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區液位計和緊急切斷閥的設置及聯鎖要求規范合集及專家解讀
01
GB50074-2014《石油庫設計規范》
設置要求:
15.1 自動控制系統及儀表
15.1.1容量大于100m3的儲罐應設液位測量遠傳儀表,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液位連續測量信號應采用模擬信號或通信方式接入自動控制系統;
2 應在自動控制系統中設高、低液位報警;
3 儲罐高液位報警的設定高度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石油化工儲運系統罐區設計規范》SH/T 3007的有關規定;
4 儲罐低液位報警的設定高度應滿足泵不發生汽蝕的要求,外浮頂儲罐和內浮頂儲罐的低液位報警設定高度(距罐底板)宜高于浮頂落底高度0.2m及以上。
15.1.4用于儲罐高高、低低液位報警信號的液位測量儀表應采用單獨的液位連續測量儀表或液位開關,并應在自動控制系統中設置報警及聯鎖。
聯鎖要求:
15.1.2 下列儲罐應設高高液位報警及聯鎖,高高液位報警應能同時聯鎖關閉儲罐進口管道控制閥:
1 年周轉次數大于6次,且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0m3的甲B、乙類液體儲罐;
2 年周轉次數小于或等于6次,且容量大于20000m3的甲B、乙類液體儲罐;
3 儲存I、II級毒性液體的儲罐。
15.1.3 容量大于或等于50000m3的外浮頂儲罐和內浮頂儲罐應設低低液位報警。低低液位報警設定高度(距罐底板)不應低于浮頂落底高度,低低液位報應能同時聯鎖停泵。
15.1.4用于儲罐高高、低低液位報警信號的液位測量儀表應采用單獨的液位連續測量儀表或液位開關,并應在自動控制系統中設置報警及聯鎖。
條文說明:
15.1.4 “單獨的液位連續測量儀表或液位開關”是指,除了“應設液位測量遠傳儀表”外,還需設置一套專門用于儲罐高高、低低液位報警及聯鎖的液位測量儀表。
設置及聯鎖要求:
15.1.2 下列儲罐應設高高液位報警及聯鎖,高高液位報警應能同時聯鎖關閉儲罐進口管道控制閥;
15.1.7 一級石油庫的重要工藝機泵、消防泵、儲罐攪拌器等電動設備和控制閥門除應能在現場操作外,尚應能在控制室進行控制和顯示狀態。二級石油庫的重要工藝機泵、消防泵、儲罐攪拌器等電動設備和控制閥門除應能在現場操作外,尚宜能在控制室進行控制和顯示狀態。
15.1.11 一級石油庫消防泵的啟停、消防水管道及泡沫液管道上控制閥的開關均應在消防控制室實現遠程啟停控制,總控制臺應顯示泵運行狀態和控制閥的閥位信號。
"
條文說明:
15.1.7 這樣規定可以實時監測電動設備狀態,及時處理異常情況。
15.1.11 本條規定是為了保證快速啟動消防系統,及時對火災實施撲救。
02
GB 50737-2011 《石油儲備庫設計規范》
設置要求:
11.1 自動控制系統及儀表
11.1.2 每座油罐應設置液位連續測量儀表和高高液位開關、低低液位開關,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液位計的精度應優于±1mm;
2 連續液位計應具備高液位報警、低液位報警和高高液位聯鎖關閉油罐進口閥門的功能,低液位報警設定高度(距罐底板)不宜小于2m;
3 高高液位開關應具備高高液位聯鎖關閉油罐進口閥門的功能;
4 低低液位開關應具備低低液位聯鎖停輸油泵并關閉泵出口閥門的功能,低低液位開關設定高度(距罐底板)可不小于1.85m;
條文說明:
11.1.2 液位是油罐需要監控的最重要參數,故要求“每座油罐應設置液位連續測量儀表”。高高液位聯鎖關進口閥可防止油罐進油時溢油,是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低低液位開關的設置是為了避免浮頂支腿降落到罐底。浮頂罐的浮頂一般情況下漂浮在油面上,直接與油面接觸,可以有效抑制油氣揮發且除密封圈處外沒有氣相空間,極大地消除了爆炸環境。使用過程中需要注意的是,除檢修油罐外,須避免浮頂落底。浮頂一旦落底就會在油面與浮頂之間出現氣相空間,對于原油來說,有氣相空間就會有爆炸性氣體,就大大增加了火災危險性。2010年發生的北方某大型油庫火災事故中,有多個10×104m3油罐在10余米的近距離受到火焰的烘烤,但只有103號罐被引燃并最終被燒毀,主要原因是該罐當時浮頂已落地,罐內有少量存油,在火焰的烘烤下,存在于氣相空間的油氣很容易就被引爆起火了。浮頂支腿一般高度是1.8m,故規定“低低液位開關設定高度(距罐底板)可不小于1.85m”;考慮報警后需有10min~15min的處理時間,故規定“低液位報警設定高度(距罐底板)不宜小于2m”。
設置要求:
11.1.10 消防泵的啟停、消防水管道及泡沫液管道上控制閥的開關應在消防控制室實現程序啟停控制,總控制臺可顯示泵運行狀態和電動閥的閥位信號。
03
GB 50160-2018《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設置要求:
6.2.23可燃液體的儲罐應設液位計和高液位報警器,必要時可設自動聯鎖切斷進料設施;并宜設自動脫水器。
聯鎖要求:
6.3 液化烴、可燃氣體、助燃氣體的地上儲罐;
6.3.11液化烴儲罐應設液位計、溫度計、壓力表、安全閥,以及高液位報警和高高液位自動聯鎖切斷進料措施。
"
條文說明:
6.3.11 NFPA 58《液化石油氣規范》中規定:“冷藏液化石油氣容器上應設置高液位報警器”。“冷藏液化石油氣容器上應裝備高液位流量切斷設施,該裝置應與所有儀表無關。”
即使常溫儲罐,這樣規定也更加安全。高液位自動聯鎖切斷進料裝置是避免油罐冒罐的最后有效手段,目前比較普遍使用,是合理的設置。
設置及聯鎖要求:
6.3.14 全壓力式液化烴儲罐宜采用有防凍措施的二次脫水系統,儲罐根部宜設緊急切斷閥。
6.4 可燃液體、液化烴的裝卸設施
6.4.1 在距裝車棧臺邊緣10m以外的可燃液體(潤滑油除外)輸入管道上應設便于操作的緊急切斷閥;
6.4.2 站內無緩沖罐時,在距裝卸車鶴位10m以外的裝卸管道上應設便于操作的緊急切斷閥;
7 管道布置
7.2 工藝及公用物料管道
7.2.15 液化烴及操作溫度等于或高于自燃點的可燃液體設備至泵的入口管道應在靠近設備根部設置切斷閥,當設備容積超過40m3且與泵的間距小于15m時,該切斷閥應為帶手動功能的遙控閥,遙控閥就地操作按鈕距泵的間距不應小于15m。
7.4.7 當廠際管道長度大于5km時,其上、下游企業圍墻或用地邊界線內的管道上均應設置緊急切斷閥、流量和壓力監測設施。
8.4.5 可燃液體地上立式儲罐應設固定或移動式消防冷卻水系統,其供水范圍、供水強度和設置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5 控制閥應設在防火堤外,并距被保護罐壁不宜小于15m。控制閥后及儲罐上設置的消防冷卻水管道應采用鍍鋅鋼管。
