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條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33號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條例〉的決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20年3月1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3月19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條例》的決定
(1995年10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10月17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0年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2010年1月13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修訂 根據2020年3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對《上海市消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款,作為第七條第一款:
本市鼓勵消防科學技術研究和創新。鼓勵消防救援機構和社會消防組織運用先進科技成果增強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的能力。
二、增加一款,作為第九條第二款: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消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消防工作的主要責任人,其他負責人應當落實消防安全“一崗雙責”制度。
三、將第十條第四項修改為:
(四)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消防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和保障消防教育培訓、技術服務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
(五)對嚴重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或者區域性火災隱患實行掛牌督辦,并推動整改。
四、將第十一條修改為: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指導、督促本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做好消防工作;指導、支持、幫助居、村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依托城市網格化等綜合管理平臺,對公共消防設施、火災隱患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及時協調相關職能部門予以處置;組織做好火災事故善后處理相關工作。
五、將第十二條第四款修改為:
經濟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商務、教育、民族宗教、民政、司法行政、文化旅游、衛生健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育、交通、民防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業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制度,根據本系統、本行業的特點,有針對性地對行業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六、將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依法開展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對單位實行清單式分類管理,監督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將第二項修改為:
(二)負責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七、將第十四條第二款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
公安派出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對轄區內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和居、村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安全責任的情況以及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單位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二)依職責對監督檢查發現或者群眾舉報、投訴的火災隱患進行核查,并監督整改;
(三)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
(四)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事故原因,依法控制火災肇事嫌疑人。
公安機關應當與消防救援機構、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建立協作機制,加強在消防監督檢查、火災隱患核查、火災事故調查、違法行為處罰、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協作;公安派出所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開展調查取證等工作,協助消防救援機構查處違法行為。
八、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七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
(五)自行或者委托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定期開展消防安全評估,并自評估完成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評估報告報所在地消防救援機構備案。
九、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
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管理區域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承接物業管理時,查驗共用消防設施的完好狀況,做好查驗、交接記錄,并告知業主委員會;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應當及時告知全體業主;
(二)制定管理區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建立消防檔案,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規范記載消防檔案內容;
(三)按照規定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定期進行管理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管理;
(四)開展防火檢查,發現火災隱患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對業主、使用人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予以勸阻、制止,并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
(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開展消防演練。
物業服務企業發現管理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損壞,需要動用專項維修資金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的,按照國家和本市住宅物業管理的相關規定辦理。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四條:
本市推動智慧消防建設,將其納入“一網統管”城市運行管理體系,依托消防大數據應用平臺,為火災防控、區域火災風險評估、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
