境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公開建設項目環評信息開展公眾參與、未按《大氣污染防治法》公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全本的建設單位,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予受理和審批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對未按相關規定公開其他環評信息的建設單位,依據相關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六、關于做好煤電基地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通知(環辦〔2014〕60號) (四)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應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依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內容可以根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分析論證情況予以簡化。對未完成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規劃,環境保護部門不予受理規劃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七、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影響評價違法項目責任追究的通知(環辦函〔2015〕389號) 三、對于未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未按處罰要求整改到位的環評違法項目,一律不予受理其環評文件、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 對于通過隱瞞環評違法行為進入環評審批或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流程的,一經發現,立即終止審批或驗收程序,退回環評文件或驗收申請,在環境保護部門網站對建設單位予以曝光。 對于通過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環評批復或通過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八、關于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通知(環環評〔2016〕150號) (一)生態保護紅線是生態空間范圍內具有特殊重要生態功能必須實行強制性嚴格保護的區域。相關規劃環評應將生態空間管控作為重要內容,規劃區域涉及生態保護紅線的,在規劃環評結論和審查意見中應落實生態保護紅線的管理要求,提出相應對策措施。除受自然條件限制、確實無法避讓的鐵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訊、輸變電等重要基礎設施項目外,在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內,嚴控各類開發建設活動,依法不予審批新建工業項目和礦產開發項目的環評文件。 (五)加強規劃環評與建設項目環評聯動。規劃環評要探索清單式管理,在結論和審查意見中明確“三線一單”相關管控要求,并推動將管控要求納入規劃。規劃環評要作為規劃所包含項目環評的重要依據,對于不符合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的項目環評,依法不予審批。規劃所包含項目的環評內容,應當根據規劃環評結論和審查意見予以簡化。 (七)建立項目環評審批與區域環境質量聯動機制。對環境質量現狀超標的地區,項目擬采取的措施不能滿足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管理要求的,依法不予審批其環評文件。對未達到環境質量目標考核要求的地區,除民生項目與節能減排項目外,依法暫停審批該地區新增排放相應重點污染物的項目環評文件。嚴格控制在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區域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項目。 【改為不予審批,但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存在不一致】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 (一)建設項目類型及其選址、布局、規模等不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法定規劃; (二)所在區域環境質量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環境質量標準,且建設項目擬采取的措施不能滿足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管理要求; (三)建設項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無法確保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預防和控制生態破壞; (四)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未針對項目原有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基礎資料數據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明確、不合理。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查小組應當提出不予通過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意見: 行政許可法五、關于印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公開機制方案》的通知(環發[2015]162號)
(一)依據現有知識水平和技術條件,對規劃實施可能產生的不良環境影響的程度或者范圍不能作出科學判斷的;
(二)規劃實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環境影響,并且無法提出切實可行的預防或者減輕對策和措施的。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