8.10.10 全壓力式、半冷凍式液化烴儲罐固定式消防冷卻水管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2 消防冷卻水系統可采用手動或遙控控制閥,當儲罐容積等于或大于1000m3 時,應采用遙控控制閥;
3 控制閥應設在防火堤外,距被保護罐壁不宜小于15m;
條文說明:
6.3.14 儲罐根部設緊急切斷閥可以減少管道系統發生事故時損失。
7.2.15 本條規定是為了當與罐直接相連接的下游設備發生火災時,能及時切斷物料。如某廠產品精制裝置液化烴罐下游泵發生事故著火,人員無法靠近泵、關閉切斷閥,且在泵和罐間靠近罐根部管道上無切斷閥,使罐中液化烴燒光后火才熄滅,造成重大損失。
API Std 2510《液化石油氣(LPG)設施的設計和建造》規定:液化烴管道上的切斷閥應盡可能靠近罐布置,最好位于罐壁嘴子上。為便于操作和維修,切斷閥安裝位置應易于迅速接近。當液化烴罐容積超過10000gal(≈38m3)時,在火災發生15min 內,所有位于罐最高液面下管道上的切斷閥應能自動關閉或遙控操作。切斷閥控制系統應耐火保護,切斷閥應能手動操作。
參照API 的標準,對液化烴設備容積調整為40m3。考慮到操作溫度等于或高于自燃點的可燃液體泵發生事故幾率較高,增加對操作溫度等于或高于自燃點的可燃液體設備至泵的入口管道應在靠近設備根部設置切斷閥要求。
GB 17681-1999《易燃易爆罐區安全監控預警系統驗收技術要求》
設置要求:
5.5液體儲罐必須配置液位檢測儀表,同一儲罐至少配備兩種不同類別的液位檢測儀表。
儲存易燃易爆介質的儲罐應配備高、低液位報警回路,必要時還應配有液位與相關工藝參數之間的聯鎖系統。
AQ 3036-2010《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罐區現場安全監控裝備設置規范》
設置要求:
6.3.1 儲罐應設置液位監測器,應具備高低位液位報警功能。
聯鎖要求:
6.3.7 大型(5000 m3以上)可燃液體儲罐、400m3以上的危險化學品壓力儲罐應另設高高液位監測報警及聯鎖控制系統。
設置要求:
5 聯鎖控制裝備的設置要求
5.1 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置儲罐的溫度、液位、壓力以及環境溫度等參數的聯鎖自動控制裝備,包括物料的自動切斷或轉移以及噴淋降溫裝備等。
SH/T 3007-2014《石油化工儲運系統罐區設計規范》
設置要求:
5 常壓和低壓儲罐區
5.4 儀表選用與安裝
5.4.1 容量大于100m3的儲罐應設液位連續測量遠傳儀表。
5.4.2 應在自動控制系統中設高、低液位報警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a)儲罐高液位報警的設定高度,不應高于儲罐的設計儲存高液位;
b)儲罐低液位報警的設定高度,不應低于儲罐的設計儲存低液位。
5.4.5 儲罐高高、低低液位報警信號和液位測量儀表應采用單獨的液位連續測量儀表或液位開關,報警信號應傳送至自動控制系統。
6 壓力儲罐區
6.3 儲罐儀表選用和安裝
6.3.2 壓力儲罐液位測量應設一套遠傳儀表和一套就地指示儀表,就地指示儀表不應選用玻璃板液位計。
6.3.3 液位測量遠傳儀表應設高、低液位報警。高液位報警的設定高度應為儲罐的設計儲存高液位;低液位報警的設定高度,應滿足從報警開始10min~15min內泵不會汽蝕的要求。
聯鎖要求:
5.4.3 儲存I級和II級毒性液體的儲罐、容量大于或等于3000m3的甲B和乙A類可燃液體儲罐、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0m3的其他液體儲罐應設高高液位報警及聯鎖,高高液位報警應聯鎖關閉儲罐進口管道控制閥。
5.4.4裝置原料儲罐宜設低低液位報警,低低液位報警宜聯鎖停泵。
5.4.5 儲罐高高、低低液位報警信號和液位測量儀表應采用單獨的液位連續測量儀表或液位開關,報警信號應傳送至自動控制系統。
6 壓力儲罐區
6.3 儲罐儀表選用和安裝
6.3.4 壓力儲罐應另設一套專用于高高液位報警并聯鎖切斷儲罐進料管道閥門的液位測量儀表或液位開關。高高液位報警的設定高度,不應大于液相體積達到儲罐計算容積的90%時的高度。
條文說明:
5.4.1液位是儲罐需要監控的最重要參數,故本條要求“儲罐應設液位測量遠傳儀表”。
5.4.2設置高(低)液位報警的目的,是預報罐內液位將升高(降低)到所規定的極限高度,要求操作人員聽到報警后,需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切換儲罐的工作,才能避免發生事故。
5.4.3高高液位聯鎖關進口閥可防止儲罐進料時滿溢,對本條所列三種情況需采取更嚴格的安全保護措施。
SH 3136-2003《液化烴球形儲罐安全設計規范》
設置要求:
5.3.1 液化烴球形儲罐應設就地和遠傳的液位計,但不宜選用玻璃板液位計。所采用的液位計應安全、可靠,并盡可能減少在液化烴球形儲罐上的開孔數量。
5.3.2 液化烴球形儲罐應設高液位報警器和高高液位聯鎖。必要時應加設低液位報警器。
聯鎖要求:
5.3.2液化烴球形儲罐應設高液位報警器和高高液位聯鎖。必要時應加設低液位報警器。
5.3.3 對于間歇操作下槽車裝卸的液化石油氣球形儲罐,應設高高液位自動聯鎖緊急切斷進料裝置。對于單組分液化烴或煉化生產裝置連續操作的球形儲罐,其聯鎖要求應根據其上下游工藝生產流程的要求確定。
設置及聯鎖要求:
6.1 緊急切斷閥
液化石油氣球形儲罐液相進出口應設緊急切斷閥,其位置宜靠近球形儲罐。
AQ3053-2015 《立式圓筒形鋼制焊接儲罐安全技術規范》
設置要求:
12.2.2 液位限制附件
可燃液體儲罐,應按規范的要求和操作需要設置液位計和高低液位報警裝置、高高液位報警裝置,并將報警及液位顯示信息傳至控制室。頻繁操作的儲罐宜設自動聯鎖緊急切斷裝置。
大型罐應設髙低液位報警裝置、高高液位報警裝置和緊急切斷裝置,并采取高高液位報警聯鎖緊急切斷裝置的措施,在防火堤外及控制室操作站應設置緊急切斷閥聯鎖按鈕。當儲罐發生液位報警高高或火災時,能夠遙控或就地手動關閉進料切斷閥,在切斷閥關閉后,應自動聯鎖停止進料泵。
聯鎖要求:
12.2.2 液位限制附件
大型罐應設髙低液位報警裝置、高高液位報警裝置和緊急切斷裝置,并采取高高液位報警聯鎖緊急切斷裝置的措施,在防火堤外及控制室操作站應設置緊急切斷閥聯鎖按鈕。當儲罐發生液位報警高高或火災時,能夠遙控或就地手動關閉進料切斷閥,在切斷閥關閉后,應自動聯鎖停止進料泵。
設置要求:
6.13 切斷閥
儲罐物料進出口管道靠近罐體處應設一個總切斷閥。
對大型儲罐,應采用帶氣動型、液壓型或電動型執行機構的閥門。當執行機構為電動型時,其電源電纜、信號電纜和電動執行機構應作防火保護。切斷閥應具有自動關閉和手動關閉功能,手動關閉包括遙控手動關閉和現場手動關閉。
安監總管三〔2014〕68號
《關于進一步加強化學品罐區安全管理的通知》
設置要求:
(一)進一步完善化學品罐區監測監控設施。根據規范要求設置儲罐高低液位報警,采用超高液位自動聯鎖關閉儲罐進料閥門和超低液位自動聯鎖停止物料輸送措施。確保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泄漏報警系統完好可用。大型、液化氣體及劇毒化學品等重點儲罐要設置緊急切斷閥。
設置及聯鎖要求:
(一)進一步完善化學品罐區監測監控設施。根據規范要求設置儲罐高低液位報警,采用超高液位自動聯鎖關閉儲罐進料閥門和超低液位自動聯鎖停止物料輸送措施。確保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泄漏報警系統完好可用。大型、液化氣體及劇毒化學品等重點儲罐要設置緊急切斷閥。
安監總管三〔2013〕76號
《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計管理的通知》
設置要求:
(十四)設計單位應根據建設項目危險源特點和標準規范的適用范圍,確定本項目采用的標準規范。對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建設項目,應至少滿足下列現行標準規范的要求,并以最嚴格的安全條款為準。
(十九)新建化工裝置必須設計裝備自動化控制系統。應根據工藝過程危險和風險分析結果,確定是否需要裝備安全儀表系統。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大、中型新建項目要按照《過程工業領域安全儀表系統的功能安全》(GB/T21109)和《石油化工安全儀表系統設計規范》(GB50770)等相關標準開展安全儀表系統設計。
(二十二)有毒物料儲罐、低溫儲罐及壓力球罐進出物料管道應設置自動或手動遙控的緊急切斷設施。
聯鎖要求:
(十九)新建化工裝置必須設計裝備自動化控制系統。應根據工藝過程危險和風險分析結果,確定是否需要裝備安全儀表系統。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大、中型新建項目要按照《過程工業領域安全儀表系統的功能安全》(GB/T21109)和《石油化工安全儀表系統設計規范》(GB50770)等相關標準開展安全儀表系統設計。
(二十二)有毒物料儲罐、低溫儲罐及壓力球罐進出物料管道應設置自動或手動遙控的緊急切斷設施。
安監總局40號令《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設置要求:
第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根據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種類、數量、生產、使用工藝(方式)或者相關設備、設施等實際情況,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監測監控體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險源配備溫度、壓力、液位、流量、組份等信息的不間斷采集和監測系統以及可燃氣體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置,并具備信息遠傳、連續記錄、事故預警、信息存儲等功能;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具備緊急停車功能。記錄的電子數據的保存時間不少于30天;
(二)重大危險源的化工生產裝置裝備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的自動化控制系統;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裝備緊急停車系統;
(三)對重大危險源中的毒性氣體、劇毒液體和易燃氣體等重點設施,設置緊急切斷裝置;毒性氣體的設施,設置泄漏物緊急處置裝置。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SIS);
聯鎖要求:
第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根據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種類、數量、生產、使用工藝(方式)或者相關設備、設施等實際情況,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監測監控體系,完善控制措施:
(三)對重大危險源中的毒性氣體、劇毒液體和易燃氣體等重點設施,設置緊急切斷裝置;毒性氣體的設施,設置泄漏物緊急處置裝置。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SIS);
安監總管三〔2016〕62號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遏制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見的通知
設置要求:
(4)自2017年1月1日起,凡是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未設置緊急停車(緊急切斷)功能的危險化學品罐區,一律停止使用;
蘇安監〔2009〕109號
《關于規范化工企業自動控制技術改造工作的意見》
設置要求:
1、新建涉及改造范圍內的生產裝置或儲存設施,必須裝備自動控制系統,選用安全可靠的自動控制儀表、聯鎖保護系統,配備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氣體泄漏檢測報警系統和火災報警系統。投資規模1億元人民幣(含1億元)以上和有高度危險(裂解、加氫、聚合、氟化、硝化、過氧化工藝等,下同)的生產裝置,要在實現自動控制的基礎上裝備緊急停車系統。
2、現有涉及危險工藝的生產裝置,要在規定時限內完成自動控制技術改造,實現工藝過程的自動控制和溫度、壓力等主要參數指標的自動報警。有高度危險或有條件的要裝備集散控制系統和緊急停車系統,實現遠程操作。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在換(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前完成改造。
3、現有涉及改造范圍內的儲存設施,要在規定時限內完成自動控制技術改造。劇毒、易燃易爆化學品儲存區域必須安裝液位、溫度、壓力超限報警設施,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置和火災報警系統;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等重點儲罐必須設置緊急切斷裝置。
中石化安〔2010〕635號
2010年11月17日
《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液化烴球罐區安全技術管理暫行規定》