應急管理、公安、交通、住房城鄉建設管理、經濟信息化、民政、市場監管、民防、氣象、教育、衛生健康、商務、文化旅游、生態環境、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以及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公用企業應當共享與消防安全管理相關的監管和服務信息。
本市推動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建設,加強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相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配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固定滅火系統和防排煙系統等消防設施,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將監控信息實時傳輸至消防大數據應用平臺。
鼓勵其他單位設置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五條:
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
十二、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
特殊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審查,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依法對審查結果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申請批準開工報告時應當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特殊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其他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未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的,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或者批準開工報告。
經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的消防設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向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重新申請消防設計審查。
十三、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
應當申請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申請消防驗收。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在完成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報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備案,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進行抽查。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十四、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
市、區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職責分工,開展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
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在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時,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技術服務機構開展圖紙技術審查、現場評定等技術服務。被委托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對其出具的意見或者報告負責。
十五、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
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或者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所在地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消防救援機構可以根據公眾聚集場所的性質、建筑面積、火災風險程度等差異性,實行分類分級消防安全檢查,國家規定實施告知承諾方式審查的,從其規定。
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公眾聚集場所方可投入使用或者營業。
十六、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九條,增加兩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
鼓勵單位采用電氣火災監控技術,提升對電器產品及其線路運行狀態的監測、預警和處置能力。
鼓勵在居民住宅戶內安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
十七、將第四十六條改為第四十八條,修改為:
消防救援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有火災隱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接到通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整改;對不能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制定整改計劃,確定整改部門和人員,落實整改資金,限期完成整改。
十八、將第四十八條改為第五十條,修改為:
市、區人民政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市消防規劃建立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固定營房,配備消防車輛和器材裝備。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結合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基層消防安全組織。
十九、將第五十二條改為第五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
人員密集場所和高層公共建筑的產權單位或者受其委托管理的單位,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組建志愿消防隊,落實人員、器材裝備、值班備勤室等。
二十、將第五十四條改為第五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救援人員,根據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享有職業榮譽、生活待遇、社會優待等職業保障。
二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八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在消防救援機構工作人員指導和監督下,協助開展監督檢查、隱患舉報查處、勸阻和糾正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開展消防宣傳教育等工作。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對政府專職消防隊員的管理、培訓、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
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履行職責時,應當統一著裝、攜帶證件、佩戴統一標識。
二十二、將第六十二條改為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
火災撲滅后,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消防救援機構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價格鑒證機構、資產評估機構對火災直接財產損失進行鑒定或者評估。火災直接財產損失鑒定意見或者評估報告可以作為消防救援機構統計火災損失的依據。