設置要求:
3.2.4 儀表自控
3.2.4.1 液化烴球罐區應設置儀表控制系統完成生產過程的數據采集、監控、報警及過程控制任務。控制系統可采用可編程序控制器(PLC)、分散型控制系統(DCS)、監控和數據采集系統(SCADA)和現場總線控制系統(FCS)等。
當罐區操作中有安全聯鎖要求時,應設置安全聯鎖回路及安全儀表系統。安全聯鎖回路中的測量元件(包括傳感器、變送器等)、邏輯控制器和執行元件(包括電磁閥、控制閥、切斷閥等)均應滿足安全完整性等級(SIL)要求。
3.2.4.3 液化烴球罐應設就地和遠傳液位計。就地液位計可采用磁翻板液位計、鋼帶液位計、雷達或伺服液位計的罐旁指示儀,不應使用玻璃管(板)液位計。當就地液位計采用雷達或伺服罐旁指示儀時,球罐還應設一種不同類別的液位遠傳儀表。
聯鎖要求:
3.2.4.4 液化烴球罐應設高低液位報警和高高液位聯鎖切斷進料措施。高高液位聯鎖的檢測元件應獨立設置,可采用超聲波、音叉、浮球或電容式液位開關,并宜與雷達、伺服等遠傳液位計的高高液位信號組成“三取二”聯鎖切斷進料。
設置及聯鎖要求:
2 術語
2.2 緊急切斷閥
安裝在球罐進出口管道上、發生事故或異常情況時能夠快速緊密關閉(TSO)的閥門,緊急切斷閥的允許泄漏量等級應達到ANSI B16.104(FCI 70-2)CLASS V級或以上級。該閥門應具有熱動、手動及遙控手動(帶手柄的遙控)關閉的功能。
3.2.4 儀表自控
3.2.4.4 液化烴球罐應設高低液位報警和高高液位聯鎖切斷進料措施。高高液位聯鎖的檢測元件應獨立設置,可采用超聲波、音叉、浮球或電容式液位開關,并宜與雷達、伺服等遠傳液位計的高高液位信號組成“三取二”聯鎖切斷進料。
3.2.4.5 緊急切斷閥
a)液化烴球罐液相進出口處應設緊急切斷閥,緊急切斷閥的執行機構可選用氣動型、液壓型或電動型(優先選用氣動)。當切斷閥的執行機構為氣動執行機構時應選用單作用氣缸執行機構(故障安全性型);如已采用氣動雙作用氣缸執行機構時應配事故空氣罐。當執行機構為電動型時,其電源應通過電氣UPS供電,其電源電纜、信號電纜和電動執行機構應做防火保護。
b)緊急切斷閥應與工藝控制閥相區別。其密封結構應采用耐火結構并符合ANSI/API STD607標準;允許泄漏量應符合ANSI B16.104(FCI 70-2)CLASS V級或以上級。
c)液化烴球罐區防火堤外及控制室操作站(硬開關或軟開關)應設置緊急切斷閥聯鎖按鈕,當球罐液位高高報警或發生火災時,操作員能夠遙控或就地手動關閉緊急切斷閥,在緊急切斷閥關閉后,自動聯鎖停止進料泵。緊急切斷閥的關閉時間按下表:
公稱尺寸DN(mm) | 完全關閉時間(s) |
≤50 | ≤5 |
65~350 | ≤10 |
d)緊急切斷閥應能保證在易熔元件自動切斷裝置溫度達到75±5℃時自動關閉。
e)選用的緊急切斷閥應為故障安全型。
《中國石化液化烴球罐區安全技術管理規定》
設置要求:
4.4 儀表自控
4.4.1 液化烴球罐區應設置儀表控制系統來完成生產過程的數據采集、監控、報警及過程控制任務。控制系統可采用可編程序控制器(PLC)、分散型控制系統(DCS)、監控和數據采集系統(SCADA)和現場總線控制系統(FCS)等。
4.4.3 液化烴球罐應設就地和遠傳液位計。就地液位計可采用磁翻板液位計、鋼帶液位計、雷達或伺服液位計的罐旁指示儀。當就地液位計采用雷達或伺服罐旁指示儀時,球罐還應設一種不同類別的液位遠傳儀表。
聯鎖要求:
4.4.4 液化烴球罐應設高低液位報警和高高液位聯鎖切斷進料措施。高高液位聯鎖的檢測元件應獨立設置,可采用超聲波、音叉、浮球、電容式液位開關等。
設置要求:
4.4.5.4 緊急切斷閥的控制應有控制室遠程控制和現場就地控制,其關閉時間按下表:
公稱尺寸DN(mm) | 完全關閉時間(s) |
≤50 | ≤5 |
65~350 | ≤10 |
中國石化〔2011〕建518號
液化烴球罐緊急切斷閥選型設計規定
設置要求:
3.1 緊急切斷閥(emergency shutoff valve)
專用于安裝在液化烴球罐的進出口管道上,當罐區內發生火災、泄漏等事故時能夠快速及緊密切斷(TSO)和隔離易燃及有毒物料的開關閥。當球罐液位達到或超過高高液位限時,緊急切斷閥能用于防止物料溢罐。從緊急切斷閥到球罐管口之間除了接管外不得安裝任何其它管件或閥門,其間距應符合配管安裝、閥門維修和工藝要求。緊急切斷閥應具有自動和手動關閉功能,手動關閉功能應包括控制室遙控手動關閉及現場手動關閉。
4.5.11 在液化烴球罐區的火災危險區外應設置緊急切斷閥的現場操作開關,其接點信號直接送至氣動執行機構的電磁閥或電液、電動執行機構的ESD動作端子,用于在緊急情況下現場手動關閉緊急切斷閥。
2018年11月20日
中國石化安非[2018]477號
《中國石化易燃和可燃液體常壓儲罐區整改指導意見》
聯鎖要求:
4.1.4 儲罐進料管道上的緊急切斷閥應與儲罐高高液位報警儀表聯鎖;
設置及聯鎖要求:
4.1 緊急切斷閥設置
4.1.1 儲存極度危害液體(I級)和高度危害液體(II級)的儲罐、容量大于或等于3000m3的甲B和乙A類易燃液體儲罐、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0m3的其他可燃液體儲罐、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罐區儲罐進出料管道上應設緊急切斷閥。緊急切斷閥應能在控制室遠程操控關斷。
4.1.2 煉油廠、石油化工廠、石油化纖廠儲罐的緊急切斷閥宜采用氣動閥,并宜具備故障關功能;原油庫、成品油庫、輸油管道附屬站場儲罐的緊急切斷閥可采用電動閥。
4.1.3 儲罐進出料管道上的緊急切斷閥可以與工藝控制閥共用。
4.1.4 儲罐進料管道上的緊急切斷閥應與儲罐高高液位報警儀表聯鎖。
4.1.8 緊急切斷閥通過氣動或電動執行機構全開或全關的時間不應超過180秒。
4.2.1 儲存笨、液化烴、液氨儲罐應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Safety Instrumented System - SIS)。
【2016】39號:中石化《罐區隱患整改攻堅戰指導意見》
設置及聯鎖要求:
四、低低液位聯鎖、高高液位聯鎖
1. 容積大于100m3儲罐均應設置液位高、高高、低、低低的液位連續測量遠傳儀表元件,但高高、低低液位是否聯鎖切斷進出料閥或停泵,需要考慮聯鎖后造成的影響,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凡屬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儲罐均應設置高高液位聯鎖關閉進料閥,并應核實進罐管道及其相關管道的設計壓力是否滿足最苛刻工況(如泵的關死點揚程等)的要求和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2)當某種物料的一座儲罐高高液位聯鎖關閉了進料閥, 為了不影響上游裝置(設施)的正常生產,應報警并快速開啟另一座儲罐的進料閥。
(3)當儲罐的低低液位設置自動聯鎖停泵, 會對下游裝置或站場造成停工再啟動等重大影響的儲罐(如裝置原料罐及中間原料罐、輸油首站儲罐),其液位低低時宜采取二次報警,聯鎖關閉出料閥,報警切換打開另一座儲罐的出料閥。
(4)當儲罐的低低液位設置自動聯鎖停泵, 不會對下游操作(裝車、裝船)造成停工再啟動等重大影響的儲罐(如煉化企業成品儲罐、成品油庫儲罐),其液位低低時可采取聯鎖關閉出料閥或聯鎖停泵。
設置及聯鎖要求:
2. 對屬于一級或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儲罐,除設置高、低液位報警外,還應對低低液位和高高液位設置相應的報警及聯動保護措施。需設置獨立SIS系統的儲罐,其進出口管道上的罐根閥(緊急切斷閥要采取防火措施,應具有手動操作功能,并采取防火措施),儲罐高高液位、發生火災事故等緊急情況時用SIS系統聯鎖切斷進料;不需設置獨立SIS系統的儲罐, 其進出口管道上的罐根閥宜采用控制閥,并應具有手動操作功能,儲罐高高液位、發生火災事故等緊急情況時可通過基本過程控制系統聯鎖切斷進料。
Q/SH 0749-2018 《液化烴儲運工程技術標準》
設置及聯鎖要求:
12.2.5 物位儀表選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a)低溫立式儲罐應設置兩臺伺服液位計用于液位測量;低溫立式儲罐應另設置一臺伺服液位計與上述兩臺伺服液位計的液位報警信號進行高高、低低液位聯鎖。
b)球罐應分別設置一臺伺服液位計和一臺雷達液位計用于液位測量,應另設置一臺液位開關與上述兩臺液位計的液位報警信號進行高高液位聯鎖;另設置一臺液位開關與上司兩臺液位計的液位報警信號進行低低液位聯鎖。
f)緊急切斷閥(ESDV)宜采用氣動單作用執行機構或電液執行機構。
g)液化烴球罐根部緊急切斷閥選用應符合中國石化建[2011]518號《液化烴球罐緊急切斷閥選型設計規定》;球罐根部緊急切斷閥的防火罩應選用適用于戶外露天場合的剛性防火保護罩,防火保護罩應能夠在1093℃烴類火災下30min內保證其內部溫度低于80℃。
安監總廳管三函〔2018〕27號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8年2月7日
設置及聯鎖要求:
(一)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13項)
5.部分二硝化釜的DCS和SIS壓力變送器共用一個壓力取壓點。
6.構成二級重大危險源的苯罐區、甲醇罐區未設置罐根部緊急切斷閥。
8.機柜間和監控室違規設置在硝化廠房內。
(二)響水縣鯤鵬化工有限公司(15項)
6.分餾系統未實現自動控制。
11.控制室、機柜間門窗面對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
12.ESD系統沒有雙回路供電。
(三)江蘇大華化學工業有限公司(11項)
4.裝置DCS控制室為非防爆結構,門窗面對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1#生產車間。
8.構成一級重大危險源的罐區未設置罐根部緊急切斷閥。
9.儀表聯鎖摘除沒有辦理相關手續。
(四)江蘇永太科技有限公司(9項)
3.構成一級重大危險源的罐區,存在較多安全隱患,如緊急切斷閥未設置在儲罐根部;儲罐未設置現場就地液位指示,部分儲罐只設置1個靜電接地點;
(二)江蘇斯爾邦石化有限公司(9項)
4.裝置現場聯鎖機泵沒有在聯軸器保護罩醒目位置注明聯鎖。
7.個別儀表接線箱的格蘭口未進行封堵,不防爆;個別儀表本體、接線箱的靜電跨接線脫落。
(三)江蘇和利瑞科技發展有限公司(17項)
8.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裝置無緊急停車系統。
17.控制室設置在生產裝置內。
(四)江蘇新誠化工有限公司(13項)
6.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裝置未實現自動化控制,未實現緊急停車。
(一)江蘇中能硅業發展有限公司(12項)
3.重大危險源管控措施不完善,如企業構成一級重大危險源,現狀評價報告中評價可容許社會風險曲線落在了盡可能降低區,未按照要求對存在的潛在風險進行分析并制定落實相關風險處理措施。
7.安全儀表系統不完善,如涉及危險化工工藝的裝置未按規定設置獨立于過程控制系統的緊急停車系統。
安監總管三〔2017〕121號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
設置及聯鎖要求:
四、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裝置未實現自動化控制,系統未實現緊急停車功能,裝備的自動化控制系統、緊急停車系統未投入使用。
五、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實現緊急切斷功能;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
十、在役化工裝置未經正規設計且未進行安全設計診斷。
十三、控制室或機柜間面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一側不滿足國家標準關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產裝置未按國家標準要求設置雙重電源供電,自動化控制系統未設置不間斷電源。
十九、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未經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直接進行工業化生產;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未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新建裝置未制定試生產方案投料開車;精細化工企業未按規范性文件要求開展反應安全風險評估。
安監總管三〔2014〕68號
進一步加強化學品罐區安全管理的通知
設置及聯鎖要求:
(一)進一步完善化學品罐區監測監控設施。根據規范要求設置儲罐高低液位報警,采用超高液位自動聯鎖關閉儲罐進料閥門和超低液位自動聯鎖停止物料輸送措施。確保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泄漏報警系統完好可用。大型、液化氣體及劇毒化學品等重點儲罐要設置緊急切斷閥。
(二)強化化學品罐區生產運行管理。正常操作時嚴禁內浮頂罐浮盤和物料之間形成空間,特殊情況下確需超低液位操作時,在恢復進料時,要確保進料流速小于限定流速,以防產生靜電引發事故。出現液位高低位報警時,必須立即采取處理措施。