二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七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未建立消防檔案或者記載消防檔案內容不規范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未按照規定在管理區域內設置消防安全標志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十四、第六十九條改為第七十三條,修改為: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或者消防救援機構強制執行。責令停產停業,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執行確有困難的,由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或者消防救援機構提出意見,并由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或者應急管理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決定。
被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的,應當在整改后向作出決定的部門或者機構報告,申請施工、使用、生產、經營,經檢查合格,方可恢復。
作出決定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送達當事人。
二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七十四條: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依法公開消防行政處罰信息,將適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以及重大火災隱患政府掛牌督辦的有關信息,依法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錄管理,并采取懲戒措施。
二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七十六條:
本條例所規定的單位,是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場所面積達到一定標準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單位消防安全職責,具體標準由市消防救援機構制定。
二十七、刪去第二十五條;刪去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刪去第六十八條中的“第十五條”。
二十八、其他文字修改
將第三條、第四條、第十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中的“區、縣”統一修改為“區”;
將第四條、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中的“公安機關”統一修改為“應急管理部門”;
將第四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中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統一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
將第六條第二款的“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修改為“應急管理部門及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機關”,在第五款款首增加“新聞”,將第七款的“公安機關”修改為“公安機關、應急管理”;
將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建設交通、規劃國土資源”統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管理、交通、規劃自然資源”,將第十二條第二款中的“質量技監、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消防產品質量和消防產品生產、銷售單位的監督”修改為“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消防產品質量和消防產品生產、銷售單位的監督”,將第十二條第三款中的“安全監管”修改為“應急管理”;
將第十六條款首中的“第十五條”修改為“第十六條”;
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的“國家有關規定”修改為“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
將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中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將“審核同意或者備案”修改為“審查同意”;
將第四十五條、第七十條中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
將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中的“公安消防隊”統一修改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
將第六十八條中的“第三十六條”修改為“第三十八條”;
將第七十條第二款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將第七十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中的“審核”修改為“審查”。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部分條文的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消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后重新公布。
新修正的《上海市消防條例》解讀 隨著本市城市建設的快速發展,超大型城市的消防發展已經迫切需要從地方立法的支撐。 《上海市消防條例》(以下簡稱《消防條例》)是1996年正式發布施行,歷經1997年、2000年、2003年三次修正和2010年全面修訂,對維護本市消防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平穩有序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2016年8月,市人大牽頭專題對《消防條例》進行立法課題研究,年底形成課題研究報告。 2017年7月,列入市人大常委會2017年度立法工作計劃。 2017年11月,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二次會議對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上海市消防條例修正案(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 2018年3月,由于國家部門機構改革,條例修訂工作暫時擱置。 2019年4月,新《消防法》出臺后,我市人大隨即啟動《消防條例》修訂工作。 2019年11月,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對《關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條例〉的決定(草案)》進行第二次審議。 2020年3月18日,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對《關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條例〉的決定(草案)》進行第三次審議,并于3月19日表決通過。 按照“問題導向、管理創新、地方特色、適度前瞻”的立法原則進行,此次修正重點從完善消防安全責任制,優化、創新消防監管模式,強化單位主體責任,保障消防救援事業發展等方面進行重點修改,共涉及條款29條,其中修改條款22條,新增6條,刪除1條。 