(六)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罐區要定期進行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
安監總管三〔2014〕94號
加強化工企業泄漏管理的指導意見
設置及聯鎖要求:
(八)完善自動化控制系統。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和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要按安全控制要求設置自動化控制系統、安全聯鎖或緊急停車系統和可燃及有毒氣體泄漏檢測報警系統。緊急停車系統、安全聯鎖保護系統要符合功能安全等級要求。危險化學品儲存裝置要采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如高、低液位報警和高高、低低液位聯鎖以及緊急切斷裝置等。
安監總管三〔2013〕88號
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
2013年7月29日
設置及聯鎖要求:
(五)建立風險管理制度。企業要制定化工過程風險管理制度,明確風險辨識范圍、方法、頻次和責任人,規定風險分析結果應用和改進措施落實的要求,對生產全過程進行風險辨識分析。
對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以下統稱“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儲存裝置進行風險辨識分析,要采用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HAZOP)技術,一般每3年進行一次。對其他生產儲存裝置的風險辨識分析,針對裝置不同的復雜程度,選用安全檢查表、工作危害分析、預危險性分析、故障類型和影響分析(FMEA)、HAZOP技術等方法或多種方法組合,可每5年進行一次。企業管理機構、人員構成、生產裝置等發生重大變化或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要及時進行風險辨識分析。企業要組織所有人員參與風險辨識分析,力求風險辨識分析全覆蓋。
(七)制定可接受的風險標準。企業要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0號)的要求,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參照國際相關標準,確定本企業可接受的風險標準。對辨識分析發現的不可接受風險,企業要及時制定并落實消除、減小或控制風險的措施,將風險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圍。
蘇應急〔2019〕53 號
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印發
《本質安全診斷治理基本要求》的通知
江蘇省應急管理廳辦公室
2019 年6 月6 日印發
設置及聯鎖要求:
一、重大隱患診斷
按照《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安監總管三〔2017〕121 號),從嚴判定重大隱患,不漏判、不誤判。
5.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目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09〕116 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第二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目錄和調整首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中部分典型工藝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3〕3 號)、GB/T50770、GB/T20438、GB/T21109等規定,并根據HAZOP 分析建議項,列表診斷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生產裝置自動控制(包括DCS、PLC、ESD、SIS)安全功能的符合性,逐項列出不符合項。
6.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原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0 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化工安全儀表系統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4〕116 號)等文件要求,列表診斷構成重大危險源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的自動化控制、安全儀表系統、緊急停車系統或緊急切斷設施等安全功能的符合性,逐項列出不符合項。
(一)原料、產品儲罐以及裝置儲罐自動控制
1.容積大于等于100m3的可燃液體儲罐、有毒液體儲罐、低溫儲罐及壓力罐均應設置液位連續測量遠傳儀表元件和就地液位指示,并設高液位報警,浮頂儲罐和有抽出泵的儲罐同時設低液位報警;易燃有毒介質壓力罐設高高液位或高高壓力聯鎖停止進料。設計方案或HAZOP 分析報告提出需要設置低低液位自動聯鎖停泵、切斷出料閥的,應滿足其要求。
2.涉及16 種自身具有爆炸性危險化學品,容積小于100m3的液態原料、成品儲罐,應設高液位報警。設計方案或HAZOP分析報告提出需要設置高高液位報警并聯鎖切斷進料閥、低低液位報警并聯鎖停泵的,應滿足其要求。
3.儲存Ⅰ級和Ⅱ級毒性液體的儲罐、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m3 的甲B 和乙A 類可燃液體的儲罐、容量大于或等于3000m3 的其他可燃液體儲罐應設高高液位報警及聯鎖關閉儲罐進口管道控制閥。
4.構成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危險化學品罐區的液體儲罐均應設置高、低液位報警和高高、低低液位聯鎖緊急切斷進、出口管道控制閥。
5.可燃液體或有毒液體的裝置儲罐應設置高液位報警并設高高液位聯鎖切斷進料。裝置高位槽設置高液位報警并高高液位聯鎖切斷進料或設溢流管道,宜設低低液位聯鎖停抽出泵或切斷出料設施。
7.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應設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每個回路的檢測元件和執行元件均宜獨立設置,安全儀表等級(SIL)宜不低于2 級。