主要聚焦在以下方面: 01 強化消防安全責任 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新修正的《消防法》的規定,將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建設工程竣工后的消防驗收以及相應的行政處罰職責由原來的消防救援機構承擔調整為住建部門承擔,并明確建設工程相關單位的消防責任,相應的處罰權設定也進行了調整;同時地方法規中首次明確本市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消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消防工作的主要責任人,其他負責人應當落實消防安全“一崗雙責”制度;明確政府行業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制度,根據本系統、本行業的特點,有針對性地對行業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以條款的方式明確公安派出所的消防工作職責;明確單位在火災隱患整改中的自主責任以及物業服務企業在住宅物業區域內的消防安全責任以及法律責任。 02 優化消防監管執法模式 遵循“突出重點、兼顧一般、全面監管”的原則,進一步優化消防監管方式,明確消防救援機構對單位實行清單式分類監管;提出公眾聚集場所根據場所性質、建筑面積、火災風險程度等差異性,實行分類分級消防安全檢查。同時立法明確適用一般程序作出的消防行政處罰信息以及重大火災隱患政府掛牌督辦的有關信息,依法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錄管理。建立公安機關與消防救援機構、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在消防監督檢查、火災隱患防范與處置、違法行為處罰、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執法協作。 03 織密基層消防治理網格 明確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托城市網格化等綜合管理平臺,對公共消防設施、火災隱患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及時協調相關職能部門予以處置,進一步織密基層消防安全治理網格,提升消防安全綜合治理水平。 04 引入專業社會力量共治 明確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和保障消防教育培訓、技術服務和物防、技防等工作。明確在開展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與驗收時,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提供技術服務。規定消防救援機構在統計火災損失時,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火災損失進行鑒定或評估。 05 建立現代化消防監管模式 為適應超大型城市消防安全需求,強化單位落實自主管理責任,明確本市智慧消防建設,建立消防大數據應用平臺,為火災防控、區域火災風險評估、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明確配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固定滅火系統(點擊)和防排煙系統等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并將監控信息實時傳輸至消防大數據應用平臺。鼓勵單位采用電氣火災監控技術,提升對電器產品及其線路運行狀態的監測、預警和處置能力。針對居民住宅小火亡人火災事故多發,鼓勵個人在住宅戶內安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配置滅火器,有效提升居民住宅早期火災發現和撲救能力。 06 保障消防救援事業發展 2018年,國家消防體制發生變革。在本次修正中,明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救援人員根據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享有職業榮譽、生活待遇、社會優待等職業保障。明確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在消防救援機構工作人員指導和監督下,協助開展監督檢查、隱患舉報查處、勸阻和糾正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開展消防宣傳教育等工作。在社會消防力量方面,明確人員密集場所和高層公共建筑的產權單位或者受其委托管理的單位,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組建志愿消防隊,落實人員、器材裝備、值班備勤室等。
附:上海消防總工談新條例
訪談實錄 上海市常住人口超過2500萬的超大型城市,建筑密度大,火災隱患存量也比較大。一旦發生火災等事故,將直接危害公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在3月19日召開的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上,表決通過了新修正的《上海市消防條例》。這部地方立法將上海消防安全建設此前面臨的種種讀點卡點一一理清。也讓相關各方更明確自己的權與責。那新條例有哪些新亮點? 今天走進我們演播室的一位是市消防救援總隊總工程師談迅。還有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立法二處的處長崔凱。歡迎兩位被嘉賓走進我們演播室。 主持人 《新聞夜線》節目主持人臧熹 “我們注意到這次的新修正之后,關于這個智慧消防是濃墨重彩寫了很多。所以先問一下我們談總工,智慧消防究竟是一個什么樣的概念。特別是對于我們普通老百姓說,哪些智慧消防的場景是和我們密切相關的。” 談迅 上海市消防救援總隊總工程師 主持人 《新聞夜線》節目主持人臧熹 “等于原來是一些需要人工去排查的隱患,現在通過物聯網就可以及時的發現報送上來,這個隱患就能早點發現。你這是第二方面。第三方面呢。” 談迅 上海市消防救援總隊總工程師 主持人 《新聞夜線》節目主持人臧熹 “談總工談了四個方面,我們看到他需要很多的投入。比如說硬件上的呀,系統上的,軟件上的方方面面都要投入。這個我們消防條例,新的修正之后,一方面要求大家要這么做,但是具體怎么做,什么樣的單位,做到什么樣的程度。我們新修正之后有沒有明確。” 崔凱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立法二處處長 主持人 《新聞夜線》節目主持人臧熹 “就等于有一些單位在明確要求,你就必須要這么做。有一些可能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判定我是否需要這么做。什么單位是必須這么做的呢。” 崔凱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立法二處處長 主持人 《新聞夜線》節目主持人臧熹 “那談總工,哪一些單位是必須要做這個智慧物聯網的這個網絡。” 談迅 上海市消防救援總隊總工程師 主持人 《新聞夜線》節目主持人臧熹 “等于是一步一步來的,不可能馬上一步到位。那對于大家可能日常的社區的消防安全,大家比較關心的一個話題啊。就之前我們也說過好多次,比如說私家車占用了這個消防通道。再比如說樓道里邊亂堆東西,但是物業管了,明天又給你堆出來了,私家車今天停在那里,我跟你攆走的時候,明天又回來了。像這種情況,我們現在條例當中能把它很清楚的界定出,并且很明確的辦法嗎?” 崔凱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立法二處處長 主持人 《新聞夜線》節目主持人臧熹 “崔處長剛才介紹,我們也發現這個法律法規都有非常明確的一個規定,但是之前這種情況一直有,現在又明確了一個連同協調的這樣一個機制。從我們消防來講,怎么能夠把這個條例當中關于這一塊的東西落到實處,讓這個問題能夠得到一定程度的解決。” 談迅 上海市消防救援總隊總工程師 主持人 《新聞夜線》節目主持人臧熹 “實際上,一方面政府部門相互之間協同也需要我們廣大市民真正的去嚴格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這個畢竟是安全的,是事關自己包括小區很多人的一個安全問題。那另外這次條例當中,關于施工的過程當中,這種消防設計的審查還有后續的審核。這一塊的職責現在都已經拉到住建部門去了,不在我們消防部門,這是為什么。” 談迅 上海市消防救援總隊總工程師 主持人 《新聞夜線》節目主持人臧熹 “等于和上位法相銜接相一致。我們審核部在我們消防,原來后續的這種比如說日常的維護這種監管上還是在我們消防嗎。” 談迅 上海市消防救援總隊總工程師 主持人 《新聞夜線》節目主持人臧熹 “我們也注意到這次條例有了很多新的一些修訂,包括新增內容大家都很關注,但是最重要的一個法律法規還是能夠落到地上去。真正能把它落實下去,關于如何落實崔處您有什么樣的建議?” 崔凱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立法二處處長 主持人 《新聞夜線》節目主持人臧熹 “可能一方面我們已經有了法律法規的頂層設計,更需要把他如何落到實處,也需要相關部門之間的一個協同配合。好,謝謝二位嘉賓走進我們演播室。那我們相信新版上海市消防條例,將進一步補齊城市管理的短板,為規范消防安全管理,加大執法力度,提供強有力的法治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