9.帶有高液位聯鎖功能的可燃液體和劇毒液體儲罐應配備兩種不同原理的液位計或液位開關,高液位聯鎖測量儀表和基本控制回路液位計應分開設置。壓力儲罐液位測量應設一套遠傳儀表和就地指示儀表,并應另設一套專用于高高液位或低低液位報警并聯鎖切斷儲罐進料(出料)閥門的液位測量儀表或液位開關。
14.構成一級、二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應裝備緊急停車系統,對重大危險源中的毒性氣體、劇毒液體和易燃氣體等重點設施,設置緊急切斷裝置。緊急停車(緊急切斷)系統的安全功能既可通過基本過程控制(DCS 或SCADA)系統實現,也可通過安全儀表系統(SIS)實現。安全完整性(SIL)等級為1級的,其緊急停車(緊急切斷)系統的安全功能可通過基本過程控制(DCS 或SCADA)系統實現,也可通過安全儀表系統(SIS)實現,安全完整性(SIL)等級為2級及以上,其緊急停車功能必須通過安全儀表系統(SIS)實現。
國辦發〔2016〕88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
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設置及聯鎖要求:
(一)化工安全儀表系統(SIS)包括安全聯鎖系統、緊急停車系統和有毒有害、可燃氣體及火災檢測保護系統等。安全儀表系統獨立于過程控制系統(例如分散控制系統等),生產正常時處于休眠或靜止狀態,一旦生產裝置或設施出現可能導致安全事故的情況時,能夠瞬間準確動作,使生產過程安全停止運行或自動導入預定的安全狀態,必須有很高的可靠性(即功能安全)和規范的維護管理。根據安全儀表功能失效產生的后果及風險,將安全儀表功能劃分為不同的安全完整性等級(SIL1-4,最高為4級)。不同等級安全儀表回路在設計、制造、安裝調試和操作維護方面技術要求不同。
(十一)嚴格按照相關標準設計和實施有毒有害和可燃氣體檢測保護系統,為確保其功能可靠,相關系統應獨立于基本過程控制系統。
(十二)從2016年1月1日起,大型和外商獨資合資等具備條件的化工企業新建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化工裝置和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要按照本指導意見的要求設計符合相關標準規定的安全儀表系統。
(十三)從2018年1月1日起,所有新建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化工裝置和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要設計符合要求的安全儀表系統。其他新建化工裝置、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安全儀表系統,從2020年1月1日起,應執行功能安全相關標準要求,設計符合要求的安全儀表系統。
(十四)涉及“兩重點一重大”在役生產裝置或設施的化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要在全面開展過程危險分析(如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基礎上,通過風險分析確定安全儀表功能及其風險降低要求,并盡快評估現有安全儀表功能是否滿足風險降低要求。
(十五)企業應在評估基礎上,制定安全儀表系統管理方案和定期檢驗測試計劃。對于不滿足要求的安全儀表功能,要制定相關維護方案和整改計劃,2019年底前完成安全儀表系統評估和完善工作。其他化工裝置、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要參照本意見要求實施。
安監總管三〔2015〕113號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檢查重點指導目錄》的通知
設置及聯鎖要求:
設備設施管理
19. 油氣儲罐未按規定達到以下要求的:
(1)液化烴的儲罐應設液位計、溫度計、壓力表、安全閥,以及高液位報警和高高液位自動連鎖切斷進料措施;全冷凍式液化烴儲罐還應設真空泄放設施和高、低溫度檢測,并應與自動控制系統相聯;
(2)氣柜應設上、下限位報警裝置,并宜設進出管道自動聯鎖切斷裝置;
(3)液化石油氣球形儲罐液相進出口應設置緊急切斷閥,其位置宜靠近球形儲罐;
(4)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氣的球形儲罐應設置注水措施。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第6.3.11條、第6.3.12條;《液化烴球形儲罐安全設計規范》(SH3136)第6.1條、第7.4條;
20. 涉及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裝置未設置自動化控制系統;或者涉及危險化工工藝的大型化工裝置未設置緊急停車系統的。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1號)第九條。
25. 涉及放熱反應的危險化工工藝生產裝置未設置雙重電源供電或控制系統未設置不間斷電源(UPS)的。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石油化工企業生產裝置電力設計技術規范》(SH3038)、《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
安全管理
28. 控制室或機柜間面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一側有門窗的。(2017年前必須整改完成);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第5.2.18條。
API STD 2510-2011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LPG Installations
設置及聯鎖要求:
9.3.4 Emergency Shutoff Valves
9.3.4.1 Emergency shutoff valves shall be provided in the loading-unloading system for tank cars, trucks, and marine facilities and shall incorporate the following means of closing:
a. Manual shutoff at the installed location.
b. Manual activation from a location accessible during an emergency.
A safety analysis shall be the basis for determining the need for the following:
a. Automatic shutoff in the event of an LPG release.
b. Automatic shutoff through thermal (Tre) actuation.
9.3.4.2 Installation practices for emergency shutoff valves shall include those speciTed in 9.3.4.2.1 and 9.3.4.2.2.
9.3.4.2.1 When hose or swivel piping is used for liquid or vapor transfer, an emergency shutoff valve shall be installed in the Txed piping of the transfer system within 20 linear ft of pipe from the end to which the hose or swivel piping is connected. Where the ?ow is in one direction only, a check-valve may be used in place of an emergency shutoff valve if the
check valve is installed in a dedicated storage vessel Tll line or vapor return line. When two or more hoses or swivel piping arrangements are used, either an emergency shutoff valve
or a check-valve (for unloading lines only) shall be installed in each leg of the piping.
Note: If check valves are used in place of emergency shutoff valves, the owner/operator should have a program to assure the reliability of these devices.
9.3.4.2.2 The emergency shutoff valves or back?ow check valves shall be installed in the Txed piping so that any break resulting from a pull will occur on the hose or swivel piping
side of the connection while the valves and piping on the plant side of the connection remain intact. This may be accomplished by the use of concrete bulkheads or equivalent
anchorage or by the use of a weakness or shear Ttting. Refer to NPGA Bulletin 128.
API RP 2001-2012 Fire Protection in Refineries
設置及聯鎖要求:
5.4.3.4 Isolation Valves
5.4.3.4.1 General
A key consideration for isolation valves is being able to isolate sections of process to minimize the quantity of hydrocarbons released and prevent influx of additional material from other areas. Isolation valves should be provided at unit boundaries or within process unit areas to isolate equipment during fire situations. Consideration should be given to safe access and the ability to physically operate manually operated valves during fire conditions or in emergency situations. Where possible, battery limit valves should be spaced sufficiently far from process equipment fire hazardous areas to allow safe manual actuation. If located inside fire hazard areas, valves may need to be capable of remote operation.
Isolation valves can also permit blinding for maintenance and inspection. During blinding operations, blinds suitable for equipment-rated pressure should be installed. Isolation valves and drains should be provided for equipment that may be opened or removed during repair operations. See API 553.
5.4.3.4.2 Remotely Operated Valves
Where a review establishes a need, remotely operated shutoff valves (ROSOV) [sometimes used as and called emergency isolation valves (EIV)] should be considered during the PHA and FHA processes. Use of these and other isolation valves should be included in emergency procedures. However, use of automatic (fire or heat actuated) self-closing valves should be used only after a hazard analysis or MOC review to determine whether inadvertent activation may cause undesired consequences. This review should confirm the automatic valve system is inherently safe by a rigorous process safety review since closure of the valve in a nonfire situation or at the wrong time in a fire event may have undesirable consequences, such as causing excessive pressure in a process system or preventing the orderly shutdown sequence of equipment or transfer of product from tanks or vessels during an emergency. The review should include a determination of the safest alternative (“open” or “closed”) on loss of power if ROSOV are used. Discussion of emergency valves (ROEIV, EIV, EBV, ROSOV) can be found in API 553 and UK HES Information Sheet CHIS2.
API 553 -2012 Refinery Valves and Accessories for Control and Safety Instrumented Systems
設置及聯鎖要求:
3.9 emergency block valves EBVs
Emergency block valves are designed to control a hazardous incident. These are valves for emergency isolation and are designed to stop the uncontrolled release of flammable or toxic materials. These valves should be fire-safe, if they are within the fire zone. The valves may be referred to as type A, B, C, and D. Refer to their individual definitions within this section.
3.14 fire zone
This is an area which is unsafe to enter during an emergency situation. The area is considered to be within a 7.6 m (25 ft) radius minimum surrounding the leak source.
3.43 Type A EBV
A manually operated fire-safe block valve installed at the equipment. This type of valve is installed when ignition is not expected in the event of a leak.
3.44 Type B EBV
This fire-safe block valve should be installed at a minimum of 7.6 m (25 ft) from the leak source when ignition is expected. The Type B valve is manually operated and is limited to sizes up to and including DN 200 (8 in.), and pressure classes through ANSI CL300. For reasons of access, the valve should be accessible from ground, or if ground access is not practical, then the valve should be accessible via a platform installed no higher than 4.6 m (15 ft) above grade.
3.45 Type C EBV
The Type C valve is a power-operated Type B valve. The valve should be power-operated if larger than DN 200 (8 in.) or if a pressure class higher than ANSI CL300 is needed. The valve should be installed outside the fire zone a minimum of 7.6 m (25 ft) from the leak source and no higher than 4.6 m (15 ft) above grade. Controls are accessible from the valve location.
3.46 Type D EBV
This is an EBV with remote controls. There is no restriction as to where the valve may be located, but the controls should be a minimum of 12 m (40 ft) from the leak source and should be out of the fire zone. An EBV installed at an elevation greater than 4.6 m (15 ft) above grade will also come under this category. Both the actuator and that portion of the control cable and tubing which is in the fire zone should be fireproofed or designed to operate without failure during fire conditions. Specify that the conduit/tubing/cable supports are required to be fireproofed.
參考資料:
范文進,《自控貓| 規范及文件對液位計的設置及聯鎖要求》;
閆長嶺,《罐區設置緊急切斷閥的標準規范(更新版)》;
作者簡介:范詠峰,男,1993年畢業于上海同濟大學電氣工程系工業電氣自動化專業,現工作于中科合成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任副總工程師,高級工